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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说,当我们决定去寻找这样一种正义观,“要使得天赋和社会环境的随机性所造成的偶然状况不成其为追求政治和经济利益的资本”,这样最终达到的就是以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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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原则可以理所当然地推出,各种社会资源——比如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可以是正义的,只要这样的不平等对每个人都有利。(举例来说,外科医生的收入多于水泥工人的,这个或许对每个人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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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原则是优先于第二条原则的,因此功利主义理论的要求在这里就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说,不能为了普遍的善牺牲个人的自由。对于奴隶主而言,拥有奴隶所带来的快乐是否多于这一事实给奴隶带来的不快?如果是这样,奴隶社会的快乐总量就大于非奴隶社会了;于是奴役就符合普遍的善,功利主义者就会接受这样的社会制度。当然,功利主义者或许会坚持说,从事实角度而言,奴役及其他扼杀自由的行为会减少社会中快乐的总量,因此它们是不可宽恕的;但是功利主义者应当会承认,从原则角度而言,为了普遍的快乐而扼杀自由可以是正当的。而根据罗尔斯的原则,为了普遍的快乐扼杀自由不可能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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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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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翰·罗尔斯看来,最重要的善就是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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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尊?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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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说,自尊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这样一种信念,相信自己的计划、抱负是有价值的;第二,相信自己有能力实现这些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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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了自尊,我们的计划就会贬值,甚至会毫无价值可言;再者,倘若我们陷于自我怀疑,那么努力就无法继续了。因此,自尊对于任何行动都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没了自尊,做什么事都变得毫无意义;即使有些行动确实存在着目标,我们也会缺乏行动的意志。“一切欲望和行动都成了空虚和徒劳,围绕我们的只有无动于衷和玩世不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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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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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没有明确地把个人的“权利”作为一个主题来讨论过;但是他的理论经过解读以后,明显可以看成是对这些权利的保护(例如,可以参见瑞克斯·马丁[Rex Martin]发表于 1985 年的著作《罗尔斯和权利》[Rawls and Rights])。许多人认为,在没有上帝的情况下,谈论权利无非就是毫无意义的空谈;而罗尔斯并不谈论上帝,看起来,他无须借助上帝也能有意义地谈论人的权利。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社会应当保护个人追求自身目标的权利,只要这种追求不会对他人追求自身目标的权利造成侵犯。为了任何所谓更高的善而限制这种“权利”,这都是不可接受的。事实上,罗尔斯试图以合乎理性的自身利益为基础推导出整个社会伦理学;他的基础不是上帝,也不是自然法、人类本性、功利或别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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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应该接受罗尔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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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罗尔斯的理论是对的,那么他已经用平易的语言说出了正义社会的最基本要求。而且,如果他说得没错,则每一个追求自身利益并有理智的人经过考虑以后都会接受这些要求。也就是说,就以上两条原则所能引申出的任何规定而言,对于“我为什么应该接受这条规定”这样的问题,罗尔斯的理论已经为之提供了强有力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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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说,你想知道奴役他人为何有错。答案是,从以上两条社会正义原则可以逻辑地推出奴役他人是错的。但是,你为什么应该同意这两条原则?回答是,你会同意它们的。理由何在?因为,只要你是个追求自身利益并有理智的人,当你在一个公平的舞台——也就是说,没有人拥有特殊优势——上同他人一起“表演”的时候,你就会选择这些原则。对于追求自身利益并有理智的人而言,只要选择过程是不带偏见的,不掺杂任何个人特殊因素的,那么他们最终选择的就是这些原则。简言之,它们是追求自身利益并有理智的人们在公平的选择程序中所必将选择的原则。因此,对于你为何应该接受奴役是错的这样一个问题,回答就是,你会接受那样的原则,从这些原则可以逻辑地推出奴役他人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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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哲学家的哲学著作中,很少有像罗尔斯的《正义论》那样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对于这部著作的认可已经超出了专业哲学的圈子。尽管这部书彻头彻尾地是分析性的,它所处理的却是当代问题,其重要性和受关注程度是无可置疑的;而且,这部书吸取了经济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最新成果。对这部书做过评论的不仅有哲学刊物,还包括其他学科的专业文献,甚至许多大众读物以及涉及社会评论的杂志都对此书做过论述。围绕这部书曾经开过无数次讨论会,其中许多会议是跨学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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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新近的著作《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1993)一书中,罗尔斯对以下问题做了更为仔细的考查:随着时间的流逝,在我们这样的当代民主社会中依然存在着相互不一致的宗教和哲学教条,那么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概念如何能够得到它们的认同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他认为必须对正义做出比早先更为严密的论述——作为一个独立自足的政治概念,而不是一个综合性的价值体系(比如基督教);这样的政治概念支配着生活的所有方面,包括公众方面和私人方面。综合性的价值体系内部存在着交叉重叠,而政治正义就成了这个重叠的核心;这样它就依然能够得到多元民主社会当中一切派别的认同、接受。罗尔斯理论的这个转变标志着罗尔斯对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性理解发生了转变。不过,在罗尔斯看来,从实践角度来说,前面提出的两条正义原则依然构成了政治合作的最佳概念,倘若政治合作要在民主政体中寻求稳固性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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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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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哲学家的著作中,如果还有什么书像《正义论》那样广受关注,那就是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在三年之后发表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1974)了。当时(罗尔斯对此功不可没)分析哲学家讨论“大”问题已经不算什么新鲜事了,而这正是诺齐克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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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所引起的反响比罗尔斯的书更为庞杂;有许多评论者热情地赞扬了这部书,但也有人对它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这些截然不同的反应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诺齐克所热烈拥护的那些政治哲学原则在许多当代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家当中并不特别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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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提出了这样一个基本问题:政治国家是否应当存在?如果应当存在,那么理由是什么?诺齐克在书中细致入微地解答了这个问题,以下三点就是这个解答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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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限度的国家是正当的,其功能仅限于保护个人不受暴力、偷窃、欺诈、违约等行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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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超出以上最低限度的国家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因而是不正当的,因为人有权利不被强迫去做任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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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低限度的国家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令人振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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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主张的具体内容构成了诺齐克著作的一个部分。前面两个部分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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