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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惟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明夷待访录·原法》,《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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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的区别即在三代之法为公法,后世之法为一己之私法。一己之私法,创法者固为私,变法者亦未始不为私。在私法之下,即使有能治之人,其所治亦在私法的范围内。黄宗羲指出,法之为公为私是最大关节,“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为公之法,法之外另有大空间。在公法下,正确的行为固为法所许,不正确的行为也不招致罪名,为法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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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对古来政制和法律的批判,具有很强的民本色彩,但也有极大的空想成分。其公法私法之辨也是以理想的三代之法为根据。但三代之法究竟如何,后人已莫知其详。而在成文法已有数千年的历史,法律早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社会生活要素之时,依然以空想的三代之法为致治理想,是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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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对学校的性质与功能也有独特的设想。他设想的学校,不像后世通行的学校那样仅仅是教育机构,而是类似上古社会的宣教机关,其职责在以清议影响政治,以教育培养人才,以礼乐化民成俗。黄宗羲说:“学校,所以养士也。然古之圣王,其意不仅此也。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而后设学校之意始备。”(《明夷待访录·学校》,《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10页)培养、造就知识分子,不是学校的全部任务,学校同时是一种代表民意指向、反映政治状况、营造宽松气氛的场所。学校的职责首先是清议,而清议是自由的。学校可以“使朝廷之上,闾阎之细,渐摩濡染,莫不有诗书宽大之气。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明夷待访录·学校》,《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10页)。学校的存在可以造成一种宽松的气氛,形成一种无形的监督,从君主到百官,其政令设施皆考虑学校的意见,皆出于它的无形监督之下。天子不敢自立于超越的权力之地而拒绝学校的监督,百官也惮于清议,不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黄宗羲认为,三代以下,学校的清议作用逐渐丧失,历史上除东汉太学生讽议朝政,裁量人物,豪强避其贬议不敢公然为非,北宋太学生伏阙槌鼓请起李纲等少数事件外,学校以知识分子群体力量影响政治的局面已经丧失。朝廷失去了民间舆论的监督,一切在天子的无限权力笼罩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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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下,天下之是非一出于朝廷,天子荣之,则群趋以为是,天子辱之,则群擿以为非。簿书、期会、钱谷、戎狱,一切委之俗吏,时风众势之外,稍有人焉,便以为学校中无当于缓急之习气。而其所谓学校者,科举嚣争,富贵熏心,亦遂以朝廷之势利一变其本领。而士之有才能学术者,且往往自拔于草野之间,于学校初无与也。究竟养士一事亦失之矣。(《明夷待访录·学校》,《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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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朝廷的导向与高压下,学校失去了清议监督政治的职能,变成了仅仅科举考试的养成所。士子趋于利禄之途,学校培养人才的功能也蜕变了。黄宗羲痛斥此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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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学校变而为书院。有所非也,则朝廷必以为是而荣之;有所是也,则朝廷必以为非而辱之。伪学之禁,书院之毁,必欲以朝廷之权与之争胜。(《明夷待访录·学校》,《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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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这里的议论是有感于明代末期朝廷与在野知识分子间的残酷斗争而发,有感于宦官擅权,迫害正人,禁伪学、毁书院的行径而发,意在抨击朝廷的高压对于正直知识分子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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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对学校培养人才的职能也提出了新的设想。他提出,郡县的官学,由郡县众议,请名儒主持。郡县学校皆设《五经》师,兵法、历算、医药、射御亦有师。学宫之外,寺观庵堂皆可改为书院小学,寺产归于学校,供给贫穷学生。国家的最高学校太学,推择当世大儒或退位宰相为祭酒。每月初一,天子率宰相、六卿、谏议大夫到太学听讲,天子百官皆就弟子列。政治上有缺失,祭酒可直言无讳。天子之子年十五以上,应到太学学习,使其知民情,习劳苦,以免闭置宫中,所闻所见不出宦官宫妾的范围,养成妄自尊大的习气。郡县每月二次,程序一如太学。在选拔人才上,学校中的学官不隶属于朝廷主管地方教育的提学,其与提学为师友关系。学官负责选地方上的俊秀补太学,太学中的俊秀送礼部考试授官。各级学校中学生的黜陟,由学官主之,提学不参与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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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同时是化民成俗的机构。在乡饮酒中,合一郡一县的缙绅士子,士人与庶民中年高无过犯者,坐上座,学官和郡县皆以晚辈之礼叩请乞言,以养成尊老之风。乡贤名祠,不以势位为进退。或立或废,一依其功业文章学行。