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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正义》《皇疏》云:犹如耕夫不能耕,乃是其失。若不能书,则非耕夫之失也。此说“党”字义最明。《集释》陆采冶城客论曰,……仁是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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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有趣。不是通过观察优点而是通过观察过错,便知道一个人的特点、爱好、倾向以至个性而分出类别。大概优点常普遍相同,而缺点、错误却可反映出个体人格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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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子曰:“朝闻道,夕死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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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 孔子说:“早晨体认了真理,当晚死了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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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朱注》:道者,事物当然之理。苟得闻之,则生顺死安,无复遗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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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这是非常著名的篇章,言“道”之不易“闻”,宜穷一生以求之也。宗教性特征极强,因为它连结生、死问题。用“真理”译“道”,只因“真理”已是今天日常用语,并非必指西方哲学的truth也。中国恐亦无西方那种纯客观的truth。从而“真理”在此主要不作知晓解而作体验人生意义、宇宙价值解。《中庸》说“恐惧其所不闻”,即害怕浑浑噩噩过此一生而未能“闻道”,这就等于白活了一辈子,岂不严重也哉。“圣”(聖)字从耳,乃在于“闻道”知天命,即巫术“沟通天人”之理性化。可见中国的“闻道”与西方的“认识真理”,并不相同。后者发展为认识论,前者为纯“本体论”:它强调身体力行而归依,并不重对客体包括上帝作为认识对象的知晓。总而言之,生烦死畏,真理岂在知识中!生烦死畏,追求超越,此为宗教;生烦死畏,不如无生,此是佛家;生烦死畏,却顺事安宁,深情感慨,此乃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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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子曰:“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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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 孔子说:“知识分子有志于追求真理,但又以粗衣淡饭为羞耻,这种人不值得与他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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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朱注》程子曰:志于道而心役乎外,何足与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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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士”译知识分子,似正合适。“士”不只是有知识有文化而已,而是所谓有“使命感”的人,正“知识分子”本义。但今天生活中并不要求有知识、有文化的人都要有使命感,这正是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不同处。而且,在今日商业化狂潮中,能以使命感而坐冷板凳,不耻粗衣淡饭,亦难矣哉。总之,不可苛求人均需具有使命感的宗教性道德。梁启超在二十世纪初曾作“私德”、“公德”的区分,大约相当于我所讲的“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因此,“知识分子”今日亦可作主客观两解:客观解释即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主观解释则为负有上述使命感的知识者。此词颇为复杂,在其发源地本土,以撒·伯林(I.Berlin)便认为屠格涅夫等自由派可称知识分子,而托尔斯泰、陀斯妥耶夫斯基等强调宗教、道德、反近代西方文化等等便不能算知识分子。这样,“知识分子”一词又有某种“现代倾向”或现代信仰、趣味、观念的时代特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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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子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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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 孔子说:“君子对待天下各种事情,既不存心敌视,也不倾心羡慕,只以正当合理作为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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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正义》:敌当即仇敌之义。无敌无慕,义之与比,是言好恶得其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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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释》毛奇龄《论语稽求篇》:适、莫与比皆指用情言。适者,厚也,亲也。莫者,薄也,漠然也。比者,密也,和也。当情为和,过情为密,此皆字义之有据者。陆德明《经典释文》(下简称《释文》):适,郑本作“敌”。莫,郑音慕,无所贪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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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有多种解读。本译似于今日有点用处,仍然宣讲实用理性。因常见许多人对某些事物不是盲目排拒,便是盲目倾羡,或仅凭一己之爱憎好恶而排拒或倾羡,经常出于无知和缺乏理性。本章出现儒学另一重要概念“义”。它是孔子的中心思想吗?孔子的中心思想或观念究竟是什么?说者不一,有认“礼”(芬格莱特),有认“仁”(史华慈),有认“道、德、仁、义、礼”(陈大齐),有认“道、德、仁、礼”(韦政通),有强调“道”者(刘述先),有强调“义”,认“义”比“仁”更重要者(刘殿爵),等等。本读则循旧说,以“礼”、“仁”为孔学核心,人文(礼)人性(仁)并重,后者为前者之成果(荀子)却又主宰前者(孟子)。 其他观念则均或派生,或次要。如“义”纯理性,“道”、“德”则超理性,甚至超人文、人性,均非孔门之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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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子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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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 孔子说:“君子关怀德政,小人关怀生活;君子关怀刑罚恰当否,小人关怀利益足够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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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朱注》:怀,思念也。怀德,谓存其固有之善。怀土,谓溺其所处之安。怀刑,谓畏法。怀惠,谓贪利。君子小人趣向不同,公私之间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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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这里的君子和小人指的是国君、官吏和一般老百姓。老百姓只关怀自己的土地、生活,有何不可。所处地位不同,所关心、注意便不同,理所当然,此处不宜用道德高下来解君子、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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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大问题,是只有“刑”而无近代观念的“法”。《左传·昭公元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与“德”相联结的是“刑”,而非“法”,于是政治规范及社会性道德便只与“刑”(对不遵行礼制者实行惩处)相连,这都属于“治人者”的“君子”们所应关心的问题,而非一般老百姓所特别关心。中国古代只有氏族社会维系尊卑秩序的“礼”和随后发展出来的“刑”,缺乏基于老百姓权利基础上的“法”。所谓“法家”乃是公开为专制统治服务的刑名法术,可谓之“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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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节与“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4.16章)同一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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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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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 孔子说:“只依据利益来行事,会招致很多的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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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朱注》程子曰:欲利于己,必害于人,故多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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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这仍是氏族社会解体的现象。由于金钱对一切事物的侵蚀冲击,传统体制开始瓦解,大家埋怨极多。今日何不然?然而在抱怨中,社会却发展、前进,此我所以老讲“历史主义与伦理主义二律背反”也。没有办法,社会便一直是悲剧地行进着的。怨虽无用,但也有好处,可以起某种制衡作用。本读前后多次指出,从汉代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对御史大夫“放于利而行”所进行的怨愤和抨击,到后代儒生的同样的思想、情态,在平衡专制皇权的过分聚敛中,起了重要作用。所以,在此二律背反中如何掌握处理好适当的“度”,正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关键之一。中国儒家“外王”之学所以常是“儒法互用”,亦此之故。“儒法互用”(外王)与“儒道互补”(内圣),我以为是儒学发展的两大方面。这两大方面又处在互补、互用的关系之中。这才构成一幅绚烂繁复的儒学全景。把儒学仅解释为道德形而上学,便太片面和太狭窄了。另,“放”有“依”、“纵”二义,均可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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