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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36 儒家法思想的特点是主张天理、人情、国法的统一。国家法律制订的依据是天理和人情。或以为天理难知,人情废法。然而,此处所谓的天理乃是自然的法则,人情乃指天赋之性情。如上述缇萦救父的孝心,以及喜怒哀惧爱恶欲七情即是。作为国法的成文法,必须上合天理,下近人情,即以自然法为根据,兼顾人情之好恶,按照情、理、法统一的原则立法,方可称之为良法;反之则为恶法。须知情与理,不惟人生最高精神追求,实即人之本质,亦人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舍此弃而不顾,则非恶法而何?儒家情、理、法统一的立法精神,可以避免许多合理、合情而不合法以及相反情况的发生。而且更有利于对人权的保障。这就是中华法系与西方法系的根本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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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38 二、《唐律疏议》的法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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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40 《唐律》,是我国法律制度史上保存最完整的一部法律典籍。并以其理论完善,条理清晰,社会涵盖面广而著称于世。其律法条文虽仅五百零二条,却能做到法无疏漏,因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今人所言及之唐律,即以泛称武德,贞观,永徽,开元等四朝律法,亦用以指称永徽律之《疏议》,即《唐律疏议》这部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南北朝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之法律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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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42 有惩于隋亡的教训,唐政权自成立之日起,即十分重视礼法的重定与执行工作。由于百废待兴,无暇制作,高祖命儒臣在隋《开皇律》的基础上,略加增损,制定了《武德律》。太宗即位后,又以《武德律》为基础,命“房玄龄与学士法官更加厘改。戴胄、魏征等又言旧律令重,于时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太宗寻又愍其受刑之苦,谓侍臣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忽断人右趾,意甚不忍’”。遂亦废除刖刑,代之以流放。这样共“制为死、流、徒、杖、笞凡五等,以备五刑。”(239)著为《贞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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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44 在唐初立法制律的过程中,贞观君臣曾就法律宽严及量刑轻重等原则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有劝太宗以威刑肃天下者;有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者;魏征尝痛切陈辞曰:“古之听狱,求所以生之也;今之听狱,求所以杀之也。”(240)谴责了析言破律,锻炼成狱的酷烈之风。其论刑律的指导思想云:“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之所以与天下为画一”,不可以贵贱亲疏、喜怒好恶而轻重、屈伸之,“刑滥则小人道长,赏谬则君子道消。小人之恶不惩,君子之善不劝,而望治安刑措,非所闻也”(241)。唐太宗则表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242)。因而主张立法“深宜禁止,务在宽平”;又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得使平允”。并总结历史经验和群臣的观点,创造性地提出“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因人之心,去其苛刻”(243)的主张。为避免重蹈秦隋严刑峻法的覆辙,必须废除严刑苛法。因而,《贞观律》比隋律“减大辟九十二条,减流入徙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244)。奉行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从而奠定了“唐律”“以仁为宗,以刑为助”的基本特色。此外,太宗还注意到“援礼入律”的作用,把礼学作为制订与修改律令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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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46 唐太宗这种以人为本的法律思想,有其哲学认识的根源与依据,并非全是出于恻隐之心或者利害考量,而实为对天赋人权的一种敬畏。太宗《帝范》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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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48 夫天之育物,犹君之御众。天以寒暑为德,君以仁爱为心。寒暑既调,则时无疾疫;风雨不节,则岁有饥寒。仁爱下施,则人不凋弊;教令失度,则政有乖违。防其害源者,使民不犯其法;开其利本者,使民各务其业。显罚以威之,明赏以化之。威立则恶者惧,化行则善者劝。适己而妨于道,不加禄焉;逆己而便于国,不施刑焉。故赏者不德君,功之所致也;罚者不怨上,罪之所当也。故《书》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此赏罚之权也。(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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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50 一方面是由“天之育物”而赋予的生命存续权利,君王须体天心而以仁爱莅民;一方面天也有寒暑长育肃杀的权威或功能,所以帝王也须德威并施,以维持人间的秩序。