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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在说明“六德”的不同的来源,正属于《尊德义》所说“论列其类”的做法。所谓的中(内)、外,是相对于人而言的,似乎以是否可以从人自身产生出来为标准进行的区分。人自己可以生发出来的叫做“中”(或“内”),反之叫做“外”。“由中出者”,或者说“生于内者”,依照《语丛一》的说法,有仁、忠、信。这也可以在《性自命出》中得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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笃,仁之方也;仁,性之方也,性或生之。忠,信之方也;信,情之方也,情出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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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当然是人固有的东西,这里的“方”,应该读作“放”,(60)有外推或者引申的意思。仁是可以从性中引申出来的,所以说“性或生之”。忠的基础是信,而信的基础则是情,情又可以归结为性。这样,仁、忠、信都可以追溯到性,正是“由中出者”的确切内涵。(61)至于“由外设者”,虽然没有论述的这样明显,还是有踪迹可循。譬如圣智,《五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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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而知之,智也。闻而知之,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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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圣和智是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知识被规定的。而知识的成立,除了能知的主体以外,另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就是外物。《五行》认为圣智建立在不同的认知基础之上,圣的基础是闻,而智的基础是见。重要的是,无论见闻,总是以外物为其对象的。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圣智“外设”的性质。“义”的情形要复杂一些。但从本文第一部分所讨论《性自命出》中的有关说法来看,义明显是在性情之外,用来约束和提升性情的东西。和“仁”的角色不同,它不是某种可以从性中生发者。所以,虽然没有使用“义外”的字眼,但《性自命出》无疑是主张“义外”的。但这个“外”进一步地可以与天道联系在一起,于是才有“义,天道也”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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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店竹简中与“仁内义外”有关的两种说法显然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六德》是集中在仁义和门内门外的关系上,有其特殊的背景和意义。(62)《语丛一》等则是在仁义的来源和根据上进行讨论。所以虽然字面上相同或近似,但意义迥异。可是,似乎也不能说这两种说法之间全无关系。毕竟,当我们追问门内的关系为什么是仁而非义的时候,“血气之亲”的概念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而如我们知道的,“血气之亲”也是《性自命出》中解释仁之内在性的依据。同样,门外的关系由于缺乏血气之亲,所以只能用外设的道德原则来规范,这正是“门外之治义斩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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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子主张的“仁内义外”,如果和郭店竹简所见的两种说法来比较的话,与前一种的不同是显然的,与后一种似乎也不能等量齐观。因为,虽然告子这里也涉及到仁义的不同基础和根据的问题,但与郭店所说并不能归结为一个问题。换言之,即便它们是可以相容的,但是关注的角度仍然不同。我们看告子的具体说法,《孟子·告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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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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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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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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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不识乎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与?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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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是以长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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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耆秦人之炙,无以异于耆吾炙,夫物则亦有然者也,然则耆炙亦有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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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孟子和告子对于仁义内容的认识并没有太大的分别,仁主要是指爱亲,义则是敬长。他们论辩的核心在于“义”是否属于外,其具体的论题则是“我长之”这样一种道德行为是如何发生的。告子在回应孟子的问题时,对此给出了两个说法。一个是“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者”,也就是说,因为长者年长,所以我产生了“长之”(即“敬长”)的情感和行为。这里,对长者“敬”的情感和行为是由外在的“长”的事实来引起的,而不是出自“我”,所以作为敬长的义是外而不是内。告子用了一个比喻,好比是白的东西,因为其本身是白的,所以我认为它是白的。很明显,白并不是我强加于白的事物上面的,并不是我认为它是白的,它才是白的。因此白并不在我之内,而只在白的事物之内。告子是想说,在“义”的行为中,“我”完全是被动的,并不构成这个行为的积极的依据。义的依据只在我之外,也就是长者之长的事实。这里的“外”,是指其来源和依据在“我”之外。另一个是通过比较对待兄弟和长者的态度上的不同,来说明“爱”(仁)和“敬”(义)的不同基础。譬如同样是弟弟,我的弟弟我就爱,秦人的弟弟则不爱,这里,爱的情感和行为不取决于对象是否为“弟弟”,而取决于是“谁”的弟弟。“我”的弟弟我就爱,秦人的弟弟就不爱,这种爱和不爱完全是根据对象与“我”的关系而决定的。这里无疑有“我”的参与,是“以我为悦者也”,所以是“内”。