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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采用相同于安排公众演说的方法来安排法庭演说的开场白,并根据同样的原则,在开场白中把对事实的种种陈述连成一体,并表明这些陈述的每一部分,乃至全体都是可信的、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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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我们将进一步确证自己的论点。如果我们所描述的那些事实为对手所反驳,就应提出种种论据进行确证;如果对手承认那些事实,我们就论证它们是公正的、有益的等等。至于论据,如果可能,必须首先引证证言和经由拷问得到的供词。接下来,必须进一步确证自己的陈述。如果这些陈述似乎合理,就援引格言和推证;如果这些陈述似乎不完全合理,就使用或然性事实。之后再使用范例、确切性证据、表证、反证的证据,最后使用推证的证据和格言。如果我们所陈述的事实被认可,我们应当把各种论据暂搁一旁,使用业已提及的种种借口来表明这些事实的合理性。借助这些方法,我们可以使自己的论点得到进一步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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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证自己的论点之后,我们将采取论辩形式反驳对手。并通过事先预料到对手试图说些什么,从而先发制人。如果对手否认事实,我们必须夸大业已谈过的那些论据,并批驳和缩小对手可能提出的论据;如果对手承认了事实,但企图表明,他们的行为根据成文法乃是合法的、公正的,那么我们必须试图指出,我们所援引的法律以及与之相似的法律是公正的、正确的、对城邦公共利益大有裨益的,也是为绝大多数人所共同认可的。然而,对手所依据的法律恰恰相反。如若不能,我们必须提醒陪审团,他们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条文来判案,而且还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既然他们已经通过起誓,按既定法律判决案件,那么我们必须告诫他们,目前一定不能颁布新法,只在特定的时间内他们才有立法的权力。如果当事人的所作所为碰巧触犯了某些似乎没有多少存在价值的法律,我们必须声明,当事人的行为并非不合法,而是对法律的否认。因为法律的设定应当有益于公众利益,但这条法律对城邦无益。我们还要指出,如果他们按照同此法相对立的方式投票表决,将不会逾越法律,而会使那些拒斥因袭陈规陋习的行为合法化。还应当表明,没有任何法律禁止给城邦带来利益的行为,废止陋法陈规对于城邦来说,乃是一种善举。一旦我们所依据的法律意义明确,就可以根据该法,采取先发制人法,对对手进行反驳。至于那些意义暧昧含混的法律,如果陪审团对它们的理解对你有利,你必须给以相同的解释;如果他们对这些法律的解释同你的对手不谋而合,你必须告诉他们,这种解释决非出自立法者的本意,而立法者的本意与你的理解相同,如果他们能赞同你的理解,乃是大有裨益的。假如不能扭转他们的看法,必须指出,对法律其他相反的解释是不可能的,只有按你的解释才是可能的。对法律问题的讨论,我们应当采用上述这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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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如果对手承认事实,但试图以他们的行为的公正性、合法性为借口进行申辩,你必须运用上述方法,通过预先推断他们可能说些什么,从而先发制人。如果他们对事实供认不讳,并请求谅解,你必须按照下述方式揭穿对手的辩解。首先,必须表明,他们的行径为千夫所指,仅当他们的劣迹败露以后,才承认过错。如果陪审团对他们的申辩给以谅解,那么所有的人都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了。你还应当这样向陪审团发问:“如果你们宣告那些自己承认过错的人无罪,你们又怎么能够宣判那些自己没有承认过错的人有罪呢?”你还应当强调:“如果他犯了过错,也不应当因为他的过错让我们受到惩罚。”必须进一步表明,立法者并不原谅犯有错误的人,因此依法进行审判的陪审团也不应当原谅这样的人。正如我们在开始时所说的那样,这些就是用以反驳对手请求谅解的方法。总之,通过上面提及的这些方式,我们就会预先料断对手在论据、证明合理性的借口以及寻求谅解的借口方面试图说些什么,从而先发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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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控完毕之后,我们必须对整个演说内容进行简明扼要的重述。如果可能,便以寥寥数语,激起陪审团对我们的对手产生憎恨、愤慨和妒嫉,而对我们产生好感、感激和同情。至于如何达到这种目的,我们在讨论公众演说、劝告和劝阻演说时已经描述过了。在讨论申辩演说的最后,我们还将重新提及这个问题。当我们在法庭事务中作为指控者首先进行演说时,可以采用上述种种方法组织安排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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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申辩演说时,可以采取与指控演说相同的方法安排开场白,避而不谈对手向听众散布的那些指控我们的罪名。在开场白之后,我们将反驳或解除对手强加给听众的那些观点,并通过业已描述的方式,使对手出具的证人、由拷问得到的供词、誓言失去可信性。如果对手所指控的事情是可能的,我们必须运用忽略法进行反驳。如果对手出具的证人或被拷问的人是可信的,我们必须求助于对事实进行论辩、陈述以及其他所有能够驳斥对手的强有力的形式。如果对手指控你的那些罪名同你的利益或同你具有的特性相符合,你必须尽可能地为自己申辩,指出你被指控的罪名与你的利益根本不一致;如若不能,就必须强调,你自己或任何像你这样的人压根就不习惯于做这类事情,或者根本没有按这种方式做这类事情的习惯。这些就是用来反驳那些以或然性事实为根据的指控的方法。如果对手使用了范例,你必须尽可能地表明,此范例同你被指控的那种罪名风马牛不相及;如若不能,你自己应当借助对照法,找出另外一个相反的范例,表明指控你的罪名不可能成立。如果对手使用了确切性证据,你必须通过指出这个证据自身蕴含着矛盾来进行反驳。你还要表明,对手所引证的格言和推证或者似是而非,或者模糊暧昧。至于对手出具的表征,你必须证明它们是其他事情的证据,而不仅仅是对你的指控的证据。