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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论认为,另一对基本范畴是普遍性和特殊性。普遍性与特殊性是相对的。普遍性是使宇宙万物或每一类事物具有共同点或普遍本质的原因;特殊性是使宇宙万物或每一类事物具有差异点或特殊本质的原因(者)。胜论不像唯心主义者那样把普遍性和特殊性仅仅看作是一种脱离具体事物的纯然主观的概念形式,而看作是一种既依存于具体事物但又和具体事物有着区别的一种独立的存在。普遍性可分为三种:(1)最上位的是存在性(有性,bhāva或sattā)。存在性是各种存在(实体、性质、运动)的同类化的原因,亦即是一种类概念。(24)胜论认为,这种存在性既依存于实体、性质和运动,但又和它们是有区别的。(25)(2)最低位的是依存于每一类具体事物中的种概念,例如存在于所有瓶中的瓶性(ghatatva),存在于各种运动中的上伸性或下垂性。(3)中间位的是实体性(dravyata)、性质性(德性)和运动性(业性),这种实体性、性质性、运动性既属类概念又属种概念。胜论认为,特殊性范畴也可分为不同位,其最下或极端的是边异性(antyaviśeṣa)。胜论这种主张是一种实在论的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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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内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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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属范畴是使上述实体、运动、性质相属、结合或不相离的原因。它大致可分为:(1)全体在它的部分之中或者部分在它的全体之中。例如作为全体的布和作为部分的纱之间的关系。(2)性质或运动内属于实体之中。例如红与花或者运动与运动着的球的关系。(3)普遍在特殊之中或者特殊在普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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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可能与非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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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对范畴在印度保存的文献中均未见单独提出。只有在中国《十句义论》中被表述。《十句义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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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句义云何?谓(与——引者加,以后同)实德业和合,(凡)共(一)或非(共)一(所)造各自果(时之)决定所须(者),如是名为有能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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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能句义云何?谓(与)实德业和合,(凡)共(一)或非(共)一不造余果(时之)决定所须(者),如是名为无能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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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解释很费解。此节与《胜论经》有关。《胜论经》曾论述实体与运动、性质有着如下的几种内属关系:(1)一种实体可生出一种实体,或者生出多种实体、多种性质、多种运动;(2)多种实体也可生出同类的另一种实体;(3)一种性质可以生出多种实体、多种性质以及多种运动;(4)多种实体亦可生出多种实体、多种性质和多种运动;(5)一种运动可生出多种性质;(6)多种运动可生出多种性质,但是运动绝不能生出任何实体或任何运动。(26)在上述内属中,凡能使实体、运动、性质生出自己的共同结果或单独结果的决定者或原因就是可能范畴。例如豆生豆或者豆浆和碱水结合生出豆腐,就是因为在豆或豆浆和碱水中有了作为决定者或原因的可能范畴。在上述内属中,凡使实体、运动、性质仅能生出自己的结果而不能生出其他结果(余果)的决定者或原因就是非可能范畴。例如豆不能生出石头,就是在豆中有了决定者或原因的非可能范畴。胜论在表述这对范畴中虽然积极地探讨了事物在发展变化中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潜在可能性和现实性之间的关系,但由于他们不懂得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乃是新东西的产生及其与旧东西斗争的过程,也就是旧东西中的新质经过量的积累以至质变的飞跃过程。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的,假如具备着必需的条件,可能性才会表现出来,并转化为现实;假如不具备必需的条件,就不可能转化为现实。因而他们错误地假定了在事物之中有着一种似乎独立的、决定原因的可能范畴和非可能范畴。可是,必须注意的是,胜论在假定这对范畴时并没有认为它们是可以离开作为基本范畴的实体(地、水、风、火等)而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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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亦同亦异(俱分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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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分”从字义上看有着“亦同亦异”的意思。亦同亦异的范畴大致表明了在一种事物或存在中既有着相同亦有着相异的方面。例如人与人相比是相同的,但人与动物相比则是相异的,这两个方面都摄合在人中,这个范畴大致结合了我们现在所了解的形式逻辑中的同一律和矛盾律。《十句义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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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分句义云何?谓实性、德性、业性及(与)彼一义和合,(如)地性、色性、取性等。