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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了起见,他又说明求“马”则什么马都可以应,不拘黄马黑马;若说求“白马”,那便不同了,那只有“白马”才可以应。因此所谓“白马非马”,更可得到证明。原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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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为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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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他又说明“马”是不拘什么颜色的,“白马”是指定着颜色的;不拘颜色的和指定颜色的自然不同,故曰“白马非马”。原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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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可以色去,故惟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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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篇《白马论》里面我们发现他完全站在形式论理的立场。他是把概念和现实隔离的,把现实的“白马”和概念的“马”截成两段,在同一律上,认概念的“马”比现实的“马”实在。认“甲是甲”,“马是马”,“白马非马”。不知概念是和现实根本不能分离的东西,“马”的概念是随着“马”的种族的进化而进化的。在这点就表现着惠施和公孙龙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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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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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他说明“指”与“物”的不同,说明概念的“指”与现实的“物”不相切合,把抽象的、普遍的概念和具体的、特殊的事实,看作完全隔离的。这篇开宗明义便是这样几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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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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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几句话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公孙龙是十足的观念论者。所谓“物莫非指”,所谓“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这不是说宇宙万物都是概念所形成的吗?这明明是主观的概念论的主张。一个主观的观念论者夸张概念的作用,走入形式论理的深渊,这是毫不足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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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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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孙龙在《通变》篇中告诉我们的,是“不变”的哲学。他不承认变化,他以为变化的只是形式,物的本质是不变的。所以他主张“二无一”,这是说两件东西无论如何总是分离的,孤立的,没有结合统一的可能。在本篇里这样写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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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二有一乎?曰:二无一……曰:谓变非变(依俞荫甫校改)可乎?曰:可……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青以白非黄,白以青非碧。(“以”即“与”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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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篇看来,他不但是个观念论者,他还否认“变”的绝对性。他以为变只有形式的变,本质是不变的永恒的。他既不承认变,自然也就不了解矛盾,更不了解矛盾的统一。所以主“二无一”,以为“二”是彼此绝对孤立、不相联系的,没有合而为一的可能。但我们知道变是绝对的,矛盾是绝对的;两个不同的质素,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有统一的契机,变成第三种新的质体,把“二”结合为新的“一”。所以我们是承认“二有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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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白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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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说明“坚白相离”的道理。他以为“坚白石”是二不是三。手抚石得“坚”而不能得“白”,目察石得“白”而不能得“坚”,这时只有“坚、石”或“白、石”的两概念,并没有“坚、白、石”同时具备的三概念,可见坚白是相离不相盈的,所以说“白石”可,说“坚石”亦可,说“坚白石”则不可。文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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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白石三可乎?曰:不可。曰:二可乎?曰:可。曰:何哉?曰: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无白也……得其白,得其坚,见与不见离。不见离,一一不相盈,故离。离也者,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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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说主观与客观之分离,主观方面的感觉——触觉感坚,视觉感白,与客观方面的物质——石,不能发生联系,纵发生联系也是片面的,所以只有“坚石”“白石”,而无“坚白石”。这是由于他把抽象作用和具体的直观之联系截断了,所以感觉不到“坚白石”。他只知道“坚”、“白”两抽象概念各各独立,却不知道这具体的“坚”、“白”的事实,是在“石”里面渗透着,融合着。这样,作为认识内容的抽象作用,仅仅成为固定的孤立的僵固体,不仅主观与客观之辩证法的统一谈不上,即主观与客观之静的统一亦谈不上,结果完全陷入诡辩论的渊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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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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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可看作他的形式论理的结论。他想完全用概念说明个物,表面上虽然名实契合,实际上都是实随名变。所以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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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谓彼而行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行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依俞荫甫校改)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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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他虽然认识名与实的联系,可是他没有想到“名”是随“实”而变的,概念是跟着个物的发展而发展的。在这点,也十足地表现他的观念论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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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孙龙的思想略如以上的说明,因本讲已太长,故未加细论。现在简略地说明辩者二十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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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庄子·天下》篇的二十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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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篇所载的二十一事大概是公孙龙及其同派者的主张。先记二十一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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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卵有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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