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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信”又是两个重要范畴,既关系乎情感,又塑造乎人格。但其位置仍次于“仁”、“孝”。中日文化之异途或在此处,容后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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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曾子 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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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 曾子说:“认真办理父母亲丧事,追怀、祭祀历代祖先,老百姓的品德就会忠实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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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朱注》:慎终者,丧尽其礼。追远者,祭尽其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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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丧礼极为重要,是远古先民氏族的共同特征。征之于世界人类学文献,俱然。现代人类学家说,当人知道埋葬死者,或给死者以某种丧葬形式(如山顶洞人撒红粉于死者身旁或身上),即人的族类自觉的开始 ,亦即人的文化心理的开始。动物一般就没有。这即是说,丧葬礼仪给予混沌难分的原动物性的理知、情感诸心理因素以特定的社会族类的方向和意义,以确认自己属于此族类的存在,此即人的最早的“类”的“自我意识”。追怀死者的丧葬礼仪,都具有此种情感兼理知的重要功能(参阅《荀子》)。这即是最早的社会意识、人性心理、情感行为。孔子及其弟子承续这一历史遗俗的强大传统而加以理论化和理性化,把它转向内心,形成“仁—礼”结构。外在为“礼”(人文) ,内在为“仁”(人性),以此为人道之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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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终”、“追远”都是首先要求上层和国君去做,而“民德归厚”则说明中国大、小传统或精英文化与民间文化之间由于上行下效,渗透交融,鸿沟不大,这也是中国传统一大特色。之所以能上行下效,在于儒学一开始就重视通过“教化”,使上下协同一致:上层的“慎终追远”能使下层追随团结,因为本来就由同一氏族而来。荀子说:“祭者,志意思慕之情也。圣人明知之,士君子安行之,官人以为守,百姓以成俗。其在君子,以为人道也;其在百姓,以为鬼事也。”(《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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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儒学的观念、范畴远不是只供个体思辨的理论,而主要是供群体实践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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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子禽 问于子贡 曰:“夫子至于是邦也,必闻其政,求之与?抑与之与?”子贡 曰:“夫子温、良、恭、俭、让以得之。夫子之求之也,其诸异乎人之求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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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 子禽问子贡说:“孔老夫子每到一个国家,一定与闻政治,是他自己要求的呢?还是国君们要他过问的呢?”子贡回答说:“先生以他的温和、善良、恭敬、俭朴、谦让而得到,他要求的方式大概不同于别人的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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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集释》《吕氏春秋》:孔子周流海内,再干世主,所见八十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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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学生恭维老师,强调老师如此美好的品德使国君倾慕,却并未否定还是“求之”的,即孔子是非常主动、积极地要求参与政治的。这也几乎是后世儒学、儒家、儒生所共同具有的积极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的特征,而不同于尽量丢弃或脱离人际关系的出家的和尚(释)、修行的道士(道),也颇不同于后世许多理学家道学家专谈心性修养,轻视“通经致用”。当然,这并非说今日的知识分子都必须向孔老夫子学习,都成为古代的儒生。相反,今天你可以关心或参与政治、社会事务,也可以专攻业务,不问不闻;今天不但需要“为科学而科学、为艺术而艺术”的专门人才,也需要一批脱开政治、专攻行政的“官僚”阶层。因为毕竟已不是国难当头、全民御敌,“工农商学兵,一齐来救亡”的时候了,而是走向一个多元发展、各得其所的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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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子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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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 孔子说:“当父亲活着,观察他的愿望和志向;父亲死了,观察他的行为和活动。三年不改变父亲的途径、方向,这也就可说是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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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朱注》尹氏曰:如其道,虽终身无改可也。如其非道,何待三年?然则三年无改者,孝子之心有所不忍故也。