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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阿奎那认为,自然法则就是理性的法则,只要我们遵循它,就能走向我们的自然目标。神圣法则(divine law)是上帝赐予我们的礼物,是上帝的恩宠。所以在阿奎那这里就有两个层次的德性:“高层次”的德性包括信仰、爱和希望;而坚毅、谨慎之类则属于自然德性——当意志服从理智,从而我们的自然欲望、冲动和倾向都和缓而节制的时候,我们就获得了这种德性。而且阿奎那和亚里士多德一样,也认为德性的关键在于性情或习惯——在阿奎那看来,德性就是习惯于根据自然法则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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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阿奎那的伦理学属于德性伦理学中的一种,他也关注行为的善。当我们评判一个行为——只有自愿的行为才是道德评判的对象——的时候,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发生了什么,还得考虑这事何以发生,以及这个行为发生时的周围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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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来设想一下这种情况:某人做了某事,或拒绝做某事,理由是这人的良知告诉他这样做或这样拒绝是合乎道德的。再设想一下,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的良知犯了错误。在阿奎那看来,良知是可能犯错的,尽管只有通过良知我们才能够感知到自然法则。在上述情况下,倘若这个人是真心认为这么做符合道德所以才做出了这样的行为,并且他的错误是源于非自愿的无知,那么阿奎那就会说,他并没有真正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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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奎那的伦理学体系是细致入微的、系统性的,因此很难用三言两语就把它概括出来。阿奎那处理了那些高度普遍、抽象的原则,诸如人类存在的终极目标、善的本性、行为的本源等,而且把这些原则都应用于具体、特殊的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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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和休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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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讨论过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伦理学,也讨论过柏拉图的非自然主义伦理学,了解了终极价值的超越性源头这样的概念。在阿奎那之前,这两条道路在哲学史上井水不犯河水地各自行进了许多个世纪。如果说阿奎那让这两条河流汇入了同一个河道,那恐怕不尽正确;但我们至少可以说,阿奎那努力试图让它们并列前行,尽管仍旧在各自的河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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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哲学家是托马斯·霍布斯,他彻头彻尾地来自亚里士多德那条道路。这个毫不奇怪,因为霍布斯是近代哲学的奠基者之一,那个时代的重要特征就是经验科学的兴起,自然界再一次成了人类研究的对象,正如它曾经是亚里士多德的研究对象。(但是你要了解,为了反抗他的牛津导师的亚里士多德主义,霍布斯曾说了些对亚里士多德不敬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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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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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形而上学是不折不扣的唯物主义。他说,一切存在之物无非就是运动中的物质;根本没有非物质的存在者;身体之外不存在什么灵魂;思想、情感、感觉——这些都是神经当中的物质运动,是由神经之外的物质运动引起的;甚至连我们的理性能力和意志力,这些也都是纯粹的物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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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价值层面上,霍布斯认为善和恶这样的词指的就是人喜欢的或憎恨的东西。霍布斯和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主义者、斯多葛派以及阿奎那一样,都相信人有一个自然的“目的”,一切行动都指向着它。在霍布斯看来,这个目的就是保存自己的生命。他认为每个人都把自己的生存看得高于一切。霍布斯还说,每个人都有这样的“自然权利”,用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自己,确保自己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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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和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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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关于霍布斯的故事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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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一位牧师问霍布斯为什么出钱帮助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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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耶稣命令你这么做的?”牧师这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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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霍布斯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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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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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助他,”霍布斯说,“是因为看到他难受我也难受,帮了他以后我就不用难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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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故事里似乎可以总结出这样一个道理:即使是最利他、最慈善的行为,也可以被解释为是利己主义的。霍布斯为什么要帮助乞丐?为了解除他自己的难受。圣徒们何以为拯救他人的苦难贡献自己的一生?因为这么做使他们快乐。士兵为什么用牺牲自己来挽救同伴?因为他同伴的死会令他痛不欲生,而牺牲了以后他就不用痛苦了——或者,也许是因为他喜欢死了以后被人夸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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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这些人要么是在解除自己的难受,要么是在给自己制造快乐,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因此所有这些看上去利他的行为都可以被解释为利己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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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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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同意上述观点,那么你应当知道,有很多哲学家对这种利他行为的利己主义解释颇为反感。无论如何(他们认为),只有当那些圣徒真心愿意帮助他人的时候,帮助他人才会给他们带来快乐,难道不是吗?因此,倘若利己主义意味着这样的理论,即我们从来不会心甘情愿地帮助他人,那么它就是错的。如果它指的是这种理论,即我们只做我们有动机去做的事,那么它是对的,但似乎并不怎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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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霍布斯是一位描述性的利己主义者——这个词的意思我们前面已经解释过了。也就是说,他相信人在一切有意识的行动中都是把促进自己的利益(在霍布斯这里,这就意味着谋求生存)看得高于一切的。在“霍布斯和乞丐”一栏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牧师问霍布斯为何要出钱帮助乞丐,霍布斯回答说,为了解除他自己的难受,因为看到乞丐难受他自己也难受。哲学的初学者们常常喜欢对看上去最无私的行为也做出这样的“利己”解释。这种观点有何不妥?上面这一栏中已经解释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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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是不是规范性的利己主义者?就是说,他是否认为人应当把促进自己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一般说来,霍布斯不愿意在某种绝对的意义上规定人应当如何行动;他想要描述的是,倘若人想要最好地保全自己的自然目的,那么他该如何行动。他留给后来的哲学家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答案,那就是:倘若整个宇宙都是物质的,那么绝对价值真的可能存在吗?比如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之类,它们是否在绝对的意义上存在?或者,我们是不是必须像霍布斯那样,把它们看成是人类欲求的表达或人类共同意见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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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主要作品《利维坦》(Leviathan)是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方面的经典著作,它的内容涵盖了形而上学、认识论、伦理学和心理学。这部著作奠定了霍布斯在西方思想史上的显赫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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