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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33 【18】 我们说,正确的政体有三类,其中最优秀的政体必定是由最优秀的人来治理的政体,在这样的政体中,某一人或某一家族或许多人在德性方面超过其他一切人,为了最值得选取的生活,一些人能够胜任统治,另一些人能够受治于人。在最初的论述中,我们已经阐明,善良之人的德性与最优良城邦的公民的德性必然是同一的,故在同样的意义上,通过与人们成为贤良之人的途径相同的途径,一个人显然可以由此组建贵族式的统治或君王式的统治。所以,造就贤良之人与造就政治家或君王所需的教育和习惯训练也是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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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35 明确了上述这些问题之后,我们就可以进而论述最优秀的政体,讨论它是由什么方式自然而然地生成的,以及它是如何建立起来的。[要想对这一问题作出恰当的研究,就必须……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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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37 [1]与平民政体下的公民大会成员(ekklesiastes)是同一个词,因其他政体无公民大会,故译为“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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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39 [2]这是借助希腊词“demiourgoi”有“官员”和“制造者”(旧译“德穆革”)两种含义的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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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41 [3]荷马:《伊利亚特》,ix,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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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43 [4]贵族制(aristokratia)来自aristos(最高贵),字面上的意思是“由最高贵的人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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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45 [5]politeia,如单译“政体”容易发生混淆,而亚氏强调其为全体公民谋求共同的利益,故“共和政体”不失为贴切的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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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47 [6]prat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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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49 [7]见《尼各马科伦理学》,第五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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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51 [8]见本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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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53 [9]见《尼各马科伦理学》,第五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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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55 [10]ostrakism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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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57 [11]荷马:《伊利亚特》,ii,39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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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59 [12]sumne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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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61 [13]dika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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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63 [14]thumos,见本书第七卷【7】及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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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65 [15]荷马:《伊利亚特》,x,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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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67 [16]同上书,ii,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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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69 [17]politik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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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71 [18]括号内的文字与第七卷开头相合,有人以此作为第七卷应为第四卷的根据,但有人认为这是后人加上去的一句话,贝克尔本的第二版中删去了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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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76 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1701882573]
1701903377 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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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79 【1】 一切的技术和科学,只要其研究不限于事物的部分,而是以某一终极的种为对象,那么隶属于每一个种的事物就应由单一的一门技术或科学来研究。例如,体育科学要研究,什么样的训练对什么样的身体有利,什么样的训练是最优良的(最优良的训练方式必定是适宜于那些天生体质卓绝而又拥有最优裕的生活条件的人的训练方式),以及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什么是他们全都能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此外,假若有人并不大想在体育竞技方面拥有十足的体质和技艺,也并不妨碍专门研究体育的人给他设计一些较低的训练方式。与此相似,在医术、造船术、服装缝制术以及其他一切技术领域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同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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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03381 显而易见,对政体的研究也应属于同一门科学,它研究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以及若是没有外部的干扰,什么性质的政体最切合我们的意愿,什么政体与什么城邦相适合。由于能实现最优良政体的城邦毕竟为数不多,故一名好的立法者或真正的政治家就不应该一心盼求单纯意义上最优越的政体,他还须考虑到切合城邦实际的最优良的政体。此外,我们还应该能够指明,在给定的前提下,一个政体起初是如何产生出来的,通过什么方式可以使它长时间地保持下去;我所指的就像这样一个城邦,压根不适于最优良政体的治理方式,也不具备最起码的条件,其政体甚至没有达到为其实际存在条件所允许的优良程度,却只达到了某一较差的水准。 在上述所有问题之外,还必须指明,什么政体对一切城邦最为适宜。大多数评述政体问题的人虽然可以说不乏高论,但在实际应用方面往往不免误入歧途。我们不仅应当研究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而且要研究什么是可能实现的政体,并同时研究什么是所有的城邦都容易实现的政体。如今,有一类人一心一意地追求最优良的政体,而那是需要具备众多的天然条件的;另一类人则宁愿谈论某种共同的政体,他们希望废弃自己生活于其中的政体,盛赞别的某种斯巴达式的政体。而对现存政治体制的这类改变,都应使人们甘愿并能够接受,而且要易于实施。因而改善一个旧的政体的艰辛程度并不亚于从头建立一个新的政体,犹如补习[1]之艰难并不亚于从头学起一样。因此,一位政治家除了具备以上所说的素质外,还应该有能力帮助现存的政体改正其弊端,这在前面已有阐述。然而,他如果对政体有多少属类茫然无知,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今天有些人认为,只有一种平民政体或只有一种寡头政体,而这种观点并不真实。因而不应忽略,一切的政体之间存在着哪些差异,各种政体是以哪些方式构成的。这同一种实践智慧可以使人看清哪些法律是最优良的,以及哪些法律与个别的政体相适合。因为法律的制订应该与政体相适应,而且所有的法律也都是这样制订的,却不能说政体的创立应与法律相适应。一个政体即是对城邦中各种官职的一种设置,以某种方式对官职进行安排,确定该体制中的权力所在和每一城邦共同体的目的所在。而法律是独立成章的,是说明政体性质的一种规章,当权者必须依法统治,并防止有人违犯法律。所以很明显,为了制订诸种法律,就必须明了政体的各种差异和每一政体的定义。因为同一些法律不大可能对所有的寡头政体和所有的平民政体都有利,假如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都多于一种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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