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1903428
1701903429
【10】 还需要讨论其余的一个类型,即僭主制或暴君制。关于这种体制没有什么好多说的,只不过既然我们把它作为各种政体的一个部分,就不得不在这部论著中有所涉及,把它作为我们讨论的一部分。在最初的讨论中,我们对君主制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那里我们考察了最称得上君主制的一种体制,考察了君主制对各城邦有利还是不利,以及应该建立哪种君主制和在什么情况下建立君主制,还有如何去建立一种君主制。讲到君主制时,我们也就涉及到了两种形式的僭主制或暴君制,这是由于它们二者都根据法律来统治,从而很有可能转化为君主制。某些野蛮部族会推举一些独断专行的君主,古代的希腊也有过这种形式的君主,即所谓的民选邦主。这些君主彼此之间有一些差别,就其依据法律并受到臣民拥戴而言他们属于君王,就其听凭私意独裁专制而言又属于僭主或暴君一类。还有第三种形式的僭主制,它显得最像是僭主制,并与全权君主制相对应。这种僭主制或暴君制的形成,在于某一个人在不受任何审查的情况下,独自统治了所有与其同等或比他更优秀的人,而且仅仅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毫不顾及被统治者的利益;这种独裁统治因而得不到人们的拥护,因为任何一位自由人都不可能心甘情愿地忍受这种暴虐统治。
1701903430
1701903431
僭主制或暴君制就有上述几种形式,而且只有这几种形式,其理由以上已经说过了。
1701903432
1701903433
【11】 现在让我们来考虑,对于大多数的城邦而言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以及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什么是最优良的生活。当然我们既不能着眼于超出芸芸众生的德性,也不能着眼于以优越的自然禀赋为先决条件的教育,或者着眼于令人称心如愿的完美政体,我们考虑的范围仅限于大多数人都有可能享受到的生活和大多数城邦都有可能实现的政体。方才我们提到的所谓贵族政体,一方面非大多数城邦所能企及一,方面极其接近所谓的共和政体(因此把它们放在一起讨论)。实际上从同一些基本根据出发,可以推及我们讨论的所有问题。假如在《伦理学》[7]中我们没有说错,即幸福的生活在于无忧无虑的德性,而德性又在于中庸,那么中庸的生活必然就是最优良的生活——人人都有可能达到的这种中庸。而且,无论是对于城邦还是对于政体来说,德性与邪恶的标准必定是相同的,因为政体可以说是城邦的一种生活。
1701903434
1701903435
在一切城邦中都有三个部分或阶层,一部分是极富阶层一,部分是极穷阶层,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阶层。人们承认,适度或中庸是最优越的,显然拥有一笔中等的财富实在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了。这种处境下人最容易听从理性,而处于极端境况的人,如那些在相貌、力气、出身、财富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方面超人一等的人,或者是与上述人相反的那些过于贫穷、孱弱和卑贱的人,他们都很难听从理性的安排。头一种人更容易变得无比凶暴,往往酿成大罪,而后一种人则易变成流氓无赖,常常干出些偷鸡摸狗的勾当。这两类罪行一则起源于暴虐,一则起源于无赖。这些人无论是在军事机构还是在文职机构中都难以管束,他们越是桀骜不驯,对城邦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就越严重。在这些人之外,那些在力气、财富、朋友以及其他这类事情上时运亨通的也不愿受制于人,没有法能驾驭他们。这一点在他们幼时的家庭生活中就已见得,由于生活在骄奢淫逸的环境之中,他们哪听得进教师们的指点,更不必提约束。另一方面,那些时运不济之人又容易自暴自弃。从而一种人不知统治为何物,只能甘受他人奴役。另一种人则全然不肯受治于人,只知专横统治他人。城邦便不再是自由人的城邦了,而成了主人和奴隶的城邦;一方心怀轻蔑,另一方则满腹疾恨。对于一个城邦至关重要的友爱和交往已经见不到了,而交往中本来就有友爱,然而一旦人们反目成仇,他们甚至不愿意走同一条路。一个城邦本应尽可能地由平等或同等的人构成,而中产阶层就最具备这种特征。所以我们说,由中产阶层构成的城邦必定能得到最出色的治理,这完全符合城邦的自然本性。这类公民在各个城邦中都是最安分守己的,因为他们不会像穷人那样觊觎他人的财富,也不会像富人那样引起穷人的觊觎,没有别的人会打他们的主意。他们不想算计他人,也无被人算计之虞。因此弗居里德的祷词说得好:
