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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氏琰曰:《随》之六爻,专取相比相随,不取其应。初九震体,震以刚爻为主,官也。官虽贵乎有守,然处随之时,不可守常而不知变也。变者何?趋时从权,不以主自居也,故曰“官有渝”。初九乃成卦之主爻,主不可以随人,故不言随而言交。系者,随而攀恋不舍之义。六二、六三、上六,其性皆阴柔,而攀恋相随不舍,故皆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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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刚为阴主,故曰“官”,夫阳为主而阴随之者,正也。今以刚而下柔,是其变也,故曰“官有渝”。然当随而随,变而不失其正者也,故可以得占,而“出门交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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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系小子,失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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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初阳在下而近,五阳正应而远,二阴柔不能自守,以须正应,故其象如此,凶吝可知,不假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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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二应五而比初,随先于近,柔不能固守,故为之戒云:若“系小子”则“失丈夫”也。初阳在下,小子也;五正应在上,丈夫也。二若志系于初,则失九五之正应,则“失丈夫’’也,“系小子”而“失丈夫”,舍正应而从不正,其咎大矣。二有中正之德,非必至如是也,在随之时,当为之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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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随有求得,利居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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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丈夫”,谓九四。“小于”亦谓初也。三近系四,而失于初,其象与六二正相反。四阳当任而己随之,有求必得。然非正应,故有不正而为邪媚之嫌。故其占如此,而又戒以居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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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丈夫”,九四也。“小于”,初也。阳之在上者,丈夫也。居下者,小于也。三虽与初同体而切近于四,故系于四也。大抵阴柔不能自立,常亲系于所近者。上系于四,故下失于初。舍初从上,得随之宜也。上随则善也,如昏之随明,事之从善,上随也。背是从非,舍明逐暗,下随也。四亦无应,无随之者也。近得三之随,必与之亲善,故三之随四,有求必得也。人之随于上而上与之,是得所求也。又凡所求者可得也,虽然,固不可非理枉道以随于上,苟取爱说以遂所求,如此乃小人邪谄趋利之为也,故云“利居贞”。自处于正,则所谓有求而必得者,乃正事,君子之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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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虞氏翻曰:阴随阳,三之上无应,上系于四,失初小子,故“系丈夫,失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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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弼曰:虽体下卦,二己据初,将何所附?故舍初系四,志在丈夫。四俱无应,亦欲于己随之,则得其所求矣,故曰“随有求得”也。应非其正,以系于人,何可以妄?故“利居贞”也。初处己下,四处己上,故曰“系丈夫,失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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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氏希声曰:三非正而随,其义可尚者,以承阳为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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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随有获,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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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九四以刚居上之下,与五同德,故其占随而有获。然势陵于五,故虽正而凶。唯有孚在道而明,则上安而下从之,可以无咎也。占者当时之任,宜审此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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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九四以阳刚之才,处臣位之极,若于“随有获”,则虽正亦凶。“有获”,谓得天下之心随于己。为臣之道当使恩威一出于上,众心皆随于君,若人心从己,危疑之道也,故“凶”。居此地者奈何?唯孚诚积于中,动为合于道,以明哲处之,则又“何咎”?古之人有行之者,伊尹、周公、孔明是也。皆德及于民而民随之,其得民之随,所以成其君之功,致其国之安,其至诚存乎中,是“有孚”也。其所施为无不中道,在道也。唯其明哲,故能如是,“以明”也。复伺过咎之有?是以下信而上不疑,位极而无逼上之嫌,势重而无专权之过,非圣人大贤则不能也。其次如唐之郭于仪,威震主而主不疑,亦由中有诚孚,而处无甚失也,非明哲能如是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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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虞氏翻曰:谓获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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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弼曰:处说之初,下据二阴,三求系己,不距则获,故曰“随有获”也。居于臣地,履非其位,以擅其民,失于臣道,故曰“贞凶”。虽违常义,心存公诚,著信在道,以明其功,“何咎”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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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氏雍曰:六三“随有求得”,盖随人而有得者。九四“随有获”,盖以得人之随为获也。夫尊近之臣,势疑于君,又获天下之随,守此为“贞”,则“凶”矣。是必有至诚之道,足以使天下无疑焉,斯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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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氏几曰:六三九四,相比相从。三言有得者,得乎四也;四言“有获”者,获乎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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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氏焕曰:《随》卦诸爻,皆以阴阳相随为义,三四皆无正应,相比而相随者也。然六三上而从阳,理之正也,九四下为阴从,固守则凶。若心所孚信在于道焉,以明自处,“何咎”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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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郭氏、徐氏、龚氏之说,皆与卦意、爻义相合,龚氏尤简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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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孚于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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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阳刚中止,下应中正,是信于善也。占者如是,其古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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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九五居尊得正而中实,是其中诚在于随善,其吉可知。“嘉”,善也。自人君至于庶人,随道之吉,唯在随善而已。下应二之正中,为随善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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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杨氏万里曰:九五以阳刚居兑之中正,为一卦说随之主,此圣君至诚乐从天下之善者也,吉孰大焉?“孚”,诚也。“嘉”,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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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氏应麟曰:信君子者,治之原。随之九五曰“孚于嘉吉”。信小人者,乱之机。《兑》之九五曰“孚于剥有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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