通过按相反的意义去解释对手的观点,或者把他的观点归结为含混不清,从而使之完全丧失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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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承认做过被指控的那些事情,就要以公正性和合法性为借口,试图证明我们的行为是比较公正的、合法的。如若不能,必须以某种过错和不幸为借口,争取得到众人的谅解,并表明我们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微乎其微,还应指出,过错人皆有之,而罪恶只为少数恶棍所专有。必须强调,对过错的谅解是合理的、公正的和有益的,因为谁也无法知晓将来会不会犯错。应当指出,当对手曾几何时犯了错误的时候,也曾请求过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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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讨论如何对付对手在演说中所采用的先发制人法。对于其他种类的先发制人法,我们只要诉诸事实,便迎刃而解;如果对手中伤诽谤我们,说我们是在诵读已经拟好的演说词,或事先进行了练习,或为了得到某种酬报替他人辩护,我们必须以一种调侃嘲弄的方式对待这种指责。至于事先草拟演说词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这样说:法律既没有禁止某人诵读已经拟好的演说词,也没有不让他的对手以非书面形式进行演说,因为法律所禁止的是另外某些活动,它允许人们按自己喜欢的方式演说。还要说明,“我的对手罪孽深重,如果我不事先草拟演说词,长时间地揣摩辞令,他就不会认为我对他的指控是公正的”。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驳斥对手在书写演说词问题上对我们的非议。如果对手声称我们事先已经熟悉并多次练习过演说,我们不但要承认,而且还要这样说:“按照你们的说法,我们的确对如何演说了然于心,然而我们却从不强词夺理、争斗好胜。相反,你们虽然声称自己不知道如何演说,昔日却因诬陷诽谤他人而被判罪,于今又对我们故技重演。”最后我们得出结论:如果对手也能学会做一名演说家,对公民来说显然是一件好事,因为这样他就不会如此无赖狡辩了。关于为了某种酬报,在法庭上为他人辩护这个问题的非议,我们将运用相同的论辩形式予以驳斥。承认这件事实,并以调侃的口吻指出,我们的指控者以及所有其他的人都是如此。还应当区分不同形式的酬报,表明有些人在法庭上为他人辩护是为了金钱,而有些人则是为了报恩,或是为了复仇,或是为了荣誉。必须表明我们自己乃是为了报恩,而对手则是为了谋取大笔酬金。因为他到法庭来的目的就是为了贪图不义之财,并非打算干一件无偿的事情。如果有人指控我们教授他人如何在法庭中进行辩护、组织演说,我们将采取同样的方法予以反驳,并指出只要力所能及,人人都会通过提供指导和建议,来帮助朋友。采用这些手法,我们就能对付任何形式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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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常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发问和回答,你必须运用自如,而且在回答发问时,必须区分“承认”和“否认”。下面即是承认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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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杀死了我的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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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当你的儿子手执利刃向我袭来之际,我杀死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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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痛打了我的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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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他首先凌辱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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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打破了我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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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当你深夜破门而入之时,我打破了你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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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承认可以使你的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而否认则意在逃避法律的追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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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杀死了我的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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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是我杀死了你的儿子,而是法律处死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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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回答乃是在一种法律允许某种活动,而另一种法律禁止这种活动的条件下,你所应当做出的。