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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明确了上述问题之后,接下来我们要研究各种政体,指出它们有多少数目和类型。首先来看各种正确的政体,对它们做了规定后,各种相应的变体也就会一目了然。政体和政府表示的是同一个意思,后者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执掌。正确的政体必然是,这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以公民共同的利益为施政目标;然而倘若以私人的利益为目标,无论执政的是一人、少数人还是多人,都是正确政体的蜕变。因为真正的公民必定在于参与行政统治,共同分享城邦的利益。通常,我们把为共同的利益着想的君主政体称为君主制,把由多于一人但仍为少数人执掌的为共同利益着想的政体称为贵族制[4](它得此名是由于进行统治的是一些最优秀的人,或者是由于这种政体对城邦共同体怀有最优良的愿望);当执政者是多数人时,我们就给这种为被治理者的利益着想的政体冠以为一切政体所共有的名称:政体或共和政体[5]。这些名称是很有根据的,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有可能德性超群,但德性分为众多的种类,很难有许多人在所有的德性上都造诣精深,但就战争方面的德性而言则是可能的,因为战争本来就是在很多人中间进行的。因而在共和政体中,战士掌握着最高的权力,拥有武器的人则分享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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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提及的各种政体的变体如下:僭主制是君主制的变体,寡头政体是贵族政体的变体,平民政体是共和政体的变体。因为僭主制也是一种君主政体,为单一的统治者谋求利益;寡头政体则为富人谋求利益,平民政体为穷人谋求利益。这些蜕变了的政体无一愿为全体公民谋取共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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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上述这些政体,我们必须详细地研究其中每一种政体有什么性质;因为这里存在着某种疑难,而我们在深研每一种课题时,都不能仅仅着眼于实际的行事[6],而忽视或遗漏任何为课题对象所固有的东西,必须阐明每一课题对象的真相。正如方才说过的一样,僭主制是一种君主政体,以主人的专制处理公共的政治事务;一旦富有者执掌政权,就产生了寡头政体;与此相反,一旦那些没有财产、穷困潦倒的群众做了主人,就产生了平民政体。首先的一处疑难是对这些政体的界定。因为平民政体被说成是由多数人当家做主的政体,倘若这多数人都很富有并执掌着城邦的政权,又会是如何一番情景呢?同样,寡头政体被说成是少数人当权的政体,然而倘若一个城邦的穷人少于富人,并且在政体中占据了统治地位,情况又会如何呢?看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对这些政体难以有一个圆满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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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会采取合并的办法,给少数人添加财富的限制,给多数人添加贫困的限制,以此来修正对政体的界定,从而把寡头政体说成是由人数占少数的富人执掌政权的政体,把平民政体说成是由人数占多数的穷人执掌政权的政体,——然而这又引出了另一处疑难。因为假设在这样界说的政体之外再无别的政体,那么对于我们方才提及的政体,即人数上居多的富人和人数占少数的穷人分别在各自的政体中执掌了政权,我们应如何理论呢?这一论证表明,在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中,少数人或多数人执掌了政权只是一件偶然的事实,其原因在于,普天下到处都是穷人居多、富人占少。这样的话,人们对这些政体的差别的解释就站不住脚了。因为,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之间的差别其实是贫穷和富有的差别。凡是在富人当政的地方,无论他们在城邦中居多数还是少数,一律是寡头政体;凡是在穷人当政的地方,一律是平民政体。