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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这些人要么是在解除自己的难受,要么是在给自己制造快乐,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因此所有这些看上去利他的行为都可以被解释为利己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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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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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同意上述观点,那么你应当知道,有很多哲学家对这种利他行为的利己主义解释颇为反感。无论如何(他们认为),只有当那些圣徒真心愿意帮助他人的时候,帮助他人才会给他们带来快乐,难道不是吗?因此,倘若利己主义意味着这样的理论,即我们从来不会心甘情愿地帮助他人,那么它就是错的。如果它指的是这种理论,即我们只做我们有动机去做的事,那么它是对的,但似乎并不怎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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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霍布斯是一位描述性的利己主义者——这个词的意思我们前面已经解释过了。也就是说,他相信人在一切有意识的行动中都是把促进自己的利益(在霍布斯这里,这就意味着谋求生存)看得高于一切的。在“霍布斯和乞丐”一栏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牧师问霍布斯为何要出钱帮助乞丐,霍布斯回答说,为了解除他自己的难受,因为看到乞丐难受他自己也难受。哲学的初学者们常常喜欢对看上去最无私的行为也做出这样的“利己”解释。这种观点有何不妥?上面这一栏中已经解释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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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是不是规范性的利己主义者?就是说,他是否认为人应当把促进自己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一般说来,霍布斯不愿意在某种绝对的意义上规定人应当如何行动;他想要描述的是,倘若人想要最好地保全自己的自然目的,那么他该如何行动。他留给后来的哲学家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答案,那就是:倘若整个宇宙都是物质的,那么绝对价值真的可能存在吗?比如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之类,它们是否在绝对的意义上存在?或者,我们是不是必须像霍布斯那样,把它们看成是人类欲求的表达或人类共同意见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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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主要作品《利维坦》(Leviathan)是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方面的经典著作,它的内容涵盖了形而上学、认识论、伦理学和心理学。这部著作奠定了霍布斯在西方思想史上的显赫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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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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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认为,无形体的、非物质性的存在者这种观念是自相矛盾的;不过他并不承认自己是无神论者。但无论如何,他确实没有把自己的伦理学建立在教会的权威之上。尽管近代的大部分主要哲学家不认同霍布斯那样的极端唯物主义,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在试图为道德寻找《圣经》以外的基本原则。有些人,比如洛克,尽管相信这些原则是来自上帝的,他仍然像霍布斯那样认为这些原则可以用理性来揭示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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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 18 世纪,大卫·休谟有力地论证了道德原则既非神圣命令又不能用理性来揭示。在第三部分我们将看到,在休谟看来,宇宙的秩序或许能够为造物主的存在提供证明,这造物主或许拥有人类所无法理解、无法企及的智慧;但是休谟认为,对于这造物主的道德品性,我们不可能获得任何确定的知识,我们也不能通过沉思造物主的本性来获取指导自身行动的准则。休谟把基督教看成是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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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判断的基础是情感,而非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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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地,休谟认为道德判断不是“理性的产物”。他说,尽你所能地去考察杀人犯的行为吧。在这件事的事实当中,有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说明这事在道德上是错的?他说,事实无非就是一个人在某时某地用某种方式结束了另一个人的生命。理性能够揭示的是,死亡过了多久才发生,受害者是否痛苦,杀人者的动机是什么——理性能够解答的就是这样的事实性问题。但是它无法显示出,这个行为为什么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休谟认为,对这个行为做出“不道德”的论断的不是理性,而是情感。或许你也有过这样的观点。参见“冷血的杀人犯”一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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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血的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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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的哲学有一个根本原则,那就是,道德判断并非源自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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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想一下,我们或许就会同意休谟的论点:面对一个邪恶得令人发指的人——比如说,一个罪该万死的杀人犯——我们会倾向于说,他是“冷血”的或“无情”的,而不会说他是“无理性”的。这就说明,我们认为杀人犯缺少的是某种情感而不是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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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智力超群的人也会犯杀人罪,这个有什么令人难以置信吗?我们认为没有。不过,一个拥有正常感受力的人会随便杀人吗?这个就令人难以置信了。这些思考都有助于我们理解、赞同休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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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相信,一切价值判断都是如此。当我们说一幅画是美的,这个判断是理性做出的吗?当然不是。理性可以分析出色彩和画布的化学成分,这幅画的经济价值,以及别的诸如此类的事实。但理性无法判定这幅画是不是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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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休谟来说,一切价值判断,包括道德判断,其基础都是情感。我们认为这个行为在道德上值得夸奖或应受责备,于是我们的内心就相应地产生了愉快或不愉快的感觉。很明显,这些感觉和审美口味上的愉快、不愉快是不同类的:我们是拥有道德感受力的生物。某些行为取悦了我们的道德感受力,于是我们就赞同它,认为它是善的、对的、正义的、有德性的、高贵的。某些行为冒犯了我们的道德感,那么它就是坏的、错的、不正义的、低下的、卑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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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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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究竟是何种行为会引起我们的道德赞同感?德性、善、正确、高贵……可以用这些词来形容的行为有什么共同点?休谟的回答是,这些我们所认为的值得赞扬的、有道德的行为,都是由当事人出于对他人的关怀而做出的。他说,这些取悦了我们的道德感受力的行为反映了当事人身上的仁爱的性情(benevolent character)。哲学家用“当事人”一词指的是行为的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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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见证、阅读、思考仁爱的行为时,它为什么会给我们带来愉快?一种比较尖刻的回答是,我们把自己想象成了仁爱行为的受益者,而这样的想象是令人愉快的。当你从书中读到某人对同伴施以援手的时候,你是否会感到一阵温暖?根据那种尖刻的观点,这就是因为你把自己想象成了接受帮助的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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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休谟说,这种尖刻的理论无端地把问题复杂化了。当你读到或看到乐于助人的行为时,你感到愉快,这是因为你同情(sympathize)他人。正常人看到别人受折磨时总会感到难受的,看到别人高兴时也总会感到愉快的。诚然,有些人有情感上的毛病,就像色盲辨认不出颜色一样,他们缺乏同情别人的能力。但这些人不是正常人。在休谟看来,正常人就是有同情心的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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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道德哲学的这个方面或许对当今时代的我们仍有意义。一方面,我们相信人应当关心他人;另一方面,人当然也必须料理自己。而且,我们倾向于认为这里存在着问题,因为料理自己和关心他人貌似互相排斥。但是,如果休谟是对的,那么这里就没有这样的问题了。谋求自己的利益,这里面就包括去做给自己带来幸福的事。如果休谟说得对,则关心他人就会带给你一种很重要的幸福。总而言之,根据休谟的意思,你赞扬某种行为,恰恰就是因为它给你带来这样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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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注意到,休谟对于性情是很看重的。前面讲过了,在休谟看来,那些取悦了我们的道德感受力的行为反映了当事人身上的仁爱性情。休谟相信,当我们在道德上赞扬(或责备)某些人时,从根本上讲,我们赞扬(或责备)的是人的性情:他或她的行动是值得赞扬(或应受责备)的,但行动只是性情的反映。这样的观点——道德品性根本上取决于人的性情,其次才是人的行动——对于德性伦理学的传统来说是共同的,这个传统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阿奎那。在这个方面,休谟也属于这个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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