运用上述的种种方法,你就足以能够应付对手的挑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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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之后,便是简短的重述,把你所论及的事情给听众做一番提示。重述在演说中的每时每刻都是十分有用的,因此应当被用于每种演说以及每种演说的每一部分。重述非常适合于指控和申辩,同样也十分适合于劝告和劝阻。在我看来,我们不仅应当像在颂赞和谴责演说中那样,把业已谈过的事情提示给听众,而且还应当博取法官的好感,同时使法官对我们的对手产生恶意。我们将在演说的最后结尾处做这项工作。通过对业已提及的那些事实进行陈述或论辩,或挑选你最得意的论点,挑出对手最为拙劣的看法,你就可以使听众对你所说的一切记忆犹新。如果愿意,还可以通过发问的形式,达到这一目的。由以上所述,我们对这些方法的实质已经了解得很透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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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赢得听众的好感,使他们对我们的对手产生恶意,只要能像在劝告和劝阻中那样,简明扼要地表明,他们以及我们的朋友过去曾经、目前正在或将来可能善待那些试图加害于我们以及他们所关心的人,善待法官以及他们所关心的人;并指出,报答我们恩惠的时机已经来临;如果可能,还要引发他们对我们产生同情。要想达到这一目的,还应当表明,在听众和我们之间存在着休戚相关的联系,我们正蒙受不应蒙受的厄运,我们过去曾经、目前正在或将来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除非听众给以帮助,方可摆脱困境。如若不能,还应当表明,一旦我们的请求受到法官的轻视,我们的某些利益过去、现在和未来都会遭受损害。或者表明,如果他们不提供帮助,我们向来不会、现在也不会、将来也永远不会享受某些利益。采取这些方法,我们可以从听众那里得到同情、赢得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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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立法,指出我们的听众以及他们所关心的人,已经、正在或将要从对手及其朋友那里受到不应当受到的损害,我们就会引发听众对对手产生成见和妒嫉。按照这种方式,听众即能对我们的对手抱以憎恨和愤慨。如若不能,我们将搜集种种材料,由之激起听众对对手萌生妒意。因为嫉妒乃是憎恨的近邻。对手将成为嫉妒的对象,仅当我们能够表明,我们已经受到了不配受到的善待,他们与听众之间没有什么密切联系,并指出他们已经、正在或将要通过不公正的方式得到某些利益;或者表明他们的利益过去、现在或将来都不会遭受损害,他们从来没有,现在也没有,将来也永远不会有什么不幸,除非法官对他们进行惩处。借助这种手段,我们可以在开场白中赢得听众的好感,并使他们对对手产生恶意。根据上述一系列原则,我们就能合理安排指控和申辩演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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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质询这种演说形式在多数情况下不能独立发生作用,而只能与其他形式混同使用,尤其对反驳最为有用。当对言辞、生活、人们的行为和城邦的管理进行质询时,为了明晓如何安排这种形式的演说,我将简明扼要地做出描述。在进行质询演说时,应当以近似于驳斥成见的那种方式开头;首先提出某些似乎合理的借口,以便使我们的活动显得有根有据,然后再继续我们的质询。下面即为恰当合适的借口:在政治集会上,我们的借口不应当让人们觉得强词夺理,应当抓住听众的注意力,使他们不会疏漏我们的观点,或我们的借口是那些首先为对手所扰乱的事情;在私人事情上,我们的借口是对被质询者的憎恨,他们自身所具有的鄙劣习性,以及为了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而不再如是行事,我们对他们所施加的友爱;在公共事务上,我们的借口一定是合法的、公正的、对城邦有益的事情。按照这种以及与之相类似的方式安排开场白之后,接下来我们根据一定的顺序,提出并质询对手的每种言辞、行为和意图,指出这些东西乃是同公正、合法的事情以及同个人和公共利益相对立的,并对所有这些事情进行考察,看看它们是否自相矛盾,或者同正直的人的习性相抵牾,或者与可能性事实相对立。然而,不能过于追求细节而使演说显得冗长繁琐。我们越是能够更多地向听众展示被质询者的行为乃是与高尚的生活方式、活动、言辞和习惯相矛盾的,就越是能够使他名誉扫地。我们不应采取刻薄辛辣的方式,而应以一种文雅大度的姿态进行质询。因为这样一来,我们的言辞对于听众就会显得更富有说服力,演说者也不太可能招致听众的误解。在对所有的事情细致精确地质询完毕,并对结果进行夸大之后,必须用简短的重述做出总结,提示听众记住你所说的一切。通过业已提及的那些方式安排演说内容,我们就可以根据种种原则,娴熟地运用各种形式的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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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在演说和创作方面,我们应当尽可能地使言辞符合上述各种原则,并使自己逐渐习惯于得心应手地运用这些原则。我们拥有许多便利而有益的演说技艺,无论在私人或公共事务中,还是在同他人的交往活动中,都能使我们的言辞符合演说原则。然而,演说者不仅应当关心语言表达问题,而且还应当留意个人的行为举止,并能根据上述的那些原则来规范调整自己的活动。因为一个人的生活方式往往有助于使自己的言辞具有说服力,有助于赢得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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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必须按照业已教授的那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划分方法,对所要讨论的问题进行划分,明确应当首先处理哪些问题,其次、再次、最后处理哪些问题。接下来,应当根据我在谈论开场白时描述的对待听众的那些方式,准备让他们接受你的观点。如果你言而有信,在整个生活中保持与同一些朋友往来,并表明你在其他一些生活习性方面始终如一,并非变动无常,你就能博得听众的好感;如果你标榜自己所从事的活动既重要又高尚,还能增加公共利益,听众就会更加听信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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