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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圣主用其刑也,详而行之,必欲民犯之者寡,而畏之者众。明刑至于无刑,善杀至于无杀,此之谓矣。夫暗乱之主,用刑弥繁,而犯之者益多,而杀之者弥众,而慢之者尤甚者何?由用之不详而行之不必也。不详则罪不值,所罪不值则当死反生;不必则令有所亏,令有所亏则刑罚不齐矣。失此二者,虽日用五刑,而民犹轻犯之。故乱刑之刑,刑以生刑;恶杀之杀,杀以致杀。此之谓也。(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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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段内容很能代表儒家的刑法观,即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以儆效尤,使社会上犯法者少,因此必须“用之详,行之必”,即运用刑法要仔细、慎重,这样实行起来,才准确、恰当。不冤枉无辜者,能受到人民拥护,以至最后达到“无刑”、“无杀”。而若以刑法为主,必然用刑弥繁,“用之不详而行之不必”,就会造成滥杀无辜,引起社会的不满和反抗,结果会恶性循环,即“乱刑之刑,刑以生刑,恶杀之杀,杀以致杀”,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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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刑法如此,用兵亦如此。在儒家看来,用兵是不得已的事,因为出兵打仗,必有杀伤,故孔子称赞管仲辅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如其仁,如其仁”;(73)孟子也说:“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74)这都可以反映儒家尚仁去兵的德治思想及和平态度。桓范对此亦有阐发,他不是笼统地反对战争,而是对战争的功能、作用做了具体的规定。他认为“圣人之用兵也,将以利物,不以害物也;将以救亡,非以危存也,故不得已而用之耳”。(75)这就是说,战争的目的是“利物”、“救亡”,即是用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保护人民及财产不受外来侵略者的危害;而不是“害物”、“危存”,即不是用来侵略别人,也不是用来破坏和平和建设的。他充分肯定战争所具有的反侵略(“救亡”)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利物”)的功能,因此对于国家来说,既不能穷兵黩武,又不能绝对地放弃武装,故他说:“好战者亡,忘战者危,不好不忘,天下之王。”这种对战争的全面看法,正是建立在上述的战争观念之上。就此,桓范又提出战争必以仁义为本。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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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兵之要,在于修政。修政之要,在于得民心;得民心,在于利之;利之之要,在于仁以爱之,义以理之也。故六马不和,造父不能以致远;臣民不附,汤武不能以立功。故兵之要在得众,得众者,善政之谓也;善政者,恤民之患,除民之害也。故政善于内,则兵强于外也。历观古今用兵之败,非鼓之日也。民心离散,素行豫败也;用兵之胜,非阵之朝也,民心亲附,素行豫胜也。故法天之道,履地之德,尽人之和,君臣辑睦,上下一心,盟誓不用,赏罚未施,消奸慝于未萌,折凶邪于殊俗,此帝者之兵也。德以为卒,威以为辅;修仁义之行,行恺悌之令;辟地殖谷,国富民丰;赏罚明,约誓信;师不越境,旅不涉场,而敌人稽颡。此王者之兵也。(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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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以爱之”、“义以理之”、“得众”、“得民心”、“尽人之和”、“修仁义之行”等等,都是善政的基础,也是刑法、战争的基础。离开这些善政的基本因素,就必然“众叛亲离”或“叛逆众多”,最后导至败亡。究其由,皆因“不以仁义为本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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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范的《世要论》对儒家的许多重要政治原则都有新的阐发,并吸收了不少法家思想,因此它是魏晋之际一部重要的儒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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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儒学史 第四节 杜恕及其《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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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恕(198—252)字务伯,京兆杜陵(今陕西西安东南)人。魏明帝太和中,因其父杜畿有功于魏,擢拜散骑常侍,旋补黄门侍郎。杜恕出身望门,累世儒学。自幼受其父亲尊儒贵德的影响,“推诚以质”,不治名饰,卓然以儒家自立。其弟理、宽亦以经学名世。其子杜预则为西晋著名经学大师。恕在朝廷,“不结交援,专心向公,每政有得失,常引纲维以正言”,有疏奏三篇,议论亢直,故“不得当世之和,屡在外任”。魏嘉平初,出为幽州刺史,加建威将军,使持节,护乌丸校尉。至官未期,因与边将程喜不睦,遭喜弹劾,免为庶人。