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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02 玄宗一朝,凡兴大著作,皆交由集贤殿书院编撰,《大唐六典》也不例外。集贤书院前身丽正书院,玄宗任命张说为学士接掌书院编修《六典》时,尚未改名。张说是玄宗在东宫时的老师,对玄宗政治思想影响甚巨。玄宗对张说亦知之甚深,任命其为宰相而兼学士,目的就在让其实现“引進文儒”,兴复文治的政治主张。为此改集仙殿和书院名为集贤殿书院。职能与规格亦随之产生重大变化,由原来的编刊经籍,文史顾问,一变而为制礼订法,撰拟政令的立法机构。据《唐六典》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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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04 集贤院学士,掌刊缉古今之经籍,以辩明邦国之大典,而备顾问应对。凡天下图书之遗逸,贤才之隐滞,则承旨而征求焉。其有筹策之可施于时,著述之可行于代者,较其才艺,考其学术,而申表之。(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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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06 《大唐六典》与《开元新礼》无疑都属于“邦国之大典”。而与一般用作翻检的政书类书不同。张说知院其间,委托副知院事学士徐坚主持其事,“坚多识典故,前后修撰格式、氏族及国史等,凡七入书府,时论美之。”(266)由于《六典》非一般经史著作,是作为一代政制的宏纲巨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行政大法。而现行官制则是承接汉魏而来,与《周礼》之规制有很大差距。故令徐坚思之历年无从措手。加之这一时期(开元十二年至十三年)张说、徐坚与众礼官主要忙于撰拟《封禅仪注》,准备东封泰山;开元十四年,又奉敕编纂《新礼》,仍由集贤院同时进行,由徐坚、李锐、施敬本等检撰。其间(十五年至十七年)张说“既遭讪铄,罢知政事,专集贤文史之任。”(267)得以与徐坚等众学士共同讨论两书之制作,并拟订两书内容之分工,编写体例及资料的准备,写作班底的确定等,为《六典》、《新礼》的编纂成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惜不久,徐、张相继赍志以殁。萧嵩知院事,张九龄为副知院,采纳“雅有良史之才”的韦述“以令式入六司,像周礼六官之制,其沿革并入注”的方法,“摹周六官领其属,事归于职,规制遂定”(268)二十一年,九龄拜相知院事,引进陆善经,并亲自参预斯役,方使《六典》的编纂取得实质性进展。故能在其二十四年罢相之前,已将《六典》草案,进呈御览。及李林甫知院事,引进苑咸,当是据玄宗的修改意见,进行删改补充的定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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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08 据曾巩《乞赐唐六典状》所言:“臣向在馆阁时尝见此书,其前有序,明皇自撰意,而其篇首皆曰御撰,李林甫注。及近得此书不全本,其前所载序同,然其篇首不曰御撰,其第四一篇,则曰集贤院学士知院事中书令修国史上柱国始兴县开国子臣张等奉勑撰。盖开元二十二年,张九龄实任此官,然则此书或九龄等所为欤?”(269)大概曾巩所得残本《六典》,就是九龄二十四年进呈本,或李林甫定稿后删刈未尽的遗存。《唐会要》中有“二十七年二月,中书令张九龄等撰《六典》三十卷成。上之,百官称贺”的记载。当是年月之误,不会是人名之误。由此条记载亦足证《大唐六典》其书的著成,是举朝重视的大事,所以才有“百官称贺”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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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10 《六典》撰修周期过长,有多方面原因,一是两部大典同时进行,精力不够集中;二是主编更换频繁,思路缺乏衔接;三是由于《六典》(包括新礼)编纂本身的难度过大,集贤院聚集如此众多的饱学之士、文章高手,而竟拖延十数年,可见遇到的难点之多。然而最主要的还是由《六典》的性质所决定,因其非一般学术著作,而是在为盛世参酌古典制作一部现实可行的旷世法典,尤其须要慎重对待之。具体而言,既要求其按《周官》模式或理想,规划制定当世官制,便有与如何与现实衔接的问题。一般说来,周礼是经是常,现实为纬为变,非“常”则等于斩断民族历史,非“变”则没有当世的发展,所以为国确立宏规,必须在经纬常变之间进行权衡、抉择,反复磋商研究,然后方能定为规制。可见是一项难度繁剧的浩大工程,绝非旦夕可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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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12 《唐六典》在依据《周礼》设置了当代的官制及其权力范围,还对唐代以前的职官沿革做了系统梳理。此外,还涉及土地、经济、赋税、军事、监察、礼乐、教育、刑法等制度以及行政区划等。凡有关唐代的行政制度的各项法令法规,无不以类相从,纳入到《六典》的体系当中。可说《六典》即是一部以《周礼》官制为纲,而以现实法令为纬。