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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65 (176) 《毛诗正义·关雎》卷一之一,《十三经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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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67 (177) 《毛诗正义·关雎》卷一之一,《十三经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所谓治世之音的音,是指歌诗之音,非仅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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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69 (178) 《四库全书总目·毛诗正义》卷十五,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20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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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71 (179) 《毛诗正义·序》卷首,《十三经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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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73 (180) 《四库全书总目·毛诗正义》卷十五,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20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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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75 (181) 《诗疏平议·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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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77 (182) 《毛诗正义·关雎》卷一之一,《十三经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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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79 (183) 《毛诗正义·烝民》卷十八,《十三经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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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81 (184) 《毛诗正义·小雅·鸳鸯》卷十四,《十三经注疏》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2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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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83 (185) 《左传正义·襄二十九年》卷三十九,《十三经注疏》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7页下。这段疏文应为刘炫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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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85 (186) 《汉书·艺文志》卷三十,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709页。清钱大昭《汉书辨疑》引宋刘敞说:“当作十七是也”。又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七云:“郑康成《六艺论》云:戴德《传记》八十五篇,戴圣《传记》四十九篇。此云百三十一篇,合大小戴所传而言。”《嘉定钱大昕全集》,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申屠炉明按:陈寿祺《左海经辩》对钱大昕说有补充,谓:“二戴于百三十一篇之说,各以意断取异同参差,不必此之所弃,即彼之所录也。”见《清经解》卷一千二百五十一。今按:所谓“百三十一篇”,非谓二戴之前确有之传记数,《汉志》本即合两《记》篇数而来,纠之实无意义。二戴记篇目既有复重,则足证《礼记》不出于二戴,其篇同而文异者,则为二戴润饰所为。足证《礼经》原附之《记》正不知凡几,或许更多于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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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87 (187) 见国学基本丛书《礼记·前言》,岳麓书社,2001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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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89 (188) 《隋书·音乐志》沈约奏答武帝语,见卷十三,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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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91 (189) 见《经典释文叙录疏证·注解传述人》,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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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93 (190) 见《礼记正义·檀弓上》卷六,引郑玄《三礼目录》,《十三经注疏》整理本,北大版,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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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95 (191) 见王锷《〈礼记〉成书考》第一章各节,中华书局,2007年版。是书于《礼记》各篇年代皆有考证与辨析,足可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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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97 (192) 见《经典释文序录疏证·注解传述人》,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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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8999 (193) 《礼记正义·序》卷首,《十三经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正义》曰:“礼者,理也。其用以治,则与天地俱兴。”即以“礼”为天地人伦的共同法则。与天地万物而并生,属于心物一元论。《正义》认为羊羔跪乳,鸿飞有序,尊卑之礼自然而有。如此,则礼之于人,亦为与生俱来的秉赋和规范,所以更须遵行。见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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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9001 (194) 《史记·礼书第一》卷二十三,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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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9003 (195) 《礼记正义·序》卷首,《十三经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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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9005 (196) 以上俱见《礼记正义·曲礼上》卷一,《十三经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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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9007 (197) 上引均见《礼记正义·序》卷首,《十三经注疏》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页。南北朝义疏,皇、熊二家之外,尚有南人贺循、贺玚、庾蔚、崔灵恩、沈重、范宣;北人徐遵明、李业兴、李宝鼎、侯聪诸家。当时不必全佚,应有残卷存世,《正义》多有称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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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9009 (198) (清)陈澧:《东塾读书记》九,世界书局,1936年版,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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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9011 (199) 上引均见《礼记正义·经解第二十六》卷五十,《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597,15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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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49013 (200) 《礼记正义·经解第二十六》卷五十,《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版,第1600,1601页。县,即悬,郑注孔疏俱释为称锤。然与后句排比,应与陈、设词性相同,当为悬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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