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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道德上义不容辞的行为,就是在其他事情处于同等状态的情况下你必须去做的行为;而一个超义务的行为,它在道德上是值得称赞的,但它在义务的范围之外。这样的区分是否正当?如果它是正当的,那么传统的伦理学哲学理论能否适应这样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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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真理是否和特定社会或文化的伦理学信念相关?也就是说,伦理学相对主义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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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为什么要讲道德?”这个问题应当做何理解?这个问题提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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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某件事属于道德义务范围,和有动机去做这件事,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所谓的内在论者[internalists]认为存在这样的联系,而外在论者[externalists]则认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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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者的道德身份来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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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某些存在者拥有比别的存在者更高的道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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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针对机构以及其他集体的所做道德判断,我们应当做何理解?有时候,人们认为团体对于自身的行动是要负道德责任的。那么这种责任是否高于团体中的个人所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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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某件你知道将会导致不良后果的事,和故意为了产生那样的不良后果而做这件事,这两者之间是否有道德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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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就非元伦理学方面的当代道德哲学文献而言,本章最后提供了一个好的例子,那篇论文的作者是詹姆士·雷切尔斯(James Rachels,1941—2003)。在这篇文章中,雷切尔斯讨论的问题是,坐视他人因饥饿而死和杀死他们是否一样坏(认为这两者一样坏,就是所谓的等价理论[Equivalence Thesis])。雷切尔斯并没有试图证明这两者一样坏,不过他试图指出,坐视他人死去,这比我们通常所认为的要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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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主义和非自然主义都在接受质疑,与此同时,政治哲学的独立发展也出现了,这个对于当代的道德哲学有着相当可观的影响。这一发展的源头是约翰·罗尔斯的著作。我们不久就会看到,此人提出了关于分配正义的契约主义理论;这一理论说的是如何妥当地分配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和负担。罗尔斯的著作,使得人们对于契约主义本身的正当性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对于运用契约论原则来解决特定的道德问题,人们也产生了相当的兴趣。因此可以说,当代人之所以热衷于“现实生活”的道德问题,罗尔斯的著作是功不可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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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尔斯,一位当代自由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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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 20 世纪,道德哲学方面最有影响的一部著作或许就是《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作者是哈佛大学的教授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这部著作重新唤起了哲学界对于正义问题的关注;事实上,自从此书发表以后,每一个涉及正义问题的哲学作者都引用了这部书,以此确认自己的立场。最近有一位评论者——芝加哥大学的查尔斯·拉莫尔(Charles Larmore)教授——认为,罗尔斯是 20 世纪最重要的三位哲学家之一,另外两位就是维特根斯坦(见第九章)和海德格尔(见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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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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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著作起于自由主义传统,不过对于自由主义向来奠基其上的功利主义,他感到不甚满意;有人试图用几条特殊的“自明”原则来给功利主义划界限,对此罗尔斯也感到不满。他说,在《正义论》这部书中,他要“对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原则进行更高度抽象概括”。其结果就是那样一种漫长而系统性的努力,以求确立、解读、阐发正义之根本原则,并把这些原则运用于社会伦理,解决各方面的核心问题,以之评判各类社会、政治和经济机构,对它们所预设的义务和责任做出审查。下面,我们将就那些原则本身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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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社会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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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的典型特征是利益冲突与利益共享并存,因此必须有一套关于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原则,以之来决定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和负担的合理分配。这就是分配原则或社会正义原则。这些原则具体指明了何种社会共同体是可以被加入的,何种形式的政府是可以被建立的。(在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贯穿了传统的哲学问题,即国家的功能及组织形式的伦理学正当性。)罗尔斯认为,秩序井然的社会(或国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所有成员都知道并接受共同的社会正义原则;(2)一般而言,基本的社会机构能够满足这些原则,并且人们普遍都知道它们满足这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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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说,若要使社会秩序井然,其成员必须依靠理性的反思来决定他们的正义原则是什么。要使选出来的原则合理而正当,选择的程序必须是公平的。(1958 年罗尔斯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作为公平的正义》,他的著作就是对这篇文章的进一步提炼和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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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之幕和原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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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正义原则的选择成其为公正的,则在选择中任何可能带有偏见的操作都必须去除,不是吗?因此,就理想状态而言,在我们选择正义原则的过程中,每一个人都应当对内幕一无所知。对于别人的——以及自己的——财富、地位、能力、才智、爱好、渴望甚至对于善的信念,我们应当全都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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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没有哪个人群曾经处于这样的无知状态,人也不可能处于这种状态。因此罗尔斯说,在选择正义原则的时候,我们必须仿佛身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之后。这是为了确保没有人会因其自身的特定条件而在选择中占据有利或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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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站在无知之幕之后,然后来考虑自己该采用何种正义原则,这时我们就处于罗尔斯所说的原始状态(original position,有时写作 initial situation)了。和洛克、卢梭的自然状态一样,这种原始状态也全然是一个假想的条件。(正如前面说过的,人从来都不曾处于也不可能处于这样的无知状态)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及原始状态概念是为了“给我们造成一个鲜活的印象,即对于正义原则的讨论以及正义原则本身应当施加怎样的合理限制”。想象自身处于原始状态,然后再来决定我们的正义原则,这是为了确保我们不把正义概念和自身的特殊处境搅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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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罗尔斯认为,基本的正义原则就是这样的原则:只要我们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合理思考,并且剔除不相干的考虑,我们就都会同意这些原则。由于罗尔斯认为基本的正义原则是我们都会同意的原则,所以他的正义理论也被算成是契约主义理论的一种,正如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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