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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读《易》,当分为三等。看伏牺之《易》,如未有许多《彖》、《象》、《文言》说话,方见得《易》之本意,只是要作卜筮用。及文王周公分为六十四卦,添入《乾》“元亨利贞”,《坤》“元亨利牝马之贞”,已是文王周公自说出一般道理了。然犹是就人占处说。如占得《乾》卦,则大亭而利于正耳。及孔子系《易》,作《彖》、《象》、《文言》,则以“元亨利贞”为乾之四德。以上论读《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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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氏颖达曰;龙出于河,则八卦宣其象。麟伤于泽,则“十翼”彰其用。业资几圣,时历三古。及秦亡金镜,未坠斯文。汉理珠囊,重兴儒雅。其传《易》者,西都则有丁、孟、京、田,东都则有荀、刘、马、郑。大体更相祖述,非有绝伦。唯魏世王辅嗣之注,独冠古今。所以江左诸儒,并传其学,河北学者,罕能及之。其江南义疏,十有余家,皆辞尚虚玄,义多浮诞。原夫《易》理难穷,虽复玄之又玄,至于垂范作则,便是有而教有。若论住内住外之空,就能就所之说,斯乃义涉于释氏,非为教于孔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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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子曰:邵尧夫先生之学,得之于李挺之。挺之得之穆伯长,伯长得之华山希夷陈图南先生。朔其源流,远有端绪。今穆李之言,及其行事,概可见矣。而先生淳一不杂,汪洋浩大,乃其所自得者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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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氏火享曰;伊川先生践履尽易,其作《传》只是因而写成。熟读玩味,既可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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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门人间“当期”,曰:《易》卦之位,震东、离南、兑西、坎北者为一说,十二辟卦分属十二辰者为一说。及焦延寿为卦气直日之法,乃合二说而一之。既以八卦之震离兑坎二十四爻直四时,又以十二辟卦直十二月。且为分四十八卦为之公侯卿大夫,而六日七分之说生焉。若以八卦为主,则十二卦之乾不当为巳之辟。坤不当为亥之辟,艮不当侯于申酉,巽不当侯于戌亥。若以十二卦为主,则八卦之乾不当在西北,坤不当在西南,艮不当在东北,巽不当在东南。彼此二说,互为矛盾。且其分四十八卦为公侯卿大夫,以附于十二辟卦,初无法象,而直以意言,本已无所据矣。不待论其减去四卦二十四爻,而后可以见其失也。扬雄《太玄》次第,乃是全用焦法。其八十一苜,盖亦去其震离兑坎者,而但拟其六十卦耳。诸家于八十一首,多有作拟震离兑坎者。近世许翰始正其误。至立踦蠃二赞,则正以七百二十九赞,又不足乎六十卦六日七分之数而益之。恐不可反据其说,以正焦氏之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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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图非某之说,乃康节之说。非康节之说,乃希夷之说。非希夷之说,乃孔子之说。但当日诸儒既失其传,而方外之流,阴相付授,以为丹灶之术。至希夷康节,乃反之于《易》,而后其说始得复明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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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伊川《易》说理太多,曰:伊川言圣人有圣人用,贤人有贤人用。若一爻只作一事,则三百八十四爻,止作得三百八十四事也。说得极好,然他解,依旧是三百八十四爻,止作得三百八十四事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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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书》略看训诂,解释文义令通而已。却只玩味本文,其道理只在本文。下面小字尽说,如何会过得他?若《易传》却可脱去本文。程子此书平淡地漫漫委曲,说得更无余蕴,不是那敲磕逼匝出底义理,平铺地放在面前,只如此等行文,亦自难学,如其他峭拔雄健之文却可作,若《易传》淡底文字,如何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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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易传》大概将三百八十四爻作人说,恐通未尽否?曰:也是。即是不可装定作人说,看占得如何。有就事言者,有以位言者。以吉凶言之则为事,以终始言之则为时,以高下言之则为位,随所作而看皆通。《系辞》云:“不可为典要,唯变所适。”岂可装定作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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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近细读之,恐程《传》得之已多,但不合全说作义理,不就卜筮上看,故其说有无顿著处耳。今但作卜筮看,而以其说推之,道理自不可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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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秦汉以来,考象辞者,泥于术数,而不得其弘通简易之法。谈义理者,沦于空寂,而不适乎仁义中正之归。求其因时立教以承三圣,不同于法而同于道者,则唯伊川先生程氏之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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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苏说《易》,专得于“爱恶相攻而吉凶生”以下三句。他把这六爻,似那累世相仇相杀底人相似看。这一爻攻那一爻,这一画克那一画,全不近人情。东坡见他恁地太粗疎,却添得些佛老在里面,其书自作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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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应麟曰:以义理解易,自王弼始,何晏非弼比也。清谈亡晋,衍也,非弼也:范宁以王弼何晏并言,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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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子言《易》,谓得其义则象数在其中。朱子以为先见象数,方说得理,不然,事无实证,则虚理易差。愚尝观颜延之《庭诰》云:马、陆得其象数,取之于物;荀、王举其正宗,得之于心。其说以荀、于为长。李泰发亦谓一行明数而不知其义,管辂明象而不通其理。盖自辅嗣之学行,而象数之说隐。然义理象数,一以贯之,乃为尽善。以上论诸家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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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御纂周易折中 义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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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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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盈虚之谓“时”,《泰》、《否》、《剥》、《复》之类是也。又有指事言者,《讼》、《师》、《噬嗑》、《颐》之类是也。又有以理言者,《履》、《谦》、《咸》、《恒》之类是也。又有以象占者,《井》、《鼎》之类是也。四者皆谓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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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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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贱上下之谓“位”。王弼谓中四爻有位,而初上两爻无位,非谓无阴阳之位也,乃谓爵位之位耳。五,君位也。四,近臣之位也。三虽非近,而位亦尊者也。二虽不如三四之尊,而与五为正应者也。此四爻皆当时用事,故谓之有位。初上则但以时之始终论者为多,若以位论之,则初为始进而未当事之人,上力既退而在事外之人也,故谓之五位。然此但言其正例耳。若论变例,则如《屯》、《泰》、《复》、《临》之初,《大有》、《观》、《大畜》、《颐》之上,皆得时而用事,盖以其为卦主故也。五亦有时不以君位言者,则又以其卦义所取者臣道,不及于君故也。故朱子云:常可类求,变非例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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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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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中正不中正之谓“德”。刚柔各有善不善,时当用刚,则以刚为善也;时当用柔,则以柔为善也。唯中与正,则无有不善者。然正尤不如中之善,故程子曰,正未必中,中则无不正也。六爻当位者未必皆吉,而二五之中,则占者独多,以此故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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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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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者,上下体相对应之爻也。“比”者,逐位相比连之爻也。《易》中比应之义,唯四与五比,二与五应为最重。盖以五为尊位,四近而承之,二远而应之也。然近而承者,则贵乎恭顺小心,故刚不如柔之善。远而应者,则贵乎强毅有为,故柔又不如刚之善。夫子曰:“二与四,同功而异位,二多誉,四多惧,近也。柔之为道,不利远者,其要无咎,其用柔中也。”夫言柔之道不利远,可见刚之道不利近矣。又可见柔之道利近,刚之道利远矣。夫子此条,实全《易》之括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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