然而正如我们所说,普天下总是穷人多富人少;一个政体中,富有的人只占少数,而全体公民都应分享自由,财富和自由正是这两种政体赖以产生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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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首先应该讨论人们给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所下的定义,以及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公正观念分别是什么。所有人都持有某种公正观念,然而他们全都中止于某一地方,并且未能完整地阐明公正一词的主要含义。例如,公正被认为是,而且事实上也是平等,但并非是对所有人而言,而是对于彼此平等的人而言;不平等被认为是,而且事实上也是公正的,不过也不是对所有人而是对彼此不平等的人而言。而两种政体的拥护者都忽略了这一点,因而做不出恰当的判断。其原因在于,他们是在对自己的事情做判断,而大多数的人在事关本己时其判断都容易出差错。因此,公正是对某些人或事而言的,正如我们曾在《伦理学》[7]中说过的一样,公正的差别以相同的方式适用于事物和人,人们在事物方面一致主张平等,但涉及人时就发生了分歧,其最主要的原因方才已经提到了,即人们在自己的事情上是糟糕的判断者;其次的一个原因是,人们的公正观念总是中止在自身受到局限的某个地方,却自认为在主张单纯的公正原则。那些在某一方面(譬如财富)与他人不平等时,便认为自己在总的方面都与众不同或不平等;而那些在某一方面(譬如自由)与人平等时,便认为自己在总的方面也与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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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一点这些人却未谈到。如果财产是人们结合成共同体时所为的目的,那么人们理应按财产的状况在共同体中享有其地位。所以,寡头政体的拥护者的主张似乎是有力的,——要是出1米那的人与出剩下的全部99米那的人平享这100米那,事情就无公正可言了,无论是从一开始还是在后来如此。但是一个城邦共同体不能仅仅以生活为目的,而更应谋求优良的生活;倘若不是这样,奴隶和其他动物就也可能组成城邦了,可是至今尚无这种事情发生,因为奴隶和动物们不能共享幸福或符合其意图的生活。城邦共同体不是为了联合抵御一切不公正的行为,也不是为了彼此间的贸易往来以有利于城邦的经济,不然的话,图勒尼亚人和迦太基人,以及所有彼此间订有商贸条约的城邦的公民,都将会属于同一城邦了。的确,这些城邦在进口方面达成协议,并签约保证互不侵犯,以书面形式确立了彼此间的同盟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设置共同的官员来监督执行上述事务,而是各自设置各自的官员。一城邦也不会细察那些来自另一城邦的公民究竟是什么样的人,不能在条约中保证不会有不公正的侵害行为和邪恶的用意,仅仅规定了不能有针对对方的侵害行为。然而,胸怀优良法制这一目标的人不得不考虑政治上的德性和邪恶的问题。要真正配得上城邦这一名称而非徒有其名,就必须关心德性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否则城邦共同体就会变成一个单纯的联盟,只是在空间方面有差别,因为联盟的成员分处不同的地方;而且,法律也成了一纸契约,用智者吕科富隆的话来说,法律是彼此间对公正的承诺;然而这样的法律无力培养出善良而公正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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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这一点是明白无误的。假如有人把两个地方合二为一,把麦加拉城和科林斯城用一道城墙围起来,尽管如此也造不出一个统一的城邦,即使是让这两个城邦的人通婚也无济于事,尽管通婚是诸城邦统统都有的独特表征。同样地,假如一些人彼此分开居住着,但还不至于相互间没有共同往来,而且他们间还有法律防止在相互往来中的侵害行为,即使这样也不能构成一个统一的城邦;例如,假设这些人中有的是木匠,有的是农民,有的是鞋匠,有的是诸如此类的其他什么人,他们的总人数达一万之多,可是除了贸易往来和结盟外,他们相互没有别的共同往来,当然不能说他们属于同一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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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由于什么原因呢?