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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阴之剥阳,自下而上。以床为象者,取身之所处也。自下而剥,渐至于身也。“剥床以足”,剥床之足也。剥始自下,故为剥足。阴自下进,渐消灭于贞正,“凶”之道也。“蔑”,无也,谓消亡于正道也。阴剥阳,柔变刚,是邪侵正,小人消君子,其“凶”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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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俞氏琰曰:阴之消阳,自下而进。初在下,故为剥床而先以床足灭于下之象。当此不利有攸往之时,唯宜顺时而止耳。“贞凶”,戒占者固执而不知变则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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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俞氏之说,是以蔑字属上句读,盖自《象传》“灭下”看出。亦可备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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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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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辨”,床干也,进而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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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辨”,分隔上下者,床之干也。阴渐进而上,剥至于辨,愈灭于正也,“凶”益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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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俞氏琰曰:既灭初之足于下,又灭二之辨于中,则进而上矣。得此占者,若犹固执而不知变,则其“凶”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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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剥之,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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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众阴方剥阳,而己独应之,去其党而从正,“无咎”之道也。占者如是,则得“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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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众阴剥阳之时,而三独居刚应刚,与上下之阴异矣。志从于正,在剥之时为无咎者也。三之为可谓善矣,不言吉何也?曰:方群阴剥阳,众小人害君子,三虽从正,其势孤弱,所应在无位之地,于斯时也,难乎免矣,安得吉也?其义为无咎耳。言其“无咎”,所以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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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荀氏爽曰:众皆剥阳,三独应上,无剥害意,是以“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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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弼曰:与上为应,群阴剥阳,我独协焉,虽处于剥,可以“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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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氏炳文曰:《剥》之三,即《复》之四。《复》六四不许以吉,《剥》六三许以“无咎”,何也?曰:《复》,君子之事,明道不计功,不以吉许之可也。《剥》,小人之事,小人中独知有君子,不以“无咎”许之,无以开其补过之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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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王氏、程子,皆以剥之“无咎”连读,言此乃剥时之无咎者也,玩《本义》,似以剥之为剥去其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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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剥床以肤,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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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阴祸切身,故不复言蔑贞,而直言“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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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始剥于床足,渐至于“肤”。“肤”,身之外也。将灭其身矣,其“凶”可知。阴长已盛,阳剥已甚,贞道以消,故更不言蔑贞,直言“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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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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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鱼”,阴物。“宫人”,阴之美而受制于阳者也。五为众阴之长,当率其类,受制于阳,故有此象。而占者如是,则“无不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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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剥及君位,剥之极也,其凶可知,故更不言剥,而别设义以开小人迁善之门。五,群阴之主也。“鱼”,阴物,故以为象。五能使群阴顺序,如贯鱼然,反获宠爱于在上之阳,如宫人,则无所不利也。“宫人”,宫中之人。妻妾,侍使也。以阴言,且取获宠爱之义。以一阳在上,众阴有顺从之道,故发此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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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张子曰:阴阳之际,近必相比。六五能上附于阳,反制群阴,不使进逼,方得处剥之善。下无剥之之忧,上得阳功之庇,故曰“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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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氏良辅曰:卦本为阴剥阳而阳凶,爻则以剥阳而见凶,故五则以顺上为“无不利”,三则以应上为“无咎”,而上则有“硕果”得“舆”之象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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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氏振渊曰:《遯》阴长而犹微,可制也,则告阳以制阴之道,曰“畜臣妾”;剥阴长已极不可制矣,则教阴以从阳之道,曰“以宫人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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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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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一阳在上,《剥》未尽而能复生。君子在上,则为众阴所载;小人居之,则剥极于上,自失所覆,而无复“硕果”“得舆”之象矣。取象既明,而君子小人,其占不同,圣人之情,益可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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