所以法律教令之设,及其赏罚权量的适宜,目的还是为了“开其利本,使民各务其业”;“防其害源,使民不犯其法”。只有如此“显罚以威之,明赏以化之”。才能使民安而政清,俗化而归淳,此即所谓的大中至正,无偏无颇的王道。这种礼法并重的措施,对促进贞观之治法良政善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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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52 太宗还对律令的制定,提出一个“国家法令,惟须简约”的原则,认为如果“一罪作数种条格,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数变法者,实不益理道,宜令审细,毋使互文”。又说:“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246)在太宗的指示下,《贞观律》因而具备了了立法审慎、律条简明、相对稳定的三大特点。“自房玄龄等更定律、令、格、式,讫太宗世,用之无所变改。”(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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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54 《贞观律》一方面是继承了孔孟思想重视亲情,培养廉耻之心,以敦厚风俗的原则,一方面又弘扬了荀子“隆礼至法则国有常”的制度伦理。使儒家仁礼精神渗透于刑法之中,融为一体。嗣后历朝制订的刑律,皆以此为准则,不惟为唐立法,实亦为百世立法。也为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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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56 高宗永徽初,敕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张行成等“共撰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永徽律》之于《贞观律》几乎无所损益,只是一次必要的审定而已。永徽于唐律的贡献,不在立法,而在法律的解释。永徽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所谓“定疏”,既是法律的标准解释,以用作考试与断案的“凭准”。于是长孙无忌、于志宁并刑部尚书唐临、大理卿段宝玄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248)。其特征即是为每条律令,加以符合儒家经典义理和法意的注疏,即传世《唐律疏议》其书。钱大群先生说:作为古代刑律中旷古奇迹的《唐律疏议》,非为立法,而是侧重于法律解释而作,其直接目的,是作为法律专业考试评判试卷时的统一标准。然而史称“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律学是应用性学科,被各级法官作为“正刑定罪”的标准依据,必也在情理之中。《唐律疏议》首篇《名例》言及为律作疏的动机与宗旨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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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58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辈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暌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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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60 准此,则高宗诏令作《律疏》的目的,还是以法律的平衡一致、统一适用为重心。《律疏》第一作用,是使刑宪之官知其然,即知其必须如此;然后阐明德礼为本,刑罚为末之理,沿波讨源,穷其枝叶,譬犹权衡之知轻重,规矩之得方圆,是使之知其所以然,亦即为什么必须如此。这就不仅仅是为科举考试作统一答案,而是由科举进入司法,期望通过义疏使执法者如何一致理解和统一适用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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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62 《唐律疏议》本名《律疏》,据两《唐志》可知。宋后《疏义》、《疏议》其名错出,沈家本以为“或谓律文之疏并称‘疏议曰’,当以疏议为是”。然又将此“议曰”,与疏中之“问曰”等同,引《十三经注疏》或为“正义曰”,或为“释曰”为证,“称《疏议》者,亦后来流俗相沿之名,非此书之本名也”(250)。后来又在其《重刻唐律疏议序》中说:“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駁议之类。盖自有疏议,而律文之简质古奧者,始可得而读焉。”(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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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64 钱大群先生则以《唐律疏议》为一将错就错的书名,认为疏议曰的“议曰”是“做解释的发语词”。因为“到元代后,疏文部分开头所标的‘疏’与‘议曰’之间的句读关系被忽略,整个解释部分被直呼为‘疏议’,于是就将错就错地产生了一个书名——《唐律疏议》”(252)。这是一个不无可商的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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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66 《唐律疏议》既是为《永徽律》所作之疏,则其格式,将一如经疏,作疏之前,必是先已有注,故其书由律文、注文及疏解之文三部分组成。作为义疏的《五经正义》,确有“疏,正义曰”的格式,然则,“疏”乃疏解义理之文体,而“正义”其名则标明其疏之目的,在于正旧疏之义;《疏议》之名亦可律此,同为义疏,《律疏》却是以“议”的形式出之。