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1915474e+09
1701915474 ∴ S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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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478 此山有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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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480 因为山上有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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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482 凡是不冒烟的地方就没有火,如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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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484 而现在此山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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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486 所以此山有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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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488 如果我们比较一下正理论和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法,可以知道,正理论的论式是和三段论法第一格的A·A·A式相当的。正理论的论式部分虽然有五个,亚里士多德有三个,但二者的词都只有三个——大词、中词和小词。如果我们把五分论式中的第四部分(应用)和第五部分(结论)除去,那么五分论式先前三个部分是与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法的结论、小前提和大前提相当的;如果把五分式的第一部分(命题)和第二部分(理由)除去,那么其余三个部分和三段论法的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是相当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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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490 凡是冒烟的地方必有火(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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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492 现在这个山冒烟(小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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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494 因此,这个山有火(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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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496 但是这两种论式也有着不同点,正理论的论式部分或环节有五,这五个部分的排列次序是和辩论的次序相顺应的,三段论法有三,它的排列次序是和思维、推论的顺序相适应的;三段论法的论式是演绎的、形式的,而五分式的演绎是从归纳出发的,演绎和归纳在推论过程中很难分开。五分式的第三个部分例证和三段论法的大前提相当,但例证已涉及逻辑上归纳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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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498 我们知道逻辑的推论形式是人们长期生产和社会实践的产物。它是客观事物最普遍、最常见的关系的表现,这些关系在我们的头脑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印度的五分法无疑也是这种长期实践的产物,可能也受到外国特别是希腊逻辑理论的影响,(16)它对提高人们的思维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这种推论形式仍然还是一种形式逻辑的东西,它远远不能概括我们复杂的推理活动,只有从辩证逻辑的观点出发,才能不为形式逻辑的推理所局限,才能阐明推论形式的全部丰富性。正理论的五分法一般是在辩论中提出的,因此把例证作为论式的一个必需的组成部分以及大前提的思想代表,但例证常常是个别的、具体的事例,它的范围是很暧昧、有限的,因此有时会使命题和例证之间的普遍必然关系不能明白,以致推出了不正确的结论。试用一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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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500 凡栖于水中的是冷血动物,如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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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502 鲸栖于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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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504 故鲸为冷血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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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506 这个推论,如果用正理论的论式来衡量并没有错误,但由于举例不当(鲛是栖于水中的特殊的冷血动物),因此和事实相违,导致了错误的结论(鲸是冷血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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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508 (丙)推理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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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510 正理论也研究了推论的错误理由,错误理由在梵文中叫做hetvābhāsa,它原意是“一个表现为真实而实际上是不真实的理由”,中国旧译“似因”很为确切,正理论把推理的错误理由分为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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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512 (1)中词不定(savyabhicāra),即由于中词(理由)的不确定,不能获得一个结论或导致各种矛盾的结论。这又可分成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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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514 a.中词太普遍(sādhāraṇa),即中词(理由)太大,中词既有正面也有反面的两种矛盾情形。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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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516 所有可知的东西是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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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518 这山是可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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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520 因此这山是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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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15522 在这个推论中,中词或理由是“可知的”。但“可知的”是一种广泛的说明,它既包含着有火的厨房,也包括着无火的湖。像这样广泛的中词,不能构成“这山是火”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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