如是名为俱分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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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者,谓(与)一切实和合,(关)于一切实(之)实(的)诠(及)缘(之)因(27),(而)于德业不转,(为)眼(及)触所取,是名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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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性者,谓(与)一切德和合,(关)于一切德(之)德(的)诠(及)缘(之)因,(而)于实业不转,(为)一切根所取,是名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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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性者,谓(与)一切业和合,(关)于一切业(之)业(的)诠(及)缘(之)因,(而)于实德不转,(为)眼(及)触所取,是名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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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性等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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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文字非常费解,汤用彤教授曾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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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俱分者,在本论(指《十句义论》——引者)之末又译为同异,其位置在同句义(普遍范畴——引者)及异句义(特殊范畴)之间。盖此论中同谓有性(bhāva,即前节我所译为存在性——引者)有性一切实德业所同有,无有与之异者,是乃同而不异,故又名大同(见《成唯识论述记》)。此论中之异谓指此牛此瓶,又此一级微甲,则凡大千世界一切事物如羊、豕、瓦、罐等,如极微乙、丙等,均是彼非此,均与之异,此则异而不同,故曰异。而俱分句义者,如实性,对于地、水等则为同,对于德业等则为异。如地性,对于瓶等则为同,对于水、火等则为异。又如牛性,对于黄牛、青牛等则为同,对于羊、豕等则为异。而黄牛性等亦复如是。凡此均亦俱亦分,亦同亦异(此依相违释)。自其同言之,则为小同;自其异言之,则为同异(此依相依主释)。(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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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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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存在的范畴是在后期胜论的文献中被提到的。他们认为世界上既然有实体、性质等存在的范畴,那么,也必然有着与存在相对立的非存在的范畴。非存在是在“某种事物中没有其他的东西”,用命题来表示是:S是不在P中。非存在的范畴有五种:(1)未生以前的非存在(未生无,prāgabhāva),即实体、性质、运动还未结合起来的一种非存在。例如说:“一个房屋将用砖瓦制成。”但在这个说法中砖瓦还未变成房屋。这种非存在没有开端,只有结果。(2)已经消灭了的非存在(已灭无,pradhvaṃsabhāva),即实体、性质、运动等在一度结合之后又消灭了的一种非存在。例如一个罐打破之后,在散片中就没有罐,这种非存在只有开端,没有结果。(3)绝对的非存在(毕竟无,atyantābhāva),即两种事物在任何时候,即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会发生结合的一种非存在。例如在兔中不存在角等。这种非存在既无开端,亦无终结。(4)相互排斥的非存在(更互无,anyonyābhāva),即一种事物和另一种事物相互排斥的非存在。例如牛不是马,马不是牛。(5)不能交会的非存在(不会无,asaṃsargābhāva),即一个事物不能和另一个事物会合的非存在。例如风中无土、水中无火的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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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胜论的范畴说,是在希腊亚里士多德“十个范畴说”稍后一个时期出现,但这两个体系有着很多相同之点,现在比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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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对比中可以看出两个体系有着很多相同和相异之点。它们的相同点是:(1)亚里士多德和胜论都认为实体是所有范畴中的基本范畴。(2)都承认物质的原因和非物质原因的双重存在,胜论承认非物质的原因是灵魂,亚里士多德则是“形式因”和“目的因”。(3)在处理存在和变化的问题上都有唯物主义向唯心主义妥协的表现。亚里士多德承认“一切形式的形式”是“运动的推动者”(“隐德来希”),而胜论则承认“不可见力规律”是动力因,虽然早期的胜论对于“不可见力规律”的解释是有唯物主义倾向的。(29)(4)二者都重视了归纳法。二者不同之点是: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分类,大多是从物理学出发的,各个范畴之间有着自发的辩证的联系,另外,不承认“非存在”的范畴,而胜论则常常是从文法学或语言学出发的,范畴之间的关系是形而上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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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中无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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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论从实体的别异性中推演出了因中无果论(Asatkāryavāda),他们把因和果的关系分为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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