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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长统以汉代为例展开批判,他认为汉代以“财力”和运用“智诈”而成为君长的,每朝每世都很多,这些“豪人之室”,良田遍野,房屋数百,奴婢以千数,依附者以万计。关键的问题是,只要他们得到这些,人们也并不以为其所得有什么罪过。而相对于他们的“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的情形,“清洁之士”却只能“自苦于茨棘之间”,无法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这样的现实审察,成为仲长统提出“乱世长而化世短”的历史批判的重要原由。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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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春秋之时,周氏之乱世也。逮乎战国,则又甚矣。秦政乘并兼之势,放虎狼之心,屠裂天下,吞食生人,暴虐不已,以招楚汉用兵之苦,甚于战国之时也。汉二百年而遭王莽之乱,计其残夷灭亡之数,又复倍乎秦、项矣。以及今日,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此则又甚于亡新之时也。(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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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长统看来,历史的进程不仅是一部战乱的血帐簿,更是一代不如一代的衰亡史。很显然,这与道家的历史观有共通处。对这样的历史进程,仲长统有点无奈地慨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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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夫!不及五百年,大难三起,中间之乱,尚不数焉。变而弥猜,下而加酷,推此以往,可及于尽矣。嗟乎!不知来世圣人救此之道,将何用也?又不知天若穷此之数,欲何至邪?(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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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长统在此又提出一个更为严肃而迫切的问题——历史的经验与价值,即,历史如果真的是那样的血帐簿和衰亡史,那历史的意义何在,人类的发展岂不是没有指望了吗?(“推此以往,可及于尽矣。”)这样,他在后一层慨叹中转而追问历史对于未来的意义,即,来世之人应该从这看似残酷的历史经验中寻出有益的东西,如果还是停留在“天命”层面进行追寻的话,是没有什么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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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在仲长统看似悲观的叹息中,他对汉代的“天命”历史观作了彻底的怀疑。但这样的怀疑,并没有让仲长统脱离儒家的核心价值观——仁爱、至公,也没有促使他建构新的治世理论。相反,他又不自觉地朝向中国古代知识人的共通向往——从圣王明主那里寻求治世的良方,这便是他对制度的总结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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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时“变复”的制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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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由于历代文人和统治者过于注重以古鉴今,而在如何总结历史经验和制度得失层面上,仲长统又有着异于他人的见解,故在现存的仲长统著作中,论析前代历史经验和制度得失的篇幅,保留最多。仲长统从历史大势论治乱时,其悲观色彩是浓郁的。可一旦他进行历史经验的总结时,那种悲观意味便消弥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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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仲长统在《损益篇》的开头即提出“变复”的观念,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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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有利于时,制有便于物者,可为也。事有乖于数,法有翫于时者,可改也。故行于古有其迹,用于今无其功者,不可不变。变而不如前,易而多所败者,亦不可不复也。(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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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长统从是否有利于今世治理的角度出发,先分别出“可为”和“可改”的对象,前者有利于时世,后者有悖于理与时。而对于历史上那些无用于今世的东西,必须改变(“变”),而对那些已经“损”和“变”的举措,如果其效用不如从前,或者变革的新举措根本无法施行,则应该遵循原来的举措原则(“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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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样的理路,仲长统举出分封和郡县两大制度,说明“变”的必要和可行。他认为,汉初的同姓分封,使得刘姓子弟“骄逸自恣,志意无厌;鱼肉百姓,以盈其欲;报蒸骨血,以快其情”,(216)结果造成上有篡权叛逆的奸谋,下有暴乱残贼的危害。而汉代分封之所以有这样的坏结果,是因为周代施行分封制时就已发生过那样的危害,这是“源流形势使之然也”。在仲长统看来,这样的制度属于必须“损”的对象,其“变”的新举措即是郡县制的施行。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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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收其奕世之权,校其从横之势,善者早登,否者早去,故下土无壅滞之士,国朝无专贵之人。此变之善,可遂行者也。(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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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时政凋敝,风俗移易”,对那种依靠帝系血缘而作威作福的分封子弟,必须剥夺他们的爵位和权力,而让有才能的人管理其封地,没有管理才能的尽早黜罢。如此,民间的才士可得登用,朝廷也没有擅权专贵之人。这样的损变举措,是“变之善”,是应该实行和坚持的。其实,仲长统这样的主张是有针对性的。郡县制虽为汉代施行,但到东汉中后期,外戚、宦官等都因专权擅政而封侯食邑。仲长统强调分封之弊,主张“善者早登,否者早去”,大概即是对此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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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仲长统又以废井田制和肉刑为例,认为二者之“变”,效果不好,应该恢复原初之制。