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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所说必然可知,有一些事物是业已存在的,有一些则要靠立法者来营建。因此我们祈愿自己的城邦有着充足的物资配备,这些配备全凭命运决定(因为我们设定了其主宰地位),然而城邦的善良却与命运无关,而是在于知识与意愿。要想成为一个善良之邦,参加城邦政体的公民就必须是善良的。而在我们的城邦,所有的公民都参加了本邦的政体。应该考察,一个人怎样才能变得善良。因为可以设想一个城邦的公民整体上是善良的,但并非个个公民都是善良的,但还是后一种情况更为可取,因为整体的善跟随个人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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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过三种途径成为善良贤明之人。这三种途径是本性、习惯和理性。本性应当在先,比如首先必须是人而不是其他某种动物,从而他就具备了某种本性,具有了身体和灵魂。有一些自然禀赋是没有什么用处的,习惯会逐渐改变它们;另有一些禀赋天生就有两种可能,受习惯熏染变坏或变好。其他种类的动物最主要地靠自然本性生活,只有极少部分会受习惯影响。人类还能够依靠理性,因为只有人才具有理性。因而,本性、习惯和理性三者应该彼此一致。很多时候为了求得更好的结果,人们在理性的劝导下采取了违背习惯和本性的做法。具有哪一种本性的人更容易为立法者驾驭,前面已经作过说明,剩下的事情就有赖于教育。因为人们求学致知既靠习惯,亦靠聆听他人教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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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既然一切政治共同体都由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构成,那么我们就应该考察,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是否应该有所更替或终身固定不变。显然,应当根据对此的不同选择来制订城邦的教育体例。假如有人超出常人到众神和英雄超出人类的程度,首先是体魄大大超乎寻常,其次是灵魂,那么他们就是无可争议的统治者,明显超乎被统治者之上,于是就皆大欢喜地决定了同一些人永远是统治者或被统治者。既然这种事情并不常见,而类似斯居拉克斯的记载,在印度人中间国王们就远远超出他们的臣民,这样的事情也非我们所能见到,那么,从种种理由必然可以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即让所有公民一律轮番参与统治与被统治。因为平等就是对所有同等的人一视同仁,而背离了公正原则建立起来的政体是很难维持其存在的。因为在这种政体下所有的乡下人就会伙同那些心怀叵测的被统治者共同图谋革命,而执政者寥寥数人想压倒所有这些人简直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当然,统治者们确实胜过被统治者,这一点无可置疑。故立法者应该筹谋,如何对待两者的差异以及让他们以何种方式加入政体。这在前面我们就讲明白了。自然本性已经做出了这一选择,它使得同一种属的人之中一些较为年轻,而另一些较为年长,从而让其中一些人适合于被统治而另一些适合于统治。青年人不会由于根据年龄受人统治而恼恨,他也不会认为自己更加了不起,尤其是在明知自己一旦达到适足的年龄就将接替统治者的美差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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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方面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固定是同一些人,另一方面又有所差异。因此对公民的教育也必须随之相同或不相同。因为常言道,想学习做一名好主人的人应先学习服从。正如我们在前面论述过的一样,统治者有一个准则[12],被统治者也有一个准则,一即所谓的专制,一即所谓的自由人统治。有一些安排在效果上没有什么不同,但在其所为的目的上却各不相同。因此许多明显是低贱的工作被分派给自由人青年,他们也十分体面地完成了这些任务。因为区分体面与不体面的标准不在于行为自身,而在于最终结果或行为所为的目的。既然我们说公民和统治者应有的是同一种德性——同于最优秀的人的德性,而且一个人应当首先甘为人下人随后才擢升为一名统治者,那么,立法者应当设法使他们成为善良之人,明察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做到这一点,以及什么是最优良的生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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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魂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就其自身具备理性,另一部分虽则就自身而言不具备,但有能力听从理性。