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209722e+09
1702209722
1702209723 细想一下,我们或许就会同意休谟的论点:面对一个邪恶得令人发指的人——比如说,一个罪该万死的杀人犯——我们会倾向于说,他是“冷血”的或“无情”的,而不会说他是“无理性”的。这就说明,我们认为杀人犯缺少的是某种情感而不是理智。
1702209724
1702209725 一个智力超群的人也会犯杀人罪,这个有什么令人难以置信吗?我们认为没有。不过,一个拥有正常感受力的人会随便杀人吗?这个就令人难以置信了。这些思考都有助于我们理解、赞同休谟的原则。
1702209726
1702209727 休谟相信,一切价值判断都是如此。当我们说一幅画是美的,这个判断是理性做出的吗?当然不是。理性可以分析出色彩和画布的化学成分,这幅画的经济价值,以及别的诸如此类的事实。但理性无法判定这幅画是不是美的。
1702209728
1702209729 因此对于休谟来说,一切价值判断,包括道德判断,其基础都是情感。我们认为这个行为在道德上值得夸奖或应受责备,于是我们的内心就相应地产生了愉快或不愉快的感觉。很明显,这些感觉和审美口味上的愉快、不愉快是不同类的:我们是拥有道德感受力的生物。某些行为取悦了我们的道德感受力,于是我们就赞同它,认为它是善的、对的、正义的、有德性的、高贵的。某些行为冒犯了我们的道德感,那么它就是坏的、错的、不正义的、低下的、卑劣的。
1702209730
1702209731 思想的力量(第9版) [:1702204328]
1702209732 仁爱
1702209733
1702209734 那么究竟是何种行为会引起我们的道德赞同感?德性、善、正确、高贵……可以用这些词来形容的行为有什么共同点?休谟的回答是,这些我们所认为的值得赞扬的、有道德的行为,都是由当事人出于对他人的关怀而做出的。他说,这些取悦了我们的道德感受力的行为反映了当事人身上的仁爱的性情(benevolent character)。哲学家用“当事人”一词指的是行为的施行者。
1702209735
1702209736 当我们见证、阅读、思考仁爱的行为时,它为什么会给我们带来愉快?一种比较尖刻的回答是,我们把自己想象成了仁爱行为的受益者,而这样的想象是令人愉快的。当你从书中读到某人对同伴施以援手的时候,你是否会感到一阵温暖?根据那种尖刻的观点,这就是因为你把自己想象成了接受帮助的那一方。
1702209737
1702209738 但休谟说,这种尖刻的理论无端地把问题复杂化了。当你读到或看到乐于助人的行为时,你感到愉快,这是因为你同情(sympathize)他人。正常人看到别人受折磨时总会感到难受的,看到别人高兴时也总会感到愉快的。诚然,有些人有情感上的毛病,就像色盲辨认不出颜色一样,他们缺乏同情别人的能力。但这些人不是正常人。在休谟看来,正常人就是有同情心的生物。
1702209739
1702209740 休谟道德哲学的这个方面或许对当今时代的我们仍有意义。一方面,我们相信人应当关心他人;另一方面,人当然也必须料理自己。而且,我们倾向于认为这里存在着问题,因为料理自己和关心他人貌似互相排斥。但是,如果休谟是对的,那么这里就没有这样的问题了。谋求自己的利益,这里面就包括去做给自己带来幸福的事。如果休谟说得对,则关心他人就会带给你一种很重要的幸福。总而言之,根据休谟的意思,你赞扬某种行为,恰恰就是因为它给你带来这样的幸福。
1702209741
1702209742 我们必须注意到,休谟对于性情是很看重的。前面讲过了,在休谟看来,那些取悦了我们的道德感受力的行为反映了当事人身上的仁爱性情。休谟相信,当我们在道德上赞扬(或责备)某些人时,从根本上讲,我们赞扬(或责备)的是人的性情:他或她的行动是值得赞扬(或应受责备)的,但行动只是性情的反映。这样的观点——道德品性根本上取决于人的性情,其次才是人的行动——对于德性伦理学的传统来说是共同的,这个传统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阿奎那。在这个方面,休谟也属于这个传统。
1702209743
1702209744 思想的力量(第9版) [:1702204329]
1702209745 休谟之后是否还能有伦理学?
1702209746
1702209747 休谟说:“道德,与其说是被判断的,不如说是被感受的。”他主张伦理标准不是由理性确定下来的。另外,他认为即使上帝存在,我们也无法从他那里获得道德上的指导。
1702209748
1702209749 泛泛地讲,休谟之后的伦理学有多种路数可供选择。首先,有人不同意休谟的观点,认为道德能够被建立在理性或上帝之上。下面我们就将看到,这是康德的路数,他把理性看成道德的最终基础。其次,有人认为伦理学必须在理性和上帝之外寻求道德标准的客观源泉。我们不久就将看到,功利主义者就是这样做的。再次,倘若不存在客观的道德标准,那么我们该如何管理自己的行为?这是当代存在主义者们关注的问题,我们在第八章已经讨论过了。第四,有人认为伦理学不该去寻求什么道德标准,而是应该关注这样的事实性问题:人们相信什么是正确的或善的?说某事是正确的或善的,其意义是什么?道德判断和别的判断有何不同?我们为什么赞扬某些行为,说它们是有道德的,又为什么责备另一些行为,说它们是不道德的?这些问题是许多 20 世纪的哲学家所关注的,比如摩尔(G. E. Moore)和黑尔(R. M. Hare),我们将在第十二章讨论他们。
1702209750
1702209751 思想的力量(第9版) [:1702204330]
1702209752 康德
1702209753
1702209754 休谟认为理性无法决定怎样的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而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则完全反对休谟这个观点。在康德看来,理性能够决定,而且只有理性可以决定。康德的论述,简单说来是这样的:
1702209755
1702209756 (1)科学研究无法告诉我们永远有效、毫无例外的原则。科学研究是建立在经验之上的,而充分分析后的经验只能告诉我们事物至今为止是怎样的,而无法告诉我们事物应该怎样。比如说,科学揭示出来的物理“法则”对于当下的世界而言是真的,但这些法则是否永远是真的?科学无法提供绝对确切的保证。(如果你觉得理解这些有困难,可以读一下第七章中关于康德的部分。)
1702209757
1702209758 (2)道德原则的正确性是没有例外的。比如说,如果虐待无助的动物是错的,那么它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错的,并且在任何时间都是如此。
1702209759
1702209760 于是,从这两个前提——道德原则是永远正确的,而科学研究无法揭示永远正确的原则——出发,就可以推出:
1702209761
1702209762 (3)科学研究无法揭示道德原则。康德相信,只有理性才能把握永远正确的原则,所以他认为,只有理性能够确证道德原则。
1702209763
1702209764 思想的力量(第9版) [:1702204331]
1702209765 最高的道德原则
1702209766
1702209767 在康德看来,因为道德的规则是没有例外的,也就是说,是普遍有效的,所以,你就应当仅仅照着可以普遍有效的原则来行动。比如说,如果你觉得你得用作弊来通过考试,这时你的行动准则就是:为了通过考试,作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请想一想:如果这个原则是普遍法则,那么考试通过这件事也就没有意义了,不是吗?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原则本身也就没有意义了。简言之,这个原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普遍有效的,而且(这个和前面说的是一回事)如果有人想要使它普遍有效,那么这个人就是丧失理智了。
1702209768
1702209769
1702209770
1702209771
[ 上一页 ]  [ :1.70220972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