1701903436
1701903437
家道小康,其福无量;
1701903438
1701903439
栖身斯邦,但求安康。
1701903440
1701903441
显然,最优良的政治共同体应由中产阶层执掌政权,凡是中产阶层庞大的城邦,就有可能得到良好的治理;中产阶层最强大时可以强到超过其余两个阶层之和的程度,不然的话,至少也应超过任一其余的阶层。中产阶层参加权力角逐,就可以改变力量的对比,防止政体向任何一个极端演变。因而一个政府辖有数量充足的家境小康的公民实在是极大的幸运,因为在有的人家财万贯有的人身无分文的地方,就可能产生极端的平民政体或登峰造极的寡头政体,从两种非常形式的政体中都可能产生出僭主制或暴君制来。僭主制可以产生于极其鲁莽的平民政体或暴虐的寡头政体,相形之下产生于合乎中庸的或其中没有太大差别的政体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小了,其原因在后面我们讨论政权的更迭时将会有所叙及。毋庸置疑,合乎中庸的政体是最优秀的政体,唯有这样一种政体才可以排除党争。凡是中产阶层庞大的地方,公民之间就很少有党派之纷争。由于同样的原因,大邦比小邦更少有党争,因为大邦中的中产者人数较多,而各个小城邦中全体公民很容易分成两派,他们要么属于穷人一派,要么属于富人一党,几乎没有中产阶层存身的可能。平民政体比寡头政体更加稳定和持久,就是因为平民政体中的中产阶层人数和中产阶层在政体中的地位都超过了寡头政体。若是一个政体中缺少了中产阶层,穷人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那么内乱很快就会发生,城邦也随即归于解体。中产阶层的优越性的一个证明是,很多优秀的立法者都来自中产的公民阶层;梭伦即是其中之一,他自己的诗可以用来作证;吕喀古斯也是一例,他本人并不是一位君王;还有加隆达斯以及大多数其他的立法家。
1701903442
1701903443
从上述的讨论中不难明白,为何大多数的政体不是平民政体就是寡头政体。因为在这些政体中,中产阶层的人数常常少得可怜,而无论是哪一方——有产者或平民群众——占了上风,他们都会压迫中产阶层,按自己的意愿组织政体,于是要么出现平民制,要么出现寡头制。另外一个原因是,平民群众与富人们各自结党,彼此争执不休,无论哪一方制伏了其对方,都不会建立一个共同的平等的政体,而会把来之不易的政权作为胜利的果实,结果是一些人建立了平民政体,另一些人建立了寡头政体。此外,希腊居于领袖地位的大邦也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建立各行其是的政体,一者建立了平民政体,另一者就建立起寡头政体;它们置诸城邦的共同利益于不顾,单单顾及自己的私利。由于这些原因,中间形式的政体就很少出现,也只在很少的地方出现过。希腊各邦的领袖中,仅有一人[8]曾经听从忠告尝试建立这样的体制。如今各城邦积习已深,几乎不再有人关心平等问题了,人人都企求统治他人,而一旦为人征服,也就服服贴贴地受治于人。
1701903444
1701903445
以上已经讲清楚了,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及什么是这种政体的原因。关于其他各种政体——我们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既然最优良的政体业已确定,就不难一一排定它们的好坏或良莠顺序了。愈接近合乎中庸政体的政体必然愈好,而离之愈远的政体必然愈恶劣,而且我们的判断不是出于某一给定的前提。所谓给定的前提,我指的是有些人情愿选择某一种政体,而别的人完全可能觉得另一种政体更加有利,这样的情况真是再常见不过了。
1701903446
1701903447