游氏曰:三年无改,亦谓在所当改而可以未改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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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其”指父抑子,有不同解说。本译从前说。所谓“不改”,是承继父业,不轻易改动,这是氏族传统的要求;即使改作,也得慢慢来,所以要“三年”即多年之后才动。某些注释(如前注)把它归结为心理的“不安”,虽然贯穿了孔子归“礼”(外在传统的习惯法规)于“仁”(内心情感)的精神,但从历史真实看,并非如此。保持本氏族的生存经验的重要性,才是“三年无改于父之道”这一传统的真正原因,这才是关键所在。后人多不注意,常纯从道德讲、情感讲,便讲不通。既然它只是远古氏族遗迹,在后世不必也不可能遵行,便很清楚。后世“丁忧”居丧三年是其最后的残存,标准的“形式主义”,原始意义不明久矣。从这里也可看出,自远古起,伦理(父子)与政治(君臣)是一回事,再与祭祀、崇拜祖先相一致,斯是之谓“伦理、政治、宗教三合一”,此即中国式的政教合一: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社会体制的同一和合一。它在后世虽然具体形式多经变化,但这一传统却已根深蒂固。虽后有佛、道,各具组织、仪式、教义,但并未能取代或消除儒学这“三合一”的强大传统来统摄制度、法律、公私生活。牟宗三、杜维明强调儒学有道统政统之分,远非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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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有子 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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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 有子说:“礼的作用,以恰到好处为珍贵。前代圣王的规矩,这样算美;不管大小事情都如此。也有行不通的时候,即如果为恰当而恰当,不用礼来规范衡量,那也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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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朱注》:严而泰,和而节,此理之自然,礼也。毫厘有差,则失其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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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这章多不同解释,大有异说。或断句“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崔适《论语余说》)亦可。许多注家释“和”为音乐的和,并说即使音乐的“和”也不是目的,而仍服务于“礼”。此说似亦可通。拙著《华夏美学》首章讲“礼乐”传统,对“礼”、“乐”的对立和互补讲得较多。实际上,在氏族社会和远古传统中,“礼”即人文,涵盖一切,包括“乐”在内。“礼”、“乐”虽并提,“乐”毕竟仍是礼制的一个方面,“乐”的“和”也仍是实现、辅助、从属和服从于“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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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治”不同于“刑政”,“人治”不同于“法治”,亦在于此,即非仅强调外在律令规范的客观性,而重视在血缘氏族基础上人际关系的“温情脉脉”的情感认同与和谐一致。如何在现代法治的政治社会体系中,尽可能保留一些这个方面的传统,如重协调少诉讼,多解释少判决等等,仍值得重视。这当然极难,且影响效率,然而却是值得努力为之的某种开创方向。也许,现在提这一方向还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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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章更重要的问题,是“恰到好处”即“恰当”。“恰当”为“和”、为“美”,这也就是“度”。我以为,“度”是中国哲学特别是中国辩证法的特点和主要范畴。所谓“过犹不及”,A≠A±,《左传》中的“直而不倨,曲而不屈”、“哀而不愁,乐而不荒”,《论语》中的“威而不猛”、“恭而安”等等,都是讲这一范畴。今日讲的“分寸感”,同此。艺术或任何成功的创造都有赖于掌握这个“度”——“分寸感”,这也就是美,“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这是行动中掌握火候的能耐,而大不同于仅供思辨的抽象(如“质”、“量”)。这是中国辩证思维的要点,也就是“中庸”:“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6.29章)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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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有子 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恭近于礼,远耻辱也。因不失其亲,亦可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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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 有子说:“讲信任符合理则,才能履行承诺;讲恭敬符合礼制,才能免遭耻辱;所依靠的不脱离自己的亲族,这就可以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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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集释》何晏《论语集解》(下简称《集解》):复,犹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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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古意盎然。说明“信”、“恭”等品德对个体之所以可能和必要,非常具体和实在。最后一句,异解甚多,不列举。本读因重视孔学的氏族血缘的历史根源,故作此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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