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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这是儒者的慕古情结在崔寔那里的再现。不过,崔寔《政论》中所重点论说的还是如何继承“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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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宽相济的“霸政”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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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寔所分析的“达权救弊”之理,落实在社会与国家的机制运行上,即是借鉴并实行“霸政”。他认为,“图王不成,弊犹足霸”,汉代虽非圣王之治,但有许多治理经验还是值得继承的。尤其是“霸政”对治理的宽严尺度的把握,为修理当时这辆时代“弊车”提供了极好的经验参照。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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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既不能纯法八世,故宜参以霸政,则宜重赏深罚以御之,明著法术以检之。自非上德,严之则理,宽之则乱。何以明其然也?近孝宣皇帝明于君人之道,审于为政之理,故严刑峻法,破奸轨之胆,海内肃清,天下密如。喜瑞并集,屡获丰年。荐勋祖庙,享号中宗。算计见效,优于孝文。元帝即位,多行宽政,卒以堕损,威权始夺,遂为汉室基祸之主。治国之道,得失之理,于是可以鉴矣。(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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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圣王难以知晓,也无法效法,崔寔退而求其次,“图王不成,弊犹足霸”。崔寔认为,“霸政”的要义是“重赏深罚”和“明著法术”,体现在制度执行上,即是“严刑峻法”。崔寔以西汉三个皇帝的治世结果作比较,认为宣帝的严明法术在如何察计官吏的职效上,要优于其前文帝时的黄老无为之治,在保持皇帝和中央权威上,又优于其后元帝时的儒家柔顺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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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寔之所以褒扬和倡导宣帝的严明法术,是基于他对当下现实的基本判断。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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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今承百王之敝,值厄运之会。自数世以来,政多恩贷,驭委其辔,马骀其衔,四牡横奔,皇路险倾。(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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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罚是“治乱之药石”,德教是“兴平之粱肉”,主张以德教的方式铲除乱源,就如同以干肉为药材去治病一样荒谬,同样地,在治世实行严刑峻法,即如同硬给健康人吃药。因此,刑罚与德教各有其适应之世之时,而对这样的“厄运”和“险倾”之世,严明刑罚无疑是必然的选择。崔寔甚至还主张恢复肉刑,以惩奸罚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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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寔主张刑罚理乱的另一个更为深切的理由是人性问题。他继承法家关于人性欲利好逸的理路,认为人对佳肴华服尊位的追慕,“无须臾不存于心”,其势如“急水之归下”,滔滔难止。如果“不厚为之制度”进行规制和防范,则人人都穿王侯服装,用天子器物,那岂不是“僭至尊,逾天制”,终而导致乱天下的“三患”。(197)对此,崔寔又提出“防治”的观点来。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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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先王之御世也,必明法度以闭民欲,崇堤防以御水害。法度替而民散乱,堤防堕而水泛溢。(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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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寔在《政论》中虽没有对刑罚和法度作严格区分,但在其相应的语境中,刑罚侧重惩罚,其对象是已然之恶;法度侧重防治,其对象为未发之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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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崔寔提出在今天看来也是颇有道理的“高薪养廉”制度。他从“济其欲而为之节度”的角度认为,官员同民众一样,都有仰足以养父母、俯足以活妻子的基本生活责任,而一旦其俸禄不足以如此,面对忍饥挨饿的亲人,其冒着杀头的危险也要设法得利。如此情形,要让他廉洁公正地管理和分配财富,就如同“渴马守水,饿犬护肉”,想让其不侵贪,怎么可能呢!即便有清廉之人,那也是百中有一,其清廉之守“不可为天下通率”。也就是说,这种以德性绝对优先的清廉作为制度内涵,并不具有普遍性和可行性。因此,崔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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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王知其如此,故重其禄以防其贪欲,使之取足于奉,不与百姓争利。(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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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之后,若有再犯,则对其侵贪枉取,处以重罚。这样,官吏对于财利,就会“外惮严刑,人怀羔羊之洁,民无侵枉之性矣”。即防与治(惩)得以双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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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注重总结历史经验的崔寔,在其刑罚理乱要严明的主张之外,又认为很多制度的实行应以宽惠为主。比如行政治理过程中,对官吏政绩的考察,就不应过于严猛,要给予官员实现自己治理才能的时间。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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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莫不欲豹、产之臣,然西门豹治邺一年,民欲杀之;子产相郑,初亦见诅,三载之后,德化乃洽。今长吏下车百日,无他异观,则州郡睥睨,待以恶意,满岁寂漠,便见驱逐。……近汉世所谓良吏,黄侯、召父之治郡,视事皆且十年,然后功业乃著。(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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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豹、子产那样的先秦能臣,其主政之初也不免遭受抱怨和误解,过了二三年后,其治世措施才发挥效用。西汉“治为天下第一”的黄霸和召信臣主政一方,需十年之久,才能建立功业。那些到官三月的官吏,其能力又怎可与这些人相比。如此,不能因为他们最初没有什么政绩,就恶意相向,动辄罢黜。因此,从“必欲求利民之术”的角度考虑,应该改革那种“重刑阙于大臣,而密网刻于下职”的劾察制度,对主政官吏“原其小罪,阔略微过,取其大较惠下而已”。(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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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崔寔出于对制度的稳定性和执行的连续性的考虑,认为对重要官员更应该予以充分信任,不应随意调换。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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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所见,或一期之中,郡主易数二千石,云扰波转,溃溃纷纷,吏民疑惑,不知所谓。及公卿尚书,亦复如此。且台阁之职,尤宜简习。……昔舜命九官,自受终于文祖,以至陟方,五十年不闻复有改易也。……若不克从,是羞效唐虞,而耻遵先帝也。(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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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寔的这些说法也有其现实针对性。和帝之后的东汉政局因外戚和宦官的侵权而越发动荡,加上天灾人祸的频繁发生,朝廷的三公九卿和地方郡守,或避祸自辞,或因担责策免,或由诬告下狱,这样的情形导致“吏民疑惑”,不知朝廷要干什么。而参诸历史经验,宣帝时,王成为胶东相,黄霸为颍川太守,都有十年,朝廷对他们“增秩赐金,封关内侯,以次入为公卿,然后政化大行,勋垂竹帛”。崔寔认为,这种既保持地方行政的稳定性,又能为朝廷的三公九卿提供优秀备员的制度,“皆先帝旧法,所宜因循。”如果不能有效地继承这种制度以救时弊,则远羞于创制的三代唐虞,近愧于立国的先朝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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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说来,在如何治乱的问题上,崔寔是个历史经验主义者,他通过对西汉文、景、宣、元四帝治世经验的总结分析,得出“以严致平,非以宽致平”的治乱理念。有必要说明的是,当他提出“宽”的原则时,并不与他“严”的主张相悖,因为在崔寔看来,治国中那些“宽”的原则针对的不是“恶”,而是可以为善的治国之臣,以及啼饥号寒的贫困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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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要申述的是,崔寔的《四民月令》对古代农耕生活作了简洁的概说,与其说那是重农轻商的传统思想的反映,还不如说是处于乱世中的崔寔对淳朴安宁的农耕生活的向往,以及对重义轻利、讲信修睦等伦理的注重。而其中有关教育的记载和描述,表明的不仅是儒学在东汉的可能影响,也显现出古老的“学以成人”的理路在崔寔思想中留下的印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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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儒学史 第四节 仲长统的社会批判和制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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