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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22 因此,洛克和霍布斯一样,都主张国家的产生及其正当性都源自它的公民和臣民们的协约或社会协定。两位哲学家都认为,社会协定的目的是确保“公共的善”;但是对于洛克而言保护自然权利也是它的目的。在霍布斯那里,每个臣民都放弃了自身的权利,把它们转交给了利维坦,以此交换——或毋宁说是希望获得——和平与安全。在洛克那里,臣民们是把他们的权利委托给国家,以求国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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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24 因此洛克认为,国家及其对臣民的统治权的正当性就在于,它的臣民们先已认同了国家的存在、权威和力量。倘若没有这种在先的认同,国家对臣民实施政治权力就意味着破坏人的自然权利。因为人类“就其天然本性而言都是自由、平等、独立的,”洛克写道,“如果没有自身的认同,任何人都不该……屈从于政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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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26 但是一般来说,大部分国家当中的绝大多数人都从来没有明确表示过自己愿意接受国家的统治。请试着回忆一下,你表示过这样的认同吗?由此是不是能够推出,现存的、拥有法律的、有权惩罚违法者的那些国家,实际上都是在破坏公民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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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28 洛克是这样解决这个问题的:他认为,只要我们接受了任何公民可以享受的福利——比如说,我们拥有个人财产,或依赖警察,或在公共的高架路上行驶——那就等于默认(tacit consent)了这个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权,于是我们就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由此,洛克认为即使没有人明确表达过承认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统治权的时候也没有破坏公民(以及别的统治对象)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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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30 洛克和财产权 人类天生就拥有财产权,这个在洛克看来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所有的人都是上帝的造物,因此(正如前面解释过的)他们都对自己的身体(他们的“手足”)拥有权利;洛克认为,由此就可以推出,人类对于自己身体的劳动以及任何“加入了自己劳动”的东西都拥有权利。也就是说,他们对这样的东西拥有权利:它们并未属于别人,或者无须长久地属于别人;并且,它的可能损坏的可使用性并不过量。洛克说,因为金钱是可以长久保存的,所以人可以尽其所能地“蓄积尽可能多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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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32 洛克的财产理论暗含了这样的观点:尽管所有人在拥有财产权这个意义上是平等的,他们并不拥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因为一个人能够拥有多少合法财产,这个取决于才干和勤劳程度。这个区分颇为重要,因为它能够为财富的不平均分配提供相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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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34 分权 洛克说,当人们同意组建国家,他们就等于是把立法权、执法权和惩罚违法者的权力委托给了国家,这就意味着他们愿意服从大多数人的意志。何种政府形式是最好的,这得由大多数人自己来决定——也就是说,这个政府是该由大多数人自己来管理呢,还是该把统治权委托给挑选出来的少数人,还是委托给一个人,抑或采取其他的统治形式。大多数人把权力委托给它的那个实体(如果大多数人没有把权力委托出去,那么这个就指大多数人自身)就是政府的立法机关(legislative),也就是政府当中主管立法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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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36 在洛克看来,立法是政府的核心功能,因为只有通过法律,才能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公正、不偏不倚的对待,否则政府就会独断专行地操纵它的权力,人就没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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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38 不过洛克认为,立法者自身不应当执法,因此政府必须有一个执行机关(executive)作为其分支。除了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以外,洛克认为政府还得有一个外交机关(federative),它掌管涉及战争与和平的权力。尽管洛克认为司法部门——它负责解决争端,决定刑罚轻重——也很重要,把司法部门也作为政府的一个分支的思想却并非出自他自己,而是出自那位颇具影响力的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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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40 洛克的政治理论和霍布斯的理论有很大差别:在霍布斯看来,政治权力是被让与一个行政权威的;而在洛克看来,政治权力是被委托给立法机关的。我们还看到,洛克和霍布斯不同,他主张政府的统治权力应当分割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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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42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得自民众的委托,因此就成了民众的奴仆。倘若人们认为政府的行为有违于当初的信任,他们就可以解雇这个奴仆。换句话说,只要人们认为政府破坏了这种信托关系,革命就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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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44 显然,美国民主政制当中的几个基本概念都可以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找到。它们包括这样一些观念:人类拥有自然权利,政府不能侵害这些权利;政府是人民的奴仆,它的权力得自人民的委托;政府的基础是法律而不是暴力;人民的意志取决于大多数人的投票;政府权力必须被分割成几个不同的分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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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46 思想的力量(第9版) [:1702204353]
