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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宇宙是存在的一个部分,它的特征我们的(印度——译者)心理学家用梵文称之为Deśa-kāla-Nimitta(即空、时、因果——译者),而欧洲心理学家称之为空间、时间和因果。这个宇宙仅是无限存在的一个部分,由时间、空间和因果所组成的一种特殊模型。由此,必然作出的推论是:规律只有在这个受条件制约的宇宙中才有可能,超越这个宇宙就不能有任何规律。当我们说宇宙时,我们只意味着由我们心灵所限制的那个部分的存在,这就是我们所能看到的、感到的、触到的、听到的、认知的、想象到的那个感觉的宇宙,只有这个宇宙是受规律制约的,但是超越宇宙的存在就不能服从规律。因为因果并不能伸张到超越我们心灵的世界以外……只当存在被塑成形式(form)或被称呼为名字(name)时,它才服从因果律,并且被说成是受规律控制的,因为所有的规律,都以因果为它的本质。因此,我们立刻可以看到,不能有像自由意志的那种东西,自由意志这个词本身就是一个矛盾,因为意志是我们所认知的东西,而我们知道的每一样东西是在我们的宇宙之中的,在我们宇宙之中的每一种东西是由空间、时间和因果的条件所塑成的,我们认知的每一样东西或者可能认知的每一样东西必须服从于因果,而服从因果规律的东西是不能够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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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喜全集》第1卷,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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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时间、空间和因果中发现一种特性,这就是它们不能和其他事物分立而存在的特性,你不能作这样的设想,没有颜色或者界限,或者与周围事物没有任何联系的空间,这乃是一种抽象的空间。你必须认为它是两种物体界限之间或者是在两个物体之间的空间,空间的任何存在必然与某一物体相联系着。时间也是这样,你不能设想会有任何抽象的时间,你必须取出一前一后的两件事实,并且用连续的观点去看它们,你才会获得时间的概念。时间依存于这两件事实,正像空间必须和物体相联系一样。另外,因果的观念也是不能和时间与空间相分离的,它们不能独立存在,这是它们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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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喜全集》第2卷,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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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中所有事物按照规律活动着,没有一个可以例外。心灵和自然中的每种东西都是被规律所统治和控制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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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的和外在的自然,即心灵和物质都是在时间、空间中并且被因果律所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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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灵的自由是一种妄想,当心灵被规律所控制和限制的时候,它如何能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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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Karma)的规律就是因果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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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变成自由。我们知道了要做的事便是自由了。我们必须抛弃所有的奴役、所有的束缚。我们不仅必须抛弃我们在地上的束缚,抛弃在地上的每种东西和每种人的束缚,并且要抛弃所有天堂和快乐概念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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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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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的观念必须消灭。死后的天堂观念,即在天堂中好人过着一种永远快乐的生活,是一种徒然的幻梦,这丝毫没有意义。凡是快乐的地方必然在某些时候跟随着不快乐。凡有欢乐必然有痛苦,这是绝对正确的。每一种作用有着它的某些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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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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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时、空、因果中的每一种事物是受束缚的,而灵魂则是超越一切时间、一切空间、一切因果的。凡是受到束缚的是自然,而不是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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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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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空间和因果,我们叫作摩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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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喜全集》第6卷,第58~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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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是绝不和现象分开的,原则是绝不和人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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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变化(change)的集中和结合中获得对规律的认识。我们从未在这些变化以外看到规律。把规律作为离开现象的观念是一种心理的抽象、一种措词的方便而不是别的。规律是它(指宇宙——译者)范围以内每种变化的一个部分,是一种寓居于由规律所控制的事物中的样态(manner)。寓居于某个事物的力量是我们对那个事物观念的一个部分——它在一定的样态中作用于其他的事物——这是我们所称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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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是在事物的现实情状之中,即它是在这些事物怎样相互作用中而不是在于这些事物应该怎样中。如果火并不燃烧或者水并不潮湿,那或许更好,但是火是要燃烧的,水是要潮湿的,因此这是规律。如果火并不燃烧或者水并不潮湿是一个真正规律,那么火不是火,水也不是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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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成人的肉体的物质的规律已经被发现了……一千年以前构成一个人身体的元素已经被证实仍然存在于某个地方或者在其他的地方。已经闪现出的思想也在其他人的心灵中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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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困难是要寻出一种关于离开身体的人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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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和伦理的规则不是每个人的行动方法。伦理体系、道德体系甚至国家法律体系在破坏中较之在遵从中更被尊重。如果它们是规律,那如何能被人破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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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能够违背自然规律。我们怎么常常埋怨人破坏了道德法则和国家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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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最好是极大多数人集合意志的体现。这常常是一种希望,而不是现实存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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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规律这个词常常被当作自然法则。当它一般应用于伦理和人的行为中时就有了不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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