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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67 因此,奴隶的第一基本特征是:无论法理或事实上,奴隶仅仅是属于主人的“物”、“东西”(res)和“动产”(chattel)。奴隶之所以异于“东西”仅仅在生物意义上他还是“人”,但已完全不具有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奴隶无权上法庭,因为他不具有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格”与法权(persona)。法律上奴隶是永处于“类似死亡”(pro nullo)的状态。但他与一般动产又有所不同,因为在主人许可之下,他可以有收入、接受赏赐、可以结婚、保留私蓄(peculium),以致最后还可以向主人自赎为民。在这层意义上,奴隶尚不失为“人”(Buckland,1969,Chs. 1&2;纯理论方面,参考了Buckland,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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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69 一言以蔽之,奴隶的第二基本特征是:他与原来所属的种族、邦国、社群、宗族、家庭的关系完全被根拔,永久被切断。被夷为奴隶这一程序有如一场噩梦的真实化;奴隶所受精神上的创伤实非常人所能体会。从另角度看,他意愿从属于任何大小单元——家族、社团、宗教团体、民族、国家——的权利被剥夺得净净光光。为了这个极不寻常的全部被剥夺特征,已故Sir Moses I. Finley特造了一个新词“deraciation”(Finley,1968)[6]。以上就是作者本人对此字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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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74 第二特征自然而然就导致出第三特征:奴隶是最广义的“外方人”(outsider)。这一特征本可视为第二特征的另一面,因为既然完全不能从属于人类社会中的任何大小单元,奴隶当然是“外方人”。但“外方人”另有深层意义,非与“内部人”(insider)对比之下才能清楚地呈现出来。Finley认为“同我族类”中人成批强迫被夷为奴隶是不可想象的事。他用极简单的语气举了三例。希腊人为了默认公民偶或弃婴的陋习,故意虚构出一种超越法律的说法:凡业经“暴露”的婴儿,既已被弃于荒野,就已经不能再算是自己人,就可以不去深究了。最早的罗马法典就已规定如果有公民想把另一公民加以惩罚,使他沦为奴隶,前者必须把后者先在国境之外拍卖为奴,然后才许把他带回国内永充奴隶。早期罗马城规模尚小,只在台伯河(Tiber)之东;当时已有“台河彼岸”(trans Tiberum)的俚语,意思是某某已经隔河合法地被卖为奴了(Christ,1984:43)。中古回教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一贯规定,并且一贯相当严格地执行,任何生于回教治下之人,皆不得被迫沦为奴隶。补充芬雷的概述,世界最古的苏美楔形文字已经充分反映奴隶与“外方”、“陌生”的不可分性。由于两河流域下游是泛滥平原,奴隶的主要来源是北方山区被掳掠的异族,所以“女奴”一词是女人和山结合的会意字(Kramer,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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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76 西方古代奴隶制研究中一个必须提到的是黑劳士(Helots)问题。黑劳士是希腊半岛最南部被斯巴达人全部征服了的“土著”,永沦为征服者的仆役。古代希腊人、当代中国郭沫若、李亚农诸家,都认为他们是奴隶。但黑劳士的身份与奴隶有以下的不同。他们并不是任何斯巴达私人私户的动产,不能被买卖,有自己的家庭和宗族,有私财,可以代代相传,不受干涉。他们还能长期保持自己的宗教膜拜仪式。(Finley,1985:63—64)更有趣的是,斯巴达政府年年要做一个对全体黑劳士“宣战”的形式,以表示双方集体间存在着一种永久的战争状态。根据已佚当时目击者记载的现存片段,当斯巴达和雅典战争(前431—404)期间,由于兵士伤亡甚重,政府事实上鼓励,甚至强迫斯巴达每一寡妇以一黑劳士丁壮为夫,这些变成斯巴达寡妇丈夫的黑劳士不久都取得斯巴达公民籍,子女一律都是公民(Wiedmann,1981:2,11)。可见黑劳士绝不是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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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78 笔者提出黑劳士问题是因为早年读习英国史,发现在社会经济史这一较新而又极重要的大领域内,第一流史家无一不对上古、中古、近古种种身份名词的法律与社会经济内涵广征深索,种种身份之间的不同分毫必辨[7]。我们应该遵循这种严谨的治史态度和方法,并应根据以上所提奴隶的三个基本特征,来检讨中国古代社会的真实性质。由于中国古代文献比较详于姓氏种族的记述,第二、第三特征将特别有裨于我们鉴定奴隶身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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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80 二、商代关键性社会身份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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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82 (一)“众”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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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87 检讨商代是否属于奴隶社会阶段,首先必须肯定“众”和“众人”(事实上二词同义)的身份。卜辞众字有、、等形式。郭沫若认为三人为众,头暴露在太阳下工作的应是奴隶(1904:211—215)。已故丁山教授却认为受太阳神佑护之下工作的人应是相当于古代西方公民的自由人(1956:38)。可见主观对一字的解释竟会得到完全相反的意义。幸而百花齐放期间已有古文字学家从卜辞中对众和众人的身份做了详尽的分析。众具有以下的功能和特征(赵锡元,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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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89 1.