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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适说:“最难解的是‘指不至,至不绝。’我们先须考定‘指’字的意义。公孙龙子的〈指物篇〉用了许多‘指’字,仔细看来,似乎‘指’字都是说物体的种种表德,如形色等等。……这条的‘指’字也作物的表德解。我们知物,只须知物的形色等等表德。并不到物的本体,也并不用到物的本体。即使要想知物的本体,也是枉然,至多不过从这一层物指进到那一层物指罢了。例如我们知水,只是知水的性质。化学家更进一层。说水是氢氧二气做的,其实还只是知道氢气氧气的重量作用等等物指。即使更进一层,到了氢气氧气的原子或电子。还只是知道原子电子的性质作用,终竟不知原子电子的本体。这就是‘指不至,至不绝。’正如算学上的无穷级数,再也不会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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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奠基说:“旧注认此题为公孙龙《指物论》的说法,我们不赞成这样看。许多人引《列子·仲尼篇》‘有指不至,有物不尽’……硬把原文改读为‘指不至,物不绝’。实际上引文与改读皆非一事。根据张湛注释,直接认为是惠施的学说,并没有什么困难问题。所谓‘指不至,至不绝’就是历物第一题论无外无内的大一小一之不可感相的抽象说法。‘指’就是‘指事’的‘指’,《说文解字》以‘视而可识,察而见意’来释指事,我们借此可以了解所谓‘指不至,至不绝’者,乃谓无穷大或无穷小是视察不到的;即今到了,也达不到绝对的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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⑫ 龟长于蛇:这命题和〈齐物论〉:“天下莫大于秋毫之末,而大山为小;若寿于殇子,而彭祖为夭”相同性质的论辩,旨在说明长短大小的相对性而无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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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氏说:“庄周曾这样说过:‘天下莫大于秋亳之末,而太山为小;莫寿于殇子,而彭祖为夭。’这话的意思就是:从俗流的看法,当然是秋毫之末为小,而太山为大;殇子为夭,而彭祖为寿。但从道的观点看,说太山为大吗?然大之中更有大,所以太山只能说是小。同样的,而彭祖也只能说是夭。说秋毫之末为小吗?然小之中更有小,所以秋毫之末也可以说是大。同样的,殇子也可以说是寿。于是说来,无论物也好,人也好,只不过是这自然整体中之‘方生方死,方死方生’的一分子,但并无所谓大小寿夭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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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长于蛇’一论题就是根据这意思而起:从俗流的看法,自是蛇长龟短;但从道的观点,说蛇长吗?然长之中更有长,所以蛇只能说短。说龟短吗?然短之中更有短,所以龟也可以说是长。因而这一论题,也是论证万物并无大小长短之分,而只不过是整体中之一流转的分子,只是一个‘一’。”(《中国古代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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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奠基说:“本题原有论证不可考。但从《墨经下》所说的‘异类不比,说在量’的逻辑原则来看,好像犯了不可比的错误。实际上惠施可能正是取‘说在量’的条件。龟圆蛇长是形量的差异,长于蛇之龟和短于龟之蛇,并非绝对有无的形量,因此个别的龟蛇长短只是相对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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⑬ 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绝对的方是方的共相;绝对的圆是圆的共相。事实上的个体的方物或圆物,都不是绝对的方或圆。就个体的矩与规说,也不是绝对的方或圆。所以若与方及圆的共相比,也可以说:“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冯友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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⑭ 凿不围枘:就个体的独特性而言,世界上没有哪两个个体是完全绝对相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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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友兰说:“凿有孔,枘是孔中之木。具体的凿和具体的枘总不能完全相合,所以也可以说‘凿不围枘’。或者说,围枘的是事实上个体的凿;至于凿之共相,则不围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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⑮ 飞鸟之景未尝动也:这条辩论,用形而上学的观点解释运动。它认为若果把一个运动所经过的时间及空间加以分割,分成许多点,把空间的点与时间上的点一一相当地配合起来,就可见飞鸟之影在某一时间还是停留在某一空间的点上,所以是“未尝动也”(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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⑯ 镞(zú)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这个辩论认识到运动就是一个物体于同一时间在一个地方又不在一个地方。就其在一个地方说,它是“不行”;就其不在一个地方说,它是“不止”(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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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奠基说:“本题为说明动静相对的一体论。