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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让我们来确定到底有多少种形式的法庭。总共有八种形式:一种是审查或监督行政人员的法庭;另一种法庭处置违犯城邦的共同利益的犯罪;再有一种法庭负责处置所有牵涉到政体或城邦社稷的案件;第四种法庭处置由行政官员或私人投诉的刑事案件;第五种法庭处置各种私人契约方面的讼案,这类案件往往相当重要;在上述各种法庭外,还有一种法庭审理凶杀案件,一种审理涉外案件。凶杀案件有数种形式,既可以由同一些法庭审理也可以在不同的法庭中审理;有的凶杀案出于蓄意,有的则是无意的;罪犯业已招供,而审判官员却意见不一;第四种形式的处理凶杀案件的法庭专门审判那些杀人后逃遁他乡后又归来的罪犯,例如据说雅典曾有过的“弗里阿托”[15]法庭,不过这类案例在大的城邦中一直是很少见的。专门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庭也分成两种,其一受审侨民之间的讼案,其二受理侨民与邦民之间的讼案。此外,在所有上述各种法庭之外,还有第八种形式的法庭,受理私人契约中的细小纠纷,争讼的币额仅在1德拉克玛至5德拉克玛之间,必须得到判决的案件也可能稍大一些,但不需要有多名陪审员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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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类审理细小契约讼案、凶杀和涉外案件的几种法庭无须赘述,而前几种关系到城邦政治的法庭则须详加阐述。对这些案件如果处置失当,就会在政体内引起分裂和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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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体公民组成法庭按以上区分的形式审理一切讼案,必然或者通过选举或者通过抽鉴来决定陪审官员,或者有的通过选举有的通过抽签。或者,这些人只能审理某一类案件,依然或通过选举或通过抽签产生。这样的话,就有四种任用陪审官员的方式,即使只从部分公民中选用陪审官员也会有同样数目的方式。再者,也可以只从某些公民中通过选举挑选陪审官员来审理一切讼案,或者从某些公民中通过抽签挑选陪审官员来审理一切讼案,抑或在某些情况下通过选举而在另一些情况下通过抽签;甚至在审理同一些讼案时有的法庭也既采用选举又采用抽签的办法。以上这些方式如我们所说正好与前面提到的那些方式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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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还可以把上述各种任用方式相互合并,比如有些官员可以从全体公民中选拔而另一些从某些公民中选拔,抑或兼取两种办法——譬如同一法庭中的成员有的从全体公民中产生而有的从某些公民中产生;而且,选拔的方式也既可以是选举也可以是抽签,抑或兼用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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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列举了组成陪审法庭的所有可能的方式;其中第一种方式属于平民政体,即从全体公民中选用陪审官员来审理一切讼案;第二种方式属于寡头政体,即由某些公民组成的法庭来审理一切讼案;第三种方式属于贵族政体或共和政体,即所有的陪审官员之中有的从全体公民中产生,有的从某些公民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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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etamanthan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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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柏拉图,见《政治家篇》,302E10—303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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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见柏拉图:《国家篇》,369D9—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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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文未提及第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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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en alethinen kai pro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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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去了“eksothen”(外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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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见《尼各马科伦理学》,1101a14—16,1153b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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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难以确定此人究竟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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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proanakrinein,意为“预先的判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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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牛津本为me klerotoi(不经抽签),但抽签制为平民政体所独有,故从B.Jowett作“或经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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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sumboule”(商议,共议)与“bouleuesthai”(议事,审议)之间的差别在于后者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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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eliskolukhnia,当时希腊常见的一种工具,既可作烤肉用的叉(obeliskos),又可竖立起来作支撑灯盏的柱(lukh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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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从此以下至1300b5,其间原文多有重复缺漏,诸校释家往往各有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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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牛津本作“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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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phreatto,或为“舷上审判”,一个曾出走他乡的人,因杀人罪受控,被允许在船舷上向岸上的法官自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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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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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此我们提出的各种问题差不多全都得到了讨论;接下来应当考察,引起政体更迭的原因有哪些,它们有什么性质和有多少种类,以及导致每一政体覆灭的原因有哪些,每一政体出于什么样的政体,又最可能演变成什么样的政体;此外,还须从共同的方面和个别的方面分别加以阐明,用什么方法可以保持各类政体,保持每一政体的最佳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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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假定这样一个出发点,即业已出现的各类政体均一致公认公正原则和按比例的平等原则,尽管如前所述,它们大都曲解了公正和平等原则。例如平民制就建立在这种平等观念之上,即在某一方面平等的人要求在所有方面的无条件平等——一切公民都是同等的自由人,他们就认为在无条件的意义上也是人人平等;而寡头制则建立在这种不平等的观念之上,即在某一方面与人不平等的人便认为在总的方面自己也与人不平等——在财富方面他们与人不平等,便觉得在无条件的意义上也与人不平等。于是乎,平民主义者认为自己与人平等,遂要求在一切方面同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寡头主义者既已与人不平等,便企求多占多得,因为多占多得即是一种不平等。所有各类政体都奉行某种公正原则,但是以单纯意义上的公正原则而论,它们都是一种曲解。由于这一缘故,一旦人们在政体中未能像预期的那样享有其分内的权力,他们就会联合起来发难。所有人之中,德性超群者起来发难是最合乎公道的,因为唯有他们才有最充足的理由要求单纯意义上的不平等,然而他们却是最不可能做这种事情的人。那些门第高贵之人由于此一方面远远超出他人,就不认为自己可以同人平等,因为高贵的门第可以看作是出自先辈的德性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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