他认为由井田制而变为分田私有制,其结果是土地兼并加剧,产生了“豪人货殖”的现象,而豪强地主虽没有朝廷给的官职和爵位,却“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这种状况是废井田之“变有所败”,要改变它,达到财富共享,风俗醇化,“非井田实莫由”。故井田制是“宜复者也”。(218)对于文帝的废肉刑之“变”,仲长统认为也是不妥当的。因为有些罪刑如“鸡狗之攘窃,男女之淫奔,酒醴之赂遗”之类,杀之则量刑过重,拘髡则惩罚过轻,应该有一种“中刑”如“肉刑”来恰当地惩罚其罪。仲长统目睹东汉时期“科条无所准,名实不相应”的治理现象,故要以恢复肉刑的方式来达到“五刑有品,轻重有数,科条有序,名实有正”的治理效果。(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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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仲长统有关复井田和肉刑的思想,并非在开历史倒车,只是因为他看到土地兼并和刑罚无所准的弊端,想从历史的经验中发现可以补救时世的制度。虽然如今看来这种“复”的主张不可取,但这也只能视为历史的局限,而不能强求古人应有现代法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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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仲长统在《法诫篇》中对其前政治制度进行反思,认为“一卿为政”是比较好的治理方式。这与其他古代政治思想家的观点有很大差异。仲长统总结春秋以来的政体效用后认为:“夫任一人则政专,任数人则相倚。政专则和谐,相倚则违戾。”春秋时候的明德诸侯,都以“一卿为政”,战国时的群雄可霸,也是这个道理。到了汉帝国建立,汉承秦制,“秦兼天下,则置丞相,而贰之以御史大夫。自高帝逮于孝成,因而不改,多终其身。汉之隆盛,是惟在焉。”但是到了东汉的光武帝,鉴于元、成、哀、平等朝强臣对皇权构成威胁的历史教训,而“矫枉过直,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这样的变革结果是,丞相职权被分化,而三公成为荣誉性官职,政务的实际处置权归于事务官尚书。但吊诡的是,不能真正行使治理权的三公,在国家遭遇天灾人祸时,却又被“谴责”和“策免”,那些实际上掌握着治理权的外戚亲党却依然能作威作福,毫发无伤。仲长统分析其原因,认为除了光武的制度改革不当外,另有二点值得反思:一是光武之后的三公人选,“务于清应谨慎,循常习故者”,(220)这如同让恪守妇道的妇人和安居乐业的乡民担任三公之职,并要他们为国家建立功勋为百姓造福,岂不荒谬?二是自安、顺帝时期外戚宦官专权以来,他们“立能陷人于不测之祸”,无权的三公自身都难保,哪还能期望他们纠劾这些权贵呢?参之以文帝时丞相申屠嘉自作主张惩罚文帝宠臣邓通而未受责,(221)则西汉时丞相是“任之重而责之轻”,东汉三公是“任之轻而责之重”。(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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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的历史经验,仲长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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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若置丞相自总之。若委三公,则宜分任责成。夫使为政者,不当与之婚姻;婚姻者,不当使之为政也。(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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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长统在此提出一个至今都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原则——任职回避制度。在他看来,最好的制度方式当然是“一卿为政”,因为“政在一人”,看似丞相权重,实际上在遇到责任问题时,这样的制度能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即如窦宪、梁冀的专权一样,一旦铲除了他们,其危害也就消弥了。更何况如果选任得人,“人实难得,何重之嫌”呢?(224)退而求其次,如果政委三公,也要依据“分任责成”的原则,(225)明确其权责。而就整个制度而言,如果是当权者,皇帝是不能与之联姻的,反之,如果是外戚之家,则又是不能参与政权的。这样的制度总结,无疑是针对东汉后家多豪族、外戚多干政的情形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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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仲长统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制度得失的同时,也依据古制,提出一些制度原则。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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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版籍以相数阅,审什伍以相连持,限夫田以断并兼,定五刑以救死亡,益君长以兴政理,急农桑以丰委积,去末作以一本业,敦教学以移情性,表德行以厉风俗,覈才艺以叙官宜,简精悍以习师田,修武器以存守战,严禁令以防僭差,信赏罚以验惩劝,纠游戏以杜奸邪,察奇刻以绝烦暴。审此十六者以为政务,操之有常,课之有限,安宁勿懈堕,有事不迫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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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十六条制度设计中,第一条是户籍制度,第二条是社会治安,二者承续先秦的乡里制度而来;第三、六、七条与国家经济息息相关,是农本问题,也是古人的一贯主张;第四、十三、十四、十五条是司法制度及其执行问题,这是汉末批判思潮反思的重点所在;第五、十、十六条是行政与任官考课问题;第八、九条是教化风俗问题;第十一、十二条是军事战备问题。由此看来,在经济、军事、行政、司法、教化、吏治各个层面,仲长统都确立了原则,并认为如果能对它们“操之有常,课之有限”,且不急不缓地一以贯之地执行的话,即便是圣人,也难更改。时人称仲长统为“狂生”,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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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样的制度设计外,与王符一样,仲长统对君主本身的品格素养也提出了看法。他认为,君主必须有“公心”、“平心”、“俭心”。有无私的公心,则臣民不敢逞私欲以邀宠;有依制评判的平心,则臣民不敢巧佞行诈以求利;有节俭自制的俭心,则臣民不敢浮奢铺张以显荣。另一方面,君主若有五大毛病,(227)“人臣破首分形,所不能救止也。”为避免这样的恶果,君主必须有处理君臣关系的智慧。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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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忌[忘]初故,仁也;以计御情,智也;以严专制,礼也;丰之以财而勿与之位,亦足以为恩也;封之以土而勿与之权,亦足以为厚也。何必友[久]年弥世,惑贤乱国,然后于我心乃快哉?(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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