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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位虽得正,然过刚不中,志从于上,不能久于其所,故为“不恒其德,或承之羞”之象。“或”者,不知其何人之辞。“承”,奉也,言人皆得奉而进之,不知其所自来也。“贞吝”者,正而不恒,为可羞吝,申戒占者之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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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三阳爻,居阳位,处得其位,是其常处也。乃志从于上六,不唯阴阳相应,风复从雷,于恒处而不处,不恒之人也。其德不恒,则羞辱或承之矣。“或承之”,谓有时而至也。“贞吝”,固守不恒以为恒,岂不可羞吝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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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苏氏轼曰:《咸》、《恒》无完爻,以中者用之,可以悔亡。以不中者用之,无常之人也,故九三“不恒其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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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申子曰:人之为德,过乎中则不能恒。三过乎中矣,且以刚居刚,而处巽之极。过刚则躁,巽则不果,是无恒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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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易》所最重者中,故卦德之不善者,过乎中则愈甚,《睽》、《归妹》之类是也。卦德之善者,过乎中则不能守矣,《复》、《中孚》之类是也。况恒者,庸也,常也,唯中故庸。未有失其中而能常者也。三上之为不恒、振恒者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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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田无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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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以阳居阴,久非其位,故为此象。占者田无所获,而凡事亦不得其所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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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以阳居阴,处非其位,处非其所,虽常何益?人之所为,得其道,则久而成功,不得其道则虽久何益?故以田为喻。言九之居四,虽使恒久如田猎而无禽兽之获,谓徒用力而无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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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胡氏媛曰:常久之道,必本于中正。九四以阳居阴,是不正也。位不及中,是不中也。不中不正,不常之人也。以不常之人为治则教化不能行,抚民则膏泽不能下,足犹田猎而“无禽”可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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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浚恒”者,如为学太锐而不以序,求治太速而不以渐也。“田无禽”者,如学不衷于圣而失其方,治不准于王而乖其术也。如此则虽久何益哉?韩愈与侯生钓鱼之诗,即此“田无禽”之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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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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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以柔中而应刚中,常久不易,正而固矣。然乃妇人之道,非夫子之宜也,故其象占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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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五应于二,以阴柔而应阳刚,居中而所应又中,阴柔之正也,故恒久其德,刚为贞也。夫以顺从为恒者,妇人之道,在妇人则为“贞”,故“吉”。若丈夫而以顺从于人为恒,则失其刚阳之正,乃“凶”也。五君位而不以君道言者,如六五之义,在丈夫犹凶,况人君之道乎!在他卦六居君位而应刚,未为失也,在恒故不可耳。君道岂可以柔顺为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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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朱子语类》:问:“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德指六,谓常其柔顺之德固贞矣,然此妇人之道,非夫子之义。曰:固是如此,然须看得象占分明。六五有“恒其德贞”之象,占者若妇人则“吉”,夫子则“凶”。大抵看《易》须是晓得象占分明。所谓吉凶者,非爻之能吉凶,爻有此象,而占者视其德而有吉凶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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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氏富国曰:二以阳居阴,五以阴居阳,皆位不当而得中者也。在二则“悔亡”,而五有“夫子凶”之戒者,盖二以刚中为常,而五以柔中为常也。以刚处常,能常者也。以柔为常,则是妇人之道,非夫子所尚,此六五所以有从妇之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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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六,振恒,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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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振者,动之速也。上六居《恒》之极,处震之终,恒极则不常,震终则过动。又阴柔不能固守,居上非其所安,故有“振恒”之象,而其占则“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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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六居《恒》之极,在震之终。《恒》极则不常,震终则动极。以阴居上,非其安处,又阴柔不能坚固其守,皆不常之义也,故为“振恒”,以振为恒也。振者,动之速也。如振衣,如振书,抖擞运动之意。在上而其动无节,以此为恒,其“凶”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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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王氏弼曰:夫静为躁君,安为动主。故安者,上之所处也;静者,可久之道也。处卦之上,居动之极,以此为恒,无施而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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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申子曰:振者,运动而无常也。居恒之终,处震之极,恒终则变而不能恒,震极则动而不能止,故有“振恒”之象。在上而动无恒,其“凶”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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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 邱氏富国曰:恒中道也,中则能恒,不中则不恒矣。《恒》卦六爻,无上下相应之义,唯以二体而取中焉,则恒之义见矣。初在下体之下,四在上体之下,皆未及乎恒者,故泥常而不知变,是以初“浚恒”,四“田无禽”也。三在下体之上,上在上体之上,皆已过乎恒者,故好变而不知常,是以三不恒而上“振恒”也。唯二五得上下体之中,知恒之义者,而五位刚爻柔,以柔中为恒。故不能制义,而但为妇人之吉。二位柔爻刚,以刚中为恒,而居位不当,亦不能尽守常之义,故特言悔亡而已。恒之道,岂易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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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氏舜臣曰:《咸》、《恒》二卦其彖甚善,而六爻之义,鲜有全吉者,盖以爻而配六位,则阴阳得失,承乘逆顺之理,又各不同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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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御纂周易折中 33 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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