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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许多作品都开了头而没有完成。他自己出版的唯一一部主要哲学论著是《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1789)。这个书名准确地反映了边沁一生关注的主要问题:为道德和法律提供可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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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知道边沁长什么样,请不要满足于一张照片。你可以在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看到边沁。他的身体被保存在香料中,配上了蜡塑的头和他平素喜欢的衣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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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考虑一下这样一个理论:我们所必须遵循的道德法则来源于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契约”。边沁认为,这个理论把问题不必要地复杂化了。他说,当我们必须遵循某项道德法则的时候,这种必要性用以下事实就足以解释了:和不遵循这个法则相比,遵循它会带来更多人的更多的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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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相信,行为所产生的痛苦和快感完全可以用定量标准来测定。当你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动方式可供选择的时候,为了做出决定,你就得考虑每种行动可能带来的后果。你要考虑的方面包括它所产生的快感或痛苦的确定程度、强度、持续的时间、需要的等待以及延伸的广度(它将影响多少人),还得考虑它会带来怎样的长远影响。以上这些通常被称为快感的“微积分”,它显示了边沁伦理学与众不同的特色。边沁相信,通过运用以上这样的标准,我们就应当并且能够计算出怎样的行动可以产生最大量的快感,而这就是从道德上讲应该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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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或许你仍旧会问:我究竟为什么非得寻求普遍的快乐,而不能优先考虑自己的快乐?边沁的回答是,你自己的快乐和普遍的快乐是互相一致的:很幸运,给你带来快感的事物和给别人带来快感的事物终究是一回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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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回答是否令人满意?这就留给你自己去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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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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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曾经说过,他从边沁的伦理学理论中找到了确定自己人生方向的东西。他同样致力于为功利主义的学说——人必须促进普遍的快乐——提供哲学上的确证。在穆勒看来,其正当性在这里:道德原则的本性决定了没有任何个别的人可以被区别对待。因此,穆勒这样写道:“在他自身的快乐和别人的快乐之间”,功利主义者必须“绝对地公平,就如同一位公正而仁慈的旁观者”。把穆勒的理由和边沁的理由比较一下吧。穆勒的似乎更有力些,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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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和边沁之间的最重要的差别或许在于,穆勒相信有些快感内在地高于别的快感,因此即使那些低级的快感量再多,我们还是应当追求高层次的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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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说,有些快感比别的快感层次高,这个可以从以下事实看出来:很少有人愿意和动物或者比自己无知的人交换身份,即使交换以后能够拥有动物或无知者的全部快感。他要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你愿意和一头猪或者一个傻瓜交换身份吗?即使成为猪或傻瓜之后,你所能享受的猪或傻瓜的快感要比现在作为聪明人所能享受的快感多得多,你会愿意交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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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人可以追求快乐本身。上面的漫画说明这个观点是愚蠢的。这样的追求不可能有方向。我们寻求的是食物、庇护、伙伴、性,如此等等——严格地讲,我们无法追求快乐本身。倘若你试图追求快乐,你就会不知道如何找到它。你的追求必须指向具体事物,比如食物,而它本身不是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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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穆勒来说,为了决定我们应当追求何种快感,必须考虑的不仅有快感的量,还得包括快感的质。应当选择品质最高的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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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说得很有道理。但是如何决定两种快感当中哪种质更高?穆勒的回答很简单:面对两种快感,如果那些经历过两者的人当中的大部分都喜欢某一种,那么这种就是更值得追求的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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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这个答案里面包含着怎样的意思。它似乎是说,智识阶层所喜好的快感具有较高的品质,因为非智识阶层“仅仅能明白他们自身所处的那一面,而智识阶层两方面都明白,”穆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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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穆勒这里,决定行为的道德价值的不仅仅是行为所产生的快感的量,快感的质也是必须考虑的。所以人们认为,穆勒暗示了这样一个观点(尽管话语不多):比较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应该光看快感,还得看质。换句话说,人们认为穆勒的道德标准其实并非建立在快感上面,因为快感本身也得用“质”的标准去衡量。所以,他有时候不被算成是“纯粹”的功利主义者——如果功利主义者指的就是那种把行为产生的快感作为善的唯一标准的人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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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不难理解,有些哲学家何以会认为边沁的哲学比穆勒的哲学更连贯一致,尽管人们把他们两人都称为“功利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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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和穆勒之间还有个微妙的差别。边沁的功利主义在当今被称为行为功利主义(act utilitarianism):行为的正确性取决于它对于普遍快乐所起的作用。穆勒的有些篇章也可以算是行为功利主义,不过在另一些地方,他似乎倡导了所谓的规则功利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根据这种形式的功利主义,行为的道德正确性不在于它对普遍快乐所起的作用,而在于这种行为所体现的规则或原则对于普遍快乐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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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假设杀了我们你就能增加普遍的快乐(或许大家都不知道,我们患上了可怕的传染病)。行为功利主义者会说,你应该杀了我们。但规则功利主义——穆勒在某些地方看起来是这样——会说,如果整个社会都把杀人接受为一条行为规则,那么普遍快乐终究会受到有害影响,所以你不应该杀我们。从某种意义上说,规则功利主义比行为功利主义更接近康德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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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尼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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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世纪还有一位重要的哲学家,他认为此前一切道德哲学都是沉闷无聊的、令人昏昏欲睡的。在功利主义者眼里,此人一无是处——他就是弗里德里希·尼采。在尼采看来,道德是社会制定的。而且从根本上讲,只有两种道德:主人道德,和奴隶道德——就是大多数人的道德。尼采认为,奴隶道德的集大成者就是基督教伦理学。它强调的德性有同情、谦卑、忍耐、温顺,还有被别人打左边脸时就把右半边脸也送上去。这些“德性”都把软弱当成光荣。主人道德则恰恰相反,它是属于高贵个体的道德,那样的人是自私的、严酷的、不宽容的,但他们受符合自身地位的荣誉感的约束。在这些高贵的个人眼里,有害之物就是对他们自身有害的事物。他们蔑视利他行为,蔑视谦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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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主义的悖论。英国伦理学家亨利·西季维克(Henry Sidgwick,1838—1900)注意到了这个奇特的现象,他称之为快乐主义的悖论:当对于快乐的欲求过于急迫,它就将走向自己的反面。(西季维克还发现:“只有当热切的好奇心使得心灵暂时地远离自身、远离它的感官感受的时候,人才能享受到思考和研究的无上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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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认为,人类种族的进步向来是贵族社会的功绩,而贵族社会是人类社会存在的最终确证。在尼采看来,原初的生命力量就是权力意志,其本质就是征服、压倒一切异己的、比自己弱小的事物。权力意志在高贵的人身上得到最完美的表达,这样的高贵的人就是übermensch(“超人”的德文)。übermensch 的生活原则就是“在我之上没有人,也没有上帝”,他就是伦理学真理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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