纲目清晰以便于各部门随时征引使用的正式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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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14 据《唐六典》云:“凡文法之书有四,一曰律、二曰日令、三曰日格、四曰式,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新唐书·刑法志》进一步解释说:“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270)是说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律即刑法典,用于定罪正刑。“令”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格”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任免官员的依据。“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唐律疏议》即是其中之律,而令、格、式三种大多散佚。而《唐六典》恰是摘录在行的令、式汇编而成,一改繁杂不便征引的《令》、《式》汇编,而为以职官为纲令式为目的新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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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16 《六典》书成,曾经“宣示中外”,应是作为草案,征求意见。不久安史乱起,故无暇颁行。虽然德宗以后各朝将其奉为法典,然而终竟时行时辍。诚如后唐明宗诏敕所云:“其《律》、《令》、《格》、《式》、《六典》凡关庶政,互有区分,久不举行,遂至缤紊,宜准旧制,令百官各于其间录出本局公事,巨细一一抄写,不得漏落纤毫,集成卷轴,兼粉壁书在公厅。”废帝亦诏令曰:“其诸道州县亦有《六典》,内合行公事条件抄录粉壁,官吏常宜观省。”(271)《唐六典》时行时废的原因,除去政局动荡的因素,就是因为始终没有“明诏施行”。所以才有吕温《代郑相公请删定施行六典开元礼状》,分析“草奏三复,只令宣示中外,星周六纪,未有明诏施行”的原因,并提出建议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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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18 伏见前件《开元礼》《六典》等,圣朝所制,郁而未用,奉扬遗美,允属钦明。然或损益之间,讨论未尽;或张弛之际,宜称不同。将贻永代之规,必俟不刊之妙。臣请各尽异同,量加删定。然後敢尘睿览,特降德音,明下有司,著为恒式。使公私共守,贵贱遵行,苟有愆违,必正刑宪。(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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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20 在此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两书的性质;一是是否曾经行用?第一个问题比较容易回答:正因为两书具有法典性质,所以才有讨论是否行用的必要。吕温在这里说得十分清楚,两书皆是可为“永代之规”的不刊之典,望能于“量加删定”之后,明下诏旨,“使公私共守,贵贱遵行”。除法典而外,任何著作都不可能具有“苟有愆违,必正刑宪”的约束作用。第二个问题比较复杂,从贞元十一年博士李岧的议状文曰:“伏以《开元礼》,玄宗所修,上纂累圣,旁求礼经,其道昭明,其文彰著,藏之秘府,垂之无穷,布在有司,颁行天下,率土之内,固宜遵行,有违斯文,命曰败法乱纪。伏请正牒,以明典章。”(273)则《开元礼》是曾经“布在有司,颁行天下”的。但未说明是哪任皇帝颁布的,或许是就玄宗的“宣示中外”与德宗的“开元礼举”,合而言之。但这就否定了吕温的“未有明诏施行”之说。至于《六典》,自“宣示中外”之后,历朝“准六典”或“按六典”确定或纠正当世之务者,史不绝书。意其只要一经皇帝“宣示”,就已具有相应法律效力。但也可征引、施行也可不征引、不施行;这就是为什么时行时辍的原因。所以吕温希望宪宗于《六典》修成七十年后“明诏施行”,使之成为强力推行的国家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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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22 因此,应该承认论定《大唐六典》为中国古代“行政法规”,是当今学界研究古代法律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如果一定要按照现代西方科学分类严格甚至苛刻要求,则无异于削足适履,与说中国古代没有哲学的论调如出一辙。