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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时期,玄学大盛,儒学处于低潮。但在政权建设及朝廷用人方面,儒学仍很活跃,前期有杜预、荀、裴秀、羊祜、荀勖、刘毅、傅玄,后期有挚虞、刘寔、束晳、张华、裴等,这些人都是西晋政权的重臣名儒或礼法之士,并多以儒术、儒行、儒论、德业或事功闻于当世,他们当中许多人都是治礼专家。杜预、傅玄是西晋大儒;刘毅、刘寔提出一些儒学议论;裴则在理论上对儒学有新的发展。因此,西晋时期的儒学,一方面表现为朝廷的制礼作乐及具体朝仪制度,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朝廷的政治、伦理及各项政策,同时还有一批保守的腐儒,拘守儒家学说的繁文末节,引经据典,歌功颂德,以取媚于当权者。总之,西晋儒学在玄学冲击下,有许多复杂的表现,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那种笼统地否定这一时期儒学的存在和崇玄贬儒的观点都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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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儒学史 第二节 袁準及其《袁子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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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準字孝尼,陈郡扶乐(今河南淮阳县)人,魏郎中令袁涣第四子。《三国志》无传,仅有裴松之《三国志·魏书·袁涣传》注引《袁氏世纪》说:“準字孝尼,忠信公正,不耻下问,唯恐人之不胜己。以世事多险,故常恬退而不敢求进。”裴又引荀绰《九州纪》称“準有儁才,泰始中为给事中”。《晋书·袁瓖传》所附準传,亦有一简短材料,仅说他“以儒学知名,注《丧服经》,官至给事中”。由于史籍记述过于简略,故其生卒年及事迹不可详知。考其父袁涣卒于建安末及其事魏情况,可推知袁準属魏末晋初人,在魏因世多险,未仕,入晋始登仕途,官至给事中。袁準出身望族,其祖袁滂为汉司徒,其五代孙袁山松(宏)名位显著,是东晋著名学者。袁氏累世儒学,其父袁涣一向主张以儒学经世,曾进言曹操,为政必“鼓之以道德,征之以仁义,兼抚其民而除其害”。(19)由于受其父影响,袁準仕不求进,专以儒学立言,“著书十余万言,论治世之务,为《易》、《周官》、《诗》传,及论五经滞义,圣人之微言,以传于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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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袁準的著作,《隋书·经籍志》著录《袁子正论》十九卷,入儒家。梁又有《袁子正书》二十五卷,亡。《旧唐志》儒家,有《政论》二十卷,《正书》二十五卷,为袁準撰。《新唐志》著录《正论》二十卷,袁準撰。“各书或称袁準,或称袁准,或称袁淮,盖隶俗变準为准,因误为准,止是一人,《政论》即《正论》之误,亦止一书。……唐初人似未知袁淮即袁準,故《群书治要》载《正书》题曰袁淮。而《晋书》于準所著,但言《丧服经》,不言《正论》、《正书》,盖误分袁準、袁淮为两人”。(21)以上袁準所著书,至唐宋间均亡,严可均据《北堂书钞》、《太平御览》、《群书治要》、《艺文类聚》、《通典》等书辑得《袁子正论》二十余条,《丧服经》注一条,《袁子正书》十七篇加二十余条无篇名者,合为两卷,入《全晋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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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各书著录可知,袁準是魏晋之际一位经、论兼通的儒家学者,因其经传所遗佚文甚少,故其经学思想不能详知,但其儒论佚文保留的较为完整,故可从中窥见其儒家思想的一般面貌。依《袁子正书》的佚文,其儒学思想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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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仁而后法,先教而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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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準的儒学思想形成于魏末晋初,与前面所述之桓范、杜恕有显著差别。曹魏时期的纯儒家学者,往往不遗余力地攻击法术之治,片面地追求仁义德化,把儒法两家的思想截然对立起来,因此常常被当权者视为迂阔,不被采纳。魏末晋初,社会问题暴露得更加明显,使一些儒家学者认识到刑法的重要性,认为对于治国经邦来说,仁义与刑法都不可缺少,袁準的政治理论即明显表现出这一倾向。他认为仁义与刑法不可偏废,不应只看到一方面的作用而忽视或排斥另一方面;但二者又不是完全平列的,仁义是本,刑法是末,本立而后末生,末生而后本存。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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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仁义礼制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罚者,治之末也。无本者不立,无末者不成。何则?夫礼教之治,先之以仁义,示之以敬让,使民迁善日用而不知也。儒者见其如此,因谓治国不须刑法,不知刑法承其下,而后仁义兴于上也。法令者,赏善禁淫,居治之要会,商韩见其如此,因曰治国不待仁义,不知仁义为之体,故法令行于下也。是故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耻;导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苟免,是治之贵贱者也。先仁而后法,先教而后刑,是治之先后者也。夫远物难明,而近理易知,故礼让缓而刑罚急也,是治之缓急也。(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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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袁準对仁义礼制与刑法二者的关系,作了具体的说明,认为二者对于治国,虽然不可偏废,但它们却有贵贱、先后、缓急之分。这三个方面的区别多是就仁义礼制与刑法的不同作用和性质而言。所谓贵贱之别,在于强调礼义和刑法的不同层次,即所谓“礼正君子而法治小人”;先后之别,是强调礼义的仁德本质和刑法的补充作用,法令刑罚应在仁政、教化之后,不先有教育的开导而用刑罚,实是残酷不仁;缓急之别,则强调礼义的长久作用和刑法的迫切性、权宜性。它们各自有自己的不同作用,故善为治者,必须了解贵贱、先后、缓急之分,才能更好地运用刑法以达仁义之治。因此他对上述的区别又具体地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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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仁者使人有德,不能使人知禁。礼者使人知禁,不能使人必仁。故本之者仁,明之者礼也,必行之者刑罚也。先王为礼以达人之性理,刑以承礼之所不足。故以仁义为不足以治者,不知人性者也,是故失教。失教者,无本也。以刑法为不可用者,是不知情伪者也,是故失威。失威者,不禁也。故有刑法而无仁义,久则民怨,民怨则怒也。有仁义而无刑法,则民慢,民慢则奸起也。故曰,本之以仁,成之以法,使两通而无偏重,则治之至也。夫仁义虽弱而持久,刑杀虽强而速亡,自然之治也。(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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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準的上述议论,其中心在“本之以仁,成之以德”。即以仁为本,以礼为用,以德为行,三者合一以为治。