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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细雨沐军,临机必有捷。回风相触,道还而无功。云类群羊,必走之道,气如惊鹿,必败之势。黑云出垒,赤气临军,皆败之兆。若烟非烟,此庆云也,必胜。若雾非雾,是泣军也,必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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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佑最后的按语:“是知风雨之占其来久矣。”问题在:现存《司马法》文本及其时代都还有待考证。本文本节目的在推测《迎敌祠》在墨家著述中的相对早晚,为慎重计还是借重《史记·日者列传》的《集解》和《索隐》。二者都认为“古人占候卜筮,通谓之‘日者’”,而“日者”一词在先秦文献中最早出现于《墨子·贵义》。司马贞《索隐述赞》:“日者之名,有自来矣。吉凶占候,著于《墨子》。”这是就文本言最可靠的综结。所以五行系统、占候望气等等绝不是战国末期墨者“巫祝化”以后才有的现象,而确是墨者初仕秦献公时早已具有的原始巫祝文化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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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应顺便指出的是,表面上这五光十色的誓师仪式是由巫祝导演的,而幕后真正的控制者是从未失去高度理性的“守”——由秦献公自己从墨者精英中遴选出来的最高城防长官。现存《墨子》有关城守的十一篇中,篇幅最长、性质迥异于《迎敌祠》的《号令》篇,内中详尽地列出种种有关安国、守城等实事求是的军令和法规,却独独插进《迎敌祠》中唯一理性的条款,似乎更足说明本文以上观察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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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气者必近太守。巫舍必近公社,必敬神之。巫、祝、史与望气者必以善言告民,以情上报守,守独知其请而已。无与望气者妄为不善言惊恐民,断,勿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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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佑《通典》卷一六二“兵十五”最后望气条结尾双行小字注中的综结大有助于读者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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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云任贤使能则不占而事利,令明法审则不筮而计成,封功赏劳则不祷而福从,共苦同甘则犯逆而功就,然而临机制用亦有此为助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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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体上受人本主义文化熏陶下的古代华夏民族斗争之中,巫祝仪式及望气杂占等迷信仅仅具有边缘的作用应该是接近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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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节的主题,我们还需要解释:何以秦献公自始即不得不委派墨者统筹全部城防事宜,并充任集军政权于一身的城区最高长官——“守”;何以围城居民、男女老幼,都按照军队编制组成五人基本单位的“伍”,受极度严酷“连坐”刑罚的控制。《墨子·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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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城之重禁,敌人卒而至,严令吏民无敢欢嚣、三最(三人相聚之义)、并行、相视坐泣流涕。若视举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击、相靡(以身及衣)、讼言语、及非令也而视敌动移者,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伍人逾城归敌,伍人不得,斩;与伯(百)归敌,队吏斩;与吏归敌,队将斩。归敌者,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先觉之,除。当术需敌,离地,斩。伍人不得,斩,得之,除。[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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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雀山汉简中墨家残简竟有敌尚未至时,防守人员入厕必须衔枚,不准二人同行,违者斩之令![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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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极度严峻的城防法令规章只有从本文秦魏河西争战史年表底注《吕氏春秋·当赏》所载,秦献公返国即位途中极度艰险的经过中,才能得到合理的解答。他初试从最近的郑所之塞入秦,被守塞官右主然所拒,其理由正当:“臣有义,不两主。公子勉去矣。”献公不得不深入北翟,幸焉氏塞守塞敌军改迎之重入秦境。但此举虽极有利于献公,却因秦公子在外者多,政治上会留下不良影响。奉小主夫人命北上击寇的军队半途哗变,献公才能南下至雍即位,但总观全局,第一步的关键确是决定于守塞官员临时所选择的效忠对象及其是否有决心和能力防阻内奸外谍的情报传递。秦献公立法图强首要的整顿对象之一当然是严城防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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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则《备城门》篇禽滑釐请问墨子守城十二法首段很像是全部有关城防诸篇的“序言”。