自然不是由于这样的共同联盟中缺乏成员间的紧密联系。因为即便是人们共同聚集到一个地方(当然每一个人都像城邦那样分别拥有其独特的居住地),他们彼此结成同盟,但仅仅针对各种不公正的侵害行为,在那些思想敏锐的人看来,这仍然算不上是一个城邦,如果他们之间的共同往来跟他们结成同盟前独处时的往来情况没有什么两样的话。显而易见,一个城邦并不是空间方面的共同体,也不是单单为了防止不公正的侵害行为或保证双方的贸易往来;不过只要城邦存在,就必然离不开这些方面,但是即使全部具备了这些方面的条件,也不能说立刻就构成了一个城邦。城邦是若干家庭和种族结合成的保障优良生活的共同体,以完美的、自足的生活为目标。毋庸置疑,倘若人们不居住在同一个地方并相互通婚,就无法形成一个城邦共同体。因而在各城邦中都有婚姻结合、宗族关系、公共祭祀和各种消遣活动,它们是共同生活的表征。这些都是友爱的结果,因为友爱是人们选择共同生活的初衷。城邦的目的是优良的生活,而人们做这些事情都是为了这一目的。城邦是若干家族和村落的共同体,追求完美的、自足的生活。我们说,这就是幸福而高尚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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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政治共同体的确立应以高尚的行为为目标,而不是单单为了共同的生活。因此,凡是对城邦共同体有卓著贡献的人,与那些在出身方面同样是自由人或更加尊贵但是在政治德性方面却不及的人相比,或者与在财产方面超出他人而在德性方面却被人超出的人相比,理应在城邦中享有更加显赫的地位。以上论述表明,所有就政体问题发生争论的人都只是涉及了公正原则的某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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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城邦的权力归属问题,也存在着疑难之处。执掌城邦权力的人或者是多数人,或者是富有的人,或者是贤明之人,或者是所有人中最高贵的一个人,或者是僭主或暴君。然而让所有这类人当权都会遇到困难。怎么可能不这样呢?如果穷人仗着人多势众,瓜分富人的财产,难道不是不公正吗?或许有人会说:“神明在上,这样的决断是公正的。”可是,我们怎么能不说这是登峰造极的不公正行为呢?再者,一切按所说的进行,平民大众瓜分了居于少数的富人的财产,很明显要毁了整个城邦。可是,德性却不会毁掉其拥有者,公正也不会毁灭一个城邦;所以,纵容这种行为的法律显然不像是公正的。那样的话,暴君的一切作为就必然会是公正的,因为暴君以强权压制他人,恰如群众强暴富人。那么,让拥有财产的少数富人来执掌政权是不是就公正呢?倘若他们也做出这些事情,没收和掠夺群众的财产,是否还能说这是公正的呢?以此为公正,那么方才提及的另一种情况也就是公正的了。然而所有这类事情显然是恶劣的和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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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是不是应该由那些贤明之人来执政和掌权呢?然而那样一来,所有其余的人必然会与荣誉无缘,失去在行政统治中任职的荣誉或资格。因为我们说各种官职都是某种荣誉或资格,如果同一些人始终占据这些官职,其他人就必然会被摈弃于荣誉之外。那么,让最出色的一个人来统治会不会好一些呢?但是这样更具有寡头制的色彩,城邦内失去荣誉的人也就会更多。有人或许会说,人的统治肯定不如法的统治,因为人的灵魂会受各种激情的影响。可是,法律本身也会带上寡头制或平民制的色彩,又能用什么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呢?没有例外,前面所说的结果依然会在这种情况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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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其余的问题且待另行论述。看来,由多数人执政胜过由少数最优秀的人执政,这虽说也有一些疑问,但还是真实可取的。因为在多数人中,尽管并非人人都是贤良之士,他们聚集在一起也有可能优于少数人——当然不是就每一个人而论,而是就集合体而论,好比由众人集资操办的宴席较之于由一人出资的宴席。因为,众人中的每一成员都部分地具有德性与明智,当他们聚到一起时,众人就仿佛成了一人,多手多足,兼具多种感觉,在习性和思想方面也是不拘一格。