【12】 紧接上面的论述,我们将要考察哪一种政体对哪一些城邦或哪一些人有利。首先让我们假定对于一切城邦或政体都相同的一条普遍原则,即城邦的各个部分维持现行政体的愿望必须强于废弃这一政体的愿望。任何一个城邦在构成上都有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所谓性质,我指的是自由、财富、教育和门第,所谓数量指的是人数上的优势。性质和数量上的优势各自存在于组成城邦的部分中的某一方,例如出身低贱的人可能会多于出身高贵的人,穷人可能会多于富人,然而数量上的优势并抵消不了其性质上的劣势。所以,必须将二者联系起来考虑。一旦穷人在数量上的优势在比例上超出了富人在性质方面的优势,显然就会产生一个平民政体,这种平民政体采取何种形式则需视每一城邦中平民群众占优势的情况而定。例如,假若一个城邦的农民在数量上占优势,就会产生第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假若工匠和受雇佣的劳工在数量上占优势,就会产生最末一种平民政体;由此可以类推其他各种中间形式的平民政体。然而在富人们在性质上的优势足以抵消其在数量上的劣势的地方,就会产生出寡头政体来,而这种政体的形式同样须视每种情况下少数寡头们占优势的程度而定。
1701903448
1701903449
立法者始终应当把中产阶层纳入政体之中,他可以制订出寡头性质的法律,但一定得顾及中产阶层的利益和要求,即便他制订了平民性质的法律,也应该借助这些法律把中产阶层拉拢到政体中来。当中产阶层超过了其余两个阶层或者仅仅超过其中之一时,这种情况下的政体就有可能保持稳定。这样的政体不用担心什么时候富人会与穷人联合起来共同反对执政者,因为他们谁也不会愿意顺从对方,假如有这样一个能为双方共同接受的政体,那将是他们求之不得的事情,哪里还会去想改弦易辙。而且他们也不能忍受轮番执政的做法,因为他们谁也不信任对方。旁观的仲裁者在一切事情上都能得到双方最大的信赖,而中产阶层便正是这样的一个仲裁者。一个政体中各个部分或要素愈是融洽,这个政体就愈能持久。那些有志于建立贵族政体的人经常也会犯错误,不仅给富人们过多的权力,而且还蒙骗平民群众。一时的伪善必然会招致日后的恶果,富人的这种僭越比平民群众的僭越更能瓦解一个政体。
1701903450
1701903451
【13】 各种[寡头]政体用以欺骗平民百姓的方法共有五种,表现在公民大会、各种官职、法庭审判、武装和体育训练上。全体公民均可参加公民大会,然而只有富人不参加时才会被罚款,或者对富人的罚款更多更重。关于各种官职,凡是拥有了规定的财产的人就不许立誓辞谢公职,但穷人却可以这样做。富人们不担任法庭的陪审职司就会被罚款,穷人不出席陪审法庭就不会受罚;或者像加隆达斯的法律一样,对不出席的富人课以重罚,对穷人则从轻处罚。在有些地方,所有登记在册的公民都可以参加公民大会和出席陪审法庭,但是如果登记注册之后他们不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审判,就会招致重罚。这种措施是为了用重罚来吓唬打算注册的人,通过阻止其注册就可以把他们排斥在公民大会和法庭之外。在武器的持有和体育训练方面,也存在着同样的立法。穷人可以不持有任何武器,但富人们不持有武器就会受罚,而且,穷人不参加体育训练不会受罚,而富人倘若不参加就要受罚,结果是富人们由于担心罚款全都接受了体育训练,而穷人们由于没什么可担心的便没有接受训练。
1701903452
1701903453
以上是寡头政体的立法者们采用的欺骗方法,与之相应,平民政体的立法者们也采用了类似的手法。穷人出席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就可以领取津贴,富人即使缺席也不会受罚。显然,倘若有人想公正地调和两种做法,就应该兼收并蓄,对出席的穷人发放津贴,对不出席的富人课以罚款。如此一来,所有的富人和穷人就会共同参与政治活动,而假如依照以上做法,政权就会落入贫富双方中的某一方之手。一个这样的政体应该仅仅限于那些拥有重武器装备的人;关于财产要求,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的限额,但是可以通过权衡或考察制订出一个最高限额,以使有资格参加该政体的人数较不能参加的人数为多。如果不对穷人们横施暴虐,或剥夺其财物,他们即使不能分享各种名位也不致图谋不轨。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政府机构的成员并非总是仁慈的。在战争期间,如果穷人们衣食无着,他们就会退缩不前,只有解决了自身的温饱,他们才会欣然出战。