徙章武,遂潜思著述,嘉平四年卒于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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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恕所处的时代,正是曹魏政权从全盛转向低落的时期。曹魏在统一北方过程中所推行的名法之治,及此一时期军阀混战所激起的崇刑尚武之风,对北方的思想文化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再加上曹魏后期司马氏政治势力的崛起,曹魏集团与司马氏集团炽热的政治斗争和残酷的互相杀夺,使这一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君臣、父子、朋友等人际关系都笼罩了一层阴影。这种现象投射到思想文化上,便产生不同的思想流派和代表人物,分别对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法律、军事及思想、道德做出不同的反映和评价。其中有以法家思想为中心的名法派,以道家思想为中心的玄谈派,及以儒家思想为中心的德礼派。这三派实际上分别代表了中国文化中的儒、法、道三家思想,只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有不同的表现。名法派排斥儒家,提倡刑法之治;玄谈派排斥法家和儒家,提倡自然无为,蔑视礼法;德礼派则排斥刑名与玄谈,主张儒家的仁义和礼教。他们互相排斥,但又互相吸收。玄谈派吸收名理,以资谈辩;德礼派吸收法治观念,刑德合用,但以仁义为本;只有名法之士孑然独立,故遭到玄谈派与德礼派的夹攻。上两节所述的蒋济、桓范和本节的杜恕都是德礼派的儒家学者,但蒋济、桓范注意吸收法家思想,而杜恕则是站在纯儒家的立场排斥玄谈,攻击名法的儒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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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恕的著作据《三国志·魏书》本传载,有《体论》八篇,《兴性论》一篇,疏奏三篇。《体论》隋志有著录,入儒家。同时并著录《笃论》四卷,入杂家。据严可均《全三国文》说,《兴性论》乃《笃论》之首篇,本传三疏皆当在《笃论》中,东晋后合为《杜氏新书》。《体论》、《笃论》至唐而亡。其部分佚文保存在《群书治要》、《意林》及《太平御览》等辑佚书中。严可均据此录出并校定为一卷,载《全三国文》卷四十一,其所奏三疏存本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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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恕与上节桓范属同时代人,桓范卒于官,杜恕卒于徙所。其遭遇比较坎坷,故其言论比桓范激烈,而思想深度则不如桓范。但其特点是儒学思想比较淳正,是魏晋之际典型的纯儒。据本传的三篇奏疏及《体论》佚文,其儒学观点可归纳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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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礼之治,治之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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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恕的儒学思想,着重在“德”、“礼”、“仁”、“义”四个字上。他所著《体论》,根据目前保存下来的材料看,分别为君、臣、言、行、政、法、听察、用兵八篇,而贯穿这八篇的中心观念则是“礼”。他在《体论·自叙》篇中,特别强调了这一点。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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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人伦之大纲,莫重于君臣;立身之基本,莫大于言行;安上理民,莫精于政法;胜残去杀,莫善于用兵。夫礼也者,万物之体也,万物皆得其体,无有不善,故谓之《体论》。(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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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儒家的德礼观念是杜恕思想的总纲,无论是人伦、立身,还是安上、理民,都必须以礼为体。就君臣关系说,他认为,人伦之大纲,莫重于君臣,而君臣之间的关系,亦应以礼为体,而不应重法任术,他说:“君使臣以礼,则臣事君以忠。晏平仲对齐景公:‘君若弃礼,则齐国五尺之童,皆能胜婴,又能胜君。所以服者,以有礼也。’今末世弃礼,任术之君之于其身也,得无所不能胜五尺之童子乎?”(78)杜恕认为,重法任术,不能保持君臣之间的正常关系,因为他们都是从互相利用出发,君以术御臣,臣亦以术挟君,遂使君臣相疑,上下离心,虽五尺之童亦不能胜之矣,究其原皆无礼故也。因此君臣之间必须以礼为体。就人的立身说,也必须以礼为基础,“凡士之结发束脩,立志于家门,欲以事君也,宗族称孝焉,乡党称悌焉。及志乎学,自托于师友,师贵其义,而友安其信,孝悌以笃,信义又著,以此立身,以此事君,何待乎法然后为安?”(79)这就是说,以礼立身能养成忠、孝、信、义等道德品质,其于人伦关系,就能和谐相处,“进不失忠,退不失行”,大有益于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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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恕重礼,主要还在于为政。他认为,如果君臣都能以礼为体,便可施仁政于民,因为仁政的根本在德治而不在法治。在德治之下,“民有小罪,必求其善,以赦其过;民有大罪,必原其故,以仁辅化”。