这一思想是对魏晋儒学的一个发展,是以儒学为基础对法家思想的综合,因此他的思想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儒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袁準企图把“本之以仁,成之以法”的思想,建立在儒家人性论的基础之上,用人性善恶理论说明礼、法结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认为人性有善有不善,“凡万物生于天地之间,有美有恶。物(包括人在内)何故美?清气之所生也;物何故恶?浊气之所施也”。(25)因此,善者贤者出于性,恶者不肖者亦出于性。“先王为礼,以达人之性”,故贤者可遵礼;同样,刑法所以惩恶,因人性有伪,故措之法以补礼之所不足。所以他说“以仁义为不足以治者,不知人性者也”;“以刑法为不可用者,是不知情伪者也”。反对把仁义与刑法对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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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袁準毕竟出身儒学,故仍把儒家的仁义德治摆在第一位,成为他的思想的核心内容。在他看来,“恃门户之闭以禁盗者,不如明其刑也,明其刑不如厚其德也”。(26)所以“厚德”比“明刑”重要,因为“仁义虽弱而持久,刑杀虽强而速亡”。他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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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止民恶心,而欲以刀锯禁其外,虽日刑人于市,不能制也。明者知制之在于本,故退而修德。为男女之礼,妃匹之合,则不淫矣;为廉耻之教,知足之分,则不盗矣;以贤制爵,则民德厚矣。故圣人贵恒,恒者德之固也,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未有不恒而可以成德,无德而可以持久者也。(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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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仁政德治为治化之本,这向来是儒家本色。袁準的特点在于,强调“以仁义为本”的同时,亦强调刑法。这种德法并用,以德为主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一般儒家学者的理想主义和空想成分。这也是魏晋之际,现实社会状况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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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富民为治乱之急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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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说:“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孔子把“足食”摆在富国强兵的首位,起码能够说明儒家对国计民生的关心。这一思想成为儒学的传统。袁準在其《正书》中亦十分强调这一点。他认为,“治国之要有三:一曰食,二曰兵,三曰信。三者国之急务,存亡之机,明主之所重也”。(28)这里,袁準把“足食”提到治国之要的首位,并认为它是“国之急务”,“存亡之机”,似乎比孔子更重视“足食”对国计民生的影响。他之所以重视“足食”,是因为他把这种经济因素看做是推行礼、法之治的基础。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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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所恶者莫如死,岂独百姓之心然,虽尧舜亦然。民困衣食,将死亡,而望其奉法从教,不可得也。夫唯君子而后能固穷,故有国而不务食,是责天下之人而为君子之行也。(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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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衣、食是人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一点如果不能满足,就必然面临死亡的威胁。人本身面临死亡之时,仁义之教化再好,刑法之惩罚再严,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因为对一般民众来说,没有比死亡更严峻的了。因此,礼义、刑法必须建立在“足食”的基础上,否则就不会有任何作用。故《管子》有“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孟子也一再高谈“治民之产”、“无恒产则无恒心”之说,都是在同样的意义上强调道德的经济基础。而袁準不仅把“足食”看做是仁义道德的基础,也把“足食”看做是刑罚法律的基础,在衣食这个基本的民生问题解决之前,再好的政治理论也不会被人民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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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袁準看来,一个国家或一个政权,如果不能使自己的人民“丰衣足食”,不去努力开发经济,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而只在道德上或法律上要求人民,使人民遵礼守法,这实际上不但做不到,反而会使道德败坏,法律失去约束的作用。他认为,虽然在困难的环境下,“唯君子而后能固穷”,但这也有损于人性的圆满和道义的充实。他以伯夷和管仲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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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夷饿死于首阳之山,伤性也;管仲分财自取多,伤义也。夫有伯夷之节,故可以不食而死;有管仲之才,故可以不让而取。然死不如生,争不如让,故有民而国贫者,则君子伤道,小人伤行矣。君子伤道则教亏,小人伤行则奸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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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人君子尚且有“伤性”、“伤义”之行,何况广大民众,贤不足以当伯夷,才不足以拟管仲,故当贫困之时,行为上必然与法律相乖,思想上也必然与道德相违,即所谓“有民而国贫者,则君子伤道,小人伤行矣”。伤道,则教化不行,伤行则奸诈事起,教亏奸起,欲国之为治,不可得也。这里,袁準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国贫而伤道,食不足则奸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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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道德理想和道德行为均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在国贫民穷的条件下,对于大多人来说,不可能有更高的道德理想和规范化的道德行为。道德理想受挫,行为也必然随之低落,这二者互为前提,互为因果。袁準因此而得出结论说:“夫民者,君之所求用也。民富则所求尽得;民贫则所求尽失。用而不得,故无强兵;求而皆失,故无兴国。明主知为国之不可以不富也。”(31)治国的当务之急,是发展生产,使民富足。民富则国强,民富国强则所求尽得。袁準在强调“足食”时,并不排斥道德教化作用;在强调道德仁义时也不忽视经济条件。开始摆脱儒家的迂阔和空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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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农贱商,以货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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