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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说》曰: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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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说同法的必定同类。这是墨家名学的一个重要观念。上文说“故”是“物之所以然”,是“有之必然”。今说“法”是“所若而然”。把两条界说合起来看,可见故与法的关系。一类的法即是一类所以然的故。例如用规写圆,即是成圆之故,即是作圆之法。依此法做,可作无数同类的圆。故凡正确的故,都可作为法;依他做去,都可发生同样的效果。若不能发生同类的效果,即不是正确之故。科学的目的只是要寻出种种正确之故,要把这些“故”列为“法则”(如科学的律令及许多根据于经验的常识),使人依了做去可得期望的效果。名学的归纳法是根据于“有之必然”的道理,去求“所以然”之故的方法。名学的演绎法是根据于“同法的必定同类”的道理,去把已知之故作立论之故(前提)。看他是否能生出同类的效果。懂得这两个大观念——故与法——方才可讲《墨辩》的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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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的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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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一切论辩的根本观念。如今且说辩的各种方法。《小取》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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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也者,不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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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也者,今不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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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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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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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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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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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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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七种今分说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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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或也者,不尽也。《经上》说:“尽,莫不然也。”或字即古域字,有限于一部分之意。例如说“马或黄或白”,黄白都不能包举一切马的颜色,故说“不尽”。《易·文言》说:“或之者,疑之也。”不能包举一切,故有疑而不决之意。如说“明天或雨或晴”,“他或来或不来”,都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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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也者,今不然也。假是假设,如说“今夜若起风,明天定无雨”。这是假设的话,现在还没有实现,故说“今不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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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条是两种立辞的方法,都是“有待之辞”。因为不能斩截断定,故未必即引起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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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故即“以说出故”之故,即前提)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效是“效法”的效,法即是上文“法,所若而然也”的法。此处所谓“效”,乃是“演绎法”的论证(又译外籀)。这种论证,每立一辞,须设这辞的“法”,作为立辞的“故”。凡依了做去,自然生出与辞同样的效果的,便是这辞的“法”。这法便是辞所仿效。所设立辞之“故”,须是“中效”(“中效”即是可作模范,可以被仿效。中字如“中看不中吃”之中)的“法”;若不可效法,效法了不能生出与所立的辞同类的效果,那个“故”便不是正确的故了。例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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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圆形。何以故?因这是“规写交”的(用《经说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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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圆形”,是所立的辞(因明学所谓宗)。“规写交的”,是辞所根据的“故”。依这“故”做,皆成圆形,故是“中效”的法,即是正确的故。因明学论“因”须有“遍是宗法性”也是这个道理。窥基作《因明论疏》,说此处所谓“宗法”,乃是宗的“前陈”之法,不是“后陈”之法(前陈即实,后陈即名),这话虽不错,但仔细说来,须说因是宗的前陈之法,宗的后陈又是这因的法。如上例,“规写交的”是这个圆之法;“圆形”又是“规写交的”之法(因规写交的皆是圆形,但圆形未必全是用规写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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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说过,凡同法的必定同类。依此理看来,可以说求立辞的法即是求辞的类。三支式的“因”,三段论法的“中词”(Middle Term),其实只是辞的“实”(因明学所谓宗之前陈)所属的类,如说“声是无常,所作性故”。所作性是声所属的类。如说“孔子必有死,因他是人”。人是孔子的类名。但这样指出的类,不是胡乱信手拈来的,须恰恰介于辞的“名”与“实”之间,包含着“实”,又正包含在“名”里。故西洋逻辑称他为“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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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同法必定同类,故演绎法的论证,不必一定用三支式(三支式,又名三段论法)。因明学有三支,西洋逻辑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也有三段论法。其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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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论式固是极明显完密,但《墨辩》所说的“效”,实在没有规定“三支”的式子。章太炎的《原名》篇说墨家也有三支。其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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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经》以因为故。其立量次第:初因,次喻体,次宗,悉异印度大秦。《经》曰:“故,所得而后成也。”《说》曰:“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无然。(〔原注〕案无是羡文)若见之成见也。”夫分于兼之谓体;无序而最前之谓端。特举为体,分二为节,之谓见(〔原注〕皆见《经上》及《经说上》。本云,“见:体、尽。”《说》曰:“见。时者,体也。二者,尽也。”按时读为特,尽读为节。《管子·弟子职》曰:“圣之高下,乃承厥火。”以圣为烬,与此以尽为节同例。特举之则为一体,分二之则为数节)。今设为量曰:“声是所作(因),凡所作者皆无常(喻体),故声无常(宗)。”初以因,因局,故谓之小故(〔原注〕犹今人译为小前提者)。无序而最前,故拟之以端。次之喻体,喻体通,故谓之大故(〔原注〕犹今人译为大前提者)。此“凡所作”,体也;彼“声所作”,节也。故拟以见之成见(〔原注〕上见谓体,下见谓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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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炎这一段话,未免太牵强了。《经说上》论大故小故的一节,不过是说“故”有完全与不完全的分别(说详上文),并不是说大前提与小前提。太炎错解了“体也,若有端”一句,故以为是说小前提在先之意。其实“端”即是一点,并无先后之意(看《墨子间诂》解“无序而最前”一句)。太炎解“见”字更错了(看上文解“若见之成见也”一句)。《经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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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体,尽。《说》曰:时者,体也。二者,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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