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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12 除了原心定罪原则外,《春秋》决狱还采纳了传统上儒家的亲亲相匿、君亲无将、诛首恶等原则。这些原则被广泛运用到汉代司法事例中,即便是如酷吏张汤,也主动缘饰经义以决狱,(127)其他官吏延续《春秋》断狱的事例也屡见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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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14 仲舒弟子遂者:兰陵褚大,广川殷忠,温吕步舒。褚大至梁相。步舒至长史,持节使决淮南狱,于诸侯擅专断,不报,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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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16 其后广陵王荆有罪,帝以至亲悼伤之,诏鯈与羽林监南阳任隗杂理其狱。事竟,奏请诛荆。引见宣明殿,帝怒曰:“诸卿以我弟故,欲诛之,即我子,卿等敢尔邪!”鯈仰而对曰:“天下高帝天下,非陛下之天下也。《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是以周公诛弟,季友鸩兄,经传大之。臣等以荆属托母弟,陛下留圣心,加恻隐,故敢请耳。如令陛下子,臣等专诛而已。”帝叹息良久。鯈益以此知名。(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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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18 敞疾文俗吏以苛刻求当时名誉,故在职以宽和为政。立春日,常召督邮还府,分遣儒术大吏案行属县,显孝悌有义行者。及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百姓化其恩礼。其出居者,皆归养其父母,追行丧服,推财相让者二百许人。置立礼官,不任文吏。又修理鲖阳旧渠,百姓赖其利,垦田增三万余顷。吏人共刻石,颂敞功德。(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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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20 董仲舒所确立的儒家司法倾向之所以得到如此多认可,并非仅仅来自他在经学范围内的影响,而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因素。秦代律法之所以无法长期高效运转,是因为严苛的法令一方面伤害了民众利益,另外一方面超出了官吏的执行能力,这两者交互影响最终使得法律反而阻碍了社会的运行。董仲舒以伦理弥补法律的含混或者空缺之处,固然并非万全之策,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当中却不失为高效解决社会冲突的司法模式。在这种注重人伦的司法模式之下,首要考虑的并非抽象的权益公平,而是如何减少整个社会冲突与诉讼的发生。《论语·颜渊》讲道:“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也是继承了先秦儒家的精神立场,通过对案件的伦理化解释和评判,使得伦理原则更加有效地影响到日常社会,从而减少潜在诉讼的发生。在汉代如此庞大的帝国之内,应对如此多复杂的争端,单纯依靠硬性的惩罚和威慑,其效用显然不如配合以儒家伦常的熏陶和引导更为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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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25 中国儒学史 [:1702022301]
1702031126 中国儒学史 第六节 董仲舒思想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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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28 董仲舒思想体系的三个基本点是天、君、民,他的主要思想可以一言蔽之:“以人随君,以君随天”,或曰:“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131)他更关注社会整体的效应,而没有从个体的角度来考虑民与君的利益。在他的体系中,似乎民的权利被完全忽略掉了,但实际上天道灾异与政治得失,最终都以民命苦乐为依据。王的地位看起来至高无上,但是王又承担了异常沉重的责任。天道似乎笼罩万物,不过最终改变现状的还是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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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30 董仲舒之所以把君王放在体系中的关键位置,从时代背景看,来源于大一统政治格局的对社会稳定的需求:“未有去人君之权,能制其势者也;未有贵贱无差,能全其位者也。”(132)春秋时代的政治混乱局面和汉初的动荡给董仲舒留下深刻印象,他意识到社会规范的失落不会带来任何好处,只有确定明确的等级秩序才能保证社会稳定的局面:“然而染五采,饰文章者,非以为益肌肤血气之情也,将以贵贵尊贤,而明别上下之伦,使教亟行,使化易成,为治为之也。若去其度制,使人人从其欲,快其意,以逐无穷,是大乱人伦,而靡斯财用也,失文采所遂生之意矣。上下之伦不别,其势不能相治,故苦乱也。”(133)即便是貌似虚饰的服装等级区分,其内部也隐含了深刻的社会影响。能够从微小细节中意识到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说明董仲舒对于“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有着充分的体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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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32 从对社会规范的重视来看,董仲舒显然吸收了来自荀子学派的思路,甚至有时候对于君权的侧重与法家接近:“务致民令有所好。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劝也,故设赏以劝之。有所好必有所恶,有所恶,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设罚以畏之。既有所劝,又有所畏,然后可得而制。”