具有了这两个部分的德性,一个人就能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被称为善良之人。其中哪一个部分更适合于目的的存在,凡接受我们的这种划分的人都不难断言。因为较为低劣的事物总是以较为优越的事物为目的,这种情况无论是在技术造成的事物还是在自然造成的事物中都极为明显;而优越在于具备理性。根据习惯的划分理性又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实践的理性,一是思辨的理性。如此一来,灵魂的部分显然也必须作进一步的划分。行为也就有了类同于此的区分,那些有能力实施灵魂的全部三部分或其中两部分的相应操行的人必定更加愿意选取本性上更为优越的行为。因为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他最愿选取的东西往往就是他造诣最深的东西。全部生活也可以分为劳作的与闲暇的,或分为战争的与和平的,各种行为则可分为必需又实用的与高尚的两类。我们对这些行为的选择,必然要依据灵魂的不同部分以及与之相应的操行,如战争是为了和平,劳作是为了闲暇,必需又实用的事物以高尚的事物为目的。一个政治家在拟定法律时应当注意到以上所有事项,并且要考虑到灵魂的部分以及相应这些部分的操行,尤其是那些更为优越的作为最终目的的事物。同样他还须留意人类生活和行为方面的轻重缓急,公民们既应勤劳善战,更应该致力于求致和平与闲暇;既应完成各种必需和有用的事务,又更应该有不为实用的高尚行为。因此,儿童以及其他年龄的一切尚需教育的人都应学习这些重要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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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希腊人以拥有最优良的政体闻名遐迩,而那些立法者们是这样来建立他们的政体的:既看不出以最佳的目的为建制安邦的根本,其法律和教育体例也没有以全部德性为宗旨,而是俗不可耐地极力奉行实用的和种种有利可图的政策。与这些人相近,后来的某些著作家们也持同样的观点,他们称颂斯巴达的政体,赞扬其立法者以强权和战争为全部法制体系的显著目标。从理论上可以轻而易举地驳倒这种观点,而且今天的种种事实早已做出了驳斥。正如大多数人谋求建立统治众多臣民的帝国,为的是借这个好时机大发横财,西勃隆以及其他各位记述斯巴达政体的著作家显然就是怀着这种心情去称颂斯巴达的法制的,赞扬斯巴达人由于被训练得不惧危险,确立了自己的霸权地位。既然斯巴达人的统治如今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就不能认为他们是幸福的,也不能认为他们的立法者是贤良的。而且假如人们都奉守这些法律,没有人阻挠其实施,结果竟然是人人都偏离了高尚的生活,这也就未免显得可笑。关于立法者应当崇尚哪一种统治方式,这些著作家也持错误的观点,因为自由人的统治较之独裁专制的统治更加高尚且富有德性。一个城邦或一个立法者若是以对邻人的强权统治为己任,这样的城邦就不能说是幸福的,这样的立法者也无足称道,因为这类做法为害匪浅。很明显,公民们一贯追求强权,他们中有能耐的人在可能的情况下难免会攫取在本邦的霸权,例如鲍桑尼阿斯王就试图做这样的事情从而受到了斯巴达人的指责,尽管他那会儿已经显赫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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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言论和法律无一属于正常的政治范围,也无一有益和真实。因为无论对个别的人还是对城邦共同体而言,最优良的事物是相同的,立法者应该把这些事物植入公民们的灵魂中去。战事训练不应以奴役那些不该受奴役的人为目的,而首要的是保证自身不被奴役;其次为被统治者的利益着想可以谋求领袖地位,但是不能谋求对所有人的专制统治;第三是可以对那些真正该受奴役的人实行专制。记载下来的事实证明,立法者关于军事和其他事项的立法最好以闲暇与和平作为法制的目的。因为大多数尚武好战的城邦在战争期间反倒平安无事,然而一旦霸业告成,其统治就开始分崩离析。就像一柄铁剑,在和平时期就失去了它的锋芒。对此立法者咎不容辞,他没有教会公民经营闲暇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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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既然个别的人与城邦共同体所追求的是同一目的,那么最优秀的个人和最优秀的政体必然也具有同一目标。显然,闲暇的德性是二者共同的目的,因为正如多次重复过的一样,和平是战争的目的,闲暇是劳作的目的。