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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见解虽然会让庄子哲学在我们的印象中加分,却缺乏文本上的依据。颜回,也包括其他许多的修道之人,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知,所以有必要通过“去知”来返回无知的状态。这确乎是一种“精神的创造”,但并不能就此推论出一个人若想臻于道境就必须先掌握丰富的知识,然后再忘掉这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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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跻身知识分子行列的颜回来说,“去知”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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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的“坐忘”后来成为道家与道教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被发挥成了一种很具体的修炼之道。关于这一点,我在《老子哲学辨正》里已经比较详细地分析过了,所以这里只对坐忘的步骤多谈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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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自然而然的问题:忘了肢体,忘了内脏,忘了感官,也忘了宇宙万物,这境界的确很高,一个人若是达到这个境界,任何事都能看得开了,这真是彻底的逍遥呀,但如果我们照着这个办法来修道的话,会不会连衣食住行也忘了呢?——这问题虽然看上去比较粗俗,但它确实道出了坐忘理论需要细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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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一位著名道士,上清派茅山宗的司马承祯写过一部《坐忘论》,不可避免地谈到了这个问题。在他看来,就算我们能把自己的形体忘掉,但形体毕竟是客观存在的,既然是客观存在,基本的物欲就需要得到满足,既不能因为忘了吃饭而饿死,也不能因为忘了穿衣而裸体上街。对这些满足基本物欲的东西,坦然接受就可以了,别想太多,否则只会徒生烦恼。对于物欲,要分清哪些属于基本需要,哪些属于贪欲,前者不妨满足,后者却必须抵制。心不受外物的干扰,也不去追逐外物,虚静安适,这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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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忘论》因为讲得非常具体、切实,所以长期以来都是修道之人必备的一部实用指南。但我们也会发现,正是因为司马承祯讲得太清楚了,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了:如果要刻意区分基本物欲与贪欲,这不就是在培养分别心吗?难道我们必须通过不离形、不去知的手段来达到“离形去知”的目的吗?也就是说,我们是否只能违背庄子的教训来实现庄子的教训?看来在修道的初级阶段,这个过程还真是必须要经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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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杂篇·盗跖》一般被认为是明显出自庄子后学的手笔,其中谈到为人处世的准则:说智者懂得知足,因不足而求足,所以不觉得自己贪婪;因有余而辞让,也不觉得自己清廉。求与无求,不是因为外因,而是取决于内心的尺度。那么,怎么判断一件东西是该要还是不该要呢?方法就是“计其患,虑其反,以为害于性,故辞而不受也”,权衡利弊,斟酌损益,如果觉得有害于天性,那就推辞掉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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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倒足以构成《坐忘论》的理论基础,只是让我们很悲哀地看到,这哪里有一点逍遥的气质,心里还是少不得算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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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这个问题后来并不是在道家内部化解的,而是由儒家解决掉的。在北宋儒学里,横渠关学走的就是司马承祯这个套路,程颐将之比喻为破屋御寇,只能是前门拒虎,后门迎狼,应接不暇,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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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另一个更实际些的问题是,通过坐忘来达到“至人无己”的境界以入于逍遥,这的确令人向往,但饿了就能自然吃得上饭,冷了就能自然穿得上衣,这些“基本物欲”的满足可不是谁都能达到的。就算那些赫胥氏之民,难道就从来不曾为此发愁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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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至高的理论与初级的实践,这两者之间总难免有一些差异,不要说司马承祯解决不了,就连《庄子》本文也解决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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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志之勃,解心之谬,去德之累,达道之塞。贵富显严名利六者,勃志也。容动色理气意六者,谬心也。恶欲喜怒哀乐六者,累德也。去就取与知能六者,塞道也。此四六者不荡胸中则正,正则静,静则明,明则虚,虚则无为而无不为也。(《庄子·杂篇·庚桑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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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是说,修道要做到四点:理顺意志的错乱,解除心灵的束缚,去掉德性的负累,贯通大道的障碍。