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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经过突变,遂产生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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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真理的认识以社会的实践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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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论的辩证法和观念论的辩证法是对立的。可是它们的对立,只是相对的对立,不是绝对的对立。哲学上唯物论与观念论的区别,绝不是那么简单的,绝不是单凭直接的外形可以断定的。如果仅凭抽象的形式断定某也是唯物论者,某也是观念论者,那是一种极幼稚的见解。譬如哲学上昌言对立的范畴,喜欢谈普遍和个别的问题、原因和结果的问题、必然性和偶然性的问题,我们不能单凭这些抽象形式,断定哪个是唯物论者或观念论者。因为这种断定是没有具体的内容的。又譬如感觉一物,唯物论者认认识的起点是感觉。观念论者也认认识的起点是感觉,你能够单凭感觉去下一个断定么?极端的观念论者贝克莱(Berkeley)主张“一切存在都由感觉而生”,但是我们尽可以运用这句话做一个彻底的唯物论者。可见单凭抽象形式贸然地下断定,是一种幼稚见解的暴露。最近苏俄的机械论者就都犯了这种弊病。他们单凭抽象形式断定德波林(Deblorin)一派是观念论者,只是暴露自身的无知。他们把唯物论和观念论看作绝对的对立,是怎样的缺乏积极性的见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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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波林一派也不了解唯物论和观念论的区别,他们把唯物论的辩证法和观念论的辩证法混为一谈。这种谬误,实由普列汉诺夫(Plekhanov)启其端。普列汉诺夫把黑格尔的辩证法看作绝对不变的真理,以为只要把黑格尔的辩证法一倒转,附上唯物论的命题,便成为完整的唯物论的辩证法。德波林正落入这种窠臼之中。以为唯物论和观念论的区别,只要阐明物质和精神哪个是主体哪个是客体,便算完事,就讲到黑格尔的辩证法,而以为只是抄袭,便算完事,这都是由于不曾深究黑格尔辩证法的本质,不知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内容有所改变,以致陷入观念论的迷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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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指出德波林一派确实不曾理解的,便是当作认识论看的辩证法。他们把辩证法和认识论完全对立起来,把方法论和现实认识之历史的发展完全隔离开来。他们不知道辩证法本身即是认识论,也即是论理学。论理学、辩证法、认识论成为一件东西的异名,他们全然不理解;他们只聚精会神于概念与范畴的研究,这便成为他们的谬误的根源。例如关于“质”的范畴的说明,他们和机械论派便表现一种似异实同的谬误。机械论派分析“质”,不是辩证法的,也不是历史的,而是形上学的,统计学的。机械论派的看法是这样:对象可分解为分子,由分子到原子,由原子到电子,既到电子的阶段以后,在电子以前一切的阶段都是虚伪的。他们不能说明“新质”发生的问题,不能区别“质”的界限,不能理解一“质”和他“质”相结合而成的“质量”。德波林派便不如此。他们着重“质”的范畴,并且主张从客观的见地理解“质”,以别机械论派从主观的见地理解“质”。不过他们把“质”看作自身孤立的东西,不从“质”的发展之现实的条件去考察,结果所谓“质”,变成一种凝固的、空虚的、陈死的“质”。在认识的发展阶段,“质”的概念占了一个怎样的地位,怎样才可以达客观“质”的概念,“质”又是怎样发生的,怎样相互移行的,这些问题,他们完全不注意。他们以为辩证法之一般的概念已经由黑格尔说明好了的,我们只要充实唯物论的基础,便可以应付“质”的问题。这样看来,德波林派和机械论派同样地不能说明“质”。唯物论的辩证法对这问题的解决便是这样:我们到达“质”的概念,须通过客观的物质世界之感性的直观。我们想认识某种对象之际,必先从感觉,直观把握对象,然后移于表象的形式而从其中抽取互异之物。这种理论的抽取物则在实践上检证,而对象固有的某种同一物则反映于“质”的概念之中。这即是费尔巴哈所说“质与感觉的同一”。感觉是最初步的,最单纯的,最直接的东西,可是其中蕴藏着“质”。“质”为事物或现象的规定性之一。它直接映于吾人的眼帘,而与人类的实践随处会合。在具体的客观的现实界,一切事物的“质”虽是一种未发展的状态,可是入于认识过程,“质”的概念便成为最初步的最单纯的抽象。因此,一切事物之一步一步地被深刻地理解,即是以该事物之现实的历史的发展为前提的。所以真正的认识是历史的认识,历史的认识是单纯的事物向内容丰富的概念和法则的移行。一方面联结论理的范畴,理解移行之一般的法则,他方面则要求对史的发展的事实为不绝的考虑。于是认识论与辩证法合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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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抽象的范畴渐次进展到具体的范畴,这是黑格尔的看法,马、伊主义的看法便不是这样。他们规定人类认识发展的过程,是由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再到实践——这便是真理的认识,客观的实在性的认识之辩证法的程途。在这里,历史的东西和论理的东西是一致的,事实的辩证法和概念的辩证法是一致的,辩证法和认识的历史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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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十讲 三 观念论的辩证法与形式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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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我们知道辩证法有观念论的和唯物论的区别。