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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瑟琳·特洛特·科本(Catharine Trotter Cockburn,1679—1749)是一位英国女人,她没受过什么正式教育,却学习了法文、拉丁文和希腊文,还阅读哲学。她的哲学著作新近才受到学界关注,此前一直默默无闻。这里我们提到她,是因为她和洛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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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向哲学写作以前,特洛特是一位获得了广泛好评的剧作家。伦敦的德鲁里巷(Drury Lane)是纽约百老汇的前身。特洛特十几岁时,她的第一部剧作Agnes de Castro就在德鲁里巷上演了。这部作品风行一时,有数以百计的赞助者愿意出钱支持她创作下一个剧本。(她的赞助者的名单上汇集了英格兰的各色人物。)在她 21 岁那年,她有三部富于震撼力的剧作在德鲁里巷同时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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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和洛克的关系是这样的。伍斯特的主教爱德华·斯提领福利特(Edward Stillingfleet)是特洛特戏剧创作的赞助者之一。此人曾大肆批评过洛克的《人类理解论》,尤其是对这部书的结论部分,那些内容涉及道德和宗教方面。在他看来,在道德本性这个问题上,洛克的观点有损于神圣启示的权威性,因此他写了好几封信谴责洛克,这些书信连篇累牍,在民众当中颇受瞩目。有一个来自卡尔特修道院的人叫托马斯·伯内特(Thomas Burnet),他匿名发表了三篇“评论”支持斯提领福利特主教对洛克的批评。对于这些强烈的抨击,没有人挺身反击,包括洛克自己。因为大家都不敢反对手握重权的伍斯特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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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凯瑟琳·特洛特匿名发表了《为洛克的〈人类理解论〉辩护;其原则涉及道德,揭示了宗教和灵魂不朽的真相,这些都是深思熟虑、确切可信的:答对于此书的某些评论》(以下简称《辩护》)。她匿名发表这些辩护,这是因为她知道,一个女人为洛克所做的辩护恐怕会让斯提领福利特主教的声名蒙羞。(女人哪有资格在宗教和道德问题上发表意见?)然而,没过半年,人们就确认了凯瑟琳·特洛特是《辩护》的作者,她的剧作被查禁并列入了黑名单。洛克找到了她,送了她几本书,还给了她一大笔钱以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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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布尼茨(见第六章)也在写文章批评洛克,但一直没有完成,直到他读了特洛特的《辩护》以后才完成了自己的作品。发表《辩护》的几年以后,凯瑟琳·特洛特和一位名叫科本(Cockburn)的教士结了婚。直到她逝世前不久,她一直在发表哲学小册子为洛克的哲学辩护,对抗宗教方面的批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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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事变史称光荣革命。它和洛克的著作有着这样的联系:洛克想要在他的理论框架中为反抗权留下位置,而这反抗权又不能让国家的有效统治权受到损害。洛克的《政府论》(Two Treatise of Government)写于光荣革命之前,但这部著作是在 1690 年被出版的。人们认为它给光荣革命提供了哲学依据,使之合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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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著作——尤其是《政府二论》(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主要是为国家的目标和意图绘制了一个轮廓。就对于民主政制理论的影响而言,它们至少不亚于任何人类作品。在美国革命时期,美国的政治领袖们都熟知洛克的政治思想,它们成了美国流行的政治思潮的一部分。在《独立宣言》、《美国宪法》以及《权利法案》当中,洛克的思想都留下了深刻的烙印,无论是在内容方面还是在措辞方面。它对于美国政治思想和政治机构的影响力直到今天仍然不容忽视。每一个美国人都直接或间接地分享着约翰·洛克思想的余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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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霍布斯不同,洛克眼中的自然道德法不仅仅是着眼于生存的实践原则。在洛克看来,我们都是上帝的造物,因而是上帝的“财产”;由此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我们有义务保存自己,也有义务尽可能地保存人类。所以,除了惩罚以外,没有人可以取走或损害别人的“生命、自由、健康或财物”,以及任何这些名词所能意指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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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洛克看来,没有人可以毁坏或损害别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拥有不可让渡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和责任。它们是天然的、不可让渡的,这是因为我们人类是上帝的造物,是这一事实让以上权利和责任成为现实。和前面讨论过的霍布斯的概念相比,这一关于自然权利的概念更为符合当代的流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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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类,洛克的观点显然不像霍布斯那么阴郁沉重;对于在非文明的社会中(即假想的“自然状态”)人类会如何共处,洛克也不那么悲观。但无论如何,他认为在个人之间建立契约,以此建立一个国家来对人进行统治管理,这总归是有好处的。这是因为国家能够以法律为主要手段保护人的财产权,确保“人类的和平、安全以及公共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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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认为,属于你的财产就是你加入了自身劳动的东西(当然这些东西是在一定限度内的,正如书中所说)。但这里有一个问题:这位宇航员把自己的劳动加入了什么?——整个星球?或仅仅是他踏上的部分?或仅仅是那块牌子连同它插上的那块地面?再者,这里加入的是谁的劳动?仅仅是宇航员的劳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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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洛克和霍布斯一样,都主张国家的产生及其正当性都源自它的公民和臣民们的协约或社会协定。