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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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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律在军事史上的意义,于豪亮、李均明《秦简所反映的军事制度》文中有较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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弩机是射程远、杀伤力强的一种武器,使用这种武器的士兵在当时的军队中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对这支军队必需要加以必要的训练。士吏和发弩啬夫是军队的基层官吏,发弩则是使用弩机的士兵,对于他们发射弩机的成绩必须加以考核,如果发射不中,任命他们的负责官吏令、尉都要受处分。[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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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备城门》和《号令》等篇,训练士兵使用先进武器的权利和责任大都落在墨者身上应该是事实。但是战国史大家杨宽对此怀疑:“《墨子·非攻中》篇列举各种武器没有提及弩,因为它的著作年代在春秋战国间。至于《墨子·备城门》以下讲守城各篇,不但常提到弩,而且有‘连弩’,因为它的著作年代已在战国末期。”[48]事实上早于墨子百年以上的《孙子兵法》,其《作战》篇已提到“甲胄矢弩”,《势》篇形容“势如弩,节如发机”。近年拙作《中国现存最大的私家著述:〈孙子兵法〉》证明全书十三篇撰成于公元前512年吴王阖庐召见之前。西方专家独立判断与拙见亦不谋而大体相合[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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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劳永逸,杨宽的置疑还是应该在《墨子》书中去求解答。案:《备城门》篇中墨子和大弟子禽滑釐提纲絜领式论应付攻城十二法之外,多方反映墨者仕秦初期情况,史料价值甚高。篇中不止一次提到“弩”和“必射五十步以上”的“木弩”,言及以竹木为原料的矢(箭),并希望能多利用齐国的铁来造箭头。《备高临》篇中“连弩之车”是该篇和《墨子》全书中仅有的一次出现。为审慎,有必要细读该篇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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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子再拜曰:敢向敌人积土为高,以临吾城,薪土俱上,以为羊黔(高大足以攻城的土山基址),蒙橹俱前,遂属之城,兵弩俱上,为之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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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墨子曰:子问羊黔之守邪?羊黔者将之拙者也,足以劳卒,不足以害城。守为台城,以临羊黔,左右出巨各二十尺,行城三十尺,强弩射之,技机籍之,奇器口之,然则羊黔之攻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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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以上引文的二百一十六字全都是机件部门名称、尺寸、长短、厚薄、重量的数字,与引文中的师徒对话完全不能衔接呼应。原文中师徒问答的对象是如何应付敌人利用羊黔来进攻,羊黔是敌人逐步堆筑逼近我方城楼垣墙的高大土山基址,而连弩车“其牙一发,诸弦齐起,及七百步,所中城垒无不摧陨”[50]。从常识就可断言连弩机和羊黔绝不是同一时代的产物,它在全部《墨子》书中仅有的一次出现,显然是末期墨者抄填强行插入世代相传原有的墨者手册中的。连弩机在历史文献中的首次出现要晚到秦始皇生命的最后一年(前211—210),那时因求神药,始皇“自以连弩候大鱼出射之”[51]。杨宽根据仅有的一次出现,即推断《墨子》城守诸篇都是战国末年之作,是不能使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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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正题,由于饱受多年流亡生涯的苦痛和即位后四年所受墨者集体殉义的感召,献公自始即对墨者有充分的信任,以致墨者似乎成为秦国军队中的全能干部和严格纪律的执行者。被聘募的墨者也一再表示对献公效忠之忱。平时对“重室子”(贵家子弟)表面上予以优待,而事实上是严加看守。敌军来攻时,令重室子居城隅高楼上作侦察守候的工作,“失候斩”。其他“守城之重禁”和“大奸之所生”“具以闻于上”[52]。墨者对秦中央集权消除异己方面的贡献是不容怀疑的。此外,秦国当局自始即极力汲取利用墨者对军事工程及武器制造方面的专长也是可以肯定的[53]。总而言之,墨者对秦军事上转弱为强的重大贡献,在献公晚年与魏战于石门、斩首六万、天子贺以黼黻的大凯旋中得到充分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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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籍与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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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和近代中外学人研究古代中国以军统政的地缘组织的起源,每多上溯到齐桓公(前685—643在位)时管仲的创举和公元前543年郑国子产的改革。事实上齐、郑的改革都不能认为是秦制的先例。兹分别辨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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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管仲的改革,须对《周礼》中的乡遂制度略加说明。《周礼》虽成书较晚,“其所述的制度已非西周时代的本来面目,夹杂有许多拼凑和理想的部分,但其中乡遂制度,基本上还保存着西周、春秋时代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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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周礼》,周天子直辖的王畿之内,王城、近郊和相当开阔的“四郊”统称为“国”;四郊以外以至王畿的边境间更广大的区域统称为“野”。国分为“六乡”,野分为“六遂”。诸侯直辖的领土和卿大夫的采邑大都遵照王畿而划分“国野”和“乡遂”。国野和乡遂几可视为平行的同义词。乡和遂不但是不同的两大行政区划,其居民亦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阶级。前者的居民,至春秋早、中期还与城居的各阶层贵族保有一定程度的血缘关系,统称为“国人”,享有公民权利,是邦君扩充兵源的首要对象。后者的居民为数众多,一向被称为“野人”或“氓”,不享受国人的公民权利,没有充当士兵的资格,主要是负担农业生产上的无偿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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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野乡遂的区别既明,管仲改革的真义就容易了解了。《国语·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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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齐桓]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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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于是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三军故有中军之鼓,有国子之鼓,有高子之鼓。春以蒐振旅,秋以狝治兵。是故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内教既成,令勿使迁徙。伍之人祭祀同福,死丧同恤,祸灾共之。人与人相畴,家与家相畴,世同居,少同游,故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见,足以相识,其欢欣足以相死。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则同固,战则同强。[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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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军政统一原则下行政单位的划分,事实上仅限于分属于桓公及国子、高子二上卿直辖的“乡”区。全国分成二十一乡之后,其中六个士商之乡与兵役无关,只有十五个“士乡”才分别由桓公和国子、高子二上卿统帅。即便在全国有限的“乡”区之内,国君都不能享有统一指挥的权力;而且维系这十五士乡人员的力量还是大部要靠旧家族的感情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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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问》篇中所提的一长串问题,都是齐国朝廷为了善后所应加深探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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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之弃人何族之子弟也?问乡之良家其所牧养者几何人矣。……问宗子之牧昆弟者,以贫从昆弟者几何家?余子仕而有田宅,今入者几何人?子弟以孝闻于乡里者几何人?余子父母存,不养而出离者几何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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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依然联系到宗法亲属关系的问题说明齐管仲的改革绝不会是秦献公全国统一性户籍编制的历史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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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国际汉学界研究古代中国户籍制度的第二个误解,是以为公元前543年郑子产法令中“庐井有伍”,就是全国性以军统政户籍制度的创立[56]。为审慎计,有必要将《左传》原文及19世纪理雅各(James Legge)英译征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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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襄公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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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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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ge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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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ze-Ch.an made the central cities and border lands of the State be exactly defined, and enjoined on the high and inferior officers to wear [only] their distinctive robes. The fields were all marked out by their banks and ditches. The houses and tsing(井)were divided into fives, responsible for one another.[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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