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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类审理细小契约讼案、凶杀和涉外案件的几种法庭无须赘述,而前几种关系到城邦政治的法庭则须详加阐述。对这些案件如果处置失当,就会在政体内引起分裂和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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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体公民组成法庭按以上区分的形式审理一切讼案,必然或者通过选举或者通过抽鉴来决定陪审官员,或者有的通过选举有的通过抽签。或者,这些人只能审理某一类案件,依然或通过选举或通过抽签产生。这样的话,就有四种任用陪审官员的方式,即使只从部分公民中选用陪审官员也会有同样数目的方式。再者,也可以只从某些公民中通过选举挑选陪审官员来审理一切讼案,或者从某些公民中通过抽签挑选陪审官员来审理一切讼案,抑或在某些情况下通过选举而在另一些情况下通过抽签;甚至在审理同一些讼案时有的法庭也既采用选举又采用抽签的办法。以上这些方式如我们所说正好与前面提到的那些方式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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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还可以把上述各种任用方式相互合并,比如有些官员可以从全体公民中选拔而另一些从某些公民中选拔,抑或兼取两种办法——譬如同一法庭中的成员有的从全体公民中产生而有的从某些公民中产生;而且,选拔的方式也既可以是选举也可以是抽签,抑或兼用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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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列举了组成陪审法庭的所有可能的方式;其中第一种方式属于平民政体,即从全体公民中选用陪审官员来审理一切讼案;第二种方式属于寡头政体,即由某些公民组成的法庭来审理一切讼案;第三种方式属于贵族政体或共和政体,即所有的陪审官员之中有的从全体公民中产生,有的从某些公民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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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etamanthan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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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柏拉图,见《政治家篇》,302E10—303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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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见柏拉图:《国家篇》,369D9—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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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文未提及第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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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en alethinen kai pro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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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去了“eksothen”(外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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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见《尼各马科伦理学》,1101a14—16,1153b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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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难以确定此人究竟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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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proanakrinein,意为“预先的判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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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牛津本为me klerotoi(不经抽签),但抽签制为平民政体所独有,故从B.Jowett作“或经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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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sumboule”(商议,共议)与“bouleuesthai”(议事,审议)之间的差别在于后者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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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eliskolukhnia,当时希腊常见的一种工具,既可作烤肉用的叉(obeliskos),又可竖立起来作支撑灯盏的柱(lukh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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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从此以下至1300b5,其间原文多有重复缺漏,诸校释家往往各有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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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牛津本作“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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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phreatto,或为“舷上审判”,一个曾出走他乡的人,因杀人罪受控,被允许在船舷上向岸上的法官自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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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全集(典藏本) 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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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至此我们提出的各种问题差不多全都得到了讨论;接下来应当考察,引起政体更迭的原因有哪些,它们有什么性质和有多少种类,以及导致每一政体覆灭的原因有哪些,每一政体出于什么样的政体,又最可能演变成什么样的政体;此外,还须从共同的方面和个别的方面分别加以阐明,用什么方法可以保持各类政体,保持每一政体的最佳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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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首先假定这样一个出发点,即业已出现的各类政体均一致公认公正原则和按比例的平等原则,尽管如前所述,它们大都曲解了公正和平等原则。例如平民制就建立在这种平等观念之上,即在某一方面平等的人要求在所有方面的无条件平等——一切公民都是同等的自由人,他们就认为在无条件的意义上也是人人平等;而寡头制则建立在这种不平等的观念之上,即在某一方面与人不平等的人便认为在总的方面自己也与人不平等——在财富方面他们与人不平等,便觉得在无条件的意义上也与人不平等。于是乎,平民主义者认为自己与人平等,遂要求在一切方面同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寡头主义者既已与人不平等,便企求多占多得,因为多占多得即是一种不平等。所有各类政体都奉行某种公正原则,但是以单纯意义上的公正原则而论,它们都是一种曲解。由于这一缘故,一旦人们在政体中未能像预期的那样享有其分内的权力,他们就会联合起来发难。所有人之中,德性超群者起来发难是最合乎公道的,因为唯有他们才有最充足的理由要求单纯意义上的不平等,然而他们却是最不可能做这种事情的人。那些门第高贵之人由于此一方面远远超出他人,就不认为自己可以同人平等,因为高贵的门第可以看作是出自先辈的德性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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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可以说就是城邦骚动的始因或泉源。由此生出两种变更方式:内乱的矛头直指现行政体,其目的在于以另一种政体取代现存的政体,例如以寡头政体取代平民政体或以平民政体取代寡头政体,或者以共和政体或贵族政体来取代这两种政体或反过来以后者取代前者;或者,内乱的矛头并不指向现存的政体,而是意图维持现行体制,比如寡头制或君主制,叛乱者把这些体制纳入自己的控制之中。也可以在程度上多少做一些更改,譬如把原先的寡头政体改变成更多或更少具有寡头主义性质的政体,把原先的平民政体改变成更多或更少具有平民主义性质的政体,或以同样方式加重或减轻其他各类政体的施政性质。此外,内乱也可以仅仅为了变动政体的某一部分,比如设立或废置某一种官职,就像在斯巴达一样,据说吕桑德曾经试图废除君王制,而鲍桑尼阿斯王则力图取消监察制;又如在埃比丹诺斯,其政体曾经历过局部的变更,那里的人们以议事会取代了部族长老会议,但至今那里唯有政府机构中的各类官员才被要求必须出席在审判大厅中[1]举行的推举某一官员的会议,而且,只设置一名执政官的做法也具有寡头主义性质。无论在什么地方,不平等总是骚动的起因,不过按比例的不平等除外(因为君主制就永远是不平等的,假如放在平等的人们中间来看的话);总的说来,向现行政体发难的人们都是在谋求平等。 平等有两种:数目上的平等与以价值或才德而定的平等。我所说的数目上的平等是指在数量或大小方面与人相同或相等;依据价值或才德的平等则指在比例上的平等。例如,3超出2与2超出1在数目上彼此相等或平等,而4超出2与2超出1就是在比例上彼此平等,因为2作为4的部分与1作为2的部分彼此平等,二者都是一个半数。如前所述,人们一致承认无条件的公正应根据价值或才德而定,然而事实却是,在某一方面与人平等的人便认为在总的方面也该与人平等,在某一方面与人不平等的人就觉得自己在所有方面都与人不平等。因此最可能出现的有两种形式的政体,即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因为高贵的出身和德性毕竟十分少见,而财富和群众则数不胜数。在哪个城市也难找到百名出身高贵之人,而富人(及穷人)却俯拾即是。在所有方面都根据各自的平等原则来做安排并不是一件好事;事实的结果表明,这种性质的政体无一能够长久存在。其原因在于,凡是立足于错误的起点就不可能不落得一个共同的悲惨下场。由此可知,既应当在某些方面实行数目上的平等,又应当在另一些方面实行依据价值或才德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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