内中尤堪注意的是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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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守者虽善(而君不用之),则犹若不可以守也。若君用之,守者又必能乎?守者不能,而君用之,则犹若不可以守也。然则守者必善而君尊(专)用之,然后可以守也。[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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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君用臣能”是任何聘募墨者时双方第一考虑的因素。事实上,除了“守”的能力外,同样重要的是他的操守。在献公饱受惊险回国即位后的第四年,巨子孟胜及其弟子百八十五人集体殉义之后,城防最高长官及其随从之选,舍墨其谁应已系不争之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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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图强运动中墨者的主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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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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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公之前的半个世纪,秦弱魏强只是一种相对的说法。就疆域、人口、资源而论,秦本有足够的潜力演变成为一等军事强国,主要的关键在有英明的君主领导改革。根据本文以上的多边考释,献公即位后的第四年,亦即墨者首任巨子孟胜及其弟子集体死楚阳城君之难那一年,献公与墨者应即开始合作,而且关系如鱼得水异常融洽,所以城防要区集军政大权于一身的“守”都从墨者甄选。《汉书·百官公卿表》谓“郡守,秦官,……景帝中二年(前148)更名太守”。战国史籍虽然残阙,但“守”的起源至少可上溯到春秋晚期。《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有“董阏(安)于为赵上地守”,“李悝为魏文侯上地之守”。按:董安于为赵简子(卒于公元前475年)家臣。魏文侯在位五十年(前445—396),李悝是魏国最出名的首“相”,实行法制和农村经济改革的政治家,其初任“守”职应在文侯的早期。据注释,上地即上郡,前者在今陕西榆林、延安之间,后者在今山西上党一带[42]。秦献公任墨者为“守”更有近例可援:魏于公元前408年攻占全部秦河西地后,即任吴起为西河守[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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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制城防最高长官“守”之下,还有由墨者充任的“尉”。《墨子·备城门》篇说明“城上四隅……四尉舍焉”。“百步一亭……亭一尉,尉必取有重厚忠信可任事者。”亭尉掌旗帜。各种城防士卒,包括童子及女子,都依照“青、赤、黄、白、黑”五色旗帜各守岗位。敌人攻城由远而近时,亭尉手执大旗,有如近代童子军领队之“打旗语”,并鼓声,指挥部队的行动。夜间只好用火。此外还有门尉,责任是执行极严格的监守城门、防谍杜奸的规令,白昼必须亲自巡察三次,夜间巡察一次[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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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尉的起源,初见于《左传·闵公二年(前660)》,是晋国的高级军官。《左传·襄公十九年(前554)》:“公享晋六卿于蒲圃,赐之三命之服,军尉、司马、司空、舆尉、候奄皆受一命之服。”可见军尉是中央的军职,品级仅在卿帅之下,众官之上。随着战国初期战争规模及频率的上升,边区地方渐有设置中低级尉官的必要。韦昭《辨释名》对尉的综释最简明合理:“廷尉、郡尉、县尉皆古官也。……凡掌贼及司察之官皆曰尉。尉,罚也,言以罪罚奸非也。”[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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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睡虎地秦简发现之前,高亨注译《商君书·境内》篇时指出:“县有四尉,他书无证。”[46]其实现存《墨子》城守诸篇,尤以反映墨者仕秦初期情况的《备城门》篇明明指出“城上四隅……四尉舍焉”。不过《商君书·境内》篇“县有四尉”的“县”反映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把全国旧有的地方行政单位划成四十一县这一重要史实,原来要塞性的“城”也划为一般性的“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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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必须一提的是,尉的主要责任虽是防谍杜奸,严格执行罪罚,还有训练基层吏员及士卒射弩技术的责任。《秦律杂钞·除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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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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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律在军事史上的意义,于豪亮、李均明《秦简所反映的军事制度》文中有较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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弩机是射程远、杀伤力强的一种武器,使用这种武器的士兵在当时的军队中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对这支军队必需要加以必要的训练。士吏和发弩啬夫是军队的基层官吏,发弩则是使用弩机的士兵,对于他们发射弩机的成绩必须加以考核,如果发射不中,任命他们的负责官吏令、尉都要受处分。[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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