两位哲学家都认为,社会协定的目的是确保“公共的善”;但是对于洛克而言保护自然权利也是它的目的。在霍布斯那里,每个臣民都放弃了自身的权利,把它们转交给了利维坦,以此交换——或毋宁说是希望获得——和平与安全。在洛克那里,臣民们是把他们的权利委托给国家,以求国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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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洛克认为,国家及其对臣民的统治权的正当性就在于,它的臣民们先已认同了国家的存在、权威和力量。倘若没有这种在先的认同,国家对臣民实施政治权力就意味着破坏人的自然权利。因为人类“就其天然本性而言都是自由、平等、独立的,”洛克写道,“如果没有自身的认同,任何人都不该……屈从于政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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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般来说,大部分国家当中的绝大多数人都从来没有明确表示过自己愿意接受国家的统治。请试着回忆一下,你表示过这样的认同吗?由此是不是能够推出,现存的、拥有法律的、有权惩罚违法者的那些国家,实际上都是在破坏公民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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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是这样解决这个问题的:他认为,只要我们接受了任何公民可以享受的福利——比如说,我们拥有个人财产,或依赖警察,或在公共的高架路上行驶——那就等于默认(tacit consent)了这个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权,于是我们就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由此,洛克认为即使没有人明确表达过承认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统治权的时候也没有破坏公民(以及别的统治对象)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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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和财产权 人类天生就拥有财产权,这个在洛克看来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所有的人都是上帝的造物,因此(正如前面解释过的)他们都对自己的身体(他们的“手足”)拥有权利;洛克认为,由此就可以推出,人类对于自己身体的劳动以及任何“加入了自己劳动”的东西都拥有权利。也就是说,他们对这样的东西拥有权利:它们并未属于别人,或者无须长久地属于别人;并且,它的可能损坏的可使用性并不过量。洛克说,因为金钱是可以长久保存的,所以人可以尽其所能地“蓄积尽可能多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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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财产理论暗含了这样的观点:尽管所有人在拥有财产权这个意义上是平等的,他们并不拥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因为一个人能够拥有多少合法财产,这个取决于才干和勤劳程度。这个区分颇为重要,因为它能够为财富的不平均分配提供相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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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 洛克说,当人们同意组建国家,他们就等于是把立法权、执法权和惩罚违法者的权力委托给了国家,这就意味着他们愿意服从大多数人的意志。何种政府形式是最好的,这得由大多数人自己来决定——也就是说,这个政府是该由大多数人自己来管理呢,还是该把统治权委托给挑选出来的少数人,还是委托给一个人,抑或采取其他的统治形式。大多数人把权力委托给它的那个实体(如果大多数人没有把权力委托出去,那么这个就指大多数人自身)就是政府的立法机关(legislative),也就是政府当中主管立法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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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洛克看来,立法是政府的核心功能,因为只有通过法律,才能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公正、不偏不倚的对待,否则政府就会独断专行地操纵它的权力,人就没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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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洛克认为,立法者自身不应当执法,因此政府必须有一个执行机关(executive)作为其分支。除了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以外,洛克认为政府还得有一个外交机关(federative),它掌管涉及战争与和平的权力。尽管洛克认为司法部门——它负责解决争端,决定刑罚轻重——也很重要,把司法部门也作为政府的一个分支的思想却并非出自他自己,而是出自那位颇具影响力的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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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政治理论和霍布斯的理论有很大差别:在霍布斯看来,政治权力是被让与一个行政权威的;而在洛克看来,政治权力是被委托给立法机关的。我们还看到,洛克和霍布斯不同,他主张政府的统治权力应当分割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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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得自民众的委托,因此就成了民众的奴仆。倘若人们认为政府的行为有违于当初的信任,他们就可以解雇这个奴仆。换句话说,只要人们认为政府破坏了这种信托关系,革命就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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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美国民主政制当中的几个基本概念都可以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找到。它们包括这样一些观念:人类拥有自然权利,政府不能侵害这些权利;政府是人民的奴仆,它的权力得自人民的委托;政府的基础是法律而不是暴力;人民的意志取决于大多数人的投票;政府权力必须被分割成几个不同的分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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