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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朱子语类》:问:何谓得志。曰:居卦之上,在事之外,不假文饰,而有自然之文,便是优游自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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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氏安世曰:六二柔来而文刚,主内卦之文者也,内卦以文为文,故曰:“贲其须”,须之丽于身,最为虚文也,然阳气不盛,不足以贲其须,故曰“与上兴也”,二与上交而成卦,二以上为主,犹须以阳为主也,深明文之与质,未尝相离,故不言吉凶,吉凶系于质也,上九分刚上而文柔,主外卦之文者也,外卦以质为文,故曰“白贲”。白本非所以为文也,然文之初兴,必自质始,则白固在众采之先,文之既极,必以质终,则白又在众采之后,是则白者,贲之所成终而所成始也,故曰“上得志也”,以其在卦之终,主贲之成,是以得遂其笃实之志,深明质之与文,未尝相恃,故言“无咎”,盖行与时违,疑于有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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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项氏以“与上兴”为上九,不如指九三言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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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附于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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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艮重于坤,“山附于地”也。山高起于地而反附著于地,圮剥之象也。上,谓人君与居人上者,观《剥》之象,而厚固其下,以安其居也,下者上之本,未有基本固而能剥者也。故上之剥必自下,下剥则上危矣。为人上者,知理之如是,则安养人民,以厚其本,乃所以安其居也,《书》曰:民唯邦本,本固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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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虞氏翻曰:山高绝于地,今附地者,明被剥矣,君当厚锡于下,然后得安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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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氏牧曰:山以地为基,厚具地,则山保其高;君以民为本,厚其下,则君安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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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氏光曰:基薄则墙颓,下薄则上危,故君子厚其下者,所以自安其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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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语类》云:唯其地厚,所以山安其居而不摇,人君厚下以得民,则其位亦安而不摇,犹所谓本固邦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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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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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取床足为象者,以阴侵没阳于下也,“灭”,没也,侵灭正道,自下而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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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虞氏翻曰:床所以安人,在下故称足。先从下剥,渐及于上,故曰“以灭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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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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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言未大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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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阴之侵剥于阳,得以益盛,至于剥“辨”者,以阳未有应与故也。小人侵剥君子。若君子有与,则可以胜小人,不能为害矣。唯其无与,所以被“蔑”而凶。当消剥之时,而无徒与,岂能自存也。言未有与,剥之未盛,“有与”,犹可胜也,示人之意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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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崔氏憬曰:“辨”当在第足之间,是床梐也,“未有与”者,言至三则应,故二“未有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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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氏澄曰:若六三之剥之,唯其有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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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氏涣曰:六二阴柔中正,使上有阳刚之与,则必应之助之,而不为剥矣,唯其无与,所以杂于群阴之中而为剥,若三则有与,故虽不如二之中正而得无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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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崔氏、吴氏、龚氏之说,皆得文意,六三不中正而辞优于二,故圣人以“未有与”失上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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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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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义】 “上下”,谓四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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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传】 三居剥而“无咎”者,其所处与上下诸阴不同。是与其同类相失,于处剥之道为“无咎”,如东汉之吕强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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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 王氏弼曰:三上下各有二阴,而三独应于阳,则“失上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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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氏富国曰:上谓四五,下谓初二,违去四阴而独从刚,故曰“失上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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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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