一邑之先贤陵墓祠宇,其修饰与表章,皆学官之事。民间婚丧嫁娶事,皆依朱熹《朱子家礼》。庶民不懂得的,皆可问学官。“故入其境,有违礼之祠,有非法之服,市悬无益之物,土留未掩之丧,优歌在耳,鄙语满街,则学官之职不修也。”(《明夷待访录·学校》,《黄宗羲全集》第一册,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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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关于学校的设想,虽也是以理想的三代学校为蓝本,但其中实际可行的成分要比他关于君臣法制的议论多得多。他的设想,代表了在野知识分子虽不实际参与国家政治,但通过学校这种融清议、教育、化俗为一体的特别职能来参与社会事务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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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是一个目光敏锐、富于批评精神的思想家,他在《明夷待访录》中还涉及财政、赋税、兵制、选用人才、宦官祸国等问题。他的设想虽有较多的空想成分,但总的说,他比他同时代的知识分子更为正确地看到了未来社会的走势。他的书在后来的民主运动中发生了很大影响,这绝非偶然。从这里说,把他作为“新世代的开创者”(冯友兰语)是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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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哲学史(修订版) 第二十九章 陈确的哲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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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确是明清之际思想家。他的思想具有由明代向清代过渡时期的特点,既有重气节、尚修身的一面,又有重实际、注意解决社会问题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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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确(1604—1677)初名道永,字非玄,入清后改名确,字乾初,浙宁海宁人。幼时由兄长教读,年轻时即以才名闻,但科场不利。崇祯十三年补廪生,一生未出仕。年四十,与同乡祝开美、吴仲木至山阴,从学刘宗周,刘宗周授以《古易》,数月而返。后又二次至山阴谒刘宗周。刘宗周绝食死,受刘宗周之子刘汋之邀,校理刘宗周遗书。曾与张履祥举葬社,主张在丧葬上移风易俗。晚年患拘挛疾,不出户者十五年。主要著作有《大学辨》、《性解》、《葬书》等。其全部著作现编为《陈确集》。另辑有《蕺山先生语录》,今已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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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哲学史(修订版) 一 《大学》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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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辨》写于1654年,是陈确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书成后,遍示当时著名学者,包括黄宗羲、张履祥、刘汋、恽仲升等。是书对《大学》批评甚为激烈,而当时学者习闻四书旧义,闻者大哗,交章攻之。陈确往复作答,隐衷委曲,剖白良苦。《大学》是《礼记》中的一篇,在唐代韩愈特别提出表彰《大学》之前,历代学者并不把它视为重要性超出《礼记》其他篇的儒家重要经典,更不把它作为孔子的著作。自韩愈表彰《大学》,尤其是二程以《大学》为圣人之书,朱熹把它与《论语》、《孟子》、《中庸》合编为四书,并为之作注;随着朱熹的《四书集注》成为科举考试的教科书,《大学》的地位日益重要。但历代都有学者怀疑《大学》为孔子所著,王阳明就是其中之一。陈确的态度尤为激烈,他不仅反对《大学》为孔子所著,而且认为《大学》旨趣不符合孔子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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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言似圣,而其旨实窜于禅,其词游而无根,其趋罔而终困,支离虚诞。此游、夏之徒所不道,决非秦以前儒者所作可知。苟终信为孔曾之书,则诬往圣,误来学,其害有莫可终穷者。(《大学辨》,《陈确集》第5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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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确首先指出,《大学》之大,不合孔子之旨,孔子尝言“下学上达”,由此得一贯之旨。学术没有小大之别,为学不论年龄大小,方法总是一个,不当分大学小学。大学者,成年人之学,而成年人与童子修养功夫是相同的,“古人为学,自少至老,只是一路”,分别大学小学的结果,是年龄小者待长然后学,而道德修养是无所待的,自童子至成人,无须臾停息。故“大学”一词,本身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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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确又指出,《大学》的三纲领“非知道者之言”。《大学》的“明德”、“亲民”、“止于至善”脱胎于《尚书》的《尧典》,《尧典》之意,三事联属,互相包含,而《大学》似截然分为三事。且明明德之“明”易涉虚无,“亲民”之“亲”有亲疏之嫌,而“古之君子,非有所亲疏于民也”。至于“止至善”,则尤大谬。善不应有止,学不应有止。《大学》说知止,意味着知止于此,无复他知,此是禅学所谓“一悟无余事”。知不应有封限,不应有止息:“夫学,何尽之有,善之中又有善焉,至善之中又有至善焉,固非若邦畿丘隅之可以息而止之也。”所以,陈确认为,《大学》之三纲领“皆末学之夸词,伪士之肤说也”(《大学辨》,《陈确集》第5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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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确也反对朱熹《大学补传》中“一旦豁然贯通”之说,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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