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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没有再比这个自然告诉我的更明白、更显著的了,那就是我有一个肉体,当我感觉痛苦的时候,它就不舒服;当我感觉饿或渴的时候,它就需要吃或喝,等等。因此我决不怀疑在这上面有没有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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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也用疼、饿、渴等等感觉告诉我,我不仅住在我的肉体里,就像一个舵手住在他的船上一样,而且除此而外,我和它非常紧密地联结在一起,融合、掺混得像一个整体一样地同它结合在一起。因为,假如不是这样,那么当我的肉体受了伤的时候,我,这个仅仅是一个在思维的我,就不会因此感觉到疼,而只会用理智去知觉这个伤,就如同一个舵手用视觉去察看是不是在他的船上有什么东西坏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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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首先看出精神和肉体有很大差别,这个差别在于,就其性质来说,肉体永远是可分的,而精神完全是不可分的。因为事实上,当我考虑我的精神,也就是说,作为仅仅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的我自己的时候,我在精神里分不出什么部分来,我把我自己领会为一个单一、完整的东西,而且尽管整个精神似乎和整个肉体结合在一起,可是当一只脚或者一只胳臂或别的什么部分从我的肉体截去的时候,肯定从我的精神上并没有截去什么东西。愿望、感觉、领会等功能真正来说也不能是精神的一些部分,因为精神是全部从事于愿望、感觉、领会等的。可是物体性的或者有广延的东西就完全相反;因为凡是物体性的、有广延的东西,没有一个是我不能很容易用我的思维分成很多部分的,从而没有一个是我认为是不可分的。如果我还没有从别处知道,那么这一点就足以告诉我人的精神或灵魂是和肉体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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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著选读 6.2 《伦理学》③ 斯宾诺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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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看出,精神并不直接受到肉体各个部分的感染,它仅仅从大脑或者甚至大脑的一个最小的部分之一,即行使他们称之为“共同感官”这种功能的那一部分受到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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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摘录会让你对斯宾诺莎在证明形而上学确定性(“命题”)时所使用的几何学方法有个清晰的了解。他从一些“界说”和自明的“公则”入手进行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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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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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因,我理解为这样的东西,它的本质即包含存在,或者它的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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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是可以为同性质的另一事物所限制的东西,就叫做自类有限。例如一个物体被称为有限,就是因为除了这个物体之外,我们常常可以设想另一个更大的物体。同样,一个思想可以为另一个思想所限制。但是物体不能限制思想,思想也不能限制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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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体,我理解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形成实体的概念,可以无须借助于他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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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属性,我理解为由知性看来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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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样式,我理解为实体的分殊,亦即在他物内通过他物而被认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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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神,我理解为绝对无限的存在,亦即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实体,其中每一属性各表示永恒无限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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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我说神是绝对无限而不说它是自类无限,因为仅仅是自类无限的东西,我们可以否认其无限多的属性;而绝对无限者的本性中就具备了一切足以表示本质的东西,却并不包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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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做自由。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便叫做必然或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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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永恒,我理解为存在的自身,就存在被理解为只能从永恒事物的界说中必然推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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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因为这样的存在也可以设想为永恒的真理,有如事物的本质,因此不可以用绵延或时间去解释它,虽说绵延可以设想为无始无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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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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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切事物不是在自身内,就必定是在他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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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切事物,如果不能通过他物而被认识,就必定通过自身而被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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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有确定原因,则必定有结果相随,反之,如果无确定的原因,则决无结果相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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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识结果有赖于认识原因,并且也包含了认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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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两物间无相互共同之点,则这物不能借那物而被理解,换言之,这物的概念不包含那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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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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