1701903454
1701903455
有些地方的政体不仅包括那些现役人员,而且包括已经退役的人员。马里人的政体就由这两类人员构成,但是各种官职则只有现役人员才能担任。在希腊最早的政体中,继推翻王权之后,战士成了主要的组成部分,这些战士起初都是骑兵,因为在当时的战争中,骑兵代表着城邦的军事实力和优势,而纪律松散的步兵几乎派不上用场;而且古时候尚且没有步兵作战方面的经验和策略,故武装力量均以骑兵为主。随着城邦的扩大,重装步兵的分量增加了,在政体中的地位也有所上升,这正是如上我们所说的共和政体在当时曾被称为平民政体的原因所在。古时的政体,自然会采取寡头制或君主制的形式,其时人口尚少,没有多少属于中产阶层的人,群众人少势微且缺乏组织,只好受治于他人。
1701903456
1701903457
以上我们阐明了存在着多种形式的政体的原因,以及为什么在我们讲到的政体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政体存在(平民政体就不止一种,其他政体也是一样);此外我们还阐明了各种政体之间有哪些差别和分别出自什么原因,以及对大多数城邦而言,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在其他形式的政体中,哪一些政体与哪一些人相适合。
1701903458
1701903459
【14】 在适当地讨论了上述问题之后,接下来让我合乎顺序地既从共通的方面又单独地围绕个别情况来讨论政体问题。一切政体都有三个部分或要素,一个好的立法者必须考虑什么样的组合才对个别的政体有利。合理组合这些要素,就必定能得到一个优良的政体。各种组合方式的不同将造成政体形式上的不同。三者之中第一个部分或要素是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议事机构,第二个要素与各种行政官职有关,它决定应该由什么人来主宰什么人或事,和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选举各类官员,第三个要素决定司法机构的组成。议事机构主管战争与和平、结盟与解盟方面的事务,它还兼管法律、死刑、放逐、没收、官员的选举和审查方面的事务。这些方面的权力必然要么归于全体公民,要么归于某些公民(例如委派给某一名或多名官员,或不同的事务委派给不同的官员),或者把某些事项交付全体公民审议,而把另一些事项交付某些公民去审议。
1701903460
1701903461
把一切事项交付全体公民审议具有平民主义性质,平民百姓期求的就是这种平等。而具体的方式可以有许多种,所有人不必同时聚在一处,他们可以一个个地轮流行使这种权力,就像在米利都人特勒克里所创立的政体中一样。在别的一些政体中,行政官员们联合举行会议,审议各项事宜,不过所有公民均可轮流上台执政,从各个部族到城邦的最小部分或单位,直至一一轮到为止。而群众们的集会只限于讨论各种法律以及政体方面的事情,并听取行政官员们的汇报。另外一种方式是,全体公民一同举行集会,但仅仅限于官员的选举问题、立法方面的问题、战与和的问题以及官员的监督或审查,其他事项则分别由一些特定的官员去审议,这些官员是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的,或通过抽签产生。再有一种方式是,公民们集会商讨官员的产生和审查方面的一应事宜,并审议战争与结盟等问题,其他各种事情则留待各类官员处置,这些官员尽可能地通过选举产生,他们必须通晓其所掌管的那些事务。第四种方式是,全体公民举行集会审议一切事项,各类行政官员们没有任何裁决权,仅仅可以做一些初步的裁决[9];今天盛行的最末的一种平民政体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我们把这种形式的平民政体比做寡头政体中的强权政体和君主政体中的僭主制或暴君制。
1701903462
1701903463