因此多数人对音乐和诗歌的评价要强于少数人的评价,因为这个人懂一部分,那个人懂另一部分,合起来所有人就能懂所有的部分。贤良之人之所以出类拔萃,就在于每人都集众人之长于一身,恰如被称为美的事物胜于不美的事物,艺术的产物胜于真实的事物,因为它们汇集孤立存在的要素于一体,尽管分开来看,一幅画像中人物的眼睛或其他某个部分可能会不如另外某个人的眼睛或其他相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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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众人与少数贤良之人的这种差别是否为一切平民或群众团体所具有尚难定论;然而神明为证,这在某些团体中是不可能的(因为对于兽类也可以运用同样的论证,有些人群与兽群又有什么实质上的不同呢?);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所作的论断对某一类团体为真。因此,通过以上的论述就可以解答前面提到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公民中的自由人和大量群众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这些人既无财产亦无值得一提的德性。让这样的人出任最高的职位是很不保险的,因为他们的不公正和愚昧必定会导致罪行和错误。然而把他们撇在一边也会出很大的麻烦,一旦有过多的人被排斥于公职之外,城邦中就会遍地都是仇敌。唯一的解救办法是让他们参与议事和审判事务。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梭伦以及其他的某些立法者委用群众选举官员和监督行政官员,但不允许他们单独为官。所有人聚集到一起时,能够有充分的感知能力,再与较高级的职位相结合,自然有益于城邦,正如不精纯的食物与精纯的食物相混合,整体上就会比少量的精纯食物更加有益于身体;然而分成单独的个人,其判断能力就要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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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这种政体的安排也会遇到一些问题。首先会有这样的意见,即一个在医务方面能作出正确判断的人与亲自行医并能治愈病人疾病的人——即医生——应是同一个人。在其他各种行业和技术中也是这样。所以,只能任命医生来审查医生,其他行业的人也应由他们的同行来审查。医生有三类:从事医疗的人、较高级的医生和在医术方面受过教育的人(这样的人在人们知道的一切技术行业都可以找到);我们认为,这些受过教育的人的判断并不比那些熟练的医师的判断逊色。在官员的选举方面,似乎也同样如此。因为只有懂行的人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例如,在几何方面需要由几何专家来做选择,在航行方面需要由舵师来做选择。虽然在某些行业和技术方面也有一些很在行的非专业人士,但他们毕竟不如专业的行家里手。根据这个道理,似乎就不该让群众持有选举官员和监督官员的权力。但是这种看法是不够妥当的,我们先前就群众团体所作的论述就能说明这一点;只要群众不是过于卑贱,即使他们各自为政时在判断上不如那些行家里手,然而全部聚在一起时,群众整体的判断就会优于或者至少不逊于行家的判断。此外,在有些技术行业,创作者并不是唯一的或最好的评判者,那些不具备这些技术的人反倒善于识别评判;例如,房屋的建造者并不是唯一熟知房屋的人,而房屋的使用者——或居住者——倒能做出更好的评断,正如舵师比木匠更知舵的好坏,宴席上的食客比厨师更知菜肴之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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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认为,这样一来就圆满解决了上述的疑难,但接下来还会有另一疑难。因为素质较差的人竟然比贤良之人拥有更大的权力显得有些荒唐,毕竟选举和监督官员是最重大的事情。而正如我们所说,有些政体便把这样的大事委派给平民大众,因为公民大会在所有这些事情上拥有最高的裁决权。而且,人们不问年龄,只需具备微薄的一份财产,就可以列席公民大会,参与议事和审判事务;不过那些最重要的官职,如财政官员或将军,仍有极高的财产要求。不过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解答这一疑难;所有的这类做法大致上都是正确的。