但对长者的态度就不同,长兄固然要敬,楚之长者也要敬,这里,敬之与否的关键不在于我,或者与我的关系,而在于对象是否年长,是“以长为悦者也”,所以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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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子“仁内义外”的主张,显然是由于看到了仁和义的区别,“爱”和“敬”的不同,所以力图对其发生的基础进行说明。对比郭店竹简《语丛一》中所说的“仁生于人,义生于道”,那里已经包含着义外的看法。因为“道”很显然是在人性之外,所以才被看作是“长性者”。(63)从这个意义上说,告子“义外”的说法是由来有自的。(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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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在郭店的材料中,从中出的“中”很显然可以和性联系起来。那么告子这里的所谓内外,是不是可以和郭店的中外等同?从告子的话来分析,其所谓“内”,都和“我”有关,可以理解为“我”之内在具有者。譬如告子用“非有长于我者”来论证义外的时候,就包含着如果有某物于“我”,则某物为“内”的意思。所以,所谓的“内”实际上就是“我之内”,“仁内”是指“仁”的依据是我之内的因素。相应的,“外”也就是“我之外”,“义外”是指“义”的基础是我之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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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所谓的“我之内”和“我之外”究竟是什么意义?这仍然是有待考虑的问题。在郭店的材料中,当讲到仁生于人因此是由中出者的时候,所谓的“内”和“性”是不可分的。所以,“仁生于内”最后可以落实为“仁,性之方也,性或生之”。那么,告子所说的“内”是否也可以理解为与“性”有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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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子谈到内外的时候,确实曾经涉及到“性”,如本文最初已经引到的,《告子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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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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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可以看作是涉及到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对性的看法,告子认为食色是性,或者至少属于性。另一个是仁义内外的问题,告子主张仁内义外。但真正的问题是:这两个问题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们出现在一起,是纯粹偶然的,还是另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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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孟子》的转述中,我们知道告子关于人性的主张,还有“生之谓性”和“性无善无不善”的说法。(《告子上》)这些说法和“食色,性也”的表述是一致的,突出的都是“性”的生物学的方面。所以,学者们一般认为,此种人性观也就意味着,无论仁还是义,作为善的东西,都不存在于“性”之中。也就是说,“仁内义外”中的内外,和“性”的问题无关。“义外”固然意味着“义”在“性”之外,“仁内”的说法也不意味着“仁”存在于“性”之内。因为,如果认为仁存在于性之中的话,就会与“性无善无不善”的说法相矛盾。这样的话,一个问题就出现了:所谓的“我之内”如果不是指“性之内”的话,究竟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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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在郭店竹简中,当说到仁生于内的时候,所谓的“内”最后一定会归结为“性”。在孟子那里,似乎也是同样的意思。譬如“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告子上》)的说法,意味着仁义礼智不是我之外者,而是我之内的东西,这同时也就是我的性之内的东西。仔细思考“内”的内容,除了“性”之外,很难再找到任何坚实的东西。(65)所以,也许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来考虑问题。即便我们承认“仁,内也”是指仁存在于人性中,是否也不必然导致和“性无善无不善”的说法相矛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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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关键就转到了对“善”的理解上,即究竟什么是“善”?这样提问的时候突然会发现,对于这个经常使用的概念,我们其实很少追问它的意义。在郭店的材料中,《五行》曾经讨论到“善”的问题,认为“四行和,谓之善。善,人道也”,以与“德之行五,和谓之德……德,天道也”相对照。善和德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两点:其一,善为不形于内的仁义礼知诸行之和,德则为形于内的仁义礼知圣五行之和。其二,形于内是指有内心的依据,所以为德;不形于内是指徒有其行而无内心的依据,所以为善。可以看出,这里的“善”有特殊的意义,主要是为了突出与德的分别,我们暂时可以将其放在一边。就这里的讨论而言,《性自命出》中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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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群善之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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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群”,在我看来,与后文“群物之道”的“群”一起,都应该做动词来理解。“蕝”字,见于《说文》,许慎说是“朝会束茅表位”也,在文献中常与“表”字通用。(66)“义,群善之蕝也”的意思,就是说义是聚集善的标尺。通俗地说,合于义的就是善的,不合乎义的就是不善的。因此善与不善,就在于看其是否合乎义,而和仁无关。与此类似的,《语丛三》中有“义,善之方也”的说法。如果把这个看法推展开去的话,也许可以认为,“仁”并不构成“善”的根本前提。换言之,仁并不等于善,而只是如《语丛一》所说的“爱善”。(67)“爱善”只是追求善的倾向,不等于“善”本身。譬如爱父母兄弟可以看作是善的,但不爱秦人的兄弟就不能说是善的,虽然也不能用恶来定义。这样的话,即便承认告子所说“仁,内也”是指仁是人性中固有的东西,也不必和“性无善无不善”的主张相冲突。(68)因此,告子的“仁内义外”之说所包含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把善理解为性之外的东西。这无疑和孟子的性善论正相反对,也是孟子不遗余力批评告子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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