但我们还须知道观念论的辩证法中,又有否定矛盾和肯定矛盾的两种。所以在这一段,要把这两种观念论的辩证法分别说明,并对形式论理也加以探讨,然后认识它们彼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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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否定矛盾之观念论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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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诺是观念论的辩证法之创始者,也是否定矛盾的辩证法之创始者。他承认整个宇宙原是一个不可分的“一”;“一”才是真正实在的,与“一”相反的杂多乃不是实在的。同时他承认世界只是静止的,所以他否认运动。因此他有难杂多难运动难感觉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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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诺这种学说原是为他的老师巴门尼德作辩护的,我们在前头也曾提及过,巴氏的思想是主张“一”。主张“一”是不可分析、不生不灭,不动不变、无始无终。“一”是存在,多则非存在;“一”是静止,多则变化;“一”是实体,多则为幻象。所以变化不居的万物,都不过是一种幻象,实际上并不存在,所以不是实体。芝诺接受了这种思想,于是以巴氏的主张为其主张,将巴氏的思想从消极方面发挥而光大之。为要替不可分的“一”辩护,于是非难杂多;为要替静止的“一”辩护,于是非难运动;为要替实体的“一”辩护,于是非难一切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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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杂多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在量上说,多是无限大,同时又是无限小;在数上说,多是有限的,同时又是无限的。这是多的本身矛盾之暴露,自相矛盾的事物不能存在。故杂多不能存在,只有整个的“一”才存在。他说运动也是不可能的。他举出“二分说”、“阿喀琉斯追龟说”、“飞箭不动说”三个例子作为明证。他的结论是说运动本身充满了矛盾,所以不能成立。宇宙的实在只是不动不变的静止,他更进而证明感觉也是矛盾的,不可靠的。故认一切所感觉的只是幻象,不是宇宙的真正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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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诺便是站在否定矛盾之观念论的辩证法立场上去说明宇宙的。他不承认宇宙间是一切矛盾之对立,他只肯定宇宙是一个整体,是静止的,不动不变的整体。他这种说素只是充分地表现他自己对宇宙没有认识;不知宇宙的真相就是发展的过程,就是矛盾之对立的发展。矛盾不但不是幻影,矛盾正是绝对地存在的。芝诺所以十全十足地成为否定矛盾之观念论的辩证法家,就是因为他只看到主观,没有看到客观,更没有看到主观本身也即是客观。恩格斯写给史弥特的信上说道:“我们头脑中的辩证法,仅仅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那些依照辩证法形式之真实的发展的反映。”头脑中的辩证法,既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反映,而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充分地表现着矛盾的,那么,一切的矛盾现象,又有什么方法去否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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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矛盾一派之观念论辩证法思想家的错误,便是他们以空洞的观念作为了解世界事象的基础,将思维与现实隔离。不从现实说明现实,而从抽象的概念说明现实,所以愈说明离题愈远。然而他们所谓现实,所谓真理,只不过是脑子里一群抽象概念而已。他们先在主观上假定一个不动不变、静止永恒的“一”,以此解释宇宙,解释一切事象。从未觉察到现实的存在才为观念的根源,与现实事象符合的观念才是正确,所以掩蔽了现实的矛盾性,干脆地否定矛盾之存在,轻轻地把发展的意义推开,这是何等地陷于巨大的谬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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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肯定矛盾之观念论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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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虽然始终未跳出观念论的垒营,可是他居然把辩证法抚育成为一个像样的宁馨儿,这不能说不是他的功绩。他认识了发展、矛盾的重要性,他以为世界一切的事象都是在发展或转化的阶段中,一切都是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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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起始便承认概念不是静止永恒的东西,乃是发展着的运动着的。一个概念,其本身就含着和它相反对的概念,这矛盾的存在从发生发展而至消灭,形成了概念的过程。概念的发展过程是永续不绝的,所以发展是绝对的,运动是绝对的。概念采取着继续发展的形式一直发展下去,这就是宇宙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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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辩证法表现在他的巨著《论理学》一书中。