以上的几种议事方式都具有平民主义性质,而由某些人来审议一切事项就具有了寡头主义性质。这样做同样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方式。当议事人员只须拥有适量的财产并通过选举产生时,由于财产资格要求适中,就会有众多的议事人员,他们会遵从法律而不是试图更改,任何拥有规定的财产数额的人都在政体中享有一席之地,这种形式的寡头政体由于其温和适中颇有几分共和政治的意味。然而当只有某些特定的人选而非全体公民才有资格参与议事时,尽管他们依然像前一种情况一样遵从法治,但寡头主义的特征已经很突出了。当议事人员只是从掌握了议事权的人中间自选自任,且当子女可以继承父辈的权力,并且他们的权力超越了法律时,这种体制必定是彻头彻尾的寡头政体。又如,由特定的人审议特定的事情,例如,战争与和平、官员的审查等事项由全体公民审议,但官员们主管其他一应事宜,这些官员或经选举或经抽签产生[10],这就具有贵族政体或共和政体的性质。假如某些事项交由选举产生的官员审议,另一些事项交由抽签产生的官员审议——或者是没有限制条件的抽签,或者是对参加者有筛选条件的抽签,抑或交付选举产生和抽签产生的官员共同审议,那么这类做法就既有贵族政体性质,又有真正的共和政体的性质。
1701903464
1701903465
以上分述了各种政体的议事机构及方式,按照我们的规定,看来每一种政体都有不同的议事方式。以如今被认为最为平民政体的政体而论(我指的是平民的权力在其中超乎法律之上的那种平民政体),对之有利并且能够改进议事职能的方式是采纳各种寡头政体在法庭审判方面所采取的那种方法。在寡头政体中,富人们被期望出席法庭审判,于是就有了罚款的办法;而平民政体则给被期望出席的穷人发放津贴。平民政体在公民大会方面同样应该采纳这种做法,因为假若所有人都共同参与议事,结果自然会更加妥善;即是说,一方面让平民百姓与著名人士一起议事,一方面也使这些著名人士加入了群众的行列。选举议事人员的做法对平民政体也是有利的,或者采取抽签的方法,从城邦的各部分或阶层中分别抽出相等的人数;倘若平民的人数远远超过了杰出公民的人数,那么就不应对所有人发放津贴,而只应给那些在数量上正好与著名人士成比例的平民发放津贴,换言之,应该以这种办法剔除那些多余的平民。在各种寡头政体中,通常的做法是或者从群众中预先指定一些人担负议事职务;或者像某些城邦那样,设置一类名为筹议官或法监的官职,而公民们则审议这类官员预先审议过的事项,这样一来,平民也享有了议事权,就不会去扰害政体的各项成规。再者,在寡头政体中平民群众在表决时要么赞同当权者的提议,要么不能通过与这些提议相抵触的决议;即或所有公民均可参加商议[11],而真正的议事权却掌握在官员们的手里。而且,与各种共和政体措施相反的措施都可以在寡头政体中采用,群众在表决时可以拥有否决权,但不能拥有赞同或肯定的决议权,他们的决议还须再由官员们加以审定。而各种形式的共和政体的做法正好与此相反,少数人拥有否决权但是没有肯定的权力,在任何时候都是多数人持有肯定的决议权。
1701903466
1701903467
关于作为政体主要构成部分的议事职能,姑且就作这么些规定。
1701903468
1701903469
【15】 接下来我们要考察各种官职的分配问题。因为这也牵涉到政体的一个部分或要素,并有着多种多样的差别——在官职的数目、权力的范围、官职的任期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每一种官职都有一定的任期,有的为六个月,有的时间稍短;有的为一年,有的城邦的官职任期更长。应当研究,各种官职的任期应为终身制或长时期还是应为短时期,应由同一些人多次担任同一些官职还是不应允许同一人两次担任同样的官职,而只能有一次任职机会。此外,关于官员的委任也有多种差别,譬如官员应从什么人中产生,由什么人来任命,以及以什么方式任命等等。面对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能够分清各种可能的方式,才能依此确定哪一些方式对哪一些形式的政体有利。再者,什么样的职位可称“官职”?这是一个难以界定的问题。一个政治共同体必须设置多种官职,而且并非所有通过选举或抽签产生的人都可以称为官员。首先以祭司为例,他们就不同于政治上的官员们;再如,合唱队的领班和传令员,甚至包括经过选举产生的出访使节都不算是行政官员。政治上的主管人员有的专管全体公民在某一方面的行为,比如在疆场上指挥全军的将军,或者是专管某一部分公民,比如妇女法监和儿童法监;有的则主管城邦的“家政”,很多地方都有选举产生的谷物主管;还有一些低贱的官职,富人们往往会安排奴隶们担任这些差使。在单纯的意义上,最称得上行政官员的是那些在某些事情上拥有审议、裁决和任命等权力的主管人员,尤其是最后一种主管人员,因为任命更具有统治或当权的性质。不过在实际应用中上述区分并没意义,因为谁也不会为字面上的含义去打一场官司,尽管这些东西在思想方面是有些讲究的。