因为有益于闲暇和消遣的东西,既包括人们在闲暇时也包括在辛勤劳作时所修养的德性。因为在获致闲暇之先,须准备好许多必需的条件。所以一个城邦应该具备节制、勇敢和坚韧等德性,俗谚云:奴隶无闲暇,那些不能勇敢地面对危险的人免不了沦为入侵者的奴隶。勇敢和坚韧适用于劳作之时,而哲学的智慧适用于闲暇时期。节制和公正在两种时期都是必需的,但尤其适用于和平和闲暇时期。因为战争迫使人们变得公正和节制,而和平的良辰美景带来的享受和闲暇生活更容易导致人们的放纵。那些在所有人中处境极为优渥、其一举一动都受人极度钦羡的快乐之人更为迫切地需要公正和节制——比如说,假如果真有一些诗人们所描述的居住在“极乐群岛”上的人,他们会尤其需要哲学、节制和公正,愈是如此,他们愈是闲暇,其境遇也愈是优渥。由此清楚可见,要想成为一个幸福而善良的城邦,就必须要具备这些德性。不能运用生活中的诸善是可耻的,而在闲暇时期仍不能运用它们就更加可耻了,这些卑陋之人在战争时期表现出良好的品质,然而一到和平闲暇时期便沦为奴辈。因此一个城邦不能像斯巴达那样来操持德性。他们对最高的善的认识跟其他人没有什么两样,而且完全相同,但在认为最高的善只需要借助于某一种德性这一点上,他们就走入了歧途。既然这类善事以它们带来的享受胜过诸种德性的结果…… [13]。……并且凭借其自身,从所说的这些很容易明白。应当思考,怎样和借助何种途径才能实现它(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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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前面曾经说过,必须借助本性、习惯和理性。其中,公民们应具有什么样的本性或性质前面已经做了规定。剩下需要考虑的是,理性的教导在先,还是习惯的教导在先。这两者需要彼此一致,一致之后方能产生最佳的效果。因为理性有可能偏离最优良的宗旨,而习惯的力量也同样难以幸免。首先要注意的一点是,就像在其他事情上一样,生成来自本原或开端,而来自某一开端的最终目的又可以是另外一些最终目的的开端。对我们来说,理性和理智是自然本性的目的,所以公民们的出生和习惯的培养训练都应以它们为准则。其次,由于灵魂与身体是不同的两个部分,而且我们知道灵魂自身又分为非理性与理性两个部分,它们有两种相应的状态,一是情欲,一是理智,正如身体的降生先于灵魂,非理性以同样方式先于理智。从下列事实便可知道:孩童们与生俱来地具有忿怒、意愿以及欲望,而只有当他们长大后才逐渐具备推理和理解的能力。因此,应当首先关心孩童们的身体,尔后才是其灵魂方面,再是关心他们的情欲,当然关心情欲是为了理智,关心身体是为了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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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如若立法者想看到城邦养育的儿童一开始就具有最健壮的体格,他首先就应该关心城邦的婚姻状况,确定公民们在什么年龄、什么样的公民之间可以结为配偶。在立法时他既要考虑这些共同的因素,又要考虑公民们的生命周期,从而使配偶双方的年龄彼此相配而又不致相差悬殊,出现男方尚有能力生育而女方已经不能或女方尚能生育而男方不能的情况,因为这类事情是产生争吵与不和的根源。然后,应该考虑公民生育子女的时间,子女的年龄不能与双亲的年龄相差太大,一则子女们对长辈的感戴之心将会十分淡漠,同时双亲对子女也帮不上什么忙。但子女与双亲的年龄也不能太接近,因为这样会有许多难堪的地方,子女们将不大尊重几乎与他们同代的父母,而且在家务管理中大家年龄相近就难免出现许多口角。再其次就是我们刚才岔开了的本题,即立法者按其意愿培育出儿童们健壮的体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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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只需采取一项措施就可满足上述所有要求。因为按照通常的说法,男子的生育年龄终止于70岁,妇女终止于50岁,故男女双方的结合应该遵循这一年龄界限。年轻男女双方的结合对于生儿育女是不利的,因为在所有其他动物中,年轻的双亲新生的后代都发育不全、体格弱小,且多为雌性。故人类的情况也不会例外。以下事实可以为证:那些习惯于男女早婚的城邦,人们往往体格弱小,发育不良。在生产期间年轻母亲更痛苦不堪,许多人死于分娩。因此有些人说这就是特罗埃岑人所求得的神谕的意思[14],即许多年轻妇女死去是因为她们结婚过早,这跟庄稼的耕种和收成没有什么关系。婚嫁年龄偏迟,对于节制也很有益处。因为一般说来年轻的女子婚后在房事方面易于放纵自己。而男性倘若在精液还在增长的时候便行房事,就会阻碍身体发育(因为精液也有一定的生长时间,会有不再或很少增长的时期)。因此,女子适合于在18岁左右结婚,男子适合于在37岁左右结婚。此时婚配,男女的身体都正值鼎盛时期,他们的生育能力的衰退也将彼此同步。