他在论理学上选择一个最纯粹的东西做出发点,这便是“有”的概念。他从这个“有”的概念开始分析,由辩证法渐渐导出其他的概念。即是,对于某种概念而发生反对概念,再走到一个新的立场而得第三概念。用黑格尔的话表出来,即从“即自”(Ansich)移到“对自”(Fürsich),再回到综合二者的“即自和对自”(Anundfürsich)。这便是他的概念发展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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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概念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是很重要的。我们现在借这个机会把黑格尔的“有”、“无”、“成”来讲一讲。黑格尔的“有”,是最纯粹的东西,是最抽象、最简单、最直接的东西,是全无内容、全无规定的东西。“有”是泛说,是“无所不有”,即不指任何物而言,因此便不含有任何“性质”。即从“性质”之点说来,“有”又为“无”。这是“有”本身所含之内在的矛盾。譬如讲到“存在”,就已经伴着“早已不存在”,“尚未存在”,“全不存在”这些否定的事实之意。“有”自身是肯定,同时又是否定,由此两者遂成为某物,于是有“成”。即“有”之中所含的矛盾在“成”而得统一。所以“成”为“有”,又为“无”。例如说“黑的物变成白的”,在这时,此物已变白,却尚未全白,当然早已不黑。于是此物(成)“是”白(有),同时“非”黑(无)。故“有”和“无”的矛盾,在“成”而被否定,然二者同时又为不可缺的契机而被保存。推寻黑格尔的原意,“有”自身是肯定,同时又是否定。如果“有”只是肯定一个意思,那“有”便是不动的、陈死的、不能发展的。如果“有”只是否定一个意思,那“有”便等于零,成为全然无力的东西。但黑格尔之所谓“无”,也不是一切空无,“无”是“对自”的,是可以思考的,“对自”由“即自”而起,“对自”即含于“即自”之中,所以它也是“有”。“有”、“无”对立是矛盾,这矛盾即含于“有”之中。至讲到“成”,“成”又使自己变成,使自己由“成”变成“已有”(Gewesen),于是“有”的性质稍稍确定。“有”既已是“成”,“有”便决定自己,限定自己,于是泛说的“有”,变成确定的“有”。例如说“黑的物完全变成白的”,这时的“有”名“定有”,或名“定在”(Dasein)。“定有”乃明显的表示性质的范围。由此“定有”而有“某物”(Etwas)的概念,由此“某物”的概念而导出与此相对的“他物”(Anderes)的概念。本此关系,继续演进,便是他的概念发展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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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以为概念不像芝诺所说的为寂静不动之物,乃是时时向上发展之物。一概念成立,即内含一矛盾概念,于是此相矛盾的二概念得一统一,而成立一种较进步的概念。此种较进步的概念成立,同时又内含一矛盾概念,于是又得一统一,而成立更进步的概念。如此辗转演进,为概念发展的形式。黑格尔以为凡一概念必然地内含一反对概念,当劣等概念发展之际,决不以其为劣等而遽遭淘汰,必逢着矛盾以便互相斗争而促进向上之机。于是劣等概念退位,优等概念入位。劣等概念遂为优等概念发展的阶梯。在原概念为“正”或“措定”,与此相矛盾的概念为“反”或“反措定”,而统一这两种矛盾概念的便是“合”或“合措定”。“正”为肯定,“反”为否定。“合”便是否定的否定。这里面所当注意的,便是“正”和“反”绝不是两个对立的个体,而是一个个体之内在的矛盾。“正”本来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矛盾性就内在于它的本身。这内在的矛盾就是它的否定。惟其因为它的内在的矛盾,所以有运动,有运动就有矛盾的量的扩大,矛盾的量扩大到某种程度,就会由量变质。发生突变,这就是否定的否定。即是在旧体的基础上形成新的矛盾的统一体——新的高级的阶段。这新的高级的矛盾的统一体中,又含着内在的新矛盾,于是又继续发展到更高级的阶段。辩证法的发展过程便是这样发展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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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此可以看出黑格尔如何地充实辩证法,如何地使辩证法的内容丰富化、深刻化,这种看重矛盾、看重发展的辩证法,委实比芝诺的思想进步得多。还有,在他的辩证法,他知道尊重“突变”一个阶段,这也是他的伟大的地方。可是黑格尔不能再有所贡献,他只是始终以“绝对理念”为根源,认自然与社会的发展,都只是“绝对理念”的发展,于是“绝对理念”远在物质、空间、时间、自然和人类发生以前,即已存在;“绝对理念”能够创造一切,不和基督教所信奉的神相同么?毋怪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上说:“黑格尔所讲的世界开辟,比正统派基督教徒所讲的更陷于紊乱无条理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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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用精神的发展来规定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自乱其主客的位置,毋怪马、恩诸氏认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倒立的,要把它扶正起来。黑格尔说:“存在的是合理的,合理的是存在的。”结果就会达到拥护现代阶级制度便是合理的这种反动的结论。黑格尔哲学一方面是自由主义的革命的意识形态,另方面又是保守主义的反动的意识形态,处处表现他的哲学的二重性。这正是当时德意志社会上政治上的矛盾之哲学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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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式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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