众是主要的农业生产者,既在王田工作,也在非王室贵族和官员的田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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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91 2.众参加商王的田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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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93 3.众在战时被征充兵士,并不时被征充任边防守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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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95 4.商王对众的生活有相当的关切,尤其对战争中“丧众”的问题很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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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97 5.卜辞中从未见过众曾被商王或贵族用作人牲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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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99 从以上的功能和特征看,众不是奴隶而是商殷部族成员。最能证明众是部族成员的是《尚书·盘庚》篇中,盘庚对“众”中地位较高者所作念旧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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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401 古我先王,暨乃祖乃父,胥及逸勤,予敢动用非罚?世选尔劳,予不掩尔善。兹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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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403 意思极明显,众的祖先曾为先王效劳立功,盘庚坦白地指出,他怎敢对他们非法惩罚,当他大享先王的时候,他们的祖先也同受祭享。但郭沫若曾强调指出今本《盘庚》中篇内有“汝共作我畜民”一语是众的奴隶身份的铁证,他把“畜”解释成“牲畜”。《盘庚》原文必须细加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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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405 古我先后,既劳乃祖乃父,汝共作我畜民。汝有戕则在乃心,我先后绥乃祖乃父,乃祖乃父乃断弃汝,不救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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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407 参考中外各家注释,试释如下:“很久以前我们的先王既已为你们祖先效劳过,(即使你们现在反对迁徙到新的都城,我还是有义务)把你们当作应该由我养活的人民。你们如果真心怀不良,我们先王会通过你们祖先,你们祖先就会断弃你们,看着你们死亡而不加拯救。”在这段话之前,盘庚曾对他们说:“予岂汝威?用奉畜汝众。”意思更为明显:“我岂会威胁你们?我只是为了抚养你们。”这个“奉”字无论如何不可能是对“奴隶”所用的字。这段话大陆有些学人认为是国王对众里边地位低的人民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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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409 应该指出的是:即使惩罚低层的众,先王之灵仍须通过众的祖先之灵。《左传》僖公十年:“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可见所有的众,无论地位高低,一定是与商王同一种族的国家成员,绝不可能是奴隶(Ho,1975:306—309)[8]。《盘庚》篇所记国王对众谆谆之言在卜辞中也充分得到肯定。于省吾曾发现一卜辞残片,但大意还是清楚的:一位常常率“众”出征的将领,“当出征之前,他招致众在某先王的宗庙举行侑告之祭。由于卜辞从没有杀众以祭的事例,毫无疑问,众是家族公社成员的自由民,因而才招致他们在宗庙里参与祀典。如果他们是奴隶的话,不仅不能这样作,还要把他们杀掉用作人牲。”(于省吾,1957:112;徐喜辰,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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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411 至于“畜民”这短语,北京大学裘锡圭教授指出:“古代统治阶段惯于把治民比作畜牧。《管子》里有《牧民》篇,一直到清代,‘牧民’一语还在经常使用,难道清代还是奴隶制时代吗?春秋时代的秦公镈铭说‘咸畜百辟胤士’,从来没有人因此认为百辟胤士是奴隶。为什么畜民就非是奴隶不可呢?”(裘锡圭,199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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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413 “众”作为商代主要的农业生产者和兵士的主要来源,既然绝不会是奴隶,而是商殷邦族的平民成员,商代社会性质大体上已经得到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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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415 (二)人殉和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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