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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Louis J. Gallagher trans, China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The Journals of Matthew Ricci, 1583-1610(New York: Random House, 1953),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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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裘锡圭,《“格物”——以先秦认识论的发展过程为背景》,《学术集林》(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卷1。此文简要,但极富冲击力,对今后研究宋代理学家“格物致知”真谛及其可应用的范畴,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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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中国哲学史新编》,第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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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参阅何炳棣,《原礼》,《二十一世纪》(1992年6月号),页102—110。关于《论语》仁、礼关系中礼限界仁或在理论层次上高于仁的词句及其诠释,请参阅何炳棣,《答孙国栋教授“克己复礼为仁”争论平议》,《二十一世纪》(1992年10月号),特别是页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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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国语·楚语上》,楚庄王(前613—591)大夫申叔时所述太子应该学习的是以天时纪人事的“春秋”、记先王之世系的“世”“诗”“乐”、先王官法时令的“令”、治国足供参考之“语”、记前世成败的“故志”和远古记述族类的“训典”。内容与孔子的六艺很相近,代表春秋贵族所受的是当之无愧的人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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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雷海宗、林同济,《文化形态史观》(台北:业强出版社,1988),页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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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于锦绣,《从中国考古发现看原始宗教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世界宗教研究》(1994年第1期),页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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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豹闻之”,《左传·襄公二十四年》(前549),足见此种不朽论在此以前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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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张立文,《中国哲学范畴发展史(天道篇)》(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页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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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详见Ping-ti Ho, 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 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 1368-1911(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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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蔡邕,《独断》,《百川学海》本卷上,页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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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周桂钿,《董学探微》(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页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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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雷海宗,《中国的元首》,《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香港:龙门书店重刊,1968),特别是页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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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史记》卷八《高祖本纪》,中华书局点校本,1959,页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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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页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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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炳棣思想制度史论 第二章 商周奴隶社会说纠谬[1]:兼论“亚细亚生产方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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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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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奴隶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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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奴隶社会说具有意识型态和纯学术的双重意义。由于它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一生著作中最易引起论战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说(The Asiatic Mode of Production,本文简作AMP),任何认真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学人都不能不首先涉及马氏此一理论。为了避免喧宾夺主,更为了极力避免无谓的意识形态的争辩,本文的重心完全放在古代中国,只在附录中对AMP作一尽可能简要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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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P说本身虽无可避免地会引起争辩,各家各派对奴隶社会的定义却无根本的分歧。学人的共识是:奴隶充当全部经济生产的主力的社会才是奴隶社会;奴隶在全部人口中的比重倒不是决定因素。试以古今三大奴隶社会为例。只有古代希腊的雅典,奴隶除在农业、手工业和矿业扮演最重要的角色之外,其总数还大大超过自由人口的总数[2]。古代罗马在公元前200年左右,奴隶占全意大利半岛人口的四成左右(Christ,1984:43—44)[3]。公元1860年前美国南部诸州是历史上最残酷的奴隶社会,而奴隶却只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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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社会是否应该定性为奴隶社会的先决条件是“奴隶”一词如何界定[4]。中外古今各地区、国家之中确曾相当普遍地存在过或大或小、或多或少、各种各类的奴隶个人、群体和奴隶制,而且在细节上各有各的“殊性”。本文首先必须探求的是奴隶的“通性”,换言之,是所有各种奴隶制共有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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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奴隶制的基本特征,我们不得不借重西方上古社会及经济史家和罗马法专家的积累研究成果。这是因为希腊和罗马的大批奴隶的墓碑,对研究奴隶制而言,其价值远非商代卜辞、周代金文、商周墓葬所可比拟(这似乎即部分反映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远较古代中国发达);再则文献方面罗马即有目击者论述奴隶制的专著,又有周密完备的罗马法典和不少判例。罗马法对中古、近、现代西方影响之深而且巨是举世公认的,其中奴隶法之有裨于探求奴隶制的基本特征,更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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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希腊人的思维习惯往往喜欢把两个互相排斥的理念搭配成双,然后朝着不同的方向各自论辩推理到两个相反的极限(Wiedmann,1981:1)。自由公民和奴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两极式的划分,就是这种思维论辩的社会实践例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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