(134)因此他并不否认法令刑罚的力量,只是把它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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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34 董仲舒认为最为重要的是君王本人的道德品性和行为所产生的感召力量,这又继承了思孟学派的观点。不过实际上这种要求对于现实的君王个人来说,责任之重达到不切实际的地步。《汉书》中记载了董仲舒言灾异所导致的后果:“先是辽东高庙、长陵高园殿灾,仲舒居家推说其意,草稿未上,主父偃候仲舒,私见,嫉之,窃其书而奏焉。上召视诸儒,仲舒弟子吕步舒不知其师书,以为大愚。于是下仲舒吏,当死,诏赦之。仲舒遂不敢复言灾异。”董仲舒推行的“屈君而伸天”政策之所以未能见到成效,不是偶然原因所导致。他把太平灾异的转折关键全部都寄托在帝王个人的道德品性之上,实际上把整个社会压力放在了一个非常脆弱的环节之上。即便是一代明君如汉武帝,最多也只能做到容忍董仲舒的这种观点而已。他个人的经历也昭示着,“屈民伸君”倒是时代大势所趋,“屈君伸天”恐怕是只能理论上的设想了。(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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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36 董仲舒生前政治境遇盛衰无常,其身后的历史评价也毁誉纷纭。刘向给予他很高的评价:“董仲舒有王佐之材,虽伊、吕亡以加。”不过刘歆对董仲舒就没有这么推重:“伊吕乃圣人之耦,王者不得则不兴。……(董仲舒)令后学者有所统壹,为群儒首。然考其师友渊源所渐,犹未及乎游夏,而曰管晏弗及,伊吕不加,过矣。”(136)刘歆认为董仲舒不过是汉代儒学理论的开创者,并没有实际的功业同先代的王佐之材相媲美,这种评价较刘向之说则更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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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38 汉之后很长时间,董仲舒几乎被人所遗忘,唐代柳宗元偶有提及,却是贬损居多:“其言类淫巫瞽史,诳乱后代,不足以知圣人立极之体、显至德、扬大功。甚失厥趣。”(137)离开汉代阴阳五行理论兴盛的时期,已经习惯于现实思考的唐代士人当然会觉得董仲舒的理论比较陌生。但是宋代之后,对董仲舒的理解又有所深入。《近思录》评价道:“董仲舒曰:‘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此董子所以度越诸子。汉儒如毛苌、董仲舒,最得圣贤之意,然见道不甚分明。”(138)从中可以看出,宋代儒学之所以推重董仲舒,是由于董仲舒所秉承的动机伦理思想与宋明儒学相贯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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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40 虽然董仲舒的思想在汉代之后影响不多,但是他所构想的举措,很多转化为具体的社会制度,发挥着长远的影响。其中包括了天人感应系统下帝王对民生的关切,还包括文官科举制度的实施,同时包括重农经济政策的延续、偏向动机的司法传统等等,都同董仲舒的儒学观点有密切关联。也就是说虽然董仲舒表面上的影响多局限于汉代,但他对中国社会实际的影响则几乎贯穿了整个中央集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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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42 (1) 侯外庐等:《中国思想通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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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44 (2) 林丽雪:《董仲舒》,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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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46 (3) 章权才:《董仲舒生卒年考》,《社会科学评论》(西安),198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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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48 (4) 周桂钿:《董学探微》,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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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50 (5) 《汉书》卷九四上《匈奴传》,第37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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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52 (6) 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二卷,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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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54 (7) 《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第2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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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56 (8) 《孟子·滕文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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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31158 (9) 徐复观:《两汉思想史》第二卷,第197—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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