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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谛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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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论的认识论、自然观和社会伦理学说渊源于《正理经》所提出的十六个范畴(十六谛义或十六句义)。现将这十六个范畴列表说明如下(表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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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方法(量),是获得外界知识的工具或方法,也是认识的来源或基础。正理论分为知觉、推理、类比、证言四种。认识方法在正理论中占有首要地位,我将要在下一节中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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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识的对象(所量),是相对于认识工具而言的,它包括着自然界和思维等一切对象,正理派归纳为十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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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疑惑,是一种不确定的心理状态,它“是对于一个事物的确切性质的矛盾判断,疑惑的发生或者是由于对许多事物共有性质的认识;或者是对于任何事物不共有性质的认识(即矛盾的认识——译引者注);或者是由于矛盾的言证;或者是由于知觉的失常和不知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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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目的(动机),是人们进行活动时力求获得和避免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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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例(见边),是人们当作一般规律的不可争辩的事实。正理派认为借助这种实例可以巩固人们的讨论或推理。它是讨论或推理的一种重要因素。《正理经》释:“实例是一个普通人和一个专家(圣人)具有相同意见的事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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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则(宗义),是被某一学派或思想体系作为普遍真理而接受和教导的原则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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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论式部分(论式),是推论式的一个部分或分支,即命题(宗)、理由(因)、例证(喻)、应用(合)、结论(结)。俟后详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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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辩驳(思择),《正理经》说:“辩驳的进行是为了确定未知性质的事物的真实性质。它是一种推理,借这种推理指明一切相反性质的悖谬而显示所要知道的性质。”(12)这个范畴后人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辩驳是辩论者用间接的方法去揭露对方的矛盾而证实自己的论证。例如要证明“灵魂不是永恒的”论题的正确,先假定“灵魂是永恒的”,但灵魂永恒是和事实或科学不符的,由此便反证“灵魂不是永恒的”的正确。间接论证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推理过程,并且经常是一种归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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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决了),是依赖各种正确的认识来源或方法去确定某一事物的真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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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论议(真论议),是辩论者按照逻辑的规则进行讨论获得某一事物的真理。例如某一老师主张“老子是唯物的”,而另一学生主张“老子是唯心的”,双方根据逻辑的规则和论证材料反复进行讨论,最后得出结论,这就是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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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论诤(纷论议),是一种诡辩。辩论者的目的不在于辨别真伪而在于混淆是非,期以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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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论诘(坏义),是一种辩论。辩论的目的只在攻击和破坏对方,自己不提出任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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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错误的理由(似因),是立论的错误原因,正理论分为五种,容后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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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曲解,是在辩论中故意曲解对方的言论而再加以攻击。正理论把曲解分为三类:(1)字义的曲解,即把一个字的意义故意曲解为另一种意义,例如梵文中nava一字原有“九”与“新”两种意思,辩论者利用这种双关的意义来加以曲解。(2)类或概括的曲解,即利用一个词的广泛意义来加以曲解。例如有人推论说,“物质是不灭的,昙花是物质,因此,昙花是不灭的”,这曲解了物质“类”或“概括”的意义和具体的意义。(3)比喻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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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错误的非难(倒难),即用荒唐的理由推出错误的结论来反对和破坏对方。《正理经》说:“错误的非难只是根据(论证的)相似性或非相似性而提出的反对。”(13)例如有人论证说:“声音不是永恒的,因为它是像瓶一样被制造出来的结果。”另一个人反驳说:“声音是永恒的,因为它是像天空一样无形的。”在这两个推论中“被制造出来的”和“永恒的”之间,“无形的”和“永恒的”之间都无普遍必然的关系,因此两种说法都是荒唐的和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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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失败的原因(堕负),是指在辩论中失败的原因,正理论分为二十二种:(1)破坏命题(自立义,即在自己的例证中有反对性质的例证,使命题不能成立);(2)转移命题(取异义);(3)违反命题(因与立义相违);(4)放弃命题(舍自立义);(5)转移理由(立异因义);(6)转移论题(异义);(7)无意义(无义);(8)不可理解(有义不可解);(9)不贯通(无道理义);(10)不及时(不至时);(11)说的太少(不具足分);(12)说的太多(长分);(13)重复(重语);(14)缄默不言(不能诵);(15)愚昧(不解义);(16)不善巧(不能难);(17)回避(立方便避难);(18)承认一种意见(信许他难),即辩论者的一方承认自己论题有过失,于是又说反对者也是一样;(19)忽视可责(于堕负处不显堕负);(20)责难不可责(非处说堕负);(21)溢出论旨(离宗,为悉檀多所违);(22)错误的理由(似因)。(14)《正理经》所列举的失败原由和汉译《如实论·堕负品》所列是完全相同的,另外,和《方便心论·明负处品》中所列也有部分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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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阐述中可以看出,正理论体系的十六个范畴主要是有关认识论和逻辑问题的,前九个范畴探讨了认识的起源、真理的标准、命题的种类、推论的形式等,在这些探讨中也涉及了本体论和社会伦理的思想;后九个范畴主要说明辩论的性质、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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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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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的定义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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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论的认识论是建筑在它的本体论上的。正理论认为“认识只是在于对象的表明”(arthaprakāś buddhih),所谓对象就是“为我们所揭露和表现的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他们反对把认识看作是一种最高的实在(婆罗门教),或者是刹那的过程(佛教),而把认识看作是个体灵魂和外界接触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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