因为权力并不掌握在陪审员、议事人员或公民大会的成员手里,而是掌握在公审法庭、议事会或平民大众的手里,每一成员只不过是这些整体中的一个部分而已。由于这个原因,让多数人持有更大的权力是合乎公道的,因为平民大众、议事会、公审法庭是由许多人组成的,他们的财产全部加在一起就会比某一个或少数几个担任最高官职的巨富的财产还要多。关于这个问题就作这么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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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第一个问题时我们再明白不过地指出了[8],恰当的法律可以拥有最高的权力;某一官员或某一些官员只是在法律无法详细涉及的事情上起裁决作用,因为任何普遍的论述都难以囊括所有的事实细节。但什么样的法律才算恰当,依然是一个尚不明确的问题,这里又会遇到先前的疑难。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果真如此的话,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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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一切科学和技术都以善为目的,所有之中最主要的科学尤其如此,政治学即是最主要的科学,政治上的善即是公正,也就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人人都把公正看作某种平等,并在一定程度上同意我们在伦理学著作中所做的哲学论证[9]。人们说,公正是什么的问题与对什么人而言有关,平等的人们应享有平等的权利。然而不可忽略,平等有什么性质,不平等又有什么性质;政治哲学家们必须处理这个问题。有人可能会主张,应根据每个人的良莠情况来不平等地分派官职,尽管才德出众的人在其他所有方面与别人没有任何差别;因为在权力的分配中把才德方面的差别相应地体现出来是符合公正原则的。然而假设这种主张成立,人在肤色或体形方面,以及在诸如此类的其他方面的长处,也将可以用来要求更大的政治权利了。这里的错误是一目了然的,从其他的知识和能力中也可以得到说明。假设一队笛师彼此技艺相等,当然不应给出身较高贵的人配以较高级的笛管,因为他们的笛技并不高人一筹,上乘的笛管理应分给技艺上乘的笛师。如果我们还没讲清楚,接下来的进一步论述会使问题更加明了。假如有一名笛师技艺超群,但出身十分微贱且相貌异常丑陋,也许人生诸善中,高贵的出身和美的相貌都比笛艺重要,其他人在这些方面超过这位笛师也会胜于他在笛艺方面超过其他人,尽管如此,仍应把上等的笛管分配给他。倘若在财富和出身方面的优势对于笛艺起作用的话,也许应该另作考虑,然而这些优势并没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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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根据这个道理,还可以说每一种善都可以与另一种善相换算。假设某一身高可以拿来与其他优点相比较,一般而言,身高或体形就可以与财富和自由相比较了。如此一来,假设这人在身高方面占优势,那人在德性方面占优势,而且总的说来德性优于身高,那么一切长处都是可以相互比较的了。如果某一数量的这类事物胜过另一类事物,显然这类事物可以用来作另一类事物的同等物。既然这种比较或换算是不可能的,显然很有理由认为,在政治方面不能依据形形色色的不平等来争取相应的统治权;因为有的人敏捷,有的人迟缓,这并不能作为有人享有更多权力、有人享有更少权力的理由,尽管在体育竞技中,这方面的特长可以带来荣誉。其实,争取统治权力的凭据应该是定国安邦所依赖的要素。因此,只有良好的出身、自由人的身分和财富才可以用作竞争官职的理所当然的凭据。因为,担任官职的人必须是自由人和纳税人(因为一个城邦不能全由穷人构成,犹如不能全由奴隶构成一样);可是假如财富和自由是必需的条件,正直和政治上的光明磊落也就是不可缺少的要求。因为没有前两种条件城邦就无法维持存在,没有后两种城邦内就不可能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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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如果只考虑城邦的生存,就可以认为以上所有或某一些要求是正确的;不过考虑到善良的生活,教育和德性就会理所当然地成为最迫切的要求,这在前面已经讲过了。既然仅仅在某一方面与他人平等的人不应在一切方面要求平等,在某一方面与他人不平等的人也不应在一切方面要求不平等,那么所有支持这种要求的政体必然都是蜕变了的政体。