1702210647 让-雅克·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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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49 在霍布斯和洛克看来,人类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要比在“自然状态”中生活得好。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表达的观点和他们截然不同——至少就他的早期政治著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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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54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Discourse on the Origin and Foundation of the Inequality among Men,1754)一书中,卢梭说,在既无国家也无文化的自然状态当中,人类从本质上讲是纯洁、善良、快乐、健康的。卢梭还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拥有完美的自由。但是随着私有财产的诞生,一切都改变了。“有第一个人圈起一块地,毅然决然地说‘这是我的’,并且发现别人都那么傻以至于相信他——这个人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的创始人。”于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就遭到了破坏,而且“为了满足少数富有野心的个人的利益,所有人都不得不屈服于长久的劳作、奴役和凄惨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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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56 为了让这样的观点引起人们的注意,在 1754 年,卢梭写下了这部控诉文明的著作。六十年前,牛顿(Newton)发表了他的《原理》(Principia)。两年前,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用金属棒和风筝证明了闪电是带电的。三十年前,华伦海特(Fahrenhait)设计发明了温度计。巴赫(Bach)在四年前逝世,而此时距离他的《勃兰登堡协奏曲》——这里面表达了数学般的精确和谐,是一部不朽的杰作——的完成已经过去了二十三年。总而言之,那样的 18 世纪,是启蒙的时代、光明的时代、理性的时代。文明中充满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哲学家们向来喜欢批判,但这样的批判是否过于无理了?文明难道是倒退不成?人们认为卢梭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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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58 卢梭认为,当我们强迫一个人接受公意的时候,我们就是在强迫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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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60 不过后来卢梭改变了想法。他认为,在规范的社会中,人应当放弃自身的自由,转向全然不同的却更为重要的共同的自由。通过一个社会协定,人们就能团结成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就是所谓的“国家”或“主权者”,而国家或主权者所颁布的法律就是公意的反映。在此,值得重视的关键在于,卢梭认为国家或主权者是为其自身而存在的实体,是一个“道德人格”(正如卢梭所说),是一个非生物性的有机体,却拥有自身的生命和意志。这就是卢梭的公意概念,即作为政治整体的人民的意志,也就是国家的意志。公意概念是卢梭对于政治哲学所做的最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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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62 把国家理解为一个人格或一个有机实体——如果这个对你来说有困难,那么请回忆一下柏拉图的观点,他也把国家看成一个有机体。还可以想象一个足球队,我们很容易把这个整体理解为“高于”其每个成员的存在物。也可以设想一个公司,在法律看来,它就是一个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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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64 在卢梭看来,公意决定了什么是公共的善,由此就决定了什么是正确和错误,什么是应当做的和不应当做的。国家或主权者(也就是共同体的代表)则通过法律来表达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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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66 更进一步讲,公意——共同体的意志——表现了每个人的真正的意志。因此,只要个人的行为和公意和谐一致,他所做的就是他“真正”想做的;而卢梭说,做你真正想做的,这就是自由。于是,强迫人遵循国家的法律,接受公意,就等于是强迫他自由——在一个著名的段落中,卢梭就是这样表达的。所以,当我们团结起来,形成一个共同体的时候,我们就丧失了个人的或“天然”的自由,却获得了全新的“文明”的自由,即“遵循我们为自身所拟定的法律的自由”。因此卢梭这样写道:“只有通过法律,人类才拥有正义和[文明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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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68 当然,这里产生了一个问题:我们如何知道何为公意?卢梭的回答是,倘若我们,作为公民,都是心智成熟的,并且不被允许互相影响的,那么大多数人的投票就决定了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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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10670 人物简介 让-雅克·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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