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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哲学家的哲学著作中,很少有像罗尔斯的《正义论》那样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对于这部著作的认可已经超出了专业哲学的圈子。尽管这部书彻头彻尾地是分析性的,它所处理的却是当代问题,其重要性和受关注程度是无可置疑的;而且,这部书吸取了经济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最新成果。对这部书做过评论的不仅有哲学刊物,还包括其他学科的专业文献,甚至许多大众读物以及涉及社会评论的杂志都对此书做过论述。围绕这部书曾经开过无数次讨论会,其中许多会议是跨学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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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新近的著作《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1993)一书中,罗尔斯对以下问题做了更为仔细的考查:随着时间的流逝,在我们这样的当代民主社会中依然存在着相互不一致的宗教和哲学教条,那么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概念如何能够得到它们的认同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他认为必须对正义做出比早先更为严密的论述——作为一个独立自足的政治概念,而不是一个综合性的价值体系(比如基督教);这样的政治概念支配着生活的所有方面,包括公众方面和私人方面。综合性的价值体系内部存在着交叉重叠,而政治正义就成了这个重叠的核心;这样它就依然能够得到多元民主社会当中一切派别的认同、接受。罗尔斯理论的这个转变标志着罗尔斯对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性理解发生了转变。不过,在罗尔斯看来,从实践角度来说,前面提出的两条正义原则依然构成了政治合作的最佳概念,倘若政治合作要在民主政体中寻求稳固性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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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诺齐克的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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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哲学家的著作中,如果还有什么书像《正义论》那样广受关注,那就是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在三年之后发表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1974)了。当时(罗尔斯对此功不可没)分析哲学家讨论“大”问题已经不算什么新鲜事了,而这正是诺齐克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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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所引起的反响比罗尔斯的书更为庞杂;有许多评论者热情地赞扬了这部书,但也有人对它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这些截然不同的反应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诺齐克所热烈拥护的那些政治哲学原则在许多当代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家当中并不特别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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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提出了这样一个基本问题:政治国家是否应当存在?如果应当存在,那么理由是什么?诺齐克在书中细致入微地解答了这个问题,以下三点就是这个解答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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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限度的国家是正当的,其功能仅限于保护个人不受暴力、偷窃、欺诈、违约等行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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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超出以上最低限度的国家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因而是不正当的,因为人有权利不被强迫去做任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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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低限度的国家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令人振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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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主张的具体内容构成了诺齐克著作的一个部分。前面两个部分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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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限度的国家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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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主张,即最低限度的国家是正当的,在许多人看来是显而易见的,对此似乎无须做更多的讨论。从约翰·洛克到穆勒再到罗尔斯,自由主义政治传统中的政治理论家们都认同这样一个基本观点:政治国家——相对于无政府状态或“自然状态”而言——“促进所有参与者的善”(引自罗尔斯)。它真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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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诺齐克看来,“个人拥有权利,而由人或团体对个人做某些事情就意味着对他权利的侵犯”。如果这是对的,那么无政府主义者的观点似乎就很有道理,即“任何国家都必然会侵犯个人的道德权利,因此国家就其内在本性而言是不道德的”。这一观点究竟是否正确?在他著作的第一部分,诺齐克仔细考查了这一点。他的结论是,这一观点并不正确。为了给这一结论提供依据,诺齐克试图表明,通过“看不见的手”(见下一栏)的运作机制,最低限度的国家可以从假想的自然状态中产生出来,而不至于侵犯任何自然权利。从表面上看,诺齐克的结论很容易让人赞同;但他的论证过程是颇可争议的,这就让这个问题显得复杂、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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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见的手”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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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向特定目的的行动往往会产生事先没有料到的、间接的后果。亚当·斯密认为,仅仅欲求自身利益的个人会“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操纵,以促进另一个目标”,这个目标并非属于他们自身的意图,它就是普遍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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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亚当·斯密之后,诺齐克把这样的理论称为“看不见的手”的阐释(Invisible-Hand Explanation):某些东西表面看来属于人的意图或欲望的直接后果,而这种理论把它解释为根本不是由这样的意图或欲望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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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国家看起来仿佛是这样产生的:人们渴望在一个共同的政府下生存;而洛克——以及很多哲学家、政治科学家、经济学家等——正是这样想的。但诺齐克试图用“看不见的手”来阐释国家的产生,他认为国家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的某些其他癖好和欲求所带来的副产品。这种阐释意图表明,如何能够在不侵犯个人权利的情况下生成最低限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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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阐释,它认为货币制度产生于人的这种倾向:要把自己的东西换成他们认为是人们更普遍地欲求着的东西。至于说有机体的特征和性状是自然选择而非上帝意愿的结果,这也是一种“看不见的手”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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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守夜人”式的国家不侵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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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在这部书的第二部分中所倡导的主要观点就是整部著作中最受争议的观点,它说的是,最低限度的、“守夜人”式的国家(night-watchman state)仅仅保护其公民不受暴力、欺诈等行为的侵害;而国家的权力一旦超出这个范围,就是对个人对于其持有物的自然权利的侵害,因而就是不合法、不正义的。从这里可以得出的推论是,那种根据某个公式(比如说,按……分配)或根据某个目标(比如,促进普遍的快乐)来进行资产分配的正义概念必然导致社会产品的重新分配,也就是说,要从某些个人身上取走他们本该得到的那一份。而在诺齐克看来,这样的正义概念就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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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诺齐克自己的正义概念所建基其上的那个观点,在许多人看来是理所当然的(至少在他们想象自己处于罗尔斯所说的“原始状态”之前,也就是说,在“无知之幕”还没有遮蔽他们关于自身财富及能力的知识的时候)。这个观点就是,是你的总归是你的:为了普遍的快乐或者什么别的目标而违背个人意愿进行收入、财产的重新分配,这是不正义的。诺齐克为这一观点做了辩护。一个人对于他或她的合法所有物是具备拥有权的,而正义就是让人对自己的合法所有物保持掌控。这就是诺齐克的社会正义的拥有权概念(entitlement concept of social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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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所阐释或为之辩护的那个社会正义的拥有权概念并不像某些评论家所喜好的那样范围广阔(他所认同的理论,基本上就是洛克的财产权理论的进一步精练化;你或许还记得,它说的就是:属于你的东西,就是你加入了自身劳动的东西)。诺齐克主要是想表明,对于许多东西,人们都能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拥有权,而无视这一拥有权的社会正义概念就是有缺陷的。在诺齐克看来,社会正义——财产分配的正义——并不能通过为某些目标而进行的财产再分配来获得;它就在于,允许每一个以正当途径获取财产的人都继续保有他们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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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被迫为他人的福利做贡献,那么你自己的权利就遭到了侵犯;如果你非常需要某件东西——包括那些对于保护你自身权利而言是非常关键的东西——而他人没有把它提供给你,这本身并不构成对你权利的侵犯,尽管这给他人侵犯你的权利造成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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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诺齐克社会正义观点,无偿地取走富人的财产并分给穷人,这永远都是不正义的(假定富人的财产不是通过暴力、欺诈等行为获得的)。洛克同样持这一观点。与此相反,严格的功利主义观点则认为这样做是正义的,只要这样能增进全体人民的善的总量(比如说,通过累加的税收取走一个富人的些许收入,用它来解救十个人的饥饿)。罗尔斯的正义观则认为,为了增进全体人民的善的总量而取走富人的财产用以接济穷人,这可以是正义的,前提是不危害任何人的自由(比如,前面提到的那种情况,我们可以认为它没有危害到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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