此外,假如他们很合理地马上要了小孩的话,当子女们开始步入鼎盛年华之际,他们已年近70,垂垂老矣,正好完成了传宗接代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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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的婚姻年龄已经作了说明,让我们进而考虑人们选择的成婚时间。如今婚期一般都定在冬天,这一选择十分得当。已婚的夫妇应当向医生或自然哲学家学习生育方面的知识,因为医生们会向他们详细讲述身体方面的有关知识,自然哲学家们会告诉他们风向方面的情况,他们大都认为北风比南风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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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什么样的体格对子女最为有利,这个问题待我们论述儿童的监护时再详加讨论。此处大略讲一讲就行了。运动员的体格对公民的正常品性以及健康和生育都没有什么好处,过于虚弱的体格同样不好,介于二者之间的体格最为适宜。公民的体质应当能够胜任劳作,但不应单单胜任某一方面过于剧烈的劳作,就像运动员的体质那样。他只须胜任自由人的种种行动,男子和妇女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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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有身孕的妇女应当注意保养自己的身体,不宜流于疏懒,也不要吃营养不恰当的饭食。立法者很容易有效地纠治她们的疏懒,可以让她们每天步行去某一祀庙,朝拜专司生育的神礻氏。她们的思想与身体正好相反,需要保持轻松和安静。因为胎儿从母亲那里获得自己的性情,恰如植物得之于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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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婴儿的丢弃与抚养,最好立法规定,凡畸形的婴儿均不得抚养。至于婴儿的数量过多,有些地方的习俗又禁止丢弃婴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限制每对夫妇生育子女的数量,假如在允许范围外有了妊娠,应在感觉和生命尚未开始之前实行流产,因为做得合法不合法应凭生命和感觉而定。 既然已经规定了男女可以开始结合的适当年龄,让我们进而讨论适宜于生育的时期的长短。因为父亲年纪太大,就会像过于年轻的父亲一样,生下的子女在身体和心智两方面都发育不良。晚年所得的子女往往十分孱弱,所以生育子女要以智力发育的顶点为限,诗人们以数字7作为度量年龄周期的标准,根据他们的说法,大多数人的智力发育的顶点约在50岁左右。因而再过4或5年,他们的生育任务就可以解除了,剩余的岁月里夫妻相伴就只是为了健康或别的什么缘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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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女间的通奸,姑且认为,任何已婚的、已经作为夫或妻的男子或妇女与其他人通奸一概是不光彩的。如果正在生育子女的期间发生通奸,就应根据罪行轻重剥夺其一部分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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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孩子出生之后,给他们什么样的营养,对他们的身体机能会产生极为不同的影响。看看其他动物的情况以及那些一心想使其后代具有适于征战的体质的民族就不难明白,奶是营养丰富的食品,对身体最为适宜,饮酒愈少则愈不容易生病。其次,儿童们能够进行的所有运动对他们都有益处。为了使儿童的幼肢不致变形弯曲,如今有一些民族使用器械来保证儿童身体挺直,从幼年开始就训练儿童抵御寒冷是明显有益的,这样其健康和战斗能力都可以加强。因而不少野蛮民族有把新生的婴儿投入冰冷溪水的习俗,另有些民族则仅仅给婴儿裹上单薄的襁褓,如凯尔特人就如此。因为所有能够通过习惯适应的事物,都以及早开始培养这一习惯为宜,但应当循序渐进。儿童们的温暖体质很容易训练得适应寒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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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童的早期保育应按上述方式或其他类似的方式进行,接下来是5岁以前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儿童不能有任何学习任务或强制性的劳动,否则会阻碍其身体发育,同时还须注意使儿童保持一定的运动,以免他们的肢体僵滞,通过其他一些活动或嬉戏都可以做到这一点。