从时间上说明同一动体有不同时间的表现。……如果以镞矢应声而至的每一矢之疾来说,就是不止之时;以每前一镞矢与后一镞矢最快的时间间隔来说,就是不行之时;再合起整个共相之时来说,所有镞矢经过的时间为不止的动体表现,而所有未经过的时间,则对于镞矢之动而言为静止的不行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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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按此辩题与希腊芝诺所谓‘离弦的飞箭,当永为静止’的诡辩亦完全不同。过去有人误以芝诺所谓箭在每一时间内仅能占一个位置的话,来曲解惠施派的辩题,实际上,两者并非同一动静相对的说法。芝诺始终是在证明运动的矛盾不合理,而惠施派则在论不行不止的相对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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⑰ 狗非犬:邵晋涵云:“犬子生而长毛未成者为狗。”狗为犬之一部,非全等于犬,所以说,狗非犬(范寿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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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氏说:“据《礼记·曲礼疏》中这样说:‘通而言之,狗犬通名;若分而言之,则大者为犬,小者为狗。’又据《尔雅》上说:狗是‘犬未成豪’的。从这两个说法,都说明大犬为犬,小犬则为狗。既如是,则‘狗非犬’,亦即‘小犬非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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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奠基说:“这是名字定义问题。意谓:如果概念上名实不可离,则狗名狗实,犬名犬形,而谓狗非犬为合理的。……这种辩论,《墨经下》派的辩者对它作过逻辑的解答。首先从肯定‘狗,犬也’的定义出发,指出:知狗而自谓不知犬,过也。说在重。’因为‘二名一实,重同也’。重同则谓‘狗为犬’可也。这正是墨家实事求是的简单逻辑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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⑱ 黄马骊牛三:黄马与骊(黑)牛,只是二;加上称谓这黄马骊牛——即加上黄马骊牛的概念,就是三。这和“鸡三足”是同类性质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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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彪说:“牛马以二为三:曰牛,曰马,曰牛马,形之三也。曰黄,曰骊,曰黄骊,色之三也。曰黄马,曰骊牛,曰黄马骊牛,形与色为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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⑲ 白狗黑:《经典释文》引马司彪说:“白狗黑目,亦可为黑狗。”说白狗是白的,是就毛说,因其所白而白之。若就其眼说,因其所黑而黑了,则白狗也可说是黑的(冯说)。另一解:盖谓狗虽有白黑色的不同,但从共相的“狗”与“颜色”的概念来看是相同的:因为同为狗,同为色,故曰白狗黑也可。这里正好是取大同异而无视小同异的错误判断(汪奠基说)。两解都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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⑳ 孤驹未尝有母:这是论名号的问题。“孤驹”的意义,就是无母之驹,这命题视“孤”与“未尝有母”为异名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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㉑ 一尺之捶,日取其半,万世不竭:这是说物质可以无限分割。“一尺之捶”,今天取其一半,明天取其一半的一半,后天再取其一半的一半的一半,如是“日取其半”,总有一半留下,所以“万世不竭”。一尺之捶是一有限的物体,但它却是由无限小的单位组成的,因此可以无限分割(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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㉒ 桓团:姓桓,名团,赵国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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㉓ 公孙龙:赵人,曾为平原君客,其生年约与孟子、惠施、庄子、邹衍诸人同时。《汉书·艺文志》著录《公孙龙子》十四篇,原注“赵人”。现存六篇,其八篇《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以为亡于宋时。公孙龙的坚白异同之论,从当时一直到汉初,发生了很大的影响,也引起了很多的批评。因为他以专决于名的方法来正名实,事实上,是把常识上的名实关系都破坏了,这便引起人对客观世界认识上的混乱。庄子常是把当时的辩者混淆在一起说。他对惠施的批评,几乎也可以用到公孙龙方面。他是以超知忘言的态度来批评这些执名以争实的人(以上引自徐复观《公孙龙子讲疏序》,第10至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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㉔ 为怪:指为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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㉕ 此其柢也:“柢”,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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