(80)这样,便可“上下亲而不离,道化流而不蕴”,这即是“以道御政”。杜恕以德治仁政为标准,把治道分为“治之上”、“治之次”、“治之下”三等。他认为,以法治政,“治之下也”。因为以法治之必专求于法,专求于法则忠孝不笃而民俗偷薄,常使民免而无耻,无所措其手足,这种政治实际上是“以军政虏其民也”。在杜恕看来,最好的政治是德礼之治,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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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德之为政大矣,而礼次之也。夫德礼也者,其导民之具欤。大上养化,使民日迁善,而不知其所以然,此治之上也。……善御民者,壹其德礼,正其百官,齐民力,和民心,是故令不再而民从,刑不用而天下化治。(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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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恕鼓吹德礼之治,完全是儒家传统,其目的在于反对当时盛行的刑名法术之治,提倡恢复儒学,故其思想在当时不受重视,他自己亦说:“今之学者师商韩而上法术,竞以儒家为迂阔,不周世用,此最风俗之流弊,创业者之所慎也。”(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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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乱在人而不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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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以儒家的德治为治化之本,就必然把为政的重点转移到人治上来,这是中国儒学的一个主要特征。也就是说,儒家的人治观念向来以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为政者人格道德的好坏,所以总希望能得到圣君贤相、清廉的官吏和淳朴的人民。同样的制度,有好人便有好的政治,没有好人便没有好的政治,即《中庸》所谓“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杜恕在其《体论》中充分地发挥了儒家的这一思想。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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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之亡,非其法亡也,御法者非其人也。苟得其人,王良、造父,能以腐索御奔驷;伊尹、太公,能以败法御悍民。苟非其人,不由其道,索虽坚,马必败;法虽明,民必叛。奈何乎万乘之主释人而任法哉!(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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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在治人而不在治法,故君主执政法不可专任,而应把主要精力放在选贤任能上。君主有贤才辅佐,便可官得其人,政治清明。因此杜恕主张,“以人择官,不为官择人”,“官得其人,则政平讼理;政平故民富实,讼理故囹圄空虚”。(84)“是以为政者,必慎择其左右,左右正则主人正矣,人主正则夫号令安得曲邪”。(85)这里,杜恕所强调的“人”,基本上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指人心,即人的思想、道德;其二指人情,即人的好恶、亲疏等情感,其中包括人性在内;其三指人才,即人的能力。这三者构成人的完整内容,是决定政治好坏的基本因素。因此君主不能释人而专任法,“若使法可专任,则唐、虞可不须稷、契之佐,殷、周无贵伊、尹之辅矣”。(86)也就是说,君主者专任法,则堵塞了进贤的道路,人才便得不到发展,同时也大失人情。在杜恕看来,人情与法治应相参以行,不能排斥人情而独任法,即所谓“法不独立”。他说:“凡听讼决狱,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叙,测浅深之量,悉其聪明,致其忠爱,然后察之”。(87)这是说,断案者必须从多方面考虑案情,不能专以法律断之。在他看来,有“公之于法”和“私之于法”的区别。所谓“公之于法”,即顺乎民心,依乎人情。对于“百姓之所恶者”,刑之,残之,刻剥之,“虽过乎当,百姓不以为暴者,公也”;对于那些由于“怨旷饥寒”而陷于法者,就需要宽而宥之,虽及于刑,必加隐恻,“百姓不以我为偏者,公也”。所谓“私之于法”者,即只知“辩轻重之文,不本百姓之心”,“未讯罪人,则驱而致之意”,“不察狱之所由生”而强为之断,此皆不明法有公私之分。由此杜恕得出结论:“是以为法参之人情也,故《春秋传》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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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恕“以情断狱”或“法必缘于情”的主张,具体反映了他的“人治”观念。虽然他所说的“情”,并非“取货赂者也,立爱憎者也,祐亲戚者也,陷怨仇者也”,但由于强调人或情的因素对法律的制约,就不可避免地使法律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正如他自己所肯定的那样,“公之于法,无不可也,过轻亦可,过重亦可”,(89)从而忽略了法律的客观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也是中国政治中人治重于法治的传统长期流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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