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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頄”,颧也。九三当决之时,以刚而过乎中,是欲决小人,而刚壮见于面目也。如是则有凶道矣,然在众阳之中,独与上六为应,若能果决其决,不系私爱,则虽合于上六,如”独行遇雨”,至于“若濡”,而为君子所愠,然终必能决去小人而无所咎也。温峤之于王敦,其事类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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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爻辞差错,安定胡公移其文曰:“壮于頄有凶,独行遇雨,若濡有愠,君子夬夬,无咎”,亦未安也。当云“壮于顺有凶,独行遇雨,君子夬夬,若濡有愠,无咎”。夬决尚刚健之时,三居下体之上,又处健体之极,刚果于决者也。“頄”,颧骨也,在上而未极于上者也。三居下体之上,虽在上而未为最上,上有君而自任其刚决,“壮于頄者”也,有凶之道也。“独行遇雨”,三与上六为正应,方群阳共决一阴之时,己若以私应之,故不与众同而独行,则与上六阴阳和合,故云“遇雨”。《易》中言雨者,皆谓阴阳和也。君子道长,决去小人之时,而己独与之和,其非可知。唯君子处斯时,则能“夬夬”。谓夬其夬,果决其断也,虽其私与,当远绝之。若见濡污,“有愠”,恶之色,如此则无过咎也。三健体而处正,非必有是失也,因此义以为教耳。爻文所以交错者,由有“遇雨”字,又有“濡”字,故误以为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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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陆氏希声曰:当君子之世而应小人,故外有沾污之累,内有愠恨之心。然后获“无咎”者,志有存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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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安石曰:九三乾体之上,刚亢外见,“壮于頄”者也。“夬夬”者,必乎夬之辞也,应乎上六,疑于污也,故曰“若濡”。君子之所为,众人固不识,“若濡”则“有愠”之者矣。和而不同,有“夬夬”之志焉,何咎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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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氏雍曰:《夬》与《大壮》内卦三爻相类,故初九九三言“壮”。壮者小人用刚之事,非大者之壮也。二卦九三皆具君子小人二义,故《大壮》曰“小人用壮,君子用罔”。而此曰“壮于頄有凶,君子夬夬”是也。以小人用壮言之,则知“壮于頄”者,小人之事也,是以“凶”也。唯君子明“夬夬”之义,则终“无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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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语类》云:君子之去小人,不必悻悻然,见于面目。至于“遇雨”而为所濡湿,虽为众阳所愠,然志在决阴,故得“无咎”也。盖九三虽与上六为应,而以刚居刚,有能决之象。故“壮于頄”则“有凶”,而和柔以去之乃“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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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氏清曰:大意谓君子之去小人,顾其本心何如耳。本心果是要决小人,则虽暂与之合,而为善类之愠,终必能决之而“无咎”。不愈于“壮于頄”而“有凶”乎,此所以贵于决而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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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楷曰:上六为成兑之主,泽上于天,故称“雨”。以其适值而非木心也,故称“遇”。本非濡也,而迹类之,故称“若”。或观其迹而不察其心也,故称有“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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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四,臀无肤,其行次且,牵羊悔亡,闻言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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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以阳居阴,不中不正,居则不安,行则不进,若;下与众阳竞进而安出其后,则可以“亡”其“悔”。然当决之时,志在上进,必不能也。占者闻言而信,则转凶而吉矣。“牵羊”者,当其前则不进,纵之使前而随其后,则可以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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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臀无肤”,居不安也。“行次且”,进不前也,“次且”,进难之状。九四以阳居阴,刚决不足,欲止则众阳并进于下,势不得安,犹臀伤而居不能安也。欲行则居柔失其刚壮,不能强进,故其行次且也。“牵羊悔亡”,“羊”者,群行之物。“牵”者,挽拽之义。言若能自强而牵挽以从群行,则可以“亡”其“悔”。然既处柔,必不能也。虽使闻是言,亦必不能信用也。夫过而能改,闻善而能用,克己以从义,唯刚明者能之。在它卦九居四,其失未至如此之甚。在《夬》而居柔,其害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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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方氏应祥曰:“牵羊”之说,《本义》谓让羊使前而随其后,则羊乃众君子之象,若就兑羊之象言之,则羊还是九四。羊性善触,不至羸角不已。圣人教以自牵其羊,抑其很性,则可以亡悔矣,是亦壮頄“有凶”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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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臀”者与阴相背之物也。《夬》四《姤》三,皆与阴连体而相背,故皆以“臀”为象。夫相背则势犹相远,缓以处之可也。若臀有肤,则能安坐矣。“臀无肤”,喻四之不能安坐也。不能安坐,故“次且”而欲进。所以然者,不能自制其刚壮故也。苟能制其刚壮,如“牵羊”然,则可“亡”其“悔”。特恐当此时也,闻持重之言而不信耳。圣人于占戒之外,又设为反辞者,凡人有所忧畏瞻虑,则受警戒也,易,时之可为,势之可乘,一则恐失事机,二则恐犯众议,是以闻言而多不信也。“牵羊”,方氏说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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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苋陆夬夬,中行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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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苋陆”,今马齿苋,感阴气之多者。九五当决之时,为决之主,而切近上六之阴。如“苋陆”然,若决而决之,而又不为过暴,合于“中行”,则“无咎”矣。戒占者当如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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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五虽刚阳中正居尊位,然切近于上六。上六说体,而卦独一阴,阳之所比也。五为决阴之主,而反比之,其咎大矣。故必决其决,如“苋陆”然,则于其“中行”之德为“无咎”也。“中行”,中道也。“苋陆”,今所谓马齿苋是也。曝之难乾,感阴气之多者也。而脆易折,五若如苋陆,虽感于阴而决断之易,则于“中行”无过咎矣。不然,则失其中正也。感阴多之物,“苋陆”为易断,故取为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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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郑氏汝谐曰:“苋陆”,本草云:一名“商陆”,其根至蔓,虽尽取之,而旁根复生,小人之类难绝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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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语类》云:“苋陆”是两物,“苋”者马齿苋,“陆”者章陆。一名”商陆”,皆感阴气多之物。药中用商陆治水肿,其物难乾,其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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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氏安世曰:“夬夬”者,重夬也。当夬者,上六也。三应之,五比之,嫌其不能夬也,故皆以“夬夬”明之。三谓之“遇雨”,五谓之”苋陆”,皆与阴俱行者也。比于阴而能自决以保其中,故可免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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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此言“苋陆夬夬”,犹《姤》言“包瓜”,皆以细草阴类喻小人也。时当含章则包之,时当扬庭则决之。然其包之也以杞,刚之体不失也。其决之也,以“中行”,柔之用兼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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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六,无号,终有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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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阴柔小人,居穷极之时,党类已尽,无所号呼,终必“有凶”也。占者有君子之德,则其敌当之,不然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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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阳长将极,阴消将尽,独一阴处穷极之地,是众君子得时,决去危极之小人也。其势必须消尽,故云无用号咷畏惧,终必“有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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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苏氏轼曰:“无号”者,不警也。阳不警,则有以乘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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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氏简曰:柔已决去,刚道已长,然不可不敬戒。苟忽焉不敬不戒,不警号。则亦终有凶。虽未必凶遂至,而既不警戒则放逸,逸则失道矣,失道者终于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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