但这些嬉戏不应流于卑俗,不应过于劳累或过于散漫。被称为“儿童法监”的官员要细心遴选适于儿童倾听的故事或传说。所有这些事项都应为儿童未来的生活道路作好铺垫,各种各样的嬉戏玩耍应当是他们日后将热心投入的人生事业的仿照。在法律中禁止儿童们哭叫的那些人做得并不正确,因为哭叫有益于儿童的生长发育,对他们的身体是一种锻炼。儿童们哭叫如同深呼吸运动一样,可以增强身体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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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法监们应监督少儿的成长,此外尤其要注意的是避免儿童与奴隶在一起。7岁以前他们都应在家中抚养。即使尚且年幼,耳闻目睹都很容易使他们染上不良习气。总的说来,立法者务必尽力在全邦杜绝一切污言秽语,把它当成一件事来办。因为哪怕是轻微的丑话也会很快产生秽行。特别是年轻人,绝不能说或者听这类秽语。一个还没有取得参加共餐资格的自由人如果被发现在言语或行为上犯禁,必须施之以责斥和体罚。年长的自由人如果言行与奴隶无二,就须剥夺其共餐资格。既然我们禁止这类言语,显然也应该禁止人们观看淫秽的图画和戏剧表演。要委任行政官员监察一切临摹和图画,防止它们模仿淫秽的行为,不过法律允许的为某些这类神礻氏举行的节庆场合要除外。法律允许成年人为了他们自己以及妻子儿女崇拜这些神礻氏。但是在青年达到有资格参加共餐和饮酒的年龄之前,立法者应禁止他们吟诵长短格[15]的诗歌或观看喜剧,达到年龄后教育才能使他们摒绝这类作品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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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粗略地论述了顺便涉及的这些问题,后面将更为详细地加以阐明,并将确立依照我们假拟的必要法规,执政者应不应该首先对这些事情进行管理,以及怎样进行管理。悲剧演员德奥尔罗不允许任何别的演员(哪怕是位微不足道的演员)先于他登台,他这样做很有几分道理。因为观众对他们首先听到的演唱总是动情的。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诸多的人物或行为,我们经常偏爱最初的所见。所以少年们应当对一切恶劣的事物保持陌生,其中尤须摒绝包藏仇恨和邪恶的事物。5岁之后,到7岁为止的两年时间里,他们应当观看将来要学习的事情。教育要分为两个年龄阶段,即从7岁至青春期的阶段和从青春期到21岁的阶段。那些以7为单位来划分年龄周期的诗人们大体上没有说错,不过我们应按自然的差异来划分,因为一切艺术和教育都谋求弥补自然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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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我们应首先考虑,是否应确立某种关于儿童的制度;其次,是否应由全邦公民共同监护儿童或者应采取私人监护的方式(如今这种方式正在大多数城邦流行);第三,这种制度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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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hronesis,或为“精明”、“实践智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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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etekhein,分有或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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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iathesis,境况、处置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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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horos,本义为“界限”、“定义”、“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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