我们曾经说过,所有人的要求都有几分正当性,但并非在单纯的意义上均为正当。富人要求拥有更大的权利,是因为他们拥有更多的土地,而土地是一切城邦共有的要素;而且,富人们在多数时候更加信守契约。自由人和出身高贵的人的要求彼此相近,因为出身较高贵的人比出身低微的人更有资格作公民,高贵的出身在每个地方都会受到尊敬。另一个理由是,出自较优秀的先辈的人有可能较他人更为优秀,因为高贵的出身即是门第方面的德性。同样,德性也理应要求与之相应的权利,因为我们说公正即是共同生活中的德性,凡具备这种德性,其他的所有德性就会随之而来。不过,多数人也可以向少数人要求权利,因为他们聚集在一起再与少数人相比,就会更强大、更富有和更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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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假如这些善良之人、富有之人和出身高贵之人全都居住在同一城邦内,是不是其中的某种人可以要求统治的权力呢?抑或没有人可以要求这样的权力?在已经提及的各种政体中,谁有权利要求官职是不难判断的,因为各种政体的差别就在于其权力阶层的不同;例如有的政体由富人当权,有的由贤良之人当权,依照同样的方式,其他政体由相应的其他阶层当权。然而一旦这些人同时在一个城邦中要求权利,我们就需考虑如何处理这个棘手的难题。假设具备德性者的人数很少,应当以什么方式来答复他们的权力要求呢?是不是可以把“少数人”与他们能起的作用连起来考虑,询问其是否能够以区区数人治理好城邦?或者,他们的人数是否要多到足以构成一个城邦的程度?对于所有要求政治权利或资格的人都可以提出某种疑难。因为由于富有而要求统治他人的人和凭借其家族出身的人都不能说是公正的,根据与此相同的公正观念,一个人只要富冠全邦,显然就应该让这一个人来统治所有人了。同样地,出身高贵的人也应该统治那些凭自由人的身分要求统治权的人们了。在以德性为基础的贵族政体中,也会发生同样的疑问,因为倘若一个人在全由贤良之人组成的政府中比其他人更胜一筹,根据同一公正观念,他就应当单独执掌政权了。假如多数的群众由于比少数人更加强大应当执掌政权,那么,要是有某一个人,或多于一人但少于众人的某些人比群众更加强大,应该当政掌权的人就会是这一个人或这一些人,而不是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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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论述表明,所有认为自己应当掌权执政而其他一切人应听命于他们的人,其理由无一是正确的。对于那些凭借其德性认为自己应当把持政府的人,连同那些凭借其财富的人,多数的群众可以理直气壮地向他们说,如果不以个人而论,众人作为一个集体完全可以比他们这些富有但居于少数的人更加优秀和更加富有。可以以同样的方式来对待某些人经常提出的一个疑问。某些人会问,想制订一部最恰当的法律的立法者面临我们刚才提及的情况时,应当以那些更加优秀的人的利益为准,还是应以多数群众的利益为准。既然所谓恰当即是一视同仁,即在城邦的整体利益和公民的共同利益面前一视同仁,而公民的通常含义是参与统治和被统治的人。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公民,但在最优良的政体中,公民指的是为了依照德性的生活,有能力并愿意进行统治和被人统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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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某一个人或多于一人但尚不足以构成一个城邦的某些人在德性方面超出他人,以至所有其他人在政治方面的德性和能力都无法与之媲美,这人或这些人孑然独立,曲高和寡,那么,就不能再把这样的人当作城邦的一部分了。若是将他们同其他人平等对待,未免有失公平;他们在政治方面的德性和能力是如此之杰出,很可以把他们比做人群中的神。有鉴于此,法律只应该涉及在能力和族类上彼此平等的人,而对于这类超凡绝世之人是没有法律可言的,这些人自己就是法律。谁要想为他们立法就会闹出笑话。对这种企图大致可以引用安提斯塞尼的寓言故事:当群兽集会时,兔子们呼吁让一切兽类享有平等的权利(雄狮的答复是:“你可也有爪牙吗?”)。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奉行平民政体的各城邦实行了“陶片放逐法” [10]。在这些城邦中,平等被奉为至高无上的原则,所以它们过一定的时期就要放逐一批由于财富或广受爱戴或其他因代表政治势力而显得能力出众的人。