而尊贵、富有、显耀、威势、名望、利益,这六者都会使意志错乱;姿容、举止、颜色、辞理、气调、情意,这六者都会束缚人心;憎恶、爱欲、欣喜、愠怒、悲哀、欢乐,这六者都是德性的负累;去舍、从就、贪取、施予、知虑、技能,这六者是通往大道的阻碍。如果能彻底摒除这些,内心就会宁静,宁静就会明亮,明亮就会空虚无我,空虚无我就会无为而无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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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项目的罗列不可谓不细致,对我们有着很切实的指导意义,比那些“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辩,以游无穷”之类的话来显然更具可行性。仔细想想,摒除这24项内容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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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不要做官,不要发财,不要有喜怒哀乐,不要学习知识技能,如果你能做到这些,就庶几近道了。但这能否使你无为而无不为呢,这只能试过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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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怀疑这段内容只是庄子的后学所为而不足为训的话,但要晓得“正则静,静则明,明则虚”确实是《庄子》内篇一贯宣讲的道理。人心要做到静和明,也就是像一面一尘不染的镜子一样,这就是虚己无我的状态。具体来说,就是《庚桑楚》紧接着说的“动以不得已之谓德,动无非我之谓治”,行为举止要出于不得已,而不是由“我”主动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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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章就要重点谈谈这个“不得已”了,这是庄子游乎乱世的存身之道,很具体,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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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研神学的徐戈老师在这个问题上给我提出过一些意见,我想最好原话照录,供读者参考:有神学家强调神的“他性”,不可知性,但这种神学观并非是教会一贯的主流思想,相反,《圣经》强调,神愿意道成肉身,就说明可以被人类认识,被人类的语言表述,这并非说明神的有限,而是说明神在祂乐意限定的范围内,可以被人认知。就像你从没见过我,我给一个指定的msn视频,你就能看到我了。至于认识到什么程度,那是另一回事。重要的说明是,限定并不等于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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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基督教神学史上,被打为异端的优诺米提出过一种神知论,认为上帝是可以被我们直接认知的,因为人的理性具有上帝的起源,理性经过净化和提升之后就可以直观上帝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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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明代罗勉道《南华真经循本》(卷4)训“督”为“中”,我以为是最恰当的解释,既有充分的训诂依据,又能贯通上下文。《字汇·目部》:“督,中也”,只是这个用法并不常见,容易被人忽略。《晋书·刑法志》载:“男听罚金,妇女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是说对犯法的女子施加笞刑时,出于礼教的考虑,不能使其形体裸露,所以只许笞打脊背。所谓鞭督,即是鞭笞脊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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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彭祖已是养生的标志性人物,不同的人便会借彭祖之口谈出不同的养生之道,譬如《搜神记》记载彭祖的生活习惯便不是“但莫伤之而已”,而是“常食桂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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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后汉书·儒林传》载,董卓挟持汉献帝西迁长安,是时洛阳吏民扰乱,皇室藏书被毁,其中的缣帛图书大的被补了车盖,小的被缝了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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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目的论的观点,譬如圣西门和孔德在《实证政治体系》当中所论述的:“任何一个社会体系,不管它是为少数人建立的,还是为多数人建立的,它的最终目的都是要把所有人的力量引向一个总的活动目标,因为社会只存在于联合起来进行总的共同活动的地方,其他任何假说都不能构成社会,而只是若干个体在同一个地方群居。人类社会和群居动物的社会的差别就在这里。从这个考察可以得出结论:明确规定活动的目的,是合理的社会秩序的首要条件,因为它规定着整个体系的预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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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看待这个问题,武仲或许比庄子更像我们所熟悉的那个庄子——“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这句最有名的议论在1993年出土的郭店楚简当中末句却写作“诸侯之门,义士之所存”,这显然不具备前者那种深刻性以及触目惊心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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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榖梁传·襄公六年》阐释《春秋》之“莒人灭缯”,谓“家有既亡,国有既灭,灭而不自知,由别之而不别也”。田氏代齐的事件正属于这种情形之一,窃国窃得自然而然,确实当得起一个“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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