因此,只能说中国古代哲学以及“行政法典”,与西方哲学及其各项法规有着不同的学术表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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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24 四、小结——三大典所体现的礼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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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26 盛唐时期,唐朝完成了《唐律疏议》、《大唐六典》和《大唐开元礼》三大典的编纂,使古代礼法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结束了过去礼法不分浑然一体的状态,《唐律》在重新定立五刑,即以笞、杖、徒、流、死,取代秦汉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取消肉刑的同时,也恢复了刑法的儒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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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28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律条及律疏深受传统的纲常名教所支配,是儒家的伦理法典,其基本精神就是刑以弼教,法以济礼,刑法是完成礼教功能的手段。因此“出礼则入刑”,便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刘俊文先生甚至认为:“全部礼的原则都无异于律的条文,都具有法律的性质和效力。这是最明白不过地承认了礼为唐律的法源。”《唐律》如此,《律疏》更是广泛地征引礼义来解释法意。《唐律》虽然以儒家礼法为主要特色,但对法家思想的合理成分,也尽量予以吸收继承,如韩非子“明主治吏不治民”(274)的思想,在《唐律》中就有充分的体现。《唐律》十二篇,有一半以上的条款属于官吏渎职罪。可见渎职罪设定的范围十分广泛;严刑虽不是唐朝立法者的目的,对渎职罪的刑罚,亦力求“罚当其罪”,但刑罚还是十分严厉的。不过唐律自贞观律始,已经充分注意到对人生命权的尊重,《疏议》又通过详明严密的法律解释,杜绝了法吏上下其手,陷人于罪的弊端;如在解释有关刑讯律条时引用贞观年间颁布的《狱官令》,禁止“狱吏锻炼饰理”以成狱的不法风气。贯彻了“疑罪从轻”的断案原则;由于魏征的建议,还促成了唐代三司推事、九卿议刑乃至都堂集议等制度的设立。减少了官吏专断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唐律疏议》继承完善了《贞观律》的优良传统,因之成为历史上一部“慎刑恤典”,“法平刑宽”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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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30 《大唐六典》按照《周礼》设官分职的模式,将国家行政的职权分门别类地纳入六大纲目之中,不但可使各行政职能部门有法持循,而且便于随时征引检阅,可以极大地提高办事效率。虽然与《周礼》一样,仍然带有理想的充分,但不能因此认为脱离现实,相反,这正是一部良法必须具有的特征。试想一部行政法典不能有高出现实的要求,如何能使政府机构的职能趋向完善,取法者岂不更将等而下之?更重要的是,这两部法典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儒家礼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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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32 礼乐是上古文化的精华,周公制礼作乐之后,礼成为统摄整个社会生活以及人们思想行为的规范;五刑之法作为礼之附庸,率先从礼中独立出来,随即成为法家特别重视的统御工具;孔子赋予礼乐以仁义的思想内涵,认为刑罚只是礼法的辅助工具,任法并不能致治,只有经过礼义的教化,使人远刑近善,国家才能达到大治。孔子论德、礼、政、刑德关系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275)刑罚只是不得已而用之。孔子还是主张以德礼化民成俗,因而又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之论。然而古礼庞杂,博而寡要,议论纷纭,难于持循。《大唐开元礼》的制定,结束了这种争论不休的混乱局面,将礼限定在礼仪的范围之内,确立了礼就是郑玄所谓的五礼,并将吉凶军宾嘉五礼的顺序改为吉宾军嘉凶,使之更加接近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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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34 唐代礼法的分立,并未削弱礼的作用,反而标志着礼法思想的成熟,三大典的制作完成,使政典、刑典和礼仪,趋向进一步地专业化,使得分工更为明晰,三者之间融会贯通,相辅相成,法中依然渗透着礼的精神,礼则具备了法的威严。诚如陈顾远先生所说:“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至上的权威。”(276)中国礼法社会的形成,正是通过唐代将礼法通过立法形式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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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36 由于《礼》向来代表着上古王道政治的完美制度和理想境界,但是在礼制之中原本是含有法的内容在其中的。