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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39 龚氏涣曰:“假”字,疑当作昭假烈祖之假,谓感格也。王者致祭于宗庙,以己之精神,感格祖考之精神,所以为《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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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41 何氏楷曰:“用大牲吉”,承“王假有庙”言,“利有攸往”,承“科见大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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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43 【案】 以《彖传》观之,“利见人人亨利贞”为一事无疑。“王假有庙”者,神人之聚也。“利见大人”者,上下之聚也。“用大牲吉”。广言群祀,由假庙而推之,皆所以聚于神也。“利有攸往”,广言所行,由见大人而推之,皆所以聚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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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45 初六,有孚不终,乃乱乃萃,若号,一握为笑,勿恤往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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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47 【本义】 初六上应九四,而隔于二阴,当萃之时,不能自守,是“有孚”而“不终”,志乱而妄聚也。若呼号正应,则众以为笑。但“勿恤”而往从正应,则“无咎”矣。戒占者当如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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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49 【程传】 初与四为正应,本“有孚”以相从者也。然当《萃》时,三阴聚处,柔无守正之节。若舍正应而从其类,乃“有孚”而“不终”也,“乃乱”,惑乱其心也。“乃萃”。与其同类聚也。初若守正不从,号呼以求正应,则一握笑之矣。“一握”,俗语一团也,谓众以为笑也。若能“勿恤”而往从刚阳之正应,则无过咎。不然,则入小人之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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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51 【集说】 胡氏瑗曰:“号”,谓号咷也。萃聚之世,必上下相求和会,然后必有所济,故始有号咷之怨,终得与四萃聚而有欢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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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53 王氏宗传曰:初之于四,相信之志,疑乱而不一也。然居萃之时,上下相求。若号焉,四必说而应之,则一握之顷,变号咷而为笑乐矣,谓得其所萃也。故戒之曰“勿恤”,又勉之曰“往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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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55 姚氏舜牧曰:初四相应,此心本自相孚。但孚须有终为善,如“有孚”而“不终”,则“乃乱”而“乃萃”矣,萃其可乱乎哉。若念有孚之当终,而呼号以往从之,则正应可合,而无妄萃之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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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57 钱氏志立曰:《萃》与《比》同,所异者多九四一阳耳。《比》初无应,曰,“有孚”者,一于五也。《萃》初与四应,曰“有孚不终”者,有二阳焉,“不终”于四也。及此时而号以求萃,可以破涕为笑,《同人》“先号咷而后笑”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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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59 【案】 胡氏王氏姚氏钱氏诸说,皆于文义甚合,盖《易》中“号”“笑”二字每每相对也。两“乃”字不同,上“乃”字,虚字也;下“乃”字,犹汝也。正如《书》“而康而色”,上而字,虚字也,下而字,犹汝也。言“有孚不终”,则必乱汝之所萃也。其所以乱之故,则钱氏得之矣。“握”者,手所执持以转移之机也。言能至诚迫切,则一转移之间,必有和合之喜,故曰“若号,一据为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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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61 六二,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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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63 【本义】 二应五而杂于二阴之间,必牵引以萃,乃“吉”而“无咎”。又二中正柔顺,虚中以上应。九五刚健中正,诚实而下交,故卜祭者有其孚诚,则虽薄物亦可以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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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65 【程传】 初阴柔,又非中正,恐不能终其孚,故因其才而为之戒。二虽阴柔而得中正,故虽戒而微辞。凡爻之辞关得失二端者,为法为戒,亦各随其才而设也。“引吉无咎”,“引”者,相牵也。人之交,相求则合,相待则离。二与五为正应,当萃者也。而相远,又在群阴之间,必相牵引,则得其萃矣。五居尊位,有中正之德,二亦以中正之道,往与之萃,乃君臣和合也。其所共致,岂可量也,是以“吉”而“无咎”也。“无咎者善补过也”,二与五不相引则过矣。“孚乃利用禴”,“孚”,信之在中,诚之谓也。“禴”,祭之简薄者也。菲薄而祭,不尚备物,直以诚意交于神明也。“孚乃”者,谓有其孚,则可不用文怖,专以至诚交于上也。以“禴”言者,谓荐其诚而已,上下相聚而尚怖焉,是未诚也。盖其中实者,不假怖于外,“用禴”之义也。孚信者,《萃》之本也,不独君臣之聚,凡天下之聚。在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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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67 【集说】 胡氏瑗曰:君子之进,不可自媒。以苟媚其君,而幸其时之宠荣也。是故君子进用,必须有道。六二以阴居阴,履得其中,又上应九五中正之君,必待其君援引于己,然后往之,此所以得“吉”而“无咎”也。“孚”,信也。“禴”,薄祭也。君子之进,必在乎诚信相交,心志相接。当萃聚之时,诚信既著,心志既通,则可以不烦外饰,其道得行矣。孚信中立,则虽禴之薄祭,亦可通于神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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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69 张子曰:能自持不变,引而后往,“吉”乃“无咎”。凡言“利用禴”,皆诚素著自于幽明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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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71 王氏宗传曰:彖以“用大牲”为“吉”,而六二以“用禴”为利,何也?备物者,王者所以随其时。“有孚”者,人臣所以通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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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73 【案】 彖言“利见大人”,九五者卦之大人也。六二应之,得见大人之义矣。然见大人者,聚必以正,故必,待其引而从之,乃”吉”而“无咎”。盖聚而不正,则不亨也。“孚乃利用禴”者,言相聚之道,以诚为本,苟有明信,虽用禴可祭矣,况大牲乎,亦根卦义而反其辞也。《易》曰:可用汲,王明并受其福。《传》曰:在下位,不援上。此引字是汲引之引,非援引之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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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75 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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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77 【本义】 六三阴柔,不中不正,上无应与,欲求萃于近而不得,故“嗟如”而无所利。唯往从于上,可以“无咎”。然不得其萃,困然后往,复得阴极无位之爻,亦小可羞矣。戒占者当近舍不正之强援,而远结正应之穷交,则“无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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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79 【程传】 二阴柔不中正之人也,求萃于人,而人莫与,求四则非其正应,又非其类,是以不正为四所弃也。与二则二自以中正应五,是以不正为二所不与也。故欲“萃如”,则为人弃绝而“嗟如”,不获萃而嗟恨也。上下皆不与,无所利也。唯往而从上六,则得其萃,为“无咎”也。三与上虽非阴阳正应,然萃之时,以类相从,皆以柔居一体之上,又皆无与,居相应之地,上复处说顺之极,故得其萃而“无咎”也。易道变动无常,在人识之,然而小吝,何也?三始求萃于四与二,不获而后往从上六。人之动为如此,虽得所求,亦可小羞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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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81 【集说】 吴氏澄曰:与二阴萃于下,而上无应,故嗟叹不得志。虽无应而比近九四之阳,苟能往而上求九四,则可“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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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83 俞氏琰曰:《萃》之时“利见大人”,三与五非应非比,而不得其萃,未免有嗟叹之声,则“无攸利”矣。既曰“无攸利”,又曰“往无咎”,三与四比,则其往也。舍四可乎,三之从四,四亦巽而受之,故“无咎”。第无正应,而近比于四,所聚非正,有此小疵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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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85 【案】 以《象传》观之,吴氏俞氏之说是也。易例三四隔体,无相从之,义,然亦有以时义而相从者,《随》三之“系丈夫”,及此爻是也。其不正而亦以时义相从者,《豫》三《咸》三是也。皆因九四有主卦之义者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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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161987 九四,大吉,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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