称为“疏议”者,因其亦为疏之一体,最早见之于隋代刘炫的《五经议疏》,即于疏解注文义理之外,再加评价式的议曰之文,是其创新的疏体。议有判断评价的意思,议以辨析决疑,其设问之文,正是为此而作。可见“议”与“疏”之释文解义有异曲同工之妙。且“议”本身就是一种文体,用以论事说理或陈述意见,至此而与疏体结合,谓之疏议,一如奏议、驳议然。即使疏、议各自为义,书名亦可顺理成章地称为《疏议》,不应存在任何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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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68 律疏与经疏几乎并无不同,经疏虽有疏不破注之说,但还是以追求经义为主,由于注欲简而疏可详,故可对经传义理多所发挥;律疏亦然,要求忠实详尽地阐明注文和律义;稍异的是,经疏是以解传疏注为主,而律疏则对律条及其注文同等对待,按照律十二篇的顺序,对律文和律注皆须进行逐条逐句的详细疏解。诚如清励廷仪《唐律疏义序》所云:“其疏义则条分缕别,句推字解,阐发详明,能补律文之所未备;其设为问答,互相辨难,精思妙意,层出不穷,剖析疑义,毫无遗剩。”(253)在阐明律义推原法意的同时,也扩大充实完善了律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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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70 据刘俊文先生研究,律疏对唐律的解释,并非律义的简单重复,而是对律文的引伸发展,具有与律文同等的权威性。它不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学的优良传统,也适应了唐代司法实践的需要;不但使唐律“典式”大明,也使律疏本身成为唐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了与唐律“并行”的国家法典性质。(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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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72 元人柳贇在《唐律疏义序》中历数律典的演变,至唐律而赞叹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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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74 所谓十二篇云者,裁正于唐。而长孙无忌等十九人承诏制疏,勒成一代之典,防范甚详,节目甚简,虽总归之唐可也。盖姬周而下,文物仪章,莫备于唐。始太宗因魏征一言,遂以宽仁制为出治之本,中书奏谳,常三覆五覆而后报可,其不欲以法禁胜德化之意,皦然与哀矜慎恤者同符。(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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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76 唐律之所以成为历代律法之翘楚,不惟是历代法典的集大成,也是儒家宽仁立法精神精华之汇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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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78 《唐律疏议》作为唐代立法与法律解释的权威文献,德刑并重,寓礼于法,充分体现了中华法系的精神素质。诚如《四库全书提要》所引:“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256)其主旨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相成者也。”又说:“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名诫。”(257)律令既以“德礼”为本,则刑罚的对象主要是“亏损名教”即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将礼、法合一,统一了礼法规范,将“人情(情理)、国法”进一步联系起来。《唐律疏议》的制作与颁行,标志着儒家礼法思想的制度化,为古代礼法社会的形成,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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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80 三、《大唐六典》的制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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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82 唐代法治精神较前代最大的不同,即其法制已经不仅限于刑法,古代礼法浑然一体、政刑不分的状态,产生了明显分化的趋势。《唐律疏议》、《开元礼》和《唐六典》的分别制定,即是唐代立法者力图将行礼法政刑分开的一次尝试。《唐律疏议》是历史上礼法分立的集大成;《开元礼》则将“礼”明确限定为五礼之仪的范围之内;而礼中有关国家法制的部分,如典章制度,官制及其职责范围,相当于古礼《周官》的内容,则由撰著《唐六典》来承当,至是礼法有了明确的分工。根据《唐六典》内容、性质与功能,按照现代学科分类,将其定为古代行政法典,是十分恰当的判断。因之可说,《唐六典》的出现,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划时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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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884 《大唐六典》题为唐玄宗“御撰,李林甫等奉敕注上”。其实二人皆非《六典》的撰、注者。题为“御撰”者,表明此乃国家法典,故由皇帝签署也;唐代法典及史书例由宰相监修,《六典》适完成于李林甫任上,故得由其签署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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