礼的实质是理,礼教即是以理服人,以合理的原则,构建起社会的秩序,不违人情,故便于自觉遵行,与其将之定义为道德范畴的柔性约束,毋宁说是汲引人生进入更高境界的阶梯;法的实质是罚,法律即是以罚示惩,是以国家的权威,对社会秩序及公私权利的维护,属于制度范围的刚性规则,法对违礼犯法行为的惩罚,亦即对礼法尊严及尊礼守法行为的保护。由此言之,法律实亦礼制规范的自然延伸。礼是对秩序的建构,法是对秩序的保护,两者本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故联称为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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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38 随着秦政毁弃仁礼,专任法律以为具,以法行暴,迅即走向败亡的历史教训,礼法遂成为两汉以来历代统治者治国教民的不二纲维。汉朝虽说是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实则是奉行霸王道兼之的政治方略,兵刑的作用并未被忽略,刑律从最初的“法三章”到“九章律”一直发展到六十余章,走着法网日益繁密的路线。然而废除肉刑和经义断狱都自汉代开始。而唐律只有十二章五百条,“史称其刑纲简要,疏而不失”(277)。《唐律》彻底废除肉刑,笞杖刑的数量也有所降低;但加重了触犯纲常伦理及违礼行为的惩处,如《孝经》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唐律》便把“不孝”列为“十恶”,属于不赦之罪;并且规定“诸子孙违犯教令及奉养有缺者,徒二年”;又“礼云‘凡教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道尊,方知敬学’。如有亲承儒教,伏膺函丈,而殴师者,加凡人二等”(278)等等。唐初两代君主肯于借鉴历代兴亡教训,并认真总结继承古代礼法精神。《新唐书·刑法志》评论说:“盖自高祖、太宗除隋虐乱,治以宽平,民乐其安,重于犯法,致治之美,几乎三代之盛时。考其推心恻物,其可谓仁矣!”“玄宗初励精为政,二十年间,刑狱减省,岁断死罪才五十八人。以此见致治虽难,勉之则易,未有为而不至者。”(279)《大唐开元礼》和《大唐六典》便是玄宗勤勉为政,励精求治时期的杰作,加之《唐律疏议》,一并被后世视为融贯礼法精神的典范,在中国法制史上享有崇高的声誉与权威。礼法结合、寓礼于法,以及天理人情国法的三位一体,遂成为中华法系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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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40 初唐时期的《唐律》及其《疏议》代表着古代刑法思想的至高点,与开元盛世的《开元礼》和《唐六典》都属于代表古代礼法思想的集大成之作。这三部煌煌大典都是堪与大唐盛世辉煌物质成就相匹配的精神产品。三大典的编纂,正处在唐朝国力日趋强盛,经济日臻富足,社会环境安定和人心舒畅的上升时期,开元之所以臻于至治,大唐之所以能有盛世,都与之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因之可说,三大典的问世是“大唐盛世”的时代标志,同时也代表着中国礼法社会的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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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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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44 [1]王宏治《经学——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试论〈唐律疏议〉与经学的关系》,《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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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46 [2]王云鹏《我国古代刑法典探源》,《中州学刊》,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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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48 [3]高绍先《〈唐律疏议〉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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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050950 [4]钱大群《〈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历史研究》,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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