1701903470
1701903471
一个城邦应有什么性质的官职和应有多少种官职,哪些官职为必需哪些并非必需,这些问题对于构成优良的政体很有用处,而一个考察所有政体尤其是那些小城邦的政体的人会更加看重这些问题。各个大邦可以在每一件事情上都设置一类官职,这样做也是必须的,因为大邦的公民为数众多,多设官职才能提供众多的任职机会;因而,大邦中有些官职一个人要离职很长时间才可能再次出任,有些官职一人只能担任一次。当然,由一人专管某一方面的事务比兼管多种事务更为妥当。而在小城邦中,把多种官职合并为少数几种也是必要的,因为小邦中人口稀少,难于让很多人出任诸般官职,从哪里去找足够的人选来接替他们呢?有时候,小城邦也需要有与大邦相同的各种官职和法律,不同的是,一者经常需要这些官职和法律,一者只是经过很长的时间后才偶尔需要它们。因此,完全可以让同一些人兼管多项事务,而这些职责彼此间并无妨碍。在人口稀少的地方,难免会把各类官员一物两用[12]的。
1701903472
1701903473
假如一个人能说出每一城邦必须有多少种官职,以及哪些官职并非城邦必需但也有其用处,那么他就不难知道哪些官职适于合并为一种官职。他还不应忽视,哪一类事情可以由当地官员一并兼管,哪一类事情在全邦内只需由唯一一位官员掌管。以市场的监管为例,应该在不同地方任用不同的官员呢,还是应该在全境内只设一名官员负责所有的市场?又如,官职应当依据事还是依据人来划分?我指的是应当由一人来主管秩序或风化问题还是应由一人主管儿童而由另一人主管妇女。又,对应于各种形式的政体,每一政体的官职的种类彼此间有没有差别?比如,在平民政体、寡头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中分别执掌权力的官员是否彼此相同,尽管他们并不是从彼此平等或同等的人们中选举出来的,而是分别来自不同的阶层——如贵族政体的官员来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寡头政体的官员来自富人,平民政体的行政官员来自自由人;或者,根据各种不同的统治方式,不同的政体的官职在种类上是否彼此相异?在有些方面,设立同样的官职对不同的政体的确是有益的,但在另一些方面就不合适了。同样的官职在有的政体中拥有极大的权力,在另外的政体中却只有很小的权力。
1701903474
1701903475
有一些官职只为某类政体所独有,在其他政体中是见不到的。比如平民政体中就没有筹议会,只有平民性质的议事会;因为应当设立这样一个机构代替平民预先审议各类事务,以免百姓们荒废了本业,然而操纵在少数人手里,这种机构就有了寡头主义性质。而参加预议的人必定只是少数,故预议会只为寡头政体所独有。在两种行政机构都存在的地方,预议会要高于议事会,因为议事会具有平民性质而预议会具有寡头性质。而在极端的平民政体中,平民群众自己举行集会过问一切事项,议事会的权力也就归于消失。倘若公民大会的成员由于领取津贴可以不愁吃穿,他们就会染上开会的习惯,甚至荒废了本业,常常聚集起来商讨诸般事宜,事事都要亲自做出裁决。监护妇女与儿童或其他这类事务的官员就为贵族政体所独有,平民政体则没有(因为怎么可能阻止穷人家的妇女与儿童离家谋生呢?),寡头政体中同样没有,因为富人们的家眷子女过惯了骄奢的生活。
1701903476
1701903477
关于这些事情就讲这么多罢,这里让我们来详细研究官员的任用问题。以三方面的标准去衡量,所有不同的任用方式必然是出自这三个方面的相互关联。其中第一个方面是由什么人来任命各类官员,第二个方面是从什么人中间选拔官员,剩余的一个方面是以什么方式任命官员。上述三方面标准中的每一项又可以进一步分出三种差别来:(1)由全体公民或某一些公民来任用行政官员;(2)从全体公民或者从合乎财产、出身、德性等方面规定条件的某些公民中选用官员,或者规定诸如此类的其他条件,就像麦加拉那样,只从被放逐后返回母邦的、曾经同平民主义者作过斗争的人中选用官员;(3)或者通过选举或者通过抽签任用行政官员。上述差别还须归类合并,我是说有的官职由某些人任命而有的由全体公民任命,有的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有的从某些公民中产生,有的通过选举,有的通过抽签。
[
上一页 ]
[ :1.70190342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