根据神话传说,阿耳戈斯诸英雄遗弃赫拉克勒斯就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阿耳戈号不愿意搭载赫拉克勒斯,是因为他远远超过船上的水手们。人们把伯里安德对斯拉苏布罗的劝告视为僭术并加以指责,这些指责看来也并不见得恰当。据传说,当使者去询问伯里安德时,后者一言不发,只是把黍田中特别高大的黍穗一一削平,直到黍田一片齐整为止;使者不解其意,当他把自己的所见回禀僭主斯拉苏布罗时,后者悟出伯里安德是叫他除掉城邦中的杰出之人。这一计谋不仅对僭主们有利,也不仅仅是僭主才这样做,在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中它也同样可以派上用场。陶片放逐法就起到了同样的作用,它以某种方式压制和驱逐杰出之人。就城邦或民族而论,势力强大者也会做同样的事情,例如雅典人对萨莫斯人、凯俄斯人和累斯博人所做的事情;雅典人的霸权一经确立,他们就迫不及待地践踏盟约,恣意欺凌邻邦。当米地亚人、巴比伦人和其他民族由于为祖先的光荣所激励而图谋有所作为时,波斯的大帝王就一再地对他们进行无情的征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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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在所有形式的政体中都是普遍存在的,甚至也包括正确的政体。因为蜕变了的政体为了私利便有此举,正确的政体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着想亦会采取同样的措施。在其他种种技术和知识中,显然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因为画家总不能给画中的人物配上一只过于惹眼的脚,无论这只脚显得有多么好看;船匠也不能把船艄或船的其他某个部分造得奇大无比;合唱指挥也不能让合唱队中的某一人唱得格外嘹亮动听,盖过其他所有成员。而且,君主政体也照样能维持邦内的安定,只要其固有的统治方式追求城邦的利益。因而针对那些为人公认的杰出势力,赞成陶片放逐法的主张在政治上也是有几分道理的。当然,立法者一开始组建政体时就使城邦不需要这种救治措施那是再好不过的事情;既然事已至此,只好退而求其次,尽力采用种种合适的办法来纠正政体中出现的偏差。进而各城邦采用这类措施往往并非出于这样的背景,人们诉诸陶片放逐法,并不是为了其政体的固有利益,而是为了徇其私利。对各种蜕变政体来说,公正即是私利之所在,这样做就是理所当然的了,然而不能说这种做法在一般的意义上也是公正的,这里的理由是十分明显的。但是,以最优秀的政体而论,这种做法就大有疑问,无论是针对在其他诸善上超出常人者,如拥有超人的力量和财富和广受爱戴的人,还是针对德性卓著之人;那么,对这样的人应采取什么措施呢?因为我们既不能主张驱逐或流放这类人,又不能将其纳为臣民。后一种做法无异于认为宙斯也可以成为人的臣民,而人却逍遥自在地分任各种官职。剩下的唯一办法就是,顺应自然的意旨,所有人都心悦诚服地跟从这类人,从而他们就成为各城邦的终生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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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很自然地转到君主制的问题上来,我们说这是一种正确的政治体制。应当考虑,一个城邦或国家实行君主制度对其获得良好治理是否有利,或者君主制是没有益处的,应当采用其他某种形式的政体;或者,君主制对有的城邦或国家有利,对有的不利。不过我们首先应该弄清,君主制是只有一种呢还是有众多的差异。不难看出,君主制有多种形式,而且各种君主制的统治方式也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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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巴达政体中的君主制在各种依据法律的君主制中显得最为突出,不过王权在那里并非至高无上,只是在离开邦土出征作战时君王才拥有全权。此外,宗教事务也归王室管辖。这样的君王就好比是一个无须听命于他人的、终生任职的统帅;但他们并无生杀大权,除非是在战场上处置懦夫,就像古时的君王们在战争期间可以凭王法在手予夺生杀一样。荷马曾作过描述:阿伽门农在公民大会上受到攻讦时尚能捺住性子,而军队一开出本邦,他就可以决定人的生死,他的确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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