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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主义者主张,道德判断不具有任何事实意义。他们认为,这样的判断甚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命题。在他们看来,像“信守诺言是正确的”这种判断既非真也非假:它所表达的不是真正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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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情感主义者看来,当我们断言“堕胎错误”的时候,问题并不在于我们说出了什么。因为我们表达的不是真正的命题,所以我们实际上什么也没说。这里的问题仅仅在于,当我们张开嘴、发出“堕胎错误”这样的声音时,我们究竟在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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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认为,我们所做的就是表达自己对于堕胎的反感、厌恶,并且在有些情况下,也是在鼓动他人采取同样的态度。因此,一位颇有影响的情感主义者史蒂文森(C. L. Stevenson,1908—1979)主张,像“堕胎错误”这样的伦理学判断其实是一个语言行为,说话者用它来表达自己对于堕胎的态度,并企图影响听话者的态度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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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哲学领域,情感主义拥有一些强有力的追随者;不过在许多分析哲学家看来,对于伦理判断的情感主义分析从根本上讲并不正确。一位英国当代语言哲学家黑尔(R. M. Hare,1919—2002)曾经说过,道德言谈的功能不在于表达或影响人的态度,而在于指导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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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尔认为,一个道德判断就是一个“可普遍化”的规范性判断(prescriptive judgment):当我做出“你应当把史密斯借给你的书还给他”这样的道德判断时,我是在为某种行动提供规范,而且我所提供的规范是普遍的、没有例外的(即我相信,任何人只要处于这种情况或相关的类似情况,他或她就应当这样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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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当代哲学家们已经普遍相信,情感主义误读了道德言谈;或者说,他们把道德言谈琐碎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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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他们观点不同,摩尔和情感主义者都认为描述性命题和价值判断在逻辑上是不同的。如果你说(1)我没有做我对你承诺过的事,那么你说的就是个纯粹的描述性命题。如果你说(2)我没有做我应当做的事,那么你就是在做价值判断。在 20 世纪上半叶,大部分哲学家都接受休谟的这个观点:“你无法从‘是’推出‘应该’”;他们还主张,如果认为任何道德价值判断可以从描述性命题逻辑地推出,那就是犯了错误。他们把这种错误叫做自然主义谬误(naturalist fallacy)。因此,如果认为(1)可以逻辑地推出(2),那就犯了自然主义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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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自然主义谬误果真是谬误吗?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假如你认为道德评价在逻辑上不依赖于描述性前提,那么你或许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把任何行为说成是道德的了——从逻辑上讲,你无须把什么经验证据用作道德评判的证据,即便大部分人都把那样的经验当证据用。终于,哲学家们开始仔细思考这个问题了。牛津大学的菲利帕·福特(Phillipa Foot,1920—2010)以及加利福尼亚大学贝克莱分校的约翰·塞尔(John Searle,1932—)都属于最初涉足这一领域的人。如今,许多哲学家都认为道德评判在逻辑上并不独立于描述性前提;在日常会话中,道德评判向来是以那样的描述性前提为基础的。他们主张,对行为、人以及事态施加道德判断时必须依赖经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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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来,对情感主义的拒斥,以及道德评判之经验标准的出现,这两者的发展是息息相关而且非常重要的。试想,假如道德评判仅仅关乎口味,逻辑上和世界的任何经验性事实丝毫不相干,那么我们何苦费力去讨论具体的道德问题呢?如果那样的前提是真的,那么伦理问题是容不下多少理性思考的。而今,那些前提本身成了质疑的对象,于是道德哲学家们对于具体的伦理问题重新产生了兴趣。举例来说,最近几年讨论得较多的话题包括性道德问题、积极帮助弱势群体、生物医药伦理、商务伦理,以及环境保护,等等。“环境哲学”一栏中所说的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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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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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哲学系开设了环境伦理学这门课程,它是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的三个主要领域之一。其余两个领域是商务伦理学和生物医药伦理学。环境伦理学方面的文献浩如烟海,但一般而言,它们所讨论的问题大致不外乎以下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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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危机如果有哲学上的根源的话,那么这个根源是什么?有些人认为,生态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肤浅因素:比如目光短浅、无知、贪婪。另一些人则试图为生态问题寻找更为根本的解释,他们的讨论焦点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有些较为深刻的环境学者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中心主义,即认为人类是宇宙的价值中心。另一些人被称为生态女权主义者,他们认为根本问题在于,人们把家长式的统治施加于女性和自然界,女性和自然界都成了剥削、压迫的对象,成了男性的附庸。还有一些人属于社会生态学者,他们认为根本原因就是以特权集团的统治和剥削为基础的、根深蒂固的权力主义社会结构。尽管特权集团之间的分歧也相当明显,但在那些环境哲学家们看来,他们在能源过度消耗和军事战备之类的紧迫问题上往往步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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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种实体具备道德身份和固有的内在价值?比如说,非人类的动物拥有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吗?植物呢?别的物种呢?各种生物共同体、生态系统、荒漠以及行星生物圈都拥有其各自的权利和利益吗?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拥有道德身份的实体必须具备何种性质或特征?比如说,它是否必须具备感觉能力?是否必须有生命?是否必须拥有属于自身的目标、归宿或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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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权利的文章可谓汗牛充栋,它们当中有很多和环境伦理学并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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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一点必须提醒大家:看起来,如今人们普遍都对具体的道德问题很感兴趣,而且兴趣还在增长;但这并不说明元伦理学已经丧失生命力了。诚然,我们已经进入 21 世纪,这个时代的许多伦理学者都把目光集中于具体的道德困境,例如堕胎、权利平等、色情文化,以及诸如此类。不过,近来仍有几个元伦理学问题广受争论。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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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使一个原则成为道德原则?道德原则的内容可以是任何东西吗?抑或它必须包含某些特定类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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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道德上义不容辞的行为,就是在其他事情处于同等状态的情况下你必须去做的行为;而一个超义务的行为,它在道德上是值得称赞的,但它在义务的范围之外。这样的区分是否正当?如果它是正当的,那么传统的伦理学哲学理论能否适应这样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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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真理是否和特定社会或文化的伦理学信念相关?也就是说,伦理学相对主义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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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为什么要讲道德?”这个问题应当做何理解?这个问题提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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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某件事属于道德义务范围,和有动机去做这件事,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所谓的内在论者[internalists]认为存在这样的联系,而外在论者[externalists]则认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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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者的道德身份来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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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某些存在者拥有比别的存在者更高的道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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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针对机构以及其他集体的所做道德判断,我们应当做何理解?有时候,人们认为团体对于自身的行动是要负道德责任的。那么这种责任是否高于团体中的个人所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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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某件你知道将会导致不良后果的事,和故意为了产生那样的不良后果而做这件事,这两者之间是否有道德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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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就非元伦理学方面的当代道德哲学文献而言,本章最后提供了一个好的例子,那篇论文的作者是詹姆士·雷切尔斯(James Rachels,1941—2003)。在这篇文章中,雷切尔斯讨论的问题是,坐视他人因饥饿而死和杀死他们是否一样坏(认为这两者一样坏,就是所谓的等价理论[Equivalence Thesis])。雷切尔斯并没有试图证明这两